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20位的银行卡号号有*,手机上没有怎么办

05版:温都新闻·财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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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tyle="size:12px"; color="#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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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开通手机银行功能的借记卡 里面20万元被人用手机银行转走了?
鹿城法院昨判决,银行不用为这名储户的存款失窃担责;原因请在文中找
●财热点 通讯员 鹿轩 万先生在温州一家银行办了两张借记卡,一张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另外一张没有开通此功能。让万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存在没有开通手机银行功能的卡内的20万元被他人通过手机银行关联操作转走了。 万先生先是报了警,接着又把银行告了,要求对方赔偿20万元及利息损失。昨天,鹿城法院一审判决,银行不用担责,驳回了万先生的诉讼请求。 办理时,他填了别人的手机号码 35岁的万先生是江西九江人,在瓯海区郭溪街道某工厂工作。 因为贷款需要,万先生经他人介绍认识了一个人,此人自称是温州某银行的“客户经理”,可以帮其在该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去年1月12日,万先生在该银行分别办理了两张借记卡。其中A借记卡办理了短信服务,万先生预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但没有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功能;B借记卡开通了短信服务、U盾介质、网上个人银行业务、手机银行功能。 根据“客户经理”的要求,万先生办理时,在B借记卡申请表上将“客户经理”的号码作为自己的手机号码予以预留。 同年1月18日傍晚5时12分许,正在厂里上班的万先生收到一条提示短信,内容显示自己存在A借记卡内的20万元钱通过手机银行转入B借记卡内,进而被转入他人账户。 有人通过手机银行关联操作转走了钱 万先生吓出一身冷汗,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客服回答他,当天该银行卡内的钱是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 两张卡都在自己身上,自己也没有操作手机银行,这钱肯定是被人盗刷了!万先生立即到派出所报案。 根据银行交易系统显示,万先生办理的B借记卡开通了手机银行功能,预留的是“客户经理”的手机号码。日,这个手机号码通过手机银行将B借记卡设为主签约卡,并将没有开通手机银行功能的A借记卡加挂到手机银行,开通了手机银行转账权限,并通过U盾确认转账权限等信息。 万先生的20万元钱本来存在没有开通手机银行功能的A借记卡内,但是他人通过手机银行加挂了这张卡,A借记卡和B借记卡就关联了起来,并通过卡卡转账,A借记卡内的20万元就被转到了B借记卡内。因为B借记卡开通了手机银行转账功能,这笔钱分4次,每次以5万元的金额,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了户名为“刘晶”的另外一张银行卡内。 为他办业务的人不是银行工作人员 万先生认为自己把钱存在银行,和银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障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安全。没有开通手机银行功能的卡,里面的钱却被他人通过手机银行转入其他银行的卡内,是银行存款安全保护技术和手机银行运用技术存在漏洞。去年7月2日,万先生将银行起诉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 银行方面辩称,电子银行业务往来都需要通过账户和密码相对应来操作,密码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只有持卡人本人知晓。万先生把陌生人的手机号码设置为签约手机号码,并把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告诉了他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经法院审理查明,银行已经在其网站上对移动银行进行了功能介绍,提示可以通过移动银行账户管理将个人名下借记卡或信用卡加挂到移动银行,加挂成功即可正常使用。银行已经通过各种渠道提醒客户防止诈骗。 法院认为,万先生认为银行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时存在违约行为,也不能证明银行直接划转了其银行卡内的款项。相反,银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万先生在办理银行卡时预留了他人的电话号码,而且还向上述号码的持有人泄露了银行卡密码。银行根据操作人的指令、密码及验证码完成手机银行转账流程并无过错。据此,法院驳回了万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悉,万先生认识的银行“客户经理”并非该银行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此案,20万元尚未被追回。 法官 告诉你 储户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并不是都要担责 储户在银行的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并不是都要担责,要视具体情况。比如现在手机银行支付非常普遍,可以通过手机号码接收短信获取交易验证码登录银行进行交易。法官提醒市民切勿相信通过所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办理贷款并在办理银行卡时预留对方手机号码,并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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