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失该如何追回

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挽回经济损失387亿元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 中央纪委案件监管室案件协调处处长韩晋萍29日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说,从党的十八大到今年6月份,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腐败案件同时,已有效挽回经济损失387亿元。这个数字还在不断更新。
  韩晋萍说,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如果发现官员通过实施腐败行为,在收受钱款的同时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就会在办案的同时责成相关部门或地区挽回经济损失。通过这样的方式,纪检监察机关给国家挽回了大量直接经济损失。
  韩晋萍说,贪腐干部违法违纪所得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涉嫌犯罪的数额,即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最终经过法院判决认定是犯罪所得的这一部分;另外就是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的违反党纪政纪的违纪所得,这部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收缴并上缴国库。
  韩晋萍说,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所得的处理分为三种方式: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其中,没收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回扣、酬金等;追缴的对象包括违反规定占有的公共财产,或应当交公而没有交公的礼品等;责令退赔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的国有资产、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获得的财物等。
  韩晋萍说,从十八大以来到今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除将涉嫌犯罪所得款物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共收缴201亿元违纪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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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经济犯罪受害人如何追回损失?
网-兰州晨报&& 10:28
  彭秀珩:该解释明确将诈骗、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并非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仅限于杀人、伤害、抢劫、交通肇事等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具有损害赔偿内容的犯罪案件。对经济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得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只能由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将两种诉讼活动并在一起进行,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法院的办案时间和人力、物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如果不限制其适用案件的范围,将所有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都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则会分散刑事审判人员的精力,导致刑事审判工作效率降低。
  邱剑明:案例1中,王某被判有期徒刑,承担的是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另案又被判赔偿杨某17万元,承担的是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两项责任虽然都源于同一个诈骗行为,但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两者并行不悖。案例2中,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他从杜先生手中骗走的钱属于赃款。根据法律规定,赃款赃物应该由办案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进行追缴,如果追缴的款物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对剩余的部分提起民事诉讼。廖某已经退还杜先生2000元,杜先生的实际损失还有1.2万元,但他却以退赃协议为依据,要求廖某连本带利还他1.36万元,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而法院驳回杜先生的诉讼请求,只是因为他的“诉因”错了,并不代表他不能够通过诉讼来追回损失。如果他换个角度,直接要求廖某退还剩余的赃款,应该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主持人:不少诈骗、非法集资等侵财性案件受害人都在质疑:为何不可以附加民事诉讼,而且开庭也不通知受害人?
  邱剑明:的确,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很容易造成受害人身份的尴尬,因为不是原告身份,仅仅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检察院认定的诈骗数额往往与受害人实际损失不符,受害人无法通过检察院来达到完全追偿的目的。即便是对一审判决不服,受害人连提起上诉的权利也没有,只能通过建议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完全处于被动地位。而一旦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受害人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所需要支付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往往就很大了。
  颜东凌:至于法院是否应通知受害人到庭的问题,因为刑事诉讼中受害人和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不同的。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是公诉机关和被告,法律规定了受害人有参加刑事诉讼的权利,特别是参加庭审的权利,但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在开庭前通知受害人到庭是必须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没有通知受害人到庭参加诉讼的确没有保护受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但目前来说并未违反程序法之规定。实践中,往往很多诈骗、非法集资案件受害人数众多,这在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提交的证据中都有明确记录,法院通常认为没有必要,也无条件通知每个受害人到庭。最终受害人的损失只能由法院判决追缴,由侦查部门执行追缴。
  主持人:侵财性犯罪如果事实清楚,定罪量刑不难。可是,如何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却成了法官心中的难题。
  彭秀珩: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到,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可视为受害人寻求民事救济的法律依据,但因为该法条的笼统性,给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复杂性。公安、检察和法院在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对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对于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法院一般判决继续追缴。但是各司法机关往往因为对法条理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操作方法: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赃物的认定比较容易,但对于是否属赃款所购的赃物,公安机关在认定上比较困难,由此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财产时就会心存疑虑。其次,对赃款所购赃物的处理存在法律漏洞。往往被告人用非法所得购置房产等财物较为普遍。对这些财物的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其无拍卖、变卖的权力,无法对扣押、查封的赃物进行处理。对法院而言,刑庭只能作出判决,也无拍卖、变卖赃物的权力;执行庭按照法律规定只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刑,对于赃物的处理,执行庭没有权力。由此,造成了被扣押、查封的赃物无人处理的现象。再者,对于赃款尚未完全追回的侵财性犯罪案件,法院一般判决赃款继续追缴。但是对于此判决,公安机关认为其已经侦查终结,没有追缴赃款、赃物的权力,而法院认为追缴赃款并非法院的职责,因此,此判决如同空判。最后,对于追赃后,尚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法律上虽然规定被告人应退赔,但实践中,该判决由谁执行,如何执行均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邱剑明:什么情况下认为通过追缴仍不能弥补损失,得以提起民事诉讼,又涉及到一个追缴的期限问题,这是很难实际把握的。结果就出现了法院认为属于追赃范围而不予受理,而侦查机关认为属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而追缴已基本无望的尴尬局面。但受害人要想回头寻求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又因为司法解释已明确界定了只有两类情况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颜东凌:这也造成了侵财性案件受害人强烈不满,一是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受害人宁愿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损失,也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而纵容了犯罪,影响了社会风气。考虑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际,应当按正确的立法精神,去修改和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显得迫在眉睫,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不限制受害人选择其他途径寻求司法保护,不排斥法院单独受理民事请求,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救济程序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还应让追赃等刑事保障措施与民事诉讼权利救济分开独立实施,切实保障受害人在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上的权利。另外,受害人发觉受损后应立即去公安机关报案,证据由公安机关调查取得,自己有证据和线索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案破得越早,损失追回越有保障。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2]当前位置: >
如果你的工作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你认为该怎么办?
时间: 10:19 来源:未知 作者:电脑百科网 阅读:
如果你的工作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你认为该怎么办?首先是认识错误,再是反省如何在后续工作中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分析原因形成深刻的检讨,交给你的上级,不管公司给你什么样的处分,都要端正态度,诚恳接受。勇于承担责任加倍工作接受处罚承担责任,接受公司的决定,如果公司没开除你,你就要比以前更努力,不要心怀愧疚,心胸坦荡,编完了要赔偿损失、也可能找到损失工作可能。赔偿损失然后挽回局面,河北泊柏科技如是说...没别的办法,只能是承认错误,并努力将损失除到最低,而后接受公司的处理,在这个时候,任何借口都是无力的,这时候你的态度好坏与否往往会决定你将来的走向,所以如果因为你的工作失误而给公司造成损失,还是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努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公司对你的处理为好。最厉害了也就是部分赔偿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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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3年底,刘某在某建筑工地看守工地材料棚。一天,刘某在例行巡查时,发现材料库里少了一些材料,于是向公司领导汇报了此事。事后,公司决定每月扣刘某的工资以弥补材料丢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那么,公司的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分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但是有下列情况的除外:即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本案中遇到的问题,如果确实是因为刘某的原因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则可以按照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当然按照双方的约定,经济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作相关约定,且用人单位又无证据证明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的具体数额,则不可以克扣劳动者工资。当然,如果劳动者本人对此认可的除外。
本文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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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该如何?
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该如何?
发布时间: 10:22:00&&&&来源:
  91job导读:一、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
  指出:在企业用工管理实践当中,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比如,商业银行的业务经理违反风险控制规定随意放贷,从而造成的银行呆账坏账。
  二、员工怎样赔偿公司
  对于前述的前两种情形,通常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主要以民法通则等作为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
  (一)对于在职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3、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偿以下费用: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按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如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亦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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