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矿开采成本能否享受税收优惠,仅指开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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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是指在商品进出口过程中所征收的税收。按照我国现行规定,进出口税收包括进出口、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和。进出口税收优惠按照税种不同可以分为进出口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税收优惠、增值税税收优惠和消费税税收优惠;按照税收优惠的内容不同包括优惠税率、减免税、出口退税、保税、缓交税款等内容。在本章我们按进口税收优惠、出口税收优惠、保税制度和企业和外国企业进出口税收优惠分别进行介绍。  一、关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概况  由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基本内容在前面已经作了介绍,在这里首先介绍一下关税的基本内容。  (一)关税概述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收,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1.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口我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我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前者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后者应当缴纳出口关税。  从我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货物,也应当缴纳进口关税。  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的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同时要遵守委托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  2.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口的各种货物、物品,其征税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规定应当征税的各种货物。  3.纳税期限  关税应当在按照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一次性缴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证的次日起7日之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然后由海关办理结关放行手续。逾期缴纳的,海关除了追缴应纳税款之外,从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易腐、急需、有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结等),海关可以在提取货样、收取金或者接受纳税人提供的其他之后,先办理放行货物的手续,后办理征纳关税的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之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缴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过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过海关查验属实的。  4.计税依据  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应当等于进出口货物数量乘以单位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和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过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可以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2)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和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4)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经过批准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时,可以按照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纳税。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离岸价格应当按照应税出口货物运离出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计算。如果该货物是从内地起运的,则将该货物从内地运至出境口岸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扣除。  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照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海关可以根据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国内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必要时,海关还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否则,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纳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也不作调整。  5.税率  (1)税率的种类  进口关税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纳税(经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者除外);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纳税。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分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纳税。  现行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货物税号有6600多个。进口关税普通税率从0、8%、11%到270%不等,20多个差别税率;优惠税率从0、1%、1.5%到121.6%不等,共有50多个差别税率。  现行出口关税征税货物(主要为国内紧缺、限制出口的原材料)的税号共有35个,税率从20%到50%不等,共有5个差别税率。  (2)税率的适用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过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当按照该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办理,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①经过批准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后来由于情况变化,经过海关批准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果经过批准转为内销,应当按照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纳税。未经过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应当按照海关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③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该货物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④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纳税时,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⑤经过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纳税时,不论是一次缴清还是分期缴清,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⑥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⑦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者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6.应纳税额  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价格×适用税率=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行李和邮件物品进口税概况  行李和邮件物品进口税是对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1.纳税人  按照规定,行李和邮件物品进口税的纳税人为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2.征税对象  行李和邮件物品进口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口的个人自用物品,具体讲是指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但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按照规定,对进口应税的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当控税法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纳税期限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4.税目税率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征税项目共有四个类,都采用比例税率。征税项目和税率如下:  (1)书籍、报纸、刊物和其他印刷品,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珠宝及其制品,食品、饮料,补品,农作物种子,医疗、保健器材,测量、计量用仪器、仪表,药品、药料,打字机,体育用品,厨房、卫生间用具,橡胶、塑料材料制品,工具,文化用品,乐器,鞋靴类,家具,杂项物品(如花卉、手提包、玩具、吸尘器、电话机、缝纫机、洗涤用品、艺术品等),邮票和其他物品,税率为20%;  (2)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如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录像机、空调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等,但不包括摄像机),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税率为30%;  (3)化妆品、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税率为80%;  (4)烟、酒,税率为100%。  5.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实行从价计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中,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应税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价格确定。  二、进口税收优惠  (一)优惠税率  1.进口货物增值税优惠税率  按照规定,纳税人进口下列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  (1)农业产品,包括粮食、蔬菜、烟叶(不包括复烤烟叶)、茶叶(包括各种毛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94]财税字第004号和财税字[号文件)  (2)粮食复制品,包括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增值税暂行条例》)  (3)食用植物油,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菜油、胡麻油和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增值税暂行条例》)  (4)自来水。(《增值税暂行条例》)  (5)暖气、冷气、热气、热水。(《增值税暂行条例》)  (6)煤气。(《增值税暂行条例》)  (7)石油液化气。(《增值税暂行条例》)  (8)天然气。(《增值税暂行条例》)  (9)沼气(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增值税暂行条例》)  (10)居民用煤炭制品,包括主要供居民用的煤球、煤饼、蜂窝煤、引火炭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  (11)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暂行条例》)  (12)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和配合饲料,但不包括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和饲料添加剂。(《增值税暂行条例》)  (13)化肥,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和其他化肥。  (《增值税暂行条例》)  (14)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和其他农药原药、农药制剂。(《增值税暂行条例》)  (15)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不包括农用汽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不包括机动渔船)、林业机械(不包括森林砍伐机械和集材机械)、小农具(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业用水泵[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用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此范围,(94)财税字第060号文件规定]、农用柴油机[指主要配套于农用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此范围,(94)财税字第060号文件规定]。  (16)农用塑料薄膜。(《增值税暂行条例》)  (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燃烧或焙烧生产的人工富矿(包括烧洁矿、球团矿)也属于此范围。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除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94)财税字第022号]  (18)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过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于此范围。[(94)财税字第022号]  (19)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过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于此范围。[(94)财税字第022号]  2.关税优惠税率  如前所述,进口关税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纳税。  此外,根据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需要制定关税暂定税率,即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对某些进口货物(只限于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和出口货物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这种税率一般按照年度制订,并且随时可以根据需要恢复按照法定税率征税。  (二)减免税  按照现行规定,进口税收的减免规定主要包括: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按照规定,国家规定的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税收。这里所说的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4)分别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2000年以前(包括2000年)按规定办理免税].具体免税的科教用品目录见附件1、附件2.进口单位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免税手续,申请表的具体格式见附件3.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品和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以及符合国家规定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海关总署日发布的署税[号文件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具体有关规定为:  (1)这里所说的外国政府是指外国国家的中央政府,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长期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见附件4),国际条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  (2)减免税范围:根据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协定或协议规定用途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我国发行国际条约规定减免税进口的物资。  (3)按照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由受赠单位或项目招待单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经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批;对于受赠单位或项目招待单位是多个且跨省、市、自治区的,可由我国政府主管部委统一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经海关总署审批后通知有关直属海关和进口地海关执行。  (4)按照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其减免税程序为: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于首批物资进口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含有减免税条款的协定、协议、国际条约的复印件备案;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临时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如不能及时提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也可提交外国驻我国大使馆、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外国政府的委托书,或外国驻我国大使馆的证明函;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国际组织的委托书,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应于上述无偿赠送物资进口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除提交上述协定、协议和证明函外,应同时提交我国政府主管部委出具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和进口物资清单,经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无误后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减免税验放。  3.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具体是指: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见附件4)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可比照执行。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见附件5)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但不包括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等),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对于以上投资项目,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按照统一格式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单位凭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财税字[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另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对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可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2)对日至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日至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也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4.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按照财税字[号、财税字[号和署税[号文件规定,在日前,凡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我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件6),凡国内不能生产的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是国内能生产但性能或产量不能满足开采要求的,在限定具体设备、材料名称、数量和金额的条件下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免税待遇;  凡国内能生产且产品性能和产量能够满足开采要求的,不能享受上述免税优惠;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在我国海洋的石油和勘探开发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上述免税进口物资中,附件7所列物资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国土资源部、中国煤层气集团公司分别统一开列清单送海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进口单位所在地海关按批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  其余物资全部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直属海关负责审批并出具免税证明,通过计算机网络通知进口地海关予以免税。项目单位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关区的,应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项目所在地海关进行后续管理。  凡是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项目合同、协议(见附件8),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物资清单见附件9。  5.在我国陆地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按照财税字[号、财税字[号和署税[号文件和规定,在日前,凡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地区(见附件10)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件11),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外国合作者为开采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在上述特定地区的油田、勘探开发项目和中标区块,项目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上述免税进口物资中,附件7所列物资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国土资源部、中国煤层气集团公司分别统一开列清单送海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进口单位到所在地海关按批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余物资全部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直属海关负责审批并出具免税证明,通过计算机网络通知进口地海关予以免税。项目单位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关区的,应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项目所在地海关进行后续管理。  6.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按照财税字[号文件规定,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限于:  (1)食品类(不包括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酒等);  (2)新的服装、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等;  (3)药品类(包括治疗、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医疗器械、消杀灭药械等;  (4)抢救工具包括担架、橡皮艇、救生衣等;  (5)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救灾捐赠进口物资一般应由民政部(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  提出免税申请,对于来自国际和友好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红十字会和妇女组织捐赠的物资分别由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提出申请,海关总署依照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免税手续。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救灾物资不适用于此规定。  7.部分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包括:  (1)金精矿砂。按照财税字[号文件规定,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农药。按照规定,对于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件12)和农药原药(具体品种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产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3)饲料。按照国税函[号和署税[号文件规定,日前,对部分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具体免征增值税的进口饲料范围见附件13。  (4)图书资料。对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等单位,由国务院批准,在规定额度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报纸、期刊、文献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额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文下达。  (5)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营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按照财税字[1996]30号和财税字[1998]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有关单位在进口计划内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营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总免税进口计划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由农业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林业部根据总免税进口计划制定具体计划,由农业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林业部和海关总署办理审批手续,具体免税手续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  8.部分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下列货物进口时,经过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征进口关税:  (1)关税税额在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过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出口关税不能退还。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经过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经征收的进口关税不能退还。  下列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过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税、免税。  经过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情予以延长)之内复运出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和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以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按照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之内经过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关税。  9、部分进口货物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按照《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寄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的规定,我国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远洋海员每满120天,可以免税携带进境一件规定范围的生活用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收录音机、组合音响等。  另外,不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的避孕用具和药品,可以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按照税委会[1999]5号文件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境外法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常驻机构),其获准进境并在我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住人员(以下简称常住人员)进口的自用物品,免征进口税。这里所说的常住人员具体是指:  (1)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贸易及文化等组织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2)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和文化团体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3)外国在华常驻新闻机构的常住记者;  (4)在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方独资企业的外方常住人员;  (5)长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和华侨专家;  (6)长期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留学生。  上述常住人员在华居住1年以上者(即工作或留学期超过1年的),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报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予以免征进口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  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和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  (三)先征后返  按照财税字[号、财税字[号和财税字[2000]16号文件规定,在日前,对于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4)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先征后返照顾。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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