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县事业单位能退休但退不了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何时下文?何时办理手续?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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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该准备什么?有哪些规定?什么时候可以办理手续以及年龄上有什么要求?
  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该准备什么?对于退休有哪些规定?什么时候可以办理手续以及年龄上有什么要求等,下面我们为大家一一进行解答。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年龄以月满为准,也就是说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是生日当月,生日次月开始享受待遇。比如,一个男职工今年60岁,生日在二月份,那么办理退休手续时间应该是在当月,次月就可以领取金了。
  问:由谁办理退休手续呢?
  答:参保人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职工,另一种是个人缴费人员。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用人单位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个人缴费人员可以由本人向其保管档案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也就是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存档机构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问: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参保人员应该做什么准备?
  答: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在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前,告知职工本人。我们建议职工本人要做三件事:一是快到退休年龄时,主动询问单位的经办人员;二是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到就近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在自助查询机上打印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核对缴费情况有没有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三是可以找单位经办人员,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进行核对。建议个人参保人员也要到就近的区县社保分中心打印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
  问: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首先,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到社保分中心打印《缴费情况单》。再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将经审批后的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填报《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登记、变更申报名册》、《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相关信息采集表》。最后由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按规定时间到社保分中心领取养老金专用卡或者由单位或存档机构将卡发给参保人员本人。
  问: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办理时间是每月26日至次月的4日。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就可以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了。
  问:领取养老金的银行都有哪些家?
  答:目前,天津市代发银行有7家,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银行、农商银行、中信银行。代发网点共3000多个。参保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20号发放养老金。参保人员根据个人情况,每月就近到银行领取。
  为方便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自2012年12月起,社保中心对持有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社保卡的,并在12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采用社保卡发放养老金。无需再开立养老金专用卡。今后,新退休的参保人员将逐步采取这种方式发放养老金。提醒即将退休的参保人员,可以持本人的社保卡和身份证,到社保卡开户银行激活金融功能。
  在此也提醒广大参保人员每月领取养老金时,尽量不要集中20号当天去取,可以过一两天时间再去,千万别扎堆,也省去不少排队等候的时间。而且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养老金专用卡,防止丢失和损坏。一旦丢失,可以携带有效证件到开户银行进行挂失补办,以免影响养老金的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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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31日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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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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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退休审批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及时为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是保证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更替,畅通干部职工队伍“出口”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县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审批在总体上是比较规范和正常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个别单位没有及时为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二是部分同志的出生日期,在人事档案中有多种记载或者身份证与人事档案记载不一致。这些问题的存在引发了一些矛盾,给退休工作的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退休审批权限
&&&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退休审批手续由县委组织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退休审批手续由县人事局办理。
&&& 二、退休的条件
(一)公务员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经州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30年的;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州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州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州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州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
&&&&&4、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 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经州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三、退休审批的程序
凡到达国家规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或经伤病残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一)正常退休审批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单位向县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上报审批材料。包括:单位申请;单位填写并签署意见的《干部(工人)退休审批报告表》(一式二份);
2、县事局工资福利股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签。
&&&& 3、下达退休通知,办理退休手续。
(二)提前病退审批
&&&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盖章,经州伤病残鉴定员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批准提前病退。
&& &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不需本人申请,在其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单位通知本人,并在其到达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退休手续,从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纳入退休人员管理。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批准退休后到社保部门核算养老金。
&&& 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第二条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重申认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和出生时间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02〕60号)规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和出生时间,本人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早期填写的自传、简历、入党志愿书、干审结论和已经组织认可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和出生时间为主要依据”。各单位对到达退休年龄人员档案中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都要按照以上规定认定出生日期,情况复杂的要在其到达退休年龄的前3至6个月进行出生日期认定。
吉木萨尔县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号& 日)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这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业作出了宝贵贡献。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也是光荣的。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安排。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安排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七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 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对于其他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对于其他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党委的组织部门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办法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休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退休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人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国发[2006]22号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国发[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 &&&&&&&&&&&&&&&&&&&&&&&&&&&&
国务院  &&&&&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的工资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截至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及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自日起实施。  五、组织领导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改善工资基金管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和《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计划、人员计划、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合理增长,实现消费基金宏观控制,保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总量与国民经济总量相协调。&&&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分工,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并纳入人事计划管理运行轨道。各级人事部门要与各级组织部、编办、计委、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工资基金的审查和监督。各级专业银行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严格履行国家和自治区赋予的职责,认真监督和稽核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 第四条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实行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全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工资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上述原则,负责地(州、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工资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
第二章 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 第五条m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范围、职工人数范围、工资总额组成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文件、国统字[1994]37号文件及有关的规定划定。&&& 一、单位范围&&& 单位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和各级机关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中央驻疆单位。&&& 二、职工人数范围&&& 职工人数范围,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具体包括:&&& 1、正式职工:是指经组织、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为正式职工的人员。包括编制内试用期间的、临时借到其他单位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合同制职工:是指在人员计划以内,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通过考试考核招录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3、临时职工:是指在单位编制内根据人员计划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临时的人员,包括从事季节性、临时性生产和服务,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上人员均应在规定编制定员内,对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的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4、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是指从机关、事业单位中已正式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包括在职工人数范围内:&&& 1、实行个人承包经营不再由国家支付工资的人员。&&& 2、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已由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3、经领导批准停薪留职、停发工资自费上学,以及其他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的人员。&&& 4、超编单位在编制定员和人员计划以上,使用的临时性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和代课教师等)。&&& 三、工资总额组成范围&&& (一)在职正式职工的工资总额&&&&&&1、职工基本工资及构成&&&&&(1)公务员及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构成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2)机关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类。技术工人执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执行岗位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第一类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构成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津贴两部分);&&&&&&第二类地质、测绘和交通、水产等事业单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工资构成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岗位津贴两个部分);&&&&&&第三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执行艺术结构工资(工资构成为艺术专业职务工资、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三部分);&&&&&&第四类体育运动员执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工资构成为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奖金三部分);&&&&&&第五类金融单位执行行员等级工资制(工资构成为行员等级工资、责任目标津贴两部分)。&&&&&(4)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员等级工资制,工资由职员职务工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组成。&&&&&(5)事业单位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类。技术工人执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构成为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两部分;普通工人执行等级工资制,工资构成为等级工资、津贴两部分。&&&&&&(6)新参加工作职工执行试用期工资或学徒、熟练期待遇。&&& &以上均另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作为地区艰苦津贴。&&&&&&&2、津贴、补贴&&&&&&(1)知识、技术性津贴包括:知识分子浮动、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特级教师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2)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教、护龄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农、林、水、牧、渔一线科技人员岗位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作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工作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法院、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县、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税务政收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信访接待人员的信访津贴,机要密码通信人员岗位补贴等。&&&&&(3)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麻疯病防治、精神病、传染病工作岗位津贴,林业系统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3、奖金&&&&&&(1)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2)安全奖和燃料、原材料节约奖。&&&&&&(3)兼课与超课时酬金等。&&& (二)临时工和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总额&&& 按规定发给临时工和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 (三)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工资总额&&&& 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工资总额不包括下列各项:&&&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支付给运动员的名次奖、运动水平奖、破纪录奖、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交通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住房津贴、补贴、洗理费等。&&& &3 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4、稿费、外出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5、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7、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费。&&& &第六条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干包干的单位,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按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和下达的人员、工资总额计划,并作为包干限额指标。第七条 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下,按照人事部、财政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人计发[1995]51号)和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人计发[1995]51号文件的通知》文件及有关规定批准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核定效益工资,并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三章 工资基金管理和报批
&&& 第八条 自治区下达的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和年度人员、工资总额计划,是各地、州、市和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制定人员、工资总额计划和进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依据。各地、州、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在接到自治区下达的人员、工资总额计划后,要尽快将计划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 第九条 基层单位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人员计划、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分季、分月的人员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上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按要求列入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各基层单位每季度分月提取的工资总额合计数,不得超过本季度计划使用数。否则,银行一律拒付。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如有节余,可结转到下季度使用,但不允许提前支取下季度的工资基金。&&& 第十条 列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的基层单位,只能在本单位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所有用于工资性支出的资金必须存储在工资基金专户中,并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月支取职工工资,同时对上级下达给单位的人员计划、工资总额计划和基层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以及每次支取的工资要逐项登记,没有开设工资基金专户的单位,应经财政审核后到政府人事部门和银行办理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工效挂钩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上年结存包干工资或新增效益工资一律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并计入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各单位列入工资总额的奖金发放必须在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中核发。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税部分,要按照“先纳税,后发奖金”的规定执行,持纳税凭证到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调整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季度进行审批,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每季度规定的时间内,将按规定填好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先送到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经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持《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所在地规定的开户银行提取当月工资基金,开户银行应按照规定办理工资基金提取手续。&&& (二)每年年初在自治区人员、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为便于工资基金管理,各主管部门可按上年度年末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不合理部份,增加合理部份,先行核定其所属基层单位第一季度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送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国家和自治区人员、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再重新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增减职工、职务职数变动等原因,需要对职工计划、工资计划做增减变动时,应先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申报表》,并按下列审批工资基金的原则规定办理工资基金的审批手续。&&& 1、机关、事业单位增加职工应在编制定员和人员计划内按照进人的有关规定和工资基金审批程序进行。&& &&& 2、按国家、自治区、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必须在单位增人计划之内,并同时待有关部门的分配计划、派遣证或报到证(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还须持有进入机关资格证,面试、考核、体检合格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手续。&&& 3、按规定调动,招收和录(聘)用人员,应凭组织、人事部门的调令或招收、录(聘)用计划和通知,办理增人增资手续。&&& 4、招收合同制工人和接收部队退伍军人、技工学校毕业生,应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下达的招工、增人计划和劳动等有关部门办理的考核或分配手续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手续。&&& 5、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人员(含临时工,临时人员要占编制人数和职工计划),要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部门下达人员计划后,与个人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合同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实行一年一清制度,并办理增人增资手续。&&& 6、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下达的各级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数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整、任命、提升(聘任)职务需增减工资的,应持下达的职务指数文件、岗位职数手册和职务任免(聘任)批复,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增减手续。&&&&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和按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发给职工津贴、补贴需增加工资基金的,应出具调整工资和增加津贴、补贴文件以及政府工资部门批准下达的专项增资方案复印件,报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满编、超编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应先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编制追加手续或核准人数后,再持分配计划和报到证(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还需持有进入党政机关资格证,面试、考核、体检合格证明),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增人、增资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由于编制变动需要增、减职工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在调整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后,方可调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隶属关系发生变动的单位,其职工人数、职务职数、工资总额需进行增、减变动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加班工资发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可以补休的规定,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加班原则上不核增工资。对实行企业化管理、有生产任务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节假、公休日确需加班而后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事先提出计划,写明加班事由、人数、加班工资额,报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工资基金汇总上报制度。自治区区级各基层单位每季度末要将本季度通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实际支付的工资额累计数,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务必于每年的7月5日和第二年1月5日前将包括基层单位在内的上半年、下半年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按开支单位和附表一、二、三的要求汇总上报自治区人事厅计划录用处一式二份。各地、州、市下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如何上报地区,由各地、州、市自行规定。但各地、州、市必须于每年的7月15日和每二年的1月15日前将上半年、下半年的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按地(州、市)直属单位、县(市)、乡和附表一、二、三的要求(具体要求同上)上报自治区人事厅计划录用处一式二份,抄报自治区财政厅一份。&&& 第二十条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的管理体制,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审批;自治区驻各地、州、市、县(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其中,驻乌鲁木齐地区的,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审批;驻地、州、市、县(市)的,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自治区和中央驻疆各主管部门每年应将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计划及时分解下达到各基层单位,并抄送基层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开户行。&&&
第四章 工资基金手册的使用管理
&&&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事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根据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结合新疆实际修改印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职工计划、工资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的特点设计的。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使用管理,是加强自治区工资基金管理,控制职工增长和财政支出的基本、有效手段。为此:&&& 1、全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必须统一使用自治区人事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统一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本《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不得翻印和复印,基层单位必须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开户银行支取工资。凭其他手册支取工资的,开户银行应一律拒付。&&& 2、各级人事部门、银行和基层单位,要按《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使用要求,认真履行各种审批手续。&&& 3、要充分利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工资基金使用和登记,加强对基层单位编制、职工人数计划、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监督、检查,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和人事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4、为加强对基层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每半年持《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编制数。未经批准,人事部门不予审批工资。&&& 第二十二条;《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系基层单位支取工资的凭证,由所在地人事部门核发,各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涂改。&&&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资基金管理规定,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政策之外自行决定增加人员和工资,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自行增加人员和工资的,除核减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外,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参照执行,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过去有关工资基金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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