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只有一方想赠与夫妻一方儿子要不要通过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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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已婚子女买房 办赠与公证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中国江苏网10月14日讯&& 近日,市民张先生来到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咨询。他称自己和老伴想给已婚女儿买个房子,但又担心若以后女儿离婚,会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因此他向公证员提出了疑问:如果他们出资给已婚女儿买房,这套房屋的产权究竟是女儿的个人财产还是女儿的夫妻共有财产?&&钟山公证处公证员何昌宏耐心地为张先生解释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这项规定,公证员建议张先生夫妻与女儿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明确出资所购房产为对自己女儿一方的赠与。若这样,其女婿离婚时便无权要求对此房进行分割。听了公证员的建议后,次日,张先生就来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公证员建议:父母为已婚子女买房,父母要注意保存好购房款的银行转帐凭证。最好到公证处办一个赠与合同公证,明确父母出资所购房产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而没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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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上网,登录评论,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新浪地产保持中立。  未获产权证书,房产争议如何解决?  2010年,余姚市的黄某结婚时,因为没有购置婚房,暂时把新房设在父母家。三年前,黄某父母拿到了一笔拆迁补偿款,出资为他购买了一套住房,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产权证一直未办理完成。  去年中秋过后,黄某与妻子蒋某协议离婚,但双方对这套房子的权属产生争议。蒋某称,这套房子是两人结婚后才购买的,根据相关规定,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某认为,这套房子虽然婚后才买,但全部购房资金由其父母支付,是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与蒋某无关。双方争执不下,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把这套房屋的产权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处争议房屋并不具备确权的条件,驳回了蒋某的起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民事庭的法官对此作了解释,现在,房产的情况非常复杂,由此引发的争议也非常多,其中有不少在房屋产权证书还未办理时就出现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呢?这位法官解释说,如果房屋购买后,产权证虽然没有办理,但双方对房屋产权没有争议,能够协商一致,法院可以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做出判决,即在司法层面解决产权归属,以避免今后的纷争。但如果双方对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有争议,不能协商一致,法院不对所有权的归属作出判决,在今后待完全的产权证书办妥后,再由当事人另行起诉,到时再作出判决。在前面那个案件中,蒋某起诉之所以被驳回,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宋瑶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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