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有买强制险,但我无证驾驶无证撞伤人私了,能得到保险公

无证驾驶撞人保险赔不赔
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对此,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如河北的法院此前就判决保险公司要为无证驾车撞死人的司机“买单”,而安徽的法院却判保险公司对此“免责”。近日,思明区法院也遇到了一个这样的难题。
据了解,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关键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矛盾不一。
而法官也因此陷入了两难,一方面,无证驾驶的司机应该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如果肇事司机没有赔付能力时,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
无证驾驶重型车撞上摩托车
日中午12时许,在翔安区466线1KM+500M处,一辆重型车撞上了一部摩托车。当时,厦门某物流公司职员阿冰开着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小陈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这起事故让小陈当场身受重伤,他胸部和腰部多处受伤。经鉴定,他受的伤达到九级伤残,已经丧失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后,交警勘查完现场,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认定,因重型车未停车望让右方来车先行,导致与小陈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这起事故。因此,重型车司机阿冰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据了解,事故发生时,重型车司机属于 “无证驾驶”。因为,如果要驾驶重型牵引车,阿冰需要持有A2驾驶证,但是,阿冰只有B2驾驶证,这种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是“大型货车”。也就是说,他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
交警作出责任认定后,事故受害者小陈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陈的主张。
但是,物流公司在支付11万多元的赔偿金给小陈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物流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按约定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对此,保险公司认为,阿冰属于无证驾驶,因此拒绝给予赔偿。为此,双方闹到了法院。
“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针对这一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
该公司认为,既然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流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因此,物流公司“代垫”给交通事故受害者小陈的11万多元赔偿,应该由保险公司出。
但是,被告保险公司答辩说,司机阿冰属“无证驾驶”,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中属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法定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依法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保险条款中,也已经明确约定 “无证驾驶属责任免除情形”,因此,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看法不同 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据了解,针对“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免责”这一问题,目前法律界存在较大争议,就连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
此前,很多地方法院判决认定即使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也还是要赔偿。比如前两年,河北省威县法院就曾经判决要求,保险公司为一个无证驾驶货车撞死人的司机 “买单”,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2000元。而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也曾经判决认定:无证驾驶车辆肇事,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责的观点,主要是从设置交强险的意义上来看,认为这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减少救济求偿的环节,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但是,国内也有不少法院判决认为,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该免责,思明区法院也是持这一观点。因此,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案件作出判决,认定无证驾驶的司机及其公司要为其错误行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无须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矛盾 致判决矛盾
专家表示,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关键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矛盾不一。因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以及保监会办公厅的有关答复,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除医疗费用根据责任情况在限额内垫付外,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但是,如果依据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却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有的法院将此理解为无条件赔偿,认为根据这一规定,该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
法官两难需要立法解决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能否免责?这是一个两难选择。一方面,无证驾驶者要为违反合同约定买单;另一方面,受害者需要得到充分救济。当然,这其中也涉及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我们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就是要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那么,在本案中,在受害人已经得到物流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赔偿后,物流公司能否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就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条款约定。而按他们的条款约定,司机无证驾驶是违约的。因此,法官判决保险公司不赔是合理的。当然,如果本案中物流公司没有及时支付赔偿给受害人,保险公司就应该先行垫付;然后,再向物流公司追讨这笔赔偿款。
当然,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对法律理解的矛盾,才会产生这么多相互矛盾的判决。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而发生交通事故后,按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只需垫付抢救费用,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字面上来看,保险公司却应当赔偿。
因此,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不同理解造成了许多矛盾判决,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实务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协调解决。
(据《海峡导报》)
(本文来源:南海网-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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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受伤 交强险赔不赔
  余香成 易伟  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保障,从保护受害人权益出发,保险公司应对无证驾驶人员造成的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在其垫付了赔偿款后,再向无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进行追偿,但本案中的被上诉人既是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肇事人,又是本次事故的受害人,因此让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已无必要。  基本案情  日,陈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南昌市八月湖大道行驶,因操作错误撞上058号电线杆,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南昌县供电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受伤后小腿截肢,经鉴定为六级伤残,需配备假肢。经查,三轮摩托车在人保南昌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协商不成,原告诉至南昌县人民法院,请求供电公司、南昌新城管委会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余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赔偿原则是“排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发生的情况,只要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外人员、财产损害,交强险都给予赔偿”,即无过错赔偿责任,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倒地受伤,受伤时已离开车辆,此时属本车外人员,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具有社会目的,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均不影响赔偿额度,故保险公司的“陈某无证驾驶具有过错,且属于车上人员,保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2万元。供电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40%责任。新城管委会作为八月湖道路管理者,未对有隐患的电线杆及时清除,其不作为行为与本案存在因果关系,与供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 1.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系车外人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法院判决承担案件受理费没有依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亦不服上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八月湖干线2005年竣工,当时还未修马路。马路修好后,多次与新城管委会协商迁移电线杆,但管委会置之不理;2.原审判决标准偏高。  二审法院认为: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保障,从保护受害人权益出发,保险公司应对无证驾驶人员造成的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在其垫付了赔偿款后,然后向无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进行追偿。但本案中的被上诉人陈某既是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肇事人,又是本次事故的受害人,因此让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已无必要。综上,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对于本次交通事故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从审查事实看,供电公司和管委会均未尽到各自义务,两者行为属于间接结合,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8条,确定管委会承担30%责任,供电公司承担10%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以变更。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责任。  裁判解析  近年来由于道路改造,夺命电线杆的事件经常发生,本案即是一例典型案件。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1.摩托车乘员如何转换为“第三人”?2.本车驾驶员受伤能否成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3.电线杆所有者和道路管理者责任应如何承担?  1.摩托车乘员如何转换为“第三人”?  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摩托车驾驶员倒地受伤,受伤时已离开车辆,属本车外人员,此法律逻辑显有偏颇。摩托车不同于汽车,俗称“肉包铁”,无论是摩托车驾驶员还是乘员,发生事故后大都会离开车辆,这显然与汽车乘客抛出车外转换为第三人的情形不同。按照江西省高级法院等部分法院的司法观点,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的条件,该车上人员被摔(甩)出车外,并再次受到本车的碰撞或碾压致(伤)死。因此,摩托车作为特殊的机动车,其乘员因交通事故翻车受伤,不宜认定为车外人员(或第三人)。正如《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那样:“本起事故属于原告坐在摩托车上与货车相撞而引起,虽然原告因车辆相撞在倒地后被保险车辆压伤,受伤时不在车上,但其从车上摔下至被压伤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过程,他在车外受伤是车辆相撞事故造成的结果,所以相撞事故是导致人员伤亡的近因,因车辆相撞时原告在车上,故原告应被视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被告提出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交强险进行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用保险近因原则完整并恰当地阐述了二轮摩托车乘员与第三者的转化问题。  2.本车驾驶员受伤能否成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  由于本案被保险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驾驶,二审法院根据保险公司应对无证驾驶人员造成的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在其垫付了赔偿款后,然后再向无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进行追偿,因本案受害人和致害人身份竞合,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垫付赔偿责任。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本案被保险摩托车驾驶员属于有证驾驶,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由于本案二审判决时间是在日,而最高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仍未出台,按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之规定,无论被保险摩托车驾驶员是否无证驾驶,交强险均无需赔偿,理由就是本车驾驶员对保险车辆具有控制力,根据侵权法原理,其不能成为本车交强险的理赔对象。  3.电线杆所有者和道路管理者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审法院对电线杆所有者和道路管理者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改为按份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所有者和管理者并非共同侵权,因此应该按照过错责任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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