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专利代理费用 2016变更费用是多少

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已于7月29日截止,网上报名人数为3.3098万人。经统计核查结果显示,共有3.0948万人通过报名审核并按时足额缴纳报名费(下称报名通过人数),该人数较去年相比增长11.07%。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考点报名通过人数最多,达6057人,广州考点以3561人位列第二,上海考点报名通过人数为2667人。记者了解到,为了便于考生参加考试,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调整增加考点的同时,首次在同一省份设置多个考点。
据介绍,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定于11月5日至6日在全国27个考点城市同步进行,此次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同时仍为不熟悉在计算机上进行文字处理的考生保留了纸笔作答方式。(知识产权报 记者 胡姝阳)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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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财政部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自日起,减缴力度最高可达85%。
据《中国财经报》报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实施。据财政部初步测算,《办法》实施后,以后每年可减轻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负担约41亿元,利于促进专利流通。
据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曾根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每年约有70%的国内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享受了上述优惠,2015年,其减缓缴金额约35亿元。
从近10年执行情况看,原办法总体可行,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优惠力度不统一,个人减缴比例高于单位,不同收费类型减缴比例也不尽相同;认定标准不明确,原办法规定由申请人说明“经济困难”情况,没有对其进行细化,操作余地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
等情况,在广泛征求专利管理执行部门、部分专利申请个人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办法》,明确了优惠范围、优惠对象、优惠力度和优惠程序等主要内容。
新《办法》仍将优惠项目范围界定为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复审费等4项。为便于政策操作,借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等规定,对申请享受优惠的条件进行细化——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为避免政策漏洞,《办法》明确,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多人的,共同申请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均满足上述条件时,才可申请享受减缴优惠。
新《办法》不再区分单位和个人,将专利费用减缴比例统一规定为85%。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多人的,其专利费用负担一般由共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共同承担,相应减轻了单一申请人负担,其专利费用减缴比例暂定为70%。同时,享受费用减缴期限从原办法的3年延长至6年,即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自取得授权起的6年内,均可享受减缴相关专利费用的优惠。
《办法》还对申报程序等进行了简化。个人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只需提交其收入证明材料。对于无固定工作的个人,可提交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企业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只需提交上年度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此外,《办法》还对不予减缴情形、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细化。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说,这次减免的力度确实很大,一方面,个人的初审年费从80%提高到85%,减免的幅度增加了5个百分点;对于企业来讲,包括两个以上的主体申请的年费减免力度成本从60%提升到70%,提升了10个百分点。在现在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不管是个人的发明创新还是小微企业的发明创新,在成长过程中他们的经营成本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很多小微企业之前之所以在发明专利投入的力度不够大是因为,一方面会占用企业比较大的经营成本,他们会考虑在整个企业比较稳步上线之后才开始申请,现在有了这样的扶持力度,他们在初创初期如果有好的发明点或者是创新点,可以及时通过申请专利将其发明的成果保护下来,这样也有助于其后续获得较好的发展以及取得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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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5.恢复权利请求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6.延长期限请求费;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原期限届;7.办理退款的手续;当事人对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之;8.专利费用的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请求减缓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费
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5.恢复权利请求费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费用。该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
6.延长期限请求费
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缴纳费用。对一种指定期限,限延长两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将不同意延长。
7.办理退款的手续
当事人对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退款请求。提出退款请求的,应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
8.专利费用的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减缓。可以减缓的费用包括五种: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其他费用不予减缓。
请求减缓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如实填写经济收入状况,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9.年费的缴纳
(1)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申请维持费的,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2) 需要缴纳申请维持费的情况是,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两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应当自第三年度起缴纳申请维持费。
10.滞纳金的缴纳
(1)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最迟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交费时间超过规定交费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收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超出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作为滞纳金,例如,缴费时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两个月,滞纳金金额为年费标准值乘以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
(2) 首次缴纳数额不足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际补缴日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全部年费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5日至6月5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缴纳了25元。缴费人在6月7日补缴滞纳金时,应依照实际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为90元,所以缴费人还应补缴滞纳金65元。
(3) 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因专利权终止办理恢复手续时,年费滞纳金应按当年年费全额的25%缴纳。
11.年费的减缓
授权前已获准专利费用减缓的,自授权当年起连续三个年度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比例缴纳年费。例如,一件已获准减缓专利费用的专利申请的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即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所指明的年度),则专利权人按批准的减缓比例可以减缓第三年度、第四年度及第五年度的年费,第六年度起应按全额缴纳年费。
12.“专利年度”概念
(1) 授予专利权当年:是指专利申请在第N年度授权,第N年即为授权当年,以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所注明的为准。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要求缴纳第三年度的年费,即表示该案的“授权当年”为第三年度。
(2) 专利年度:是指该专利自申请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专利年度。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日,则自该日起至日为该案的第一年度,自日至日为该案的第二年度……第N年度。
13.缴费注意事项
(1)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款,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或者汇款用途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应为9位(日之前申请的专利)或13位(日之后申请的专利),不得缺位,最后一位校验位前的小数点可以省略。
例如:9位申请号可写成9910XXXX.2或者9910XXXX2;13位数申请号可以写成200510XXXXXX.1或者200510XXXXXX1。所缴的费用名称可以用简称(见专利费用标准)。
(2)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和缴纳费用的名称(或简称)。缴费人汇款时收到银行或邮局汇款凭证,应认真核对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缴费人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
(3)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款,如需发传真,应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单复印件及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分项金额、邮编、地址、收件人信息,发至收费处。(传真:010-)。此办法是对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的补救方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帐 号:0166032
邮局汇付:
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可代替地址邮编)
地址 邮编: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传 真:010-
电子邮件信箱:shoufeichu@
(4)费用的查询:当事人汇款后未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需要查询的,可电话查询(010-),查询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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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解读
  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6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公告,从日起,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开始实施,北京金源财生知识产权认为有如下几点新的变化值得大家特别关注:
  1、个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可以减缴85%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2、企业或单位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可以减缴85%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专利费减相关证明一年只需提供一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部分专利费用减缓申请可以在提交专利申请后提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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