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中,银行董秘是高管吗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保险范围。那董秘是高管吗人员包括哪些?董事长,监事长,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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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造成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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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大厅摘要: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宣布从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有人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进程,也有人认为这个制度会打破银行一家独大的体系,究竟存款保险制度会有什么影响呢?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宣布从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有人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进程,也有人认为这个制度会打破银行一家独大的体系,究竟存款保险制度会有什么影响呢?下面看下详细内容介绍:
  什么是存款保险?
  即各类存款性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当存款机构成员发生经营危机或者倒闭时,存款保险机制启动,提供财务救助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美国1933年首次成立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目前,全球范围内共11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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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存款人来说,最为关心的是,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后,自己的存款是不是更安全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人们又该如何对金融股进行配置呢?
  对于老百姓而言,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运行也有不少很关心的问题。
  储户需不需要交费?
  答案是,不需要。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其中的风险差别费率,通俗地讲,就是指对风险较高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较高的费率,反之收取较低的费率。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强化对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其审慎经营,健康发展。
  并且,费率标准并非固定不变,可以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对银行财务影响多大?
  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平均费率水平大概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左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对投保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根据对全国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测算,保费支出占税前利润的比例不足1%。
  我国金融机构数量众多,市场竞争将限制它们将经营成本转嫁给金融消费者。银行不会单纯因为缴纳一点点保费就提高贷款利率、增加收费项目,金融消费者也可以“货比三家”,选择服务最好、价格最优的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吗?
  银行缴纳的保费全部纳入依法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对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形式进行了限制,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由人民银行负责管理,运用方式仅限于存放央行、购买政府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等。
  存款人得到偿付及时吗?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当出现这些情形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按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向储户足额偿付存款。更多银行业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
  此外,条例还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时,既可以直接偿付,也可以灵活运用委托偿付、支持合格投保机构收购或者承担问题投保机构资产负债等方式,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实现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
  如果个别银行真破产倒闭了,怎么赔?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真有银行倒闭了,按照条例规定,一个人或一个企业,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本金加上利息不超过50万元的,到时都能得到赔付。也就是说,在同一家银行里,一个人或一家企业,不管开了几个户,如果加总起来本金加利息在50万元以内的,那么即使万一这家银行真破产倒闭了,储户所有的本金利息也都能得到赔偿,不会有损失。这个赔偿的钱就是从银行缴纳的保费——存款保险基金出的。但是如果我们在同一家银行的所有账户加总起来,本金、利息超过了50万元,那么理论上超过的部分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就会比较低了。
  不过,对于绝大多数的储户来说,50万元这个上限是足够了的。根据估算,超过99%的储户在同一家银行里的存款本金加利息不超过50万元,这个比例在世界范围来讲也是比较高的。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储户被赔偿的时候是能够被全部赔偿的。那么,如果我们就是有超过50万元以上的存款要去银行存,该怎么办呢?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分成几笔,存到不同的银行里,保证每个银行的存款都在50万元以内就行。
  事实上,如果真的有银行破产了,国家多数时候是先让其他愿意和能够接盘破产银行的“好”银行、“好”信用社来接盘破产的银行,之后,由这些银行、信用社来继续负责原有储户的业务。或者给人退钱,或者继续打理储户的存款。
  银行理财产品不在存款保险范畴内
  据报道,《存款保险条例条例》中明确指出,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并不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因此,不论是保本理财产品还是非保本理财产品,都不在存款保险范畴内。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旦银行出现破产,理财产品的债权清算将依靠法院判决。业内人士表示,既然国家已经推出《存款保险条例》,未来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界定以及相关的破产清算将会有更进一步明确的法律法规出台。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如果你风险承受力较强,可以考虑挂钩股市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博取高收益。也就是说买非保本理财产品要明白需要承担的风险。如果你是青睐稳健投资的市民,需要配置保本类理财产品,那就等于发行银行对该理财产品做了担保增信,只要银行不破产,依据产品说明书中的保本协议,本金就是有保障的。”银行理财师建议,购买理财产品应尽量选择抗风险能力强的银行。从对投资者和储户的影响看,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将会加快,同时也将会伴随着进一步的降息以及相关宽松型政策,对于投资者来讲,预计未来高收益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少。
  国有、民营银行竞争或渐趋公平
  “这无疑为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长期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有关专家指出,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民营银行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一旦某些风险管理能力不佳的银行陷入经营窘境,则需要完善的金融市场化退出机制来解决问题,因此从教育大众和配合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地都恰逢其时。
  据《法人》报道,“民营银行被戴了一顶不靠谱的‘瓜皮小帽’,而国有银行则是‘红顶商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胡继晔教授表示,由于民营银行规模小,在过去,储户更多地可能会担心其经营不善倒闭的情况,所以更倾向于去大的国有银行存款。
  由于我国从2012年起就开始了利率市场化改革,而利率市场化又意味着竞争的出现,当小银行与国有大银行竞争时,可能会依靠在国家法定的存款或贷款利率浮动的限度内进行调整,以此来达到吸引更多储户来小银行存款或贷款,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如果把大型银行比喻成大海里面的“航空母舰”,那么民营银行则相当于“小舢板”,当遇到“风浪”即经营风险等问题时,大型银行可能受到冲击较少,而民营银行则可能会“翻船”即倒闭,所以当民营银行与大型国有银行在“大海”中航行时,存款保险制度就起到了保险的作用。
  胡继晔相信,存款保险制度落实后,对于民营银行而言,是个较大的机遇,民营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基金后,当出现经营问题时,民众不用再去担心偿付问题,因为其赔付是和大型银行相同的,这也从另一方面卸掉了民众对于民营银行信任度低的心理包袱,使得民营银行能够更加公平地投身到与大银行的竞争中去,这对于民营银行肯定是机遇。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荣国权也持有相同观点,他表示,有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民众对于民营银行的信任度将大大提高。
  中国银行协会银行家孙天宏表示,以前所谓的国有银行“大”,民营银行“小”,除了体量、资金等方面,也体现在银行的信用风险上,民众对于大的股份制银行倒闭的担忧较少就是一例,而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实有助于民营银行更好地竞争。
  此外,对于制度落实后民营银行该如何利用此机会更好的发展、如何与大型国有银行竞争,孙天宏也表达了他的观点,他认为民营银行从经营方面,要形成自身的特色。由于现阶段银行处于转型分界时期,随着我国的经济转型,银行也应该转变传统的经营思路,盈利模式要发生变化,我国原来贷款的利差是较高的,而现在人民银行推出一些政策,贷款利率要降低,利差会缩小,而这也是一个趋势,因此银行竞争会加剧。
  而在竞争中,以小微银行为例,是否可以参考国外有的收益不错的银行的做法——仅仅专门做小额存款服务。另外,存款保险制度从银行经营理念上,也引导民营银行应更多地去抓住客户群,产品围绕客户群去展开,小微银行专做小微的,当然对于其自身资金的流动性同样也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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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作者:齐鲁晚报
  今年下半年以来,关于相关部门将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传言不绝于耳。近日,刚刚获批的民营银行华瑞银行已经率先试水存款保险制度,承诺对50万元以下个人存款承担赔付责任。加之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日前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工作取得很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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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接近成熟。存款保险制度再一次被人们所关注,该制度一旦全面推行起来,储户们该如何面对?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金融业内人士介绍,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从目前央行等各方人士释放的信息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以下几个方面已经达成共识: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全覆盖”的特征,所有银行均纳入存款保险制度范畴;根据银行风险评级,实行差别化费率;设定一定规模的赔付额度,如市场预计的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并且按照比例赔付;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早期纠正”的功能等。
  日前,上海首家民营银行华瑞银行主发起人之一发布公告称,持有5%以上股份的发起人签署《主发起人风险自担机制的相关承诺》,提前订立风险处置与恢复计划。《承诺》还明确,对50万元以下个人存款进行保险。这意味着,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前,一旦发生风险,华瑞银行主发起人将以出资额为上限,对50万元以下个人存款进行赔付。换言之,一旦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具体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出现意外时,并非所有的存款都会得到赔偿。央行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未来存款保险机构可能实行限额保险制,央行计划为98%的储户提供全额保险。对此,业内人士普遍预计未来存款保险对单个储户的赔偿上限应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区间内,即超过这一限额的存款部分,将得不到赔偿。
  此外,存款保险的投保人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而非存款人。可见,保险存款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意味着银行将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
  假设真如专家推断,保险限额为50万元,那么习惯将大量资金存在一个银行的储户该注意了,一旦出现风险或将损失很多。理财专家提醒,最好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混搭”理财降低风险的同时或许还能增加收益。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2、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点击进入参与讨论
(责任编辑:UF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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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中外有别 存款保险制度这样看
中外有别 存款保险制度这样看
作者:曾刚&&&&时间: 16:16:41
  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渐行渐近。日,国务院发布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勾勒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大致轮廓。
  《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参与机构范围。《意见稿》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存款吸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险。
  其次是有限保险。这也是国际实践的主流模式,&有限&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对部分类型的存款账户提供保障,在《意见稿》中,金融同业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如商业银行高管在其就职银行的存款)不在保险范围;二是只对限额以下的账户提供全额保障,限额以上部分的偿付,主要来自清算财产。目前,《意见稿》规定的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再次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目前采取了操作上更为易行,也更简单的存款保险基金,而非常见的独立法人模式。
  最后是保险费率的确定。《意见稿》提到,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组成构成。根据国际实践,风险差别费率将根据投保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大小而有所差异。尽管《意见稿》并未列出具体的费率,但从其附件《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的描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估计不会给银行造成太大负担。
  从理论上讲,作为现代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存款保险主要发挥着两方面的功能。其一是金融安全网,通过为数量众多的小额储户提供保险,来降低因恐慌而引发的银行挤兑,阻止危机的扩散和升级。次贷危机以来,各国存款保险机构在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都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其二,通过限制风险外溢,存款保险制度为问题银行的破产倒闭创造了条件。在实践中,存款保险机构通常也是银行破产处置过程的重要参与者,是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不过,对于中国这样长期实行隐性担保,且正处于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阶段的经济体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与理论上描述的情形多少有所不同。对储户而言,政府隐性担保事实上是一种全额保险,其保障程度及范围要高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限额保险(只对限额以内的特定账户提供保险)。而从银行的角度,政府动员资源进行风险处置的能力也要强于一般的经济主体,政府提供隐性担保,也往往意味着银行破产倒闭的概率相对较低。从各国的实践也可以看到,当金融危机严重到一定程度,市场化处置机制无力承担时,各国政府往往会介入其中充当最后一道屏障。
  由此看,仅就维护金融安全而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并不必然优于隐性担保。但金融的发展不能仅着眼于稳定,也要顾及效率,而这正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主要目标。隐形担保尽管可以确保银行业在一段时间内高度稳定,但也会导致资源错配,并进而积累起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一方面,由于隐形全额担保的存在,所有投资者在选择银行或金融产品时,都会忽视金融风险的存在而只关注收益,这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风险错配,金融资源大规模流向高收益(但实际上是高风险)的领域。在利率市场化阶段,这种负面效应尤显突出,相当数量的资金在投机性领域流转,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明显降低。
  另一方面,隐性担保对银行的治理结构也产生了相当大的扭曲。在政府担保下,银行的发展战略可能偏离商业化原则,更多追求短期商业利益,而忽视长远经营的稳定。更重要的是,由于提供了隐性担保(事实上也在过往的风险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不可避免地会要求介入银行的治理,如任命银行高管,甚至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等等。所有这些,可能都不利于银行业效率的提高,并威胁到银行体系的长期安全。
  由上述探讨可以发现,在中国目前的阶段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其利弊得失与国际主流研究和实践所提供的结论或许不完全相同。在国际层面,显性存款保险的优点在于提高银行体系的安全性,并完善市场化的银行退出机制;其缺点则在于其对小额存款人所提供的保障,会导致储户和银行过度承担风险。而在中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际保障范围和力度,都要低于之前长期实施的隐性全额担保,其在短期的意义,并不在于进一步提高银行体系的安全性,而在于通过将风险显性化,而促进公众及银行对风险的关注,并进行相应的管理,这对利率市场化的顺利推进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言以蔽之,显性存款保险对于中国而言的核心价值,恰恰在于降低了因过度保障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尽管其自身也存在道德风险,是在其他国家被诟病的主要缺陷)。
  总体上看,《意见稿》综合参考了各国实践经验,是一个相对折中,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案。作为一项涉及基本风险制度重大的改革,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对中国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动金融风险的显性化,为进一步的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相对于之前长期存在的隐性担保,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而在于将隐形的风险显性化,以提高经济主体对金融风险的认知,以及对风险的准确定价和配置。
  第二,建立和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进银行业市场化改革。通过抑制银行风险的外溢,存款保险制度为问题银行的破产处置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这对提高银行体系竞争效率、降低银行准入门槛以及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等市场化改革有着深远的意义。
  第三,对银行经营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有以下几方面影响。其一,保费缴纳在短期内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成本,不过,从《意见稿》的说明可以推断其初始水平较低,对银行盈利能力的直接影响应该非常有限。其二,差别费率的设置,对银行可以形成正向的激励。但在短期内可能会加重经营不善的银行的成本,并进而导致存款结构以及银行相关业务的调整。其三,在长期内,当公众充分认识并接受存款保险制度之后,中小银行相对于大银行的声誉劣势有可能得到改善,有助于中小银行的竞争与发展。其四,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长期内有助于切断因隐性担保而导致的政府干预,对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第四,对广大储户而言,《意见稿》规定的受保障的账户类型较广,个人和企业存款都在覆盖范围内。而在保障金额方面,按人民银行的估算,50万的保障限额已覆盖了99.5%以上的账户。按这一额度,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匡算,可以覆盖的范围应会更广,一般储户不受保障的可能性很低。而从长远看,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之后,利率市场化的最终完成,将会给储户带来更多、收益更高的选择。
  当然,作为一项涉及整个行业的基础性改革,从《意见稿》的出台到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实施,还有许多相关工作有待完成。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保持密切关注,并在政策上做好相应的预案。特别是针对公众认知偏差而可能产生的资金流动,相关部门应考虑适度增加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供给,以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平稳推进和有效运行。
  (曾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主任、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货币金融理论、银行理论与实践,主要著作有《欧元与国际货币竞争》、《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货币经济学手册》、《风险管理》、《货币错配--新兴市场国家危机的考察》、《中国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研究》、《货币流量分析--理论框架及对几个问题的考察》、《西方国家经济社会变迁》等。本文刊载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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