2016年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区公租房什么时候公布

2016年毕节市政府工作报告
2016年毕节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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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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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七星府办通〔号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一届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行政区域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分配、使用和退出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资金补助、政策优惠等,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类,镇(乡)、教育、卫计、园区和高校等部门(单位)修建的公租房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部门修建的面向中心城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的属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租售并举、梯度保障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组织对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复核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材料,鳏寡孤独等证明材料。  区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所需的资金,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教育、卫生、镇(乡)政府和园区建设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分配管理等工作。  其他区直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提供如残疾等级、见义勇为、计划生育、车辆登记、企业注册等证明材料。  镇乡办事处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住房、收入和人员的初审、核实和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建设计划和项目按各自渠道分别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并轨运行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来源渠道的资金,整合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后期管理、维修维护等。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土地出让总收入按3%比例计提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配建的商业用房租售收入;售房款总额所提取3%的管理费用,社会捐赠和融资贷款等其它资金。保障房资金必须存入住房保障部门开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后期维修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保障对象与方式  第十条 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含十个街道办事处和鸭池镇、海子街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在满足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后,所剩房屋,纳入政府统筹房源。  第十一条 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实物配售和租赁补贴。  (一)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只进行配租。符合条件人员可向工作所在地的镇(乡)、教育、卫计、园区和高校等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审核、公示、分配和退出管理等要求,各建设单位在本办法框架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二)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类型分为实物配租、实物配售和租赁补贴。  1.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实物配租、实物配售或租赁补贴,需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2.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申请实物配租,申请人向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代本单位职工按住房保障申请程序统一申请。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准入:  (一)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内常住户口2年(含)以上;  2.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该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目前标准为1640元/人,每年公布一次;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今后根据情况变化逐步调整。  4.年满18周岁的未婚人员单独申请时需提供含父母在当地的房屋证明,人均住房面积大于当地政策确定面积标准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家用型小车和10万元以上的生产营运车辆;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房屋征收安置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的;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是企业合伙人、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员属中心城区规定范围内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持有录用或聘用文件;  2.申请人及家庭在本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房屋征收安置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36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家庭在本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未成年、有精神病等原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陪同申请,其监护人也应同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  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应提交资料  (1)《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申请书(简要介绍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情况)1份;  (3)主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房产证明原件1份;  (5)无自建或私有房屋情况证明原件1份;  (6)低保家庭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首页、第二页)、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提供由镇乡办事处出具的中低收入证明1份。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1份(含户口簿首页);  (8)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1份;  (9)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安置户情况证明;  (10)优先条件证明(如鳏寡孤独、重度残疾、烈士家属、退伍军人、见义勇为人员、计生特殊家庭、劳模等)复印件;  (11)指定银行存折复印件1份(必须用主申请人名字开户);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办理流程  申请―社区或村委会调查、初审、公示―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核、公示―区民政局审核―区社保部门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保障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1.提交资料  (1)《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申请书(简要介绍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情况)1份;  (3)主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房产证明原件1份;  (5)单位证明原件1份(含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等信息);  (6)劳动合同录用或聘用文件复印件1份;  (7)缴交社保证明原件1份;  (8)申请人家庭户口复印件1份(含户口簿首页);  (9)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1份;  (10)优先条件证明(如残疾、烈士家属、见义勇为人员、劳模等)复印件1份;  (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办理流程  申请―所在单位调查、公示―区社保部门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保障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办事处或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或社事办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送民政、社保部门复审。  (二)民政、社保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轮候与分配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秩序和期限。轮候期间,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 对于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轮候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中若有鳏寡孤独、重度残疾、退伍军人、烈士家属、见义勇为、计生特殊等家庭的,可优先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按不低于成本价70%的标准进行实物配售;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具体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共同测算,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九条 轮候对象应按照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通过复审的轮候对象,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乡镇、教育、卫计、高校、园区等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租赁分配方案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配。并按财经纪律进行收支管理,接受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或者配售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应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合同应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公共租赁住房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销售价格和支付方式,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房屋处置收益分配,收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租赁家庭按年签订租赁合同。申请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申请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房屋保障部门应及时收回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和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进行续租;对未复审或不符合条件家庭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承租房屋。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在轮侯期间,实行差别化补贴政策,只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购买人,按有关规定承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设立维修资金代管账户。维修资金由个人缴纳购房总价款的2%和从配售房款总收入中提取3%两部分构成,维修资金存入由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维修资金代管账户;住房维修资金只能用于保障住房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维护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交付使用后,可以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社区、镇(乡)政府、园区建设部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选聘物管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承租或购买家庭通过购买、受赠和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30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回的,房屋产权单位有权强制收回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所承租或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  (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或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无故不缴纳租金;  (五)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八)不服从管理,无故拖欠物业费;  (九)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认为需要清退。  承租或购买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在适当范围内公告,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对承租或购买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不符合条件后,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1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第二十八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需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考虑物价、房屋折旧和租金等因素进行回购,原则上按原价退还所交房款,不计利息和房屋租金;申请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属于政府福利性住房,产权登记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登记薄和所有权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并注明政府及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  第三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或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尽快将户口迁至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社区。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区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社区、办事处和公安、民政、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城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区住房保障、发改、监察、财政、国土、民政、公安、教育、卫计、镇(乡)政府、园区和办事处等部门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健全信息共享和审核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5年内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租赁、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收回,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第三十六条 纪律监察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从事住房保障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办事处、镇(乡)政府和园区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律检查及其主管部门依纪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 四 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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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财政预算公开说明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www.&日10:41 来源: 区政府办&作者: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城乡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3、依法规范和监督建筑市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负责建设行业有关企业的资质核查、从业规范和执法监督工作;综合管理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4、负责制定和安排年度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组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协调、指导、参与全市其它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5、指导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业、建筑业(含建筑装饰装修业)的管理工作。  6、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本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7、负责全区城市建设档案、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  8、指导和管理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负责全区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9、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10、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指导全区建筑节能、新墙材推广和城镇减排工作。  11、负责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指导市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12、承办区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预算单位构成  我局包含行政单位1个,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4个:质监站、安监站、墙革办、建设执法大队。  (三)部门人员构成  我局干部职工总人数为86人,在职实有人数60人,其中行政人员17人,事业人员52人,离退休人员26人。  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支预算整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预算指标894.9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894.9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89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97.85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等),项目支出97.05万元。  (二)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基本支出894.9万元,均为区本级支出,主要是用于保障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具体是:  1、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核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住房保障等人员经费760.07万元。  2、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差旅费等公用经费21.6万元。  3、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8.97万元。  4、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97.05万元,主要是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配套资金等。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5年预算公务接待费为2万元,2016年预算公务接待费0.5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减少了1.5万元,降低了75%,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国家“厉行节约”相关政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与2015年预算比减少了18.7万元,降低了92.57%,主要原因是全区公务用车改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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