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契税签完合同多久交契税有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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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是否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主合同无效时,独立存在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仲裁协议与主合同是性质不同的独立条款,当主合同无效时,并不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庭有权根据独立存在的仲裁协议,对主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对其是否有效作出裁决。  《仲裁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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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仲裁,能否起诉?
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是仲裁,仲裁委明确。我以合同和对账单为证据去法院立案,被告知要去仲裁委仲裁。我现在不以合同为证据,用对账单委证据向法院起诉,因为那个立案法官知道了我合同约定为仲裁,法院给立案吗?如果立案了,开庭时我拿出合同了,法官看到是约定仲裁,法官会驳回吗?如果立案了,对方也没提出异议,法官有权驳回吗?急!望律师详细解答。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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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是否有效?
  核心内容:在海仲上海分会最近受理的几个案件中,在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多为&由合同具签地仲裁机关裁决&,&由本协议履行地的解决&,或 &由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等,由于这些仲裁条款不是非常规范,因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一方经常会对这些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进而对海仲上海分会的提出。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自日起执行)及当事人明确的仲裁意愿,认为上述的仲裁条款是可以执行的,仲裁委员会因此具有。
  日,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约定由被申请人将被保险人的240MVA变压器,由上海市闵行上海电机厂码头起运,运至南京扬子巴斯夫联合循环电厂。 日,被保险人的240MVA变压器由被申请人从上海运输,于日下午到达扬子石化公司巴斯夫现场,在作卸车前准备工作时,大型变压器运输车辆的液压千斤顶发生突发故障后,导致变压器运输车辆发生倾斜。变压器受到强烈振动后,在车辆上发生移位,千斤顶反弹后与变压器油箱碰撞,造成变压器油箱局部变形,质量受损。
  根据被保险人与申请人签订的,申请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被保险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日,申请人依据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间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海仲上海分会提交了书面的。
  上海分会秘书处根据的规定发出了仲裁通知,并安排了开庭时间。在庭审开始前,被申请人向提交了。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争议发生前及争议发生后均未达成任何,因此上海分会仅凭申请人一方的申请就受理本案,是无法律依据的;第二,申请人向被保险人理赔后,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只能是实体上的权利。被申请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运输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只能适用于被申请人与被保险人双方,不适用于任何第三方;第三,被申请人提出,其与被保险人所签的仲裁条款为:&如双方协商未果,则由合同具签地仲裁机关仲裁解决。&该条款只约定了由仲裁机关仲裁,未具体约定由哪一个上海分会仲裁,因此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针对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开庭审理本案,并告知申请人可在庭后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上海分会也将把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提交至中国北京总会。
  庭后,申请人提交了答辩意见认为,无论是我国《》或《》,对代位求偿权的规定都没有区分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我国的《》中对保险人行驶代位求偿权程序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说明程序权利也是代位求偿权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程序权利的剥离,则实体权利将无法保障。而且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提到,&合同权利义务依法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
  对于涉案的仲裁条款,申请人认为,该仲裁条款能够清楚的表明:1.双方当事人有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的意愿;2.于上海,应当由上海的仲裁机构管辖;3.涉案货物运输涉及包括水运在内的多式联运,海仲上海分会是上海地区解决货物运输等争议的唯一的专业机构。由此可以判断海仲上海分会是仲裁条款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约定地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权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中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分别向不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受理纠纷的仲裁委员会的,应该认定具备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该征求意见稿已经很明确表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尽可能维护仲裁协议效力的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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