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中国居民甲以其待存的一处房产向另外一家居民企业乙进行投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事项投资价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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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知识清单(第1题)
日,甲先生和乙女士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甲出资购买并登记于甲名下的一套住房里。2010年9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并和陈某以传真的方式对该房的价款、付款期限、交房时间等主要内容予以确认,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陈某。乙知道后,在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向法院起诉,称甲将房屋卖给陈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而且甲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购房合同不成立。
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乙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7分)
(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3分)
【正确答案】
【原题答案】
(1)乙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理由:①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甲和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不成立,乙不能以妻子的身份主张权利。②载明了双方买卖内容的传真件也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甲和陈某以传真的形式对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确认,双方已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已成立。(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甲,陈某未取得所有权。理由: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方能取得所有权;陈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属于甲。
【答案详解】第(l)问,是判断说明题,要说明观点并加以论证。要区分婚姻和房屋买卖合同的不同条件,从而判断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第(2)问,关键是理清房屋产权是否发生变更,变更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8:3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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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 11:23:58 责任编辑:鲁晓倩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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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可以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
  C。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之一
  D。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两方面构成
  答案:C
  解析:选项A: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选项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 等;选项D: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
  2.居民乙因拖欠居民甲l80万元款项无力偿还,2010年6月经当地有关部门调解,以房产抵偿该笔债务,居民甲因此取得该房产的产权并支付给居民乙差价款20万元。假定当地省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为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居民甲应缴纳契税1万元& &
  B。居民乙应缴纳契税1万元
  C。居民甲应缴纳契税10万元& &
  D。居民乙应缴纳契税10万元
  答案:C
  解析:契税的纳税人为承受房产权利的人,所以应该是居民甲缴纳契税。应纳契税=(180+20)*5%=10(万元)。
  3.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税款应由扣缴义务人予以补缴
  B。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C。在判断个人所得来源地时对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
  D。个人取得兼职收入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C
  解析:选项A: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税款应由纳税人予以补缴;选项B: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D: 个人取得兼职收入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下列关于国际重复征税消除方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免税法可以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
  B。免税法以承认居民管辖权独占地位为前提,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C。抵免法以承认居民管辖权优先为前提条件,但并不承认其独占地位
  D。抵免法中的直接抵免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直接缴纳的税款,允许部分冲抵其居住国纳税义务
  答案:A
  解析:选项B: 免税法以承认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选项C: 抵免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条件的,但不是独占的;选项D: 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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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案例1.doc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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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2】 孙明亮,男,19岁。某晚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见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打了郭鹏祥一拳,郭鹏祥等三人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发现孙明亮、蒋小平,郭鹏祥猛击蒋小平数拳。蒋小平和孙明亮退到垃圾堆上。郭鹏祥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照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郭鹏祥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理由是:(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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