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意外私保险,车撞人出院后费用赔偿多久才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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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出了车祸死亡,应该怎么赔付?
我是2014年3月买了保险,2014年8月出了车祸死亡,赔付的日期截止什么时间?
问题补充:
事故已经出了将近2个月,还没处理,肇事方酒驾撞到行走的2个人死亡,什么也不管,我们应该怎么起诉?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867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6 人需要结合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定,如需帮助来电免费咨询 10:02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88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应当赔偿。没问题。 10:05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5595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2 人要看合同 10:16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114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及时向法院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10:42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3224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你好,建议委托律师起草诉状,代理案件,争取最大的赔偿,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10:46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107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你好,对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及时报警解决。 10:52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39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获得赔偿,同时可以起诉肇事者。 11:08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8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请拨打我的电话,进行起诉 11:37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0338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根据你们之间合同约定的 19:30地区:北京-丰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64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肇事者应该会负刑事责任,可以附带民事赔偿,也可以单独起诉 23:52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3552***帮助网友:408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以保险合同为准 10:07地区:山西-长治咨询电话:15536***帮助网友:175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意外险的时效为二年,侵权赔偿时效一年 10:15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5810***帮助网友:21395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6 人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确定截止时间。酒驾造成死亡,涉嫌危险驾驶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详情电话沟通 11:12地区:北京-丰台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93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这种情况建议起诉。我的团队有专业代理交通事故的律师,如果你需要,可以与我联系。 13:47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
意外险保险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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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理赔案例 保意外与医疗的综合意外保险
理赔案例 保意外与医疗的综合意外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产品中最为普通且费率较低的险种,往往几十元的保费可以获得上百元的保障。
保意外——综合意外保障全面
38岁的吴先生在工作时从高处坠落,被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死亡。吴先生此前曾投保意外保险,保额100万元,意外医疗保额3万元,年交保费1667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共计赔付100万元给其亲属。
相较于单独保障内容的意外险,普通综合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更广,任何原因导致的意外身故全残都可以理赔。
如果综合比价网上的各种类型的意外伤害保险,大多数的综合意外险一年的保费在200元~400元。如果赶上意外险爆款活动之类,或许更多的实惠。
比如,慧择无忧综合意外医疗垫付保障,最基础的&10万意外+1万医疗&全年仅需60元,“30万意外伤+5万意外医疗”,也仅需328元!
保医疗——意外医疗保障实用率最高
30岁的刘先生是个体户,经常外出跑业务。刘先生投保了意外伤害10万元、意外医疗1万元、意外住院津贴等。日前,刘先生出行时因车辆侧翻导致胸部受伤,左手骨折入院治疗。
理赔人员表示,刘先生意外所致的住院治疗费用等都包含在理赔范围之中。
一些综合意外险里面有包含意外医疗或者住院津贴部分,应尽量选择带有这方面保障的产品。
因为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往往只包含身故或者全残的赔付,但是附加了意外医疗以及住院津贴部分,由于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看病等费用基本上都涵盖了,实用率较高。
还有部分综合意外保险会提供一定的医疗救援保障,如慧择无忧综合意外医疗垫付保障计划,提供医疗费用提前垫付、医疗急救指导、治疗跟踪和评估等10大意外医疗救援服务,实用率更高了一些!篇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 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再者,就“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而言,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了悲剧。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这是因为,我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如果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我们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结论,即被保险人的死亡,肯定不是自杀,也不是他杀,也不属于疾病死亡,也不是医院方的医疗责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只有意外死亡。因此,被保险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
其三,从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来看,今年5月初,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下发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条款格式》,其中第四条责任免除的第八项条文是:“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即由此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规定,与老条款相比,是新增设的内容。可见,因注射药物引起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在全国已经不是首例。如果我们从反面来理解这一规定,即被保险人遵照医嘱注射药物,从而导致死亡、残疾的,保险人是否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呢?毫无疑问,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保险人不仅要给付身故保险金,而且还应承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
以《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来看,“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结合本案例,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合同(老条款)里没有将“遵照医嘱注射药物,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废”作责任免除的内容,为此,如果受益人根据被保险人遵照医嘱注射青霉素导致意外死亡的这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人身保险金的赔偿,则人民法院定会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日,湖南游客钱某夫妇等十人与旅行社签订一份云南、贵州十日游合同。同年8月19日,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单,承保险种及保险金额为主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30万元、附加险旅游安全意外医疗险10万元。
9月20日,钱某夫妻跟随旅行团到云南之后被安排入住在家高级商务酒店的十八层。当日凌晨5点左右,钱某的妻子发现钱某从酒店十八层跌落,将其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公安部门调查认为,钱某系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认为,钱某的妻子未能提供证明李某死亡属于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意外事件的直接证据,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则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现双方当事人对意外伤害含义的理解产生分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并且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的死亡系其自身故意或过失所致,故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因此,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亲属赔偿金30万元
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理赔案例
据温州都市报报道,郑女士读小学一年级的孩子在学校不小心踩到了老鼠尾巴,被老鼠咬伤了左脚,家长带孩子去疾控中心接种了鼠疫疫苗,花费了900多元。之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说接种疫苗不在理赔的范围。
郑女士称孩子在学校参加了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这些费用可以理赔,难道在校被老鼠咬不属于意外事件吗?接种鼠疫疫苗不仅是预防,也是为了治疗。保险公司理赔科称,保险条款规定的用药费用全部参照社保范围内的,而疫苗用药不属于社保用药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不好理赔。
人身意外保险案例
康先生是外地来京打工人员。2002年10月康先生经,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万元。
日,康先生和一位同乡在回龙观附近的铁轨上坐着聊天,恰在此时,4433次列车途经此地,司机发现前方铁轨上有两人正准备离开,鸣笛示警并采取紧急减速制动措施,但由于制动距离过长,高速行驶的火车还是将2人剐倒,列车工作人员将2人抬上列车送往附近的南口铁路医院抢救,但在前往医院途中康先生因头部伤势过重死亡。
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康先生家属的报案后迅速展开了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证实了此次事故确实属于意外事故,不存在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专家点评:风险在生活中无处不在,消费者应该学会应用风险化解的手段使自己的生活变得幸福安定。消费者通过投保将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旦发生风险,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额高、保费低的特点,最能体现保险的保障功能,是工薪阶层购买保险的首选。
1.【案情简介】被保人张某于日投保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5万,意外医疗保险1万。2001年8月某日骑自行车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被保人受伤致颅脑外伤,左胫腓骨骨折,左手食指、拇指骨折并经治疗食指拇指2节切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结果为对方负全责,被保险人无责。经调解后,肇事方承担了被保人的全部医药费9300元,并就被保人的伤残予赔偿残废补助金2万元。现被保人向我保险公司提出,在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凭据的情况下,要求理赔意外医疗费用及意外伤残保险金。接案后即提起调查,结果上述情况属实无误。
2. 【案情简介】杨某,男,48岁,日投保某保险公司附加住院医疗险,健康告知中均填写为“无”。2002年2月份因“睡觉时打鼾10余年,呼吸困难加重伴半夜憋醒2年”在某三甲医院住院,诊断为:鼾症,在麻醉下行“声带削剥术”。出院后,杨某到保险公司提出住院医疗险理赔申请。经调查,被保险人身体肥胖,在十余年前即开始睡觉时打鼾,后随体重增加,出现睡觉时呼吸困难,近2~3年常常在夜间憋醒。
3. 【案情简介】周小姐念大学时,母亲给她买了份A公司的寿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其中医疗险每次最高限额2000元,根据实际损失赔付。前两年,B公司的代理人建议,周小姐选择了另一份住院医疗保险,保障额度为5000元,同样根据实际损失赔付。最近,周小姐生病住院,一共花费1800元,在A公司处得到了顺利理赔,但B公司却以“重复保险”为由,拒绝理赔。周小姐不明白为什么买了两份住院医疗保险,却只能得到一份赔付呢?
4. 【案情简介】徐某,女,20岁,职员。于日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3万元,附加住院费用保险一档1份。日被保险人因喘息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在市中心医院住院,出院后即申请索赔。经查,投保人曾于日至11月21日因慢性支气管炎合并感染、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查阅投保书健康告知栏,投保人告知有住院史,说明内容栏填写:被保险人曾于日至11月21日因上感在市中心医院住院,并提供住院病历首页(首页中只有入院诊断“支气管炎”并无出院诊断,是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时复印的)篇三: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胖胖)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
妻子离婚后身故 前夫领取保险金
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
三、交钱不等于保险 &既往病史&应如实告知... 3
四、手术出“事”
意外险该不该赔... 5
五、医生大开丙类药 保险拒付愁煞人... 6
六、中暑了能获保险理赔吗... 6
七、为儿购保险投保8年 孩子病故遭拒赔... 8
八、理赔一点也不难... 9
九、820万巨额赔付背后的故事
———泰康人寿理赔国内最大寿险案始末... 10
十、2005中国民航第一诉... 13
妻子离婚后身故 前夫领取保险金
【来源:.cn/GB/paper66/2.html 】
近日,保险界盛传,阿梅这份供了一年多的保单,保险公司以漏报病情为由,拒绝赔偿千万的保金。这份供了一年多、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则将发还给梅妈。
中国保险法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规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但除了年龄误告的两年抗辩期外没有其他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也先后出现了多个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例,但更多的案件是被法院判决驳回。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保险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对立,在保险理论界和法院内部也引起了争论。
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
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能,并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得到了全面的诠释,其概括的经典的表述是:“保险应绝对恪守诚实”。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但是保险公司确实也有风险,因为根据保险行业的又一国际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或无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这个一定时期通常规定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
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如果梅艳芳生存到2005年前后也就是自1000万港元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年,那保险公司尽管万般不愿意,也得拿出这1000万港元来给予赔付,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题中之意。因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如果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保险人仍有可能请求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那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会有不可弥补的后果。也会使公众怀疑保险的功用,对是否购买长期寿险犹豫不决。如果不加以限制,则不可避免的会有保险人滥用这一原则。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条规定:“(无争议条款的适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未行使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但是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这是立法的进步。结合梅艳芳千万保险被拒赔一事,思考内地解决保险纠纷的规范,或许会给人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三、交钱不等于保险 &既往病史&应如实告知
【来源:.cn/wlsy/jrsj/.htm
】篇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 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再者,就“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而言,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了悲剧。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这是因为,我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如果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我们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结论,即被保险人的死亡,肯定不是自杀,也不是他杀,也不属于疾病死亡,也不是医院方的医疗责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只有意外死亡。因此,被保险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
其三,从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来看,今年5月初,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下发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条款格式》,其中第四条责任免除的第八项条文是:“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即由此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规定,与老条款相比,是新增设的内容。可见,因注射药物引起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在全国已经不是首例。如果我们从反面来理解这一规定,即被保险人遵照医嘱注射药物,从而导致死亡、残疾的,保险人是否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呢?毫无疑问,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保险人不仅要给付身故保险金,而且还应承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
以《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来看,“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结合本案例,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合同(老条款)里没有将“遵照医嘱注射药物,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废”作责任免除的内容,为此,如果受益人根据被保险人遵照医嘱注射青霉素导致意外死亡的这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人身保险金的赔偿,则人民法院定会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日,湖南游客钱某夫妇等十人与旅行社签订一份云南、贵州十日游合同。同年8月19日,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单,承保险种及保险金额为主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30万元、附加险旅游安全意外医疗险10万元。
9月20日,钱某夫妻跟随旅行团到云南之后被安排入住在家高级商务酒店的十八层。当日凌晨5点左右,钱某的妻子发现钱某从酒店十八层跌落,将其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公安部门调查认为,钱某系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认为,钱某的妻子未能提供证明李某死亡属于旅游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意外事件的直接证据,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则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现双方当事人对意外伤害含义的理解产生分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并且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的死亡系其自身故意或过失所致,故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因此,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亲属赔偿金30万元。
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理赔案例
据温州都市报报道,郑女士读小学一年级的孩子在学校不小心踩到了老鼠尾巴,被老鼠咬伤了左脚,家长带孩子去疾控中心接种了鼠疫疫苗,花费了900多元。之后她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说接种疫苗不在理赔的范围。
郑女士称孩子在学校参加了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这些费用可以理赔,难道在校被老鼠咬不属于意外事件吗?接种鼠疫疫苗不仅是预防,也是为了治疗。保险公司理赔科称,保险条款规定的用药费用全部参照社保范围内的,而疫苗用药不属于社保用药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不好理赔。
人身意外保险案例
康先生是外地来京打工人员。2002年10月康先生经介绍,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万元。
日,康先生和一位同乡在回龙观附近的铁轨上坐着聊天,恰在此时,4433次列车途经此地,司机发现前方铁轨上有两人正准备离开,鸣笛示警并采取紧急减速制动措施,但由于制动距离过长,高速行驶的火车还是将2人剐倒,列车工作人员将2人抬上列车送往附近的南口铁路医院抢救,但在前往医院途中康先生因头部伤势过重死亡。
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康先生家属的报案后迅速展开了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证实了此次事故确实属于意外事故,不存在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专家点评:风险在生活中无处不在,消费者应该学会应用风险化解的手段使自己的生活变得幸福安定。消费者通过投保将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旦发生风险,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额高、保费低的特点,最能体现保险的保障功能,是工薪阶层购买保险的首选。
1.【案情简介】被保人张某于日投保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5万,意外医疗保险1万。2001年8月某日骑自行车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被保人受伤致颅脑外伤,左胫腓骨骨折,左手食指、拇指骨折并经治疗食指拇指2节切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结果为对方负全责,被保险人无责。经调解后,肇事方承担了被保人的全部医药费9300元,并就被保人的伤残予赔偿残废补助金2万元。现被保人向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在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凭据的情况下,要求理赔意外医疗费用及意外伤残保险金。接案后即提起调查,结果上述情况属实无误。
2. 【案情简介】杨某,男,48岁,日投保某保险公司附加住院医疗险,健康告知中均填写为“无”。2002年2月份因“睡觉时打鼾10余年,呼吸困难加重伴半夜憋醒2年”在某三甲医院住院,诊断为:鼾症,在麻醉下行“声带削剥术”。出院后,杨某到保险公司提出住院医疗险理赔申请。经调查,被保险人身体肥胖,在十余年前即开始睡觉时打鼾,后随体重增加,出现睡觉时呼吸困难,近2~3年常常在夜间憋醒。
3. 【案情简介】周小姐念大学时,母亲给她买了份A公司的寿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其中医疗险每次最高限额2000元,根据实际损失赔付。前两年,B公司的代理人,周小姐选择了另一份住院医疗保险,保障额度为5000元,同样根据实际损失赔付。最近,周小姐生病住院,一共花费1800元,在A公司处得到了顺利理赔,但B公司却以“重复保险”为由,拒绝理赔。周小姐不明白为什么买了两份住院医疗保险,却只能得到一份赔付呢?
医疗费用类保险的目的是未为了弥补伤害,如果想要靠多份保险而获得多倍保险赔付,超过实际损失金额是不可能的。在实际理赔中,通常会先要扣除社会保险的金额,对余下部分进行理赔。为避免重复理赔,受益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供收据正本,而非复印件。周小姐在B公司无法理赔,就是因为无法出具证明文件。
4. 【案情简介】徐某,女,20岁,职员。于日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3万元,附加住院费用保险一档1份。日被保险人因喘息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在市中心医院住院,出院后即申请索赔。经查,投保人曾于日至11月21日因慢性支气管炎合并感染、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查阅投保书健康告知栏,投保人告知有住院史,说明内容栏填写:被保险人曾于日至11月21日因上感在市中心医院住院,并提供住院病历首页(首页中只有入院诊断“支气管炎”并无出院诊断,是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时复印的)
正常给付保险金,经二次核保拒绝续保附加住院费用保险。
篇五:保险理赔案例
手段1配件移花接木赚差价
修配厂骗保还常用“移花接木”的方法来赚取修补费的差价,即在对事端车量进行修补时在配件交换过程中以次充好,并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的补偿保险金。
例如,张先生开车不小心撞到树上,经过保险公司查勘后需要到4S店交换多个零配件,张先生将理赔效劳全权托付给4S店,修补后发现车子有些不对劲,开起来没有之前随手,所以张先生请专业修补人员查看才发现,本来4S店没有依照汽车原装配件进行交换,而是将次等的部件装在了张先生的车上。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一般都会勾通一个黑车险中介,黑中介首要供给车险快到期的车主电话,不法分子则虚拟一个和保险公司电话车险呼出号码近似的号,比方区号上错开一位,假充保险公司,以电话车险的名义出售保单。在电话中,骗子许诺供给一些更具有招引力的虚伪效劳,比方宣称5000元以下的车损不必向公司报案便可以直接理赔;有的还推出低至5折的投保价钱;有的乃至将各家保险公司的优惠办法集在某一家公司身上。若车主被这些“优惠”招引放松警觉,则很简单掉入不法圈套。这些团伙多在车险出售旺季作案,例如每年9、10月车险续保高峰期也是案发的高峰期。
手段2隐秘本相来骗保
为了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保险理赔金,一些投保人可谓是想尽办法。常见的一种是无保险车辆假充同车型有保险车辆,有的车辆未投保车险,在呈现事端后,便找到同一色彩、同一类型有保险的车辆将车牌交换,供给有保险车辆的车架号请求理赔。还有车主将多辆车套用一个车牌,将一车投保后抵达一单保多车的意图。别的,还有一种骗保行动叫做“倒签单”,即先出险后投保。车险范畴此类案子往往涉案金额一般较高,当事人多经过修配厂、“保险经纪”等中间人联络保险公司人员内外勾通抵达骗保的意图。
还有车主因驾车变成事端,因知无法取得赔付,便成心隐秘事实本相。例如上一年夏天,王先生报案称自个的车发作托底事端。保险查勘人员抵达现场后,发现驾驶员既未带驾驶证又含糊其辞,最终承认此车系几天前驾驶员酒后驾车变成事端,其时未报案,车主妄图借其他事端蒙混过关。
手段3供给虚伪材料诈骗
如今假造车主假身份证骗赔的案子也不在少数,他们一般经过假造、变造修车发票,假造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端责任认定书等来骗保。这种状况大多触及团伙勾通犯案,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景象:车主自个勾通同伙或团伙施行骗赔;修配厂、署理组织施行团伙骗赔;保险公司内外勾通骗赔;车主与医院联合造假骗赔。
例如案犯李某曾以一辆实践并不存在的汽车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几天后李某报案称其在外地发作了事端并撞死一人,提交了交警事端认定书、逝世证明、病历等单证材料,并需求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后经查验,上述悉数为假造证据,李某因保险诈骗罪遭到了法令处分。
还需要指出的是,一些保险公司在对车辆进行承保时一般都没有现场验车环节,仅仅依据投保人奉告的信息进行承保,这就给骗保人在投保环节进行骗赔供给了待机而动,假使投保人对其车辆进行了不实的奉告或隐秘信息,那么保险公司的利益也能够遭到危害。
手段4人为扩展车辆丢失
单个4S店在完结修补和理赔时,经过再碰击扩展车辆损坏程度,以此来骗得高额保险金,并出售配件。许多车主在出险后将理赔作业托付给4S店,而在此期间,一些修补人员在原有事端损坏基础上添加碰击程度,听任或成心扩展车辆损坏程度,如制作两车相撞或多车相撞的事端,因而主张车主在澄清出险部位后再托付给修配厂,以便做到心中有数。
更有甚者会成心制作屡次事端来进行骗保,因为保险公司期望与修补厂保持好联系,便于新车出售时搭售保险,很简单形成联合骗保。张先生就向北京商报笔者反映,本年续缴车险时,发现保费居然上浮10%,他以为是保险公司乱涨价便对此进行投诉,查询后才意外发现,自个的车上一年竟出过两次险,第2次还进行了大修,交换了发动机、离合器等部件。事实上,上一年他的车只要一次剐蹭,仅修补了保险杠。后经查询发现,4S店在完结修补和理赔后,将车再撞了一次,致使张先生保费上浮。
手段5虚拟事端巧取赔款
比较大动干戈的找其他车辆与保险车相撞假造现场的方法,虚拟车损事端就显得相对“高超”,并且不易发觉。假造“小”事端多发于划痕险、玻璃险、车损险、交强险等险种,大多数修配厂或多或少都存在这种骗保行动,尽管个案涉案金额不大,但集腋成裘,也严峻打乱车险市场。
如假造划痕事端,不法分子用粗砂纸将车体外表擦伤,报案后一般定损200元以上,修补时只需用细砂纸打磨后再抛光就可以,几乎没有本钱。再如假造玻璃险的事端,高档轿车一块副厂挡风玻璃仅600-800元,不法分子成心砸碎后报案,保险公司在定损时如以原厂价定损一般在5000元以上。
假造“大”事端首要发作在车损险、商业三者险范畴。诈骗者事先将车主没有损坏或新的部件拆开下来,用寒酸或现已损坏的同类型部件交换进行磕碰,待修补时,再将车主原部件换上,虚报交换部件的修补费用。
据知情人士介绍,有的修配厂和定损人员专门收买4S店的废旧件,在遇到“适宜”车型发作事端后,在定损环节施行上述行动。
提示:车险诈骗首要是经过以上5种手段打开的,因而保险公司在审理保险理赔时,要侧重抓这5个方面,进行严厉检查,然后削减乃至根绝车险诈骗的行动,然后非常好的车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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