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经适房物业费收费通知应该怎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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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定 分级定价形同虚设
[摘要] 青岛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定,分级定价形同虚设,探访物业多参照4-5星收费。
&我们小区物业最近几年,几乎每年涨价,我现在就想知道,他们是按照什么条例或者规定做出的涨价决策,难道是物业公司要收多少就是多少吗?&昨天上午,在一小区内,居民梁大姐对记者说。对于很多物业公司纷纷提高物业费的做法,一位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由于服务成本的增加,&每个小区的情况不一样,需要的工作人员和资源数量都不相同。最近工人工资和物价都在上涨,物业费上涨也是在所难免的。&青岛物业费分级定价 部分物业服务差收费高2012年,青岛物价局出台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将于9月15日正式实施。部分市民就小区物业收费标准问题向记者反映,物业公司收费标准分1-5星,新建小区的收费标准纷纷瞄准4-5星,但部分小区的物业服务却深受业主诟病,被质疑连1星都不达标。《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其中一星级收费最低,未配备电梯的小区0.39元/建筑平方米&月,配备电梯的小区0.83元/建筑平方米&月。收费标准最高的是五星级服务物业,未配备电梯2.08元/建筑平方米&月,配备电梯2.52元/建筑平方米&月。此外,该价格为收费的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你拿! 手机上搜房,随时随地随心找房子,手机房源更精准,更快、更好、更省心!楼盘宝典--买房租房,楼盘社区尽在掌握;准确定位--直接搜索附近房源,一键搞定;楼盘动态--随时关注楼盘信息,打折优惠绝不错过;最近联系--沟通记录方便快捷,保持联系更畅通。四大强劲功能,让你买房租房轻松自在!探访物业多参照4-5星收费记者探访了市区多个新建小区发现,目前岛城新建小区物业收费多参照4-5星级的标准,收费大多集中在1&2元/建筑平方米&月。家住四方区东部某小区的方先生看到该标准后表示惊讶。他居住的小区配备电梯的楼层中,物业费为1.57元/建筑平方米&月,根据物业收费标准,属于四星级物业。但在他看来,自家小区的物业服务还存在诸多缺陷。比如高层的垃圾桶更新不及时,保洁员忙于收废品,楼道保洁不及时,楼道杂物有时两天不清理。小区的花草树木管理不善,一些名贵树木死亡。&这样的服务怎么能算是四星级服务呢?真不知道星级服务标准是怎么定的? &方先生质疑说。疑问物业公司星级该由谁评定家住李沧区的王女士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应该由业主自己来评,毕竟业主才是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所以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评价也是最合适的,但现在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按照物业公司的标准交物业费,如果不交物业费的话,就可能面临断水断电的问题。市物业办工作人员说,物业公司的星级是按照《山东省服务规范》的标准延续下来的,内容比较笼统,相应的服务星级是根据保安一天巡逻几次,多长时间打扫一次卫生等制定出来的。至于多大的小区应该配备几名清洁人员,规范当中并没有这么具体的规定。因此《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后,物业公司的服务属于哪一个级别,如何确定收费标准仍是一个需要明确依据的问题。你拿! 手机上搜房,随时随地随心找房子,手机房源更精准,更快、更好、更省心!楼盘宝典--买房租房,楼盘社区尽在掌握;准确定位--直接搜索附近房源,一键搞定;楼盘动态--随时关注楼盘信息,打折优惠绝不错过;最近联系--沟通记录方便快捷,保持联系更畅通。四大强劲功能,让你买房租房轻松自在!
* 提示:页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所涉及装修状况、标准以最终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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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物业费过高可举报 物业不可出租配套用房
来源:青岛晚报&&&作者:&&&
关键词: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普通住宅;物业公司;物业收费
  昨日,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毅做客民生在线,针对业主关心的物业问题进行解答。
  网谈中,有市民提出,物业收费过高是否可以拒交?对此,刘毅介绍,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主要包括:(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另一方面,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如小区物业企业存在违规收费行为业主可以向价格部门进行举报(电话:12358)并由其予以查处。
  有市民提出,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用房,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利私自出租盈利?对此,刘毅介绍,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根据法规规定相关配建用房如产权属政府所有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如属全体业主所有应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工作流程表决通过并决定如何使用。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王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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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差1000元/平米 青岛同一区域经适房要同质同价
原标题:价差1000元/平米 青岛同一区域经适房要同质同价
  原标题:同一区域经适房要同质同价
  近年来申请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民发现,尽管同在市北区,但两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却出现了500-1000元/平方米的差别,这让一些申购者直呼“不公平”。这是怎么回事呢?
  对此,市物价局副局长秦青松介绍说,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实施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集中建设的模式,其价格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的规定,根据每个项目的成本、利润和税金核定;日起,我市开始实行统一在原市内四区商品房用地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模式。配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要是根据2007年审核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基准价格、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和土地级差等因素确定,并作为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的附加条件之一,通过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竞价进行平衡,在此过程中,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金,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测算,自负盈亏。2008年至2010年,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制定并完善了原市内四区一级至七级地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分别为4533元、4333元、4133元、3933元、3793元、3667元、3557元,并保持稳定至今。
  随着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仅仅依靠配建政策已满足不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也难以完成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筹力度,原四方、李沧区政府分别在辖区内落实了部分土地,用于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此出现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两种建设模式和两种价格形式。
  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日前调整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昨日两部门就此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根据新政策,同一行政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同质同价,且各区敲定最高及最低基准价格,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此区间内确定具体价格。新政实施后,将有效解决同一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现差异过大的问题。
  结算价格和销售价格分离
  根据新政策,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将实行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相分离,结算价格用于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的结算,销售价格用于政府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销售。对用于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的价格,其核定原则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今后,销售价格超出配建项目结算价格部分,上缴各区财政,专款专用,用于辖区内集中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平衡,结余部分专项用于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足部分从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支出。
  同一区域内实行同质同价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根据申购家庭的承受能力并兼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确定,不同行政区之间保持合理差价,对同一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价格实行同质同价,不再区分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新政策对各行政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基准价格的价格区间。由于市南区已无土地可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故没有给市南区核定价格。本次公布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总体上低于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高于同区域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基准价不得超出价格区间
  确定各区的价格区间后,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前,根据项目所属行政区和区位的不同、各行政区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收支平衡预算情况确定每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具体的基准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各行政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其基准价格不得超出上述所列最高基准价格和最低基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依照有关规定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经济适用住房明码标价书》,在售楼处予以公示。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其他费用。
  新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发布之日前已销售尚未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未销售但已向社会公布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已确定开发单位、既未公布价格也未销售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结算价格执行供地方案中确定的价格,自发布之日起,其销售价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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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差1000元/平米 青岛同一区域经适房要同质同价
日 13:13 来源:青岛早报
原标题:价差1000元/平米 青岛同一区域经适房要同质同价
  原标题:同一区域经适房要同质同价
  近年来申请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民发现,尽管同在市北区,但两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却出现了500-1000元/平方米的差别,这让一些申购者直呼“不公平”。这是怎么回事呢?
  对此,市物价局副局长秦青松介绍说,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实施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集中建设的模式,其价格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的规定,根据每个项目的成本、利润和税金核定;日起,我市开始实行统一在原市内四区商品房用地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模式。配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要是根据2007年审核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基准价格、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和土地级差等因素确定,并作为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的附加条件之一,通过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竞价进行平衡,在此过程中,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金,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测算,自负盈亏。2008年至2010年,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制定并完善了原市内四区一级至七级地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分别为4533元、4333元、4133元、3933元、3793元、3667元、3557元,并保持稳定至今。
  随着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仅仅依靠配建政策已满足不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也难以完成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筹力度,原四方、李沧区政府分别在辖区内落实了部分土地,用于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此出现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两种建设模式和两种价格形式。
  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日前调整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昨日两部门就此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根据新政策,同一行政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同质同价,且各区敲定最高及最低基准价格,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此区间内确定具体价格。新政实施后,将有效解决同一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现差异过大的问题。
  结算价格和销售价格分离
  根据新政策,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将实行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相分离,结算价格用于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的结算,销售价格用于政府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销售。对用于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的价格,其核定原则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今后,销售价格超出配建项目结算价格部分,上缴各区财政,专款专用,用于辖区内集中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平衡,结余部分专项用于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足部分从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支出。
  同一区域内实行同质同价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根据申购家庭的承受能力并兼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确定,不同行政区之间保持合理差价,对同一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价格实行同质同价,不再区分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新政策对各行政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基准价格的价格区间。由于市南区已无土地可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故没有给市南区核定价格。本次公布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总体上低于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高于同区域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基准价不得超出价格区间
  确定各区的价格区间后,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前,根据项目所属行政区和区位的不同、各行政区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收支平衡预算情况确定每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具体的基准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各行政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其基准价格不得超出上述所列最高基准价格和最低基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依照有关规定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经济适用住房明码标价书》,在售楼处予以公示。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其他费用。
  新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发布之日前已销售尚未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未销售但已向社会公布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已确定开发单位、既未公布价格也未销售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结算价格执行供地方案中确定的价格,自发布之日起,其销售价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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