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信用社存8万元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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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解读
  储蓄存款在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日至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日至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分析
  案例:甲将一笔钱存入B银行,存期自日起至日止,存款到期时甲共获得利息2000元,其中,日至日孳生利息100元;日至日孳生利息1700元;日至日孳生的利息180元;日至日孳生利息20元。
  分析:甲从B银行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并按利息孳生的时间区段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甲取得储蓄存款于日至日间孳生的利息(1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取得储蓄存款于日至日间孳生的利息(1700元)应按按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甲取得储蓄存款于日至日间孳生的利息(180元)应按按适用税率5%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甲取得储蓄存款于日至日间孳生的利息(2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分段计算为:
  日至日孳生利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0元;
  日至日孳生利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孳生利息所得1700元*税率20%=340元;
  日至日孳生利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孳生利息所得180元*税率5%=9元;
  日至日孳生利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0元。
  因此,甲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40元+9元=349元。
  该笔税款应由B银行在结息时代扣代缴。
(本文来源: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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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应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股息红利是否要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笔者就该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整理如下,供大家探讨。
2012年湖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布2011年度股息红利分配方案,每10股分配1.5元(含税),其中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息收入3000多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笔者对银行方面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说法进行了归纳整理,并结合当前经济环境和征纳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
一、“换汤不换药”,农村商业银行认为应享受与农村信用社同等待遇
现在的农村商业银行是从过去的农村信用社改制过来的,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由原来以社员股金为主体的合作社形式,变为以股份制为主体的新型股份商业银行。现在的农村商业银行与过去的农村信用社相比,企业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无论是法人治理能力、盈利能力、资本金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均不一样,农村商业银行现在一般有20%左右的职工股。农村商业银行这20%左右的职工股份分红,是否应该缴税呢?农村商业银行有人认为“现在的农村商业银行仅仅是改了个名字而已,其它一切照旧”,即享受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政策,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理由是: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四条优惠政策:“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而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湘财税〔2009〕10号)文规定:“自日起,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还提供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2〕5号)文件,该文件第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对己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比照享受农村信用社有关优惠政策”。因此,银行方面认为发放自然人股东股息收入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检查部门认为政策解释存疑问,执行漏洞可能导致税负不公
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对己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比照享受农村信用社有关优惠政策”,检查部门认为并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继续享受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不排除仅指己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纳税人本身缴纳税费应比照享受农村信用社有关优惠政策。农村商业银行与现有16家上市银行均属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企业追求目标,唯一区别就在一个未上市、一个是己上市,既然上市银行分配自然人股息红利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农村商业银行分配自然人股息红利为什么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农村商业银行分配给自然人股息、红利收入为什么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检查人员的依据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从来没有下文对自然人取得商业银行分配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解释,地方人民政府无权解释或减免个人所得税。三是自然人从农村商业银行取得高额股息红利(一般达到15%左右),应该向国家依法纳税。四是要维护个人所得税征收公平,不仅仅对工薪阶层征税。我们若对工薪阶层每月工资超过3500元的人们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免征几十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应缴的400多万元个人所得税,公平公正何在呢?
三、综合分析农村信用社转制背景,合理区分社员股金与现代商业银行股金差异,运用有关税收政策
农村信用社要转变为农村商业银行,一是要提高资本金率,二是要拨离不良资产。而地方政府对涉足农村商业银行表现出了极高热情,曾有将当地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商业银行作为当地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大量投钱投物支持企业股改。2011年12月某市人民政府将某己破产国有企业厂房90余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1亿多元无偿送给某县拟改制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于冲销不良贷款,使不良贷款帐销户不销,清退原股金,吸收新股金,新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承续原农村信作合作联社的资产负债。为继续拨离不良贷款,同时规定股东每入股1元钱,同时还要另外支付0.7元钱用于拨离不良贷款和资本公积。某市某县农村商业银行总资本为3亿股,18家法人单位入股16250万股、占总股本54.17%,吸收职工自然人29名共5991.2万股、占总股本19.97%,吸收非职工自然人49名共7758.8万股、占总股本25.86%。值得注意的是,18家法人单位入股16250万股中某市的三家城建投资融资平台入股6500万股,占总股本的21.67%,也就是说某市政府间接控股该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与过去的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相比,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股本金,未能充分与农村信用社共担风险共患难,且经批准可以退股,为了能留住这部分股金,农村信用社不管当年是否获利,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配社员股金股息。如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2年度分配2011年度股息红利400多万元,而2011年期末在册个人社员股金15000多万元(总股本为17000多万元),分配比率为2.83%,基本相当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日后国家暂停代扣代缴支付储户利息个人所得税,为公平税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在授权范围内出台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在当时是公平合理的。农村商业银行的职工股股金一般不能退回,但可以转让,并以此分配股息、红利收入,享有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权利。商业银行在当前的经济状况下一般获取高额利润,且分红比率是过去社员股金的4至5倍,现在分配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股息红利收入仍免征个人所得税就不再合理了。
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周边省市是如何操作的?据笔者了解,暂未发现任何省级政府规定自然人从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号)文规定:“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改制后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3〕46号)文规定:“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企业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为公平税负,对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10年度股利分配第二次分配的公告根据相关规定,每股派发现金0.18元(含税),自然人股东由本行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1.20元(含税)自然人股东获得本行2012年度现金股利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行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
湖南全省估计有40余家企业由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3年可能流失税收4.95亿元,相当于一个中等经济规模县一年的地税收入任务。在当前的经济环境和税收征收环境下,我们希望能尽一份努力,发挥税收公平、公正、高效的的职能,让更多的人分享改革红利。&(作者单位:常德市地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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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首府地税&   |
问: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是否缴纳?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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