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单位解除合同社保关系转移,人事不帮社保转移怎么办?

关于离职员工未转移人事档案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股份制金融企业,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所以公司员工人事档案
统一调至公司保管,几年来,部分员工的调离后未将及时办理档案转出,公司积存了几十份离职员工档案,人事部门努力与这些员工进行联系,要求其尽快办理档案调出,遗憾的是,积存的离职员工档案没有明显减少,甚至有增多的趋势,请问针对目前这种情况,有何办法将积存的离职人员档案转出?具体应怎样办理?是否公司在办理转出时向有关部门支付罚金?
回答:对于积存的离职人员档案可以先在有关媒体公告,在公告后如果该员工仍不来办理,可以把档案转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如果这些员工来转档案,他们应该把这些时间的存档费用补交。
至于在办理转出时是否会有罚金的问题,要看情况了。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有关人事法规政策扣押该员工的档案,就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是该员工自己不来转档案,他将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这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中断,有关档案的缺失等。
事实上,我们在该栏目咨询过程中发现有很多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存在一些需要盘点的事情,相当多的事情是前任、甚至再前任留下的问题,一些问题一拖再拖。贵公司能够进行人力资源部工作的“清理”和总结,非常难能可贵。
有关各类人员档案管理范围的规定 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日
组通字[1991]13号)第六条: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第十三条 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六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二、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71 号)第十一条&&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四、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第二条第二款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第二条第三款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第四条:
辞职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保存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辞职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辞职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五、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六、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劳力字〔1992〕33号)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七、《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川劳社办〔07)第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是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主体。 第四条
因企业改制、破产、解体等原因没有承接管理单位时,应及时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归类整理,排列编号,移交社保局。编制移交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一份企业留存,两份交社保机构),按规定与委托管理单位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协议和缴费。
八、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6号)第六章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失业人员就业、入学、入伍、户口迁移、退休时,应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第二十八条 由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原由单位管理个人档案的,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后20日内,应将个人档案转移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九、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其它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辞职或辞退人员的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档案;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 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十一、《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号)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管理。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毕业生毕业时没有找到用人单位的,由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至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我整理了关于离职人员档案该谁保管方面的文件,望对楼主有用。
如果楼主所在地有针对这种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当然更好。
非常有用,谢谢啦、1
使用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我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了离职,但是原单位没给我社保办停,导致我新单位给我交不进去社保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了离职,但是原单位没给我社保办停,导致我新单位给我交不进去社保,我有权利要求原单位给我补交因为她们工作失误导致的社保断档么
情况是这样的:
1、部门主管通知我明天起不要上班,我第二天也没去,公司以旷工5天为由于11月5日给我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我自11月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11月5日起我们签的劳动合同失效,我认为既然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了,所以本人没有义务进行离职交接!
2、主管已口头通知我离职,现在申请劳动仲裁,主管负认,说我自己旷工,但是我现在举证非常困难,因为当时办公室只有我和主管。请问我该怎么证明单位是单方面接触劳动合同,要求赔偿!
3、当时劳动合同签的工作是销售,时间是不定...
用人单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反悔说我违反劳动合同?现在已经不在单位工作半年了
各位老师大家好,与前工作单位在2011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本人工资单上每月均扣除了社会养老保险金,但因为单位效益差,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我的劳动合同也在今年也就是2013年的元月份到期了,单位的态度是不再续签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承诺了提供失业金补偿。但是本人到本地的社保局查询后发现本人的社保养老金从来都没有缴纳过。在这里想问下各位老师,我能直接到单位要求退还我缴纳的养老金保险费用吗?然后他们承诺的失业金应该以何种方式发放,本人主要是担心单位万一倒闭...
请问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盖的是办公室公章还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名,我可以不用30天解除劳动合同吗
本人自2008年9月份到该单位担任驾驶员工作至今该单位两年与本人未签劳动合同及社保,在工作期间认真工作,服从公司领导的一切安排,现该公司领导突然辞退本人,本人在该单位没有能证明与该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请问本人应该怎么解决.
孕期单位非法解除除劳动合同,停交社保。现本人已向当地申请仲裁,如果此期间找单位挂靠续交社保,是否会对仲裁结果有影响? 1. 如果挂靠至其他单位交保险,是否不会影响生育保险的报销
2. 原单位是否会以我与其他单位又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认为之前非法解除劳动合理。
一年的合同已经过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保,我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吗?
我现在与单位劳动合同7月17已经到期,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我9月10日交了辞职信。但是现在原单位还不放我走,不给我开离职证明。由于新单位必须要我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才可以办理入职。请问:
1、如果原单位一直托着我不给我开具离职证明,除了劳动仲裁以外,我还有其他办法吗?
2、满一个月我自动离职,同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原单位可以以和我有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告新单位吗?
3、如果自动离职,社保怎么转移?我现单位是广州的,新单位是深圳的。如果原单位还是继续...
我1995年起在湛江市A公司工作,于日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给我买社会保险是从2008年6月起的,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司是从2010年6月起给我缴交的,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公司给我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只填写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项没有填写,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判定该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要求从新出具。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工作了七年半,但是最近去医院体检,发现肺部增大增粗,肺部出现小阴影,经过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医生告诉劳动者,是尘肺表现,但是还评不上这个标准,用人单位确在这个时候无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在这个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现在最主要的是因为医院那里还评不上尘肺的标准,所以不算是尘肺病,但是检查报告里面是有问题,用人单位却在这个时候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人事天地》2015年04期
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摘要】:正基本案情:王某2007年10月人职某公司,2007年12月底,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底。某公司制定了《关于为员工办理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员工被单位确定录用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证件等,无故不及时提供者,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长时间不提供的,公司将作开除处理。王某在职期间学习了上述规章制度。日,公司向王某送达《通知》,要求王某提供身份证、
【关键词】:
【分类号】:D920.5;D922.5【正文快照】:
基本案情王某2007年10月人职某公司,2007年12月底,双方签汀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底。某公司制定了《关于为员工办理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员工被单位确定录用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证件等,无故不及时提供者,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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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后,去社保局办理领取失业金因
单位在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后,去社保局办理领取失业金因单位手续未完善无法办理,7月份在赔偿金里扣除4千多元说是给我补买7月和8月份社保和医保,这合法吗?7,8月份的工资可否索要?
您的回答过短,请将答案描述得更清楚一些
回答被采纳后将获得系统奖励20
你在那里干活就可以要求发工资,如果你7、8月份没在那里干活,你能要什么工资。
这个是要赔偿的,
六月份就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即不存在劳动关系,何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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