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开具的收据写错了怎么作废,想要作废,遗失了给客户的一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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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据使用变更部分主要为:
1、(1)遵循买方交来的定金由卖方收取(由卖方开收款收据给买方)、经纪方收取卖方监管的款项原则(经纪方开收款收据给卖方)。
(2)如果因为卖方需要委托经纪方代其向买方收取定金,则卖方签署委托书,经纪方根据委托书开具代收款收据给买方。
(3)对于同一笔款项先向买方开出诚意金收据,后来再遵循上述(1)或(2)操作的,之前给买方开出的诚意金收据经纪方必须收回。
2、在卖方第一次开出收据给买方之后或卖方委托经纪方代收买方定金后计算该单业绩;但如之前开出的诚意金收据客户联没有收回的,则不算业绩,在诚意金收据客户联被收回时方可算业绩。
深圳市世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文件类型:管理制度类――计划财务部
牛勇(签名)
文件题目:世联行收据使用细则
发布日期:日
文件编号:WU-R-FC-
生效日期:日
版次:第一版
数:第1页共4页
一、释义:
本细则中部分专用术语含义如下:
经纪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方,本处特指深圳市世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诚意金:买方在《三方合约》签署前为表达交易的意愿而预交给经纪方的款项。
监管定金:按合约规定买方交纳的定金由卖方签收后暂由经纪方监管,经纪方称为监管定金。
房款:房地产买卖的交易价款。
佣金:经纪方基于为买卖方提供的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
税费:指房屋买卖过程中按国家法律规定需要交纳的税款及需要交纳的费用。
二、交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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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新闻:
&&&&文章内容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使用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称“收费票据”)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1号)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它机构(以下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或经财政部、国家计委,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和个人开具的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原证,是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全省收费票据管理的印制、发放、领购、使用、保管及核销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收费票据实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分级管理,未经省财政厅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承印、使用、销毁收费票据,市州、省直管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等票据管理工作。&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收费票据适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和收费票据由单位财务部门(票据管理机构)统一领购和管理。&&&&& 第六条& 收费票据包括行政性收费票据、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第七条& 票据按收费使用情况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通过票据是指满足一般收费要求,具通用性质的票据,适用于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是指经省财政厅批准为适应特殊需要,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适用于某一项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分为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两种。各种票据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格式与印制&&&& 第八条& 收费票据票头统一套印“湖北省财政厅票据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省财政厅委托各地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票头均统一印有编号的“专用章”。“专用章”是财政部门印制收费票据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省财政厅规定。&&& 第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种类、样式由省财政厅确定。收费单位对收费票据若有特殊要求,应在票据印制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基本联次、样式。&&& 一、统一收费票据的样式(附后)长为19厘米,宽为10.5厘米。收费票据的基本联次为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黑油墨)由收费单位留存,第二联收据(红油墨)由缴费单位或个人收执,第三联记账凭证(绿油墨)由收费单位会计记账,第四联送财政核销(蓝油墨),使用后送交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核查。二、专用票据的样式、联次可根据用途和需要设计。三、收费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1、票据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交费单位、收费时间、票据专用章。2、收费项目及名称、计算单位、数量、收费标准、大小写金额。3、收费单位(章)、经办人(章)收费监督电话。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使用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次年用票计划。县(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本县(市)的用票计划报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本地区用票计划报省财政厅,省直单位和中央在汉单位的用票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湖北省境内使用的各种收费票据统一由省财政厅在指定印刷厂印制。一、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委托各市州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种类。二、申请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的印刷企业,应向财政部门提交有效的工商执照复印件、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印制收费票据的管理制度、印制申请等书面材料,各市州财政部门应根据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定后发给有效期业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准印证》。三、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向省财政厅填报收费票据印制申请单,申请单包括收费票据的名称、使用单位、印制数量、文件依据、编号、印制厂家,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对印刷厂家下达票据印制委托通知书,各地财政部门要按委托书的要求对印刷厂家进行监督检查。四、财政部门印制票据时,应向印刷企业开具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注明票据名称、样式、联次、印色、编号数量、使用时间、票据的安全保障、防伪等要求。票据印制企业业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规定予以印刷,并保证“票据专用章”和票据的安全。五、票据印制完成后,经财政部门审验合格后,委托厂家按财政部门票据发放清单发放。六、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票据印制企业的票据安全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发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收费票据印制企业进行年度审验,对检查不合格和不符合条件的厂家将取消其票据印制资格,收回其收费票据“准印证”。&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购领和发放&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收费票据,必须是具有法定收费职能、经有关机关批准的独立核算的单位。收费单位的财务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凭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的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购领证和票据领购证。收费单位的内设机构及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站(点)、二级单位使用的收费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部门(票据管理机构)领取。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领购。行政事业单位凭单位申请,各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的往来款结算收据,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持民政部门同意成立机构的批文复印件、收据的使用项目说明、单位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领购证。省直、中央在汉的收费单位,由省财政厅统一办理收费票据、收款收据的购领手续,凭“购领证”直接向省财政厅购领收费票据。除省直、中央在汉单位外,其它省直、中央在鄂单位均委托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其资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按“交旧领新、票款同行”的原则发售收费票据。对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按国家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办法执行。各执收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票据保管设备,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并保证专管人员相对稳定,要按月登记票据的购、发、用、作废、结存账目,按月报送票据使用情况报表。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票据的交接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购领的收费票据不得跨省使用。执收单位为主管部门或其它单位委托代收的款项,应凭有效的收费文件到执收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手续(另有规定者外),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当地财政部门发售的收费票据。第十六条& 通用收费票据,由市州、林区财政局直接在省财政厅购领,并下发到所属县(市)财政局或有关部门。第十七条& 专用票据的发放,对收费资金实行全省集中管理或大部门是由省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省财政厅根据情况可以委托省主管部门发放;其他专用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按规定领取,并发放到用票单位。&第五章& 收费票据的开具和保管&第十八条& 单位收费时,必须开具收费票据,作为会计核算和记账的凭证。单位开具收费票据,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一次性复写,并在收据联加盖收费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否则视为乱收费。使用电脑收费票据的,应使用已通过省以上财政部门验收的会计核算软件,对收费原始凭证特别多的单位,可用汇总凭证作为记账依据,但原始收费凭证必须按时间顺序依次保存备查。保存时间与会计凭证保存时间相同。第十九条& 单位在启用收费票据时,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调换,财政部门不得另行收取工本费。对有印刷质量问题的票据收费单位不得自行销毁。第二十条& 收费单位退还的多收、错收款项,应按多收、错收金额,用红字开具收费票据,并由交费人签字,或收回错开联次,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收费票据。第二十一条& 收费票据和购领证发生遗失,收费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原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并由该收费单位在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由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的,交费人有权拒付并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 收费票据使用完后,收费单位应在票据封面填写收费起止时间、收费金额、票据起止号、单位名称,作废联应保持完整,将“交财政核销联”和未使用的空白票据统一交财政部门核销,同时完整填写收费票据核销表。第二十四条& 各收费票据购领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将所购领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县(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本县(市)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报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本市、州票据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第二十五条& 已使用的收费票据的管理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已使用票据的“存根联”应完好保存五年,到期后报财政部门核销。财政部门保管的“核销联”应完好保存至票据使用的当年单位财务决算批复下达后,方可核销。&第六章& 收费票据的检查和处罚&第二十六条& 收费票据的真伪由财政部门鉴定。第二十七条& 收费票据的检查。除不定期对收费票据进行必要的检查外,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进行收费票据的年度检查,财政部门的检查人员进行收费票据检查时,应出示有效的检查证件,检查的主要内容为:1、收费票据的印制、购领、填开和保管等是否按规定执行;2、据以报销和记账的收费票据是否合法;3、收费票据的使用是否按规定执行;4、收费票据的销毁是否按规定执行;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处罚。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98)财综字第104号规定、省人民政府第53、52号令、省政府办公厅(91)鄂政办发46号及其它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在进行处罚时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财政部门的票据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收费票据领购证,停止供应收费票据,并要求票据领购单位对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暂扣收费领购证时,应由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出具暂扣凭证。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处罚的规定执行。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于执行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好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费票据工本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收费票据主管机构统一管理。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收款凭证、暂扣款凭证、会费收款收据和其它票据、经政府同意印制的救灾捐赠凭单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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