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麻烦咨询一下,由于老公无证驾驶出了事情,保险公司垫付宝官网了7万

  【案情经过】
  张林和张虎本是同胞兄弟,张林1979年2月出生,比弟弟张虎大两岁,二人长相非常接近,平时二人关系也非常融洽.
  2006年5月,弟弟张虎出资2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货车在温州跑运输,哥哥张林替弟弟押车送货。由于经常跟随弟弟出车,对于驾驶方面的技术,哥哥张林多少也能掌握一些,但却没有领取驾驶证。,弟弟张虎因家中有事,让哥哥张林开车将一批货物送给客户,哥哥张林也觉得自己的驾驶技术不错,况且,平时弟弟长途驾驶感到疲劳的时,自己也曾替弟弟开过,于是便欣然答应下来。说来不巧,当张林驾车送货返回的途中,将骑自行车的温州居民王成厚当场扎死。张林因长相与的的相似,便拿弟弟张虎的驾驶证交给交警队,称自己有驾驶证。后经调查,发现张林并没有取得驾驶证,温州某交警队便认定张林无证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经查,张林驾驶张虎的车牌号为皖K2762,该车于日向阜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的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日,温州某检察院以张林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林有期徒刑3年。2007年10月,王成厚的家属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向温州市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林、张虎及车辆所投保的阜阳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因王成厚的死亡所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4.5万元.
  【审理经过】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张林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原告王成厚的家属及被告车主张虎均认为,既然事故车辆在阜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由于驾驶员张林属于无证驾驶,对于交强险部分,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仅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里已经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承担的仅是抢救费的垫付责任,对于其他费用和损失则不属于保险公司垫付和赔偿范围。本案中,由于王成厚是当场死亡,不存在抢救费的垫付问题。另在中,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也明确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费8000元的限额内承担抢救费的垫付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条例》第二十二条仅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故一审判决阜阳某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5万元。一审判决后,阜阳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开庭过程中,案件争议的焦点仍然集中在阜阳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上。
  二审庭审过程中,代理人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该规定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规定,为配合该法及《》的实施,国务院于日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后来,中国保监会为配合交强险的实施,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即中保协条款[2006]1号),在该条款第九条也明确指出,被保险机动车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里也明确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只承担抢救费的垫付责任,而对于其他费用则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垫付范围。由以上可以看出,《条例》之所以规定保险公司在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情况下,承担的只是的垫付抢救费的责任,是针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需要进行立即抢救而又无经济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在不需要抢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没有垫付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仅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误解了该条规定的立法原意。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只是规定保险公司承担垫付抢救费的责任(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并不是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死亡赔偿金5万元的限额内向原告进行赔偿显然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合议后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观点,认为被保险车辆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判关于保险合同附件条款约定不负责垫付除医疗费限额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不具有约束力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原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不符,依法应予纠正。故于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阜阳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所有损失均由车主张虎和驾驶员张林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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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编辑:
摘要:在保险期内出了车祸,拿着材料去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了拒绝,为什么投了保却得不到赔偿?日前,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在期内出了车祸,拿着材料去理赔却遭到了拒绝,为什么投了保却得不到赔偿?日前,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无证行驶:受伤
2002年7月,吴女士为其丈夫董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保险项目包括附加重疾、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其中意外伤害保额2万元,意外医疗保额2000元。合同生效时间是日,保险期间是终身。
日晚上6时,董某驾驶摩托车在平度市发生交通事故,致自身受伤,花费医疗费24000余元,经司法鉴定,董某构成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7500元。发生交通事故时,董某驾驶的车辆为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当地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董某向保险公司理赔被拒,后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免责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其已将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对进行了说明,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除责任情形是明知的。同时,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保险条款,在责任免除第四项中约定,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吴女士在投保声明栏中签字。
原告董某则认为,投保单中的签字是其妻所签,但投保书的内容不能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送达原告方,免责条款没有对字体和文字作出明确提示的标志,被告也证明不了向其妻进行了提示。
法院判决:驳回
平度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该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保险合同中关于&被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平度法院认为,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既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是公民应该知道的一般常识,因此,对于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需尽到一般的提示义务即可。在本案中,投保人吴女士在投保人声明栏中签字确认其同意遵守免责条款,应当视为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原告董某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
受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大家,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应主动了解合同中特别注意事项以及免责条款内容,同时应主动要求保险营销人员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在明确其内容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避免类似本案中出险不保情况的发生。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遵循各行各业的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否则,违法违章的危险行为,其带来的损失终究是只能由自己埋单。
投了保为何得不到赔偿?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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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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