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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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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1、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按5%征收率计税, 何为老项目?选了以后多长时间可以改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
[注释]还有20多天,很多房企为了开工备案及签合同一定很辛苦,需要提醒的真正开工很关键,否则。。。。。。&&&
2、问:日后取得固定资产不动产如何抵扣?&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四条]&&
[注释]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且只分两年,实现上是分1年又1个月,真正落实了减税,5000亿税务红利,你拿到了吗,操作上建议设立台账,做好管理,注意就只有20多天如果要买先定过了5.1再交易,有折扣,有分红,除非涨价,否则红利就飞了,哈。&
3、问:一般纳税人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如何按5%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释]选择简易征收方式解决了老房子出租无抵扣情况,与原税款相比没有上长,同时有利于降房产税,向机构所以地申报很好地解决了企业可能少交企业所得税问题,便于监管。&&&
4、问: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征税?&&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六条]
5、问:房地产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如何进行预缴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6、问:营改增后是由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吗?&&
答:是。&&&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7、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营改增后如何进行预缴?&&&
答:有以下几种预缴税款的计算情形:&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a.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b.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8、问:贷款利息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答:不能抵扣,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注释]利息不能扣除,使很多企业希望落空,土地可以间接扣除,建筑业可以凭甲供材等方式实现低税率,两行业税负应都不会上升,企业还可以用好统借统还优惠政策。&&&
9、问: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条]
10、问:房地产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收入中还可以扣土地款吗?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九条] &&
11、问: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如何计算?&&
答:按以下公式计算:&&&
1、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3、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4、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另,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五、六条]
[举例]:A房地产企业拍地支出10000万元,取得了土地出让金票据,2017年当期销售了3万平方米,总可售面积为30万平方米,销售比为10%,则当期可扣除土地出让金为00万元。
12、问:房地产兼有新老项目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如何计算?&&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
13、问:房地产日前收款并缴纳营业税的,未开具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
14、问:建筑业如何确立工程承包的纳税人?
答: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依据:36号文《实施办法》第二条]&&&
15、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按3%计税?&&
答:有几下几种方式&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
16、问: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7、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18、问: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可否成为一般纳税人?&&
答: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依据:36号文《实施办法》第四条]&&&
19、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否合并纳增值税?&&
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依据:36号文《实施办法》第七条]&&&
[注释]合并纳税实现了集团内进项税跨单位抵扣,有利于盘活了资金,但此举加大了征管难度。&&&
20、问: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有几种情形?
答: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36号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注释]对于回迁房文件未做规定,如视同将增加税负,房企业应特别关注营改增后旧改、回迁项目;&&&
21、问:房地产一般纳税人如何享受老项目政策?
答: 根据36号文件《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八)条]
22、问:统借统还政策是否还执行?集团发债行为是否属于统借统还?&&&
答: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依据:36号文《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注释]要把握利率不高于(最好是利率相同合同可对应), 严把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关系。&&&
23、问:营改增后个人房屋转让政策如何规定?&&
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依据:36号文《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
24、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二)]&&&
[注释]合并分立方式明确,投资行为未包含在内,除非另有规定按增值税条例应视同交税,这与原营业税规定不同。&&&
25、问:营改增后个人房屋出租政策如何规定?&&
答: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6、问: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可以变更?答: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36号文《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
27、问:除了个人消费购进货物不得扣除外,非正常损失也不得扣除,企业盘亏材料、拆除临建是正常损失吗,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答:根据36号文件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所以,一般理解盘亏材料、拆除临建未出现上述情形应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转出进项税。
28、思考题:&&&
问:集团内有建筑企业及房地产企业,因有甲供,房地产开发是新项目(11%),假设建筑企业可以选择建筑企业采用一般征收方式或简易征收,分别测算建筑企业利润率约10%,分别测算:你是集团财务总监,如何在一分钟选出要不要进行简易征收方式交税?&&
方式一:可以取得为20%收入成本发票(综合平均进项11%);&
方式二:可以取得40%收入成本发票(综合平均进项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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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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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挂靠经营概述& & 挂靠就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或者是低资质的建筑企业借用高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挂靠人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不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 “ 管理费 ” ,而被挂靠的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办理招投标手续、签订施工合同。& & 挂靠经营使得被挂靠企业存在下面的风险:出借资质企业面临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的风险。,一旦挂靠单位出现合同违约,比如,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问题等,被挂靠企业要首先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出借资质企业面临承担实际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费、材料款和机械设备租赁费的风险;一旦发包方得知工程不是承包人实际施工,而工程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符,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取费,结算工程款;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发包方可以请求仅支付工程价款的直接费;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方当然可以依约主张权利;如果挂靠纠纷诉至法院,挂靠协议中约定的挂靠费,依法应当罚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出借资质的企业进行罚款,降低直至取消资质的行政处罚。& & 尽管目前的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对于被挂靠企业存在非常大的风险,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工程招投标等不规范现象还比较多,企业为了生存,使得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是现阶段建筑业市场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本文的目的不是讨论这种经营活动的违法性问题,主要是探讨挂靠经营的处理问题。二、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 & 值得说明的是,对于挂靠经营的企业,存在着挂靠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被挂靠企业支付挂靠管理费的方式,被挂靠企业将收到的挂靠管理费作为小金库管理,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种形式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 对于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分两部分考虑:通常的挂靠形式按照被挂靠人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另一类是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本为针对这两种情况探讨会计处理的方法。第一类: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这种情况只能将个人作为企业的内部承包来处理,即不违反建筑法,也避免了涉税风险。挂靠人一般只缴管理费,其他的问题全部由挂靠人自己承担(包含企业所得税)。挂靠的收费方式有以下几种:1、按照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2、按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后,还要按照结算价高出合同价款的部分再提取一个百分点;3、按照挂靠一次收取一定的固定。在会计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甲方划款以后,才能再次划款给挂靠人;二是每次划款均必须由挂靠人提供发票;三是工程结算后挂靠人,必须向税务缴税的税票必须返回原件。例:张某以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名义,与甲方(建设方)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总价2000万。张某与某省路桥工程公司挂靠协议约定,张某按合同总价的3%支付省路桥工程公司挂靠费60万元,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张某自行负担,以某省路桥工程公司名义缴纳。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font color="#、收到甲方拨款:借:银行存款& &&&2000贷:应收帐款--甲方& && &2000<font color="#、拨付挂靠单位工程款时:借:内部往来 --某某项目& &&&1940& &贷:现金(银行存款)& &1940<font color="#、挂靠方提供发票时:(1)材料、设备、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发票时借:工程施工--某某项目& & 1000& &贷:内部往来& && && && &1000(2)工资表借:工程施工--某某项目 (直接人工费)& & 500& & 工程施工--某某项目 (间接人工费)& & 100贷:应付工资& && &600同时:&&借:应付工资& &600 & && &&&贷: 内部往来& &&&600(3)、税票:&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7.2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应交税金-城建税60*7%=4.2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60*3%=1.8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附加60*2%=1.2&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应交税金-城建税60*7%=4.2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60*3%=1.8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附加60*2%=1.2贷:内部往来&&67.2& & 4、工程结算时:& & 借:应收帐款--甲方&&2000& && &&&贷:工程结算& &&&2000& & 5、结转工程结算项目:& & 借:工程结算& &&&2000贷:工程施工—毛利=0贷:工程施工--成本项目& &1600& & 6、结转成本& & 借:主营业务成本& & 1600& & 借:工程施工--毛利&&400& && &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第二类: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 (一)、不体现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 例:新望建筑公司以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名义,与甲方某某公路建设管理处签订了一条公路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总价5000万。新望建筑公司与某省路桥工程公司挂靠协议约定,新望建筑公司按合同总价的4.5%支付某省路桥工程公司挂靠费,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由新望建筑公司自行负担,以某省路桥工程公司名义缴纳。  首先说被挂靠公司-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账务处理:  1、收到甲方建管处工程结算款,根据结算单、进账单据处理  借:银行存款& & 5000    贷:工程结算& & 5000  2、收到新望公司成本票据,比如3800,并拨付款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 3800    贷:应付账款-新望建筑公司& & 3800  借:应付账款-新望建筑公司& & 3800    贷:银行存款& & 3800  3、&&开具建安发票5000给甲方,做收入及税金计提  借:主营业务成本& & 38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 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168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 0      应交税金-城建税& & 150*7%=10.5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 & 150*3%=4.5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附加& & 150*2%=34、&&结转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 & 5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 38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 1200  再说挂靠公司-新望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  1、实际施工,发生建筑单据成本支出,根据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签收的成本单据移交单(挂靠公司的各种成本支出单据,须以被挂公司-某省路桥工程建筑为抬头取得,否则,被挂公司将拒绝接收。)  借:应收账款-某省路桥工程& & 3800    贷:银行存款& & 3800  2、经计算,应收某省路桥工程公司工程结算款*(4.5%+3.36%)=4607,而本公司实际发生支出为3800,其差额作为应收账款处理,贷方则作为营业收入缴纳相应税金。 因此,此时新望建筑应该开具建安发票807给某省路桥工程建筑以取得该笔款项的回收,否则,某省路桥工程公司因为没有相应成本票据而无法做账。  借:应收账款-某省路桥工程& & 807()    贷:主营业务收入& & 807  3、&&收到某省路桥工程建筑划拨工程结算款4607  借:银行存款& & 4607    贷:应收账款-某省路桥工程& & 4607从上述处理,可以看出,被挂靠公司某省路桥工程建筑收取的挂靠费%实际是没有单独计税的,实际上,这种业务相当于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一个内部结算,新望建筑公司此时仅仅是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一个内设施工队伍,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它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当然,这是基于挂与被挂双方的协议约定,明确了彼此的法律责任及纳税义务的。如果被挂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对外不负有纳税义务,则挂靠公司就是纳税义务人,那么,被挂公司收取的挂靠费就要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二)、体现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按照(一)中的案例,会计处理如下:首先说被挂靠公司-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账务处理:  1、收到甲方建管处工程结算款,根据结算单、进账单据处理  借:银行存款& & 5000    贷:工程结算& & 5000  2、收到新望建筑公司工程发票4607万元,*(4.5%+3.36%)=4607万元,并拨付款项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 4607    贷:应付账款-新望建筑公司& & 4607借:应付账款-新望建筑公司& & 4607  贷:银行存款& & 4607  3、&&开具建安发票5000给甲方,做收入及税金计提  借:主营业务成本& & 4607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 393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168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 0      应交税金-城建税& & 150*7%=10.5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 & 150*3%=4.5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附加& & 150*2%=34、&&结转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 & 5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 4607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 3935、确认管理费收入:%=225万元,开给新望建筑公司管理服务费发票,& &&&借:应收账款--新望建筑公司& & 225& && &&&贷:其他业务收入& && && & 225& &计提税金:&&借:其他业务支出& && &12.61& && &&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 225*5%=11.25      应交税金-城建税& & 11.25*7%=0.79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 & 11.25*3%=0.34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附加& & 11.25*2%=0.23再说挂靠公司-新望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新望建筑公司的所有成本支出以自己单位名义实施,按照4607万元确认工程收入,具体会计处理此处不在赘述。需要强调的是,收到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管理服务费发票时的会计处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 && &225& &贷:其他应付款---某省路桥工程公司& &&&225  这样的会计处理下,分包给新望建筑公司的4607万元,新望公司提供建筑业发票,同时某省路桥工程公司也就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缴纳了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照营业税的分包差额纳税的规定,这里有一个税务部门能不能认可的问题,如果能够认可,则差额纳税,否则,则会全额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就是说4607万元可能会被两次纳税。另外,挂靠管理服务费某省路桥工程公司开具了服务业发票,缴纳了税金。可见(二)的会计处理方式没有(一)的会计处理方式的税收负担轻,这样的方式不可取。三、挂靠经营中的涉税问题 1、营业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新企业所得施行的是法人制所得税,即按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来进行所得税的缴纳和汇算。除非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方关系,才需要调整纳税。3、个人所得税方面,第一类: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有一个最终的利润分配问题,在向个人分配利润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①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②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③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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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的是法人制所得税,即按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来进行所得税的缴纳和汇算。除非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方关系,才需要调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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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东,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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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吗有很大帮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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