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威集团幕后老板有没有刘明江这个人?

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刘明江诉张良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5463222
刘明江诉张良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辰民一初字第650号
  原告刘明江。
  委托代理人杨开军,溆浦县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石通元,溆浦县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良勇。
  委托代理人蔡仁刚,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明江与被告张良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开军、石通元,被告张良勇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仁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明江诉称,日,原告在被告张良勇位于贵州省织金县境内的工地上工作,每日工资110元。同年6月12日下午6时许,原告在工作时,被上方挖掘机挖下的石头砸伤左小腿,被告将原告送至贵州省织金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因此,被告除了按日协议支付的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补助费28000元之外,还应当对法定的其余项目进行赔偿。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良勇支付伤残赔偿金、后续资料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99598.7元。
  原告刘明江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协议书》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刘明江为被告张良勇提供劳务负伤,双方对部分赔偿项目达成协议的事实;
  2、影像报告单2份,拟证明原告刘明江伤情复查情况;
  3、怀化市正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刘明江伤残程度已构成八级伤残的事实;
  4、检查鉴定费收据3份,拟证明原告刘明江因鉴定花费人民币586.5元;
  5、溆浦县大江口搬运装卸公司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刘明江自1986年4月至2012年12月在其单位工作并居住生活的事实;
  6、刘明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刘明江的户籍地为辰溪县后塘瑶族乡元坪村4组的事实;
  7、刘明江与尹青菊结婚证复印件1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刘明江与妻子尹青菊为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8、尹青菊户口薄复印件1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刘明江妻子尹青菊工作居住地为溆浦县江口镇搬运装卸公司的事实;
  9、被告张良勇户口信息查询单1份,拟证明被告张良勇身份信息及住址的事实。
  被告张良勇辩称,本案是建筑工程方面的纠纷,被告系自然人,无相应的资质等级,不具有主体资格,原告应找到工地所属公司要求赔偿。故请求合议庭驳回原告刘明江对被告张良勇的起诉。
  被告张良勇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怀化市方正司法所湘怀方正(2013)临鉴字第554号《鉴定意见书》原件1份,拟证明经重新鉴定被告刘明江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时间为日至日、后续治疗费8000元、且术后加休一个月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供的1、2、3、4、5、6、7、8、9号证据,被告均表示有异议,其异议理由是被告主体资格不符;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所依据双方申请重新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原告提供的1、2、5、6、7、8、9号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3、4号证据,因与重新鉴定后的鉴定结果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湘怀方正(2013)临鉴字第554号《鉴定意见书》,系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作出的结论,程序合法,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对无异议事实的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日,原告刘明江经人介绍至被告张良勇带班的位于贵州省织金县境内的铁路附属工程工地上工作,日工资110元。同年6月12日下午6时许,原告在工作时被上方挖掘机挖下的石头砸伤左小腿,当即被送至贵州省织金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概由被告负责。原告出院后,双方于日经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张良勇一次性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28000元,事后被告张良勇按协议已实际支付原告刘明江28000元。日,原告刘明江自行委托怀化市正威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日,经原、被告协商一致、由本院委托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刘明江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刘明江的损伤程度构成九级伤残,后期取出内固定物约需治疗费8000元。原告刘明江的合理经济损失除被告张良勇已支付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外,其9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为29760元(7440元/年×20年×20%),后期取内固定治疗费8000元。
  另查明,原告刘明江的户籍地为湖南省辰溪县后塘瑶族乡元坪村4组。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江经人介绍在被告张良勇带班的贵州省织金县境内铁路附属工程工地上工作,议定原告刘明江的日工资为110元,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劳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刘明江受伤后,被告张良勇在实际承担了原告刘明江的住院医疗费外,虽对原告刘明江的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生活补助费给予了赔偿,但未就原告的伤残赔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正威集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