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广州按揭公司收费标准了一半的房孑如何收费

我和对象离婚,通过法院,贷款买的房子,判一人一半,钱应该通过法院给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和对象离婚,通过法院,贷款买的房子,判一人一半,钱应该通过法院给,还是直接给呢,目前钱还没给他,他还住在里面,房子贷款我应该还么
我和前妻离婚后房子给了孩子,但一直没过户,法院判的是房贷由我和前妻一人一半还款,如今两年过去了,对方却一分钱没给过
我们婚中买的房,后面协议离婚房子一人一半,孩子归她,房产证应该怎么办好,是一人一证,还是一个人,请问一下那样好
你好,我父母现在离婚,家里房子法院判的一人一半,现在我父亲将他的那一半想过户到我名下,到公证处都需要什么
前两年法律判决离婚,孩子一人一个,乡下的房子一人一半,法院没作价,后来男方不给钱,要我带孩子,我没带,因为男人不给钱我你法扶养,现在又向法院起诉说我不带孩子,我该怎么办
婚前买的房子,现在离婚了,房子归孩子所有,但是孩子才4岁,协议两人每月贷款一人一半,现在一方不还了怎么解决,房子是否可以买卖
您好,请问如何将贷款买的房子的产权改成双方一人一半?我和我对象还没领结婚证,房子买的时候是他自己的名字,如何才能表明我们都有一半产权?有说可以协议,不用公证,具体协议是怎么样的流程呢?需要支付多少费用?支付给哪方呢?非常感谢!
离婚后法院判一套房子为一人一半,我拿房子,给他一半的钱。我钱也给他了,该履行的我都已经履行了,就盼着他早日把户口迁走,我也好带着孩子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起先他说他在买新房子,需要我配合,帮他办下买房贷款,等他有空了会去迁户口,后来我什么都帮他办了,钱也给他了,他却变成了不肯迁户口了,现在我房子也卖了,户口问题得不到解决!我真不能相信,国家或者地方上难道就没有整治这号人的办法吗?老赖就是想敲钱!想通过其无耻的行为,而得到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我真的不...
去年男方交的首付买的期房,但没贷款,今年处了对象,房子下来后名字写谁的?如果离婚的话,还要分女方一半吗?
我和前夫房子是婚后买的我们离婚时房子贷款还没下来,我们离婚协议上房子是一人一半,可后来贷款换了一个银行是他一个人去贷款的,现在房产证上是他一个人的名字,那房子还有我一半吗
房产相关文件全在父手里 母多次商谈无效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按揭购买尚未过户的房屋? - 石城法院网
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按揭购买尚未过户的房屋?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汪林云&&发布时间: 09:31:53  【案情】温莲、温瑜两夫妻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刘小娥借款42万余元,因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未还而成讼。日,经法院判决温莲、温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在执行阶段查明,温莲、温瑜于日向赣州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房屋一套,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首付约三成,余款45万元办理银行按揭。日,该合同在赣州市房产局办理备案登记。日,温莲、温瑜成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45万元,以该房产作抵押担保,在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作阶段性担保。开发商交付了房屋,但一直未办理房产登记。  【分歧】对被执行人已购买但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房屋,法院是否能够进行强制执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房屋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已支付了首付款,办理了按揭贷款,并实际占有和管理了房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执行人温莲、温瑜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或相关财产性权利?因此,笔者从合同法及物权法及社会实践操作的角度分析被执行人对房屋的相关权利及法院对该房屋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首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被执行人温莲、温瑜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已生效。被执行人温莲、温瑜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主要付款义务,房地产开发商也依约交付房屋给被执行人占有、使用、管理。  其次,《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温莲、温瑜已经按合同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房地产开发商的合同目的全部得以实现,因此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也属于被执行人。  再次,《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为的登记。而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均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最后,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各地都不允许期房“直过户”,即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持商品房销售合同在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前,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商合同定购的商品房不得转让给他人,房产管理部门不再办理合同定购商品房的转让登记手续。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购买的但尚未办理过户的房屋。第1页&&共1页编辑:赖见兴&&&&
友情链接: |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离婚纠纷中对按揭房屋的正确处理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广州按揭公司收费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