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扶持政策资金项目能否先建后补需要招标吗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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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积极探索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先建后补”管理模式
  江苏省财政厅
  2009年,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取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有偿投入,改有偿无偿相结合为财政无偿补助。面对产业化经营项目政策调整的新情况,我们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座谈讨论并上报国家农发办批准,决定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试行“先建后补”。下面将我省试行“先建后补”的认识、做法、体会汇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先建后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先建后补”是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在2009年5月召开的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上,回良玉副总理的讲话和谢部长的报告都指出:要探索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方式。我们认真传达学习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精神实质。我们分析认为“先建后补”和“以奖代补”的共同点是补,“先建后补”强调的是建设内容和过程,“以奖代补”强调的是建设成果和绩效。我们选择“先建后补”的模式更加符合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生产能力建设和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
  (二)“先建后补”是适应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综合开发领域新形势的必然要求。产业化经营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农业产业升级的强大动力,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经营性的经济组织,具有生产、经营、投资功能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他们承担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必然是补助项目。我们分析认为,事前补助不合理,事中补助太繁琐,事后补助最科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化经营项目由企业唱主角、政府扶持和推动,是顺应市场经济规则的必然选择,是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客观要求。
  (三)“先建后补”是保证自筹资金到位和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是财政支农的专项资金,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是财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对象是经营实体,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投入应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确保企业自筹资金按规定比例到位,这样才能体现财政资金补助的合理性。如果引发矛盾也会影响农发队伍的安全。通过“先建后补”制度的完善,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是理想选择。试行“先建后补”的做法,主要是从制度层面上设置更加严格安全的保障措施。“先建后补”有利于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实践证明,企业为了获得财政资金的扶持,必须加快实施进度并提供完整的报账资料。我们正是通过“先建后补”促使企业加快建设、加快报账。
  (四)“先建后补”是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的有益探索。2009年之前,在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突出强调财政资金的到位率,而对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率缺乏实质性的手段。企业履行担保抵押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后财政借出有偿资金。企业获得有偿资金后不做项目或少做项目,财政难以监管。对产业化经营项目试行“先建后补”管理模式,吸引工商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其实质就是要提高项目实施的成功率,是对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的有益探索,通过不断总结完善,必将有力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二、合理制订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先建后补”报账规程
  (一)立项程序不变。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立项条件、扶持范围、申报程序、评审办法等均按照国家农发办发布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二)确定补助标准和范围。2009年国家农发办规定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40%,我省规定龙头企业承担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合作社不超过40%;2010年我省按国家农发办申报指南规定执行,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2011年国家农发办申报指南规定补助标准由各省自定,我们考虑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按2010年的标准执行。我省规定补助范围是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流动资金。项目建设总投资中不含劳务工资、土地流转及租赁费、化肥、农药、饲料、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办公设施等非生产性投资。项目单位从申报项目建议书之日起发生的属于该申报项目建设内容范围的支出可以纳入总投资核算范围。
  (三)强化项目竣工验收。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是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产业化经营项目不纳入统一招投标,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但必须建立项目台账,完整反映项目投资情况。我们要求项目单位认真做好项目竣工资料的归档,保证验收资料真实完整。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方案)、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以及项目建设支出凭据等相关资料。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由县级负责,市级复验,省级抽验。县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报省、市备案;市级要及时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由市级汇总复验情况报省级备案。
  (四)严格报账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经县级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报账时需提供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支出凭据等相关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在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报账时需提供验收材料、单项工程决算、项目建设支出凭据,由合作社负责人及5名以上社员签字的证明材料,经县级开发、财政部门审核后,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批文核定的补助金额,按不超过完工单项工程投资额的50%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整个项目竣工后,经县级开发、财政部门验收合格,项目单位需提交完整的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支出凭据、合作社相关人员签字等相关材料,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申请全额报账。
  项目单位申请报账所提供的项目建设支出凭据必须是原件,县级财政部门在有关票据的原件上加盖“财政已补助”印章后,复印存档,原件退还项目单位。报账票据日期可追溯到项目立项年度1月1日。农业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均须在县级验收合格后,给项目单位拨付80%的财政补助资金;市级复验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财政补助资金。
  (五)允许调整变更。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须按项目计划管理权限执行。因市场或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至立项当年12月底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县级开发、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程序逐级提出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方案,项目变更、终止需重新选项的,原则上在本县范围内实行公开竞争选项,并按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履行立项程序。对不按规定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的,暂停该县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三、不断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先建后补”管理模式
  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试行“先建后补”三年来,取得显著成效。基层普遍反映“先建后补”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都显著加快,保证了自筹资金到位和财政资金安全,有力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财政部网站“财政新闻联播”2010年7月29日报道了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的成效。2012年,我们将根据国家农发办的安排,继续推进产业化经营项目“先建后补”管理模式,并从五个方面不断总结完善。
  (一)选准项目是“先建后补”的关键。认真做好立项前期工作,严格进行项目专家评审,选准项目,是推进“先建后补”的基础性工作。企业是项目实施主体,自身要加快投产达效,必然会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顺利完成审计和验收,尽快报账。如果立项把关不严,或者企业有套取财政资金的想法,那就干不好项目。项目批准后,若企业不愿干或无力干,最后必然导致调整变更。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前期的论证工作,选准项目,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加快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进度。
  (二)合理界定“先建后补”的时间。“先建后补”的“先”字,先到什么时间。我们的基本思路是“已建不补、不建不补、边建边补、先建后补”。也就是对已经建成的项目不予立项也不予补助;对经批准立项但不建设的不予补助;对合作社项目按单项工程完工后予以补助,纳入“先建后补”统一管理。对企业申报项目时发生的建设内容和支出,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核算范围。在实际执行中我们对申报项目时已开工或准备开工的建设项目优先立项,这类项目才能做到当年年底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实施比较顺利,才能加快验收和报账。
  (三)逐步规范合作社项目“先建后补”。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类型较多、差异较大。对合作社承担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我省目前采取的是单项工程完工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报账的模式,只对单项工程“先建后补”,对整体工程来说是“边建边补”。我省2011年检查验收的情况表明,“边建边补”不利于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不利于项目管理,不利于资金报账。下一步我们要深入基层,联系实际,集思广益,多听意见,认真研究合作社项目“先建后补”的问题,重点是加强合作社项目的前期考察论证工作,加强对合作社项目的投资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的审核,把合作社项目做真、做实、做到位,实施“先建后补”就能顺利推进。
  (四)正确认识项目的调整与变更。我省在“先建后补”方案中规定,对当年底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允许县级提出调整变更方案报省级批准,并且省级对县不采取惩罚性措施,允许调整也是保证资金安全和资金支出的需要。2009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有6个项目年底未开工建设。经县级申报,省级同意在本县范围内调整,新调整的6个项目报省级评审批准后执行。2010年仅有1个企业项目提出调整,2011年仅1个合作社项目提出调整。产业化经营项目以市场为导向,企业自身投入为主,因多种因素导致企业投资决策发生调整和变化是很正常的,不能因为项目发生调整而否定“先建后补”。相反,正是因为采取了“先建后补”的管理模式,使企业无法套取财政资金从而提出调整项目,可以有效保证项目实施到位,推动产业发展,是完全正确的。
  (五)适时扩大“先建后补”的适用范围。一是产业化经营的合作社项目逐步向完全意义的“先建后补”过渡。二是计划从2012年开始对部门项目中的产业化项目试行“先建后补”。三是积极探索土地治理中的合作社项目“先建后补”,这样就可省去招投标的环节,加快进度、节省成本、提高效益。从政策和制度层面上看,把土地治理项目中的合作社、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合作社、部门项目中的合作社,在管理和报账环节上统一起来是有必要的,对三类合作社项目统一试行“先建后补”是可行的。四是积极探索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先建后补”管理模式。主要是因为企业承担的土地治理项目纳入统一招投标在操作上有难度,允许企业自主实施,可以加快进度,提高效率。土地治理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经审计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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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文号】39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陕西省
【效力等级】地方法规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财办农发[2015]3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新形势要求,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和管理机制创新,简化管理程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工作效能,根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试行“先建后补”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财政厅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试行“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适应新形势要求,创新管理机制,简化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项目单位管理自主权,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发[2013]56号、《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细则》(陕财办农发[2012]36号)、《》(财发[2006]39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试行“先建后补”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先建后补”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先建设后补助”的资金补助管理方式,即项目单位按照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经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报账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先建后补”项目不再适用按进度报账拨付财政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先建后补”项目应在坚持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以《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年)》和《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年)》为依托,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以项目业主单位投入为主体,充分发挥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实行“自愿申报,审核审批,明确标准,合同管理,自主建设,竣工验收,中介审计,定额补助”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先建后补”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1.引导投入。项目业主为投入主体,财政补助资金体现政策导向,业主单位须有主动、自愿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鼓励加大投入,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质量。
  2.计划管理。实行“先建后补”的建设内容,必须在立项批复和计划安排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否则不予补助。
  3.目标考核。“先建后补”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必须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所规定的项目建设目标和标准,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农发管理部门须加强督查,委派专业监理进行监管。高标准农田项目业主单位采取招标方式开展建设。
适用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适用对象。“先建后补”适用农业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和高标准农田项目,原则上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项目单位申报实施。
  第六条
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先建后补”资金原则上只用于可核查的实体工程建设,优先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建设。
  1.基地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项目。必须坚持集中投入,规模开发的原则。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种植(养殖)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能够核实实物工程量的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最高实物工程实际投入资金的80%;不能核实实物工程量的,如土地平整、除杂、品改、清淤等,按亩均投资额计算补助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投入资金的20%;新建栏舍补助比例不高于栏舍建设投入资金的50%。
  2.加工及流通项目:新(扩)建厂房、仓库、购置加工、储藏、运输设备、环保设施及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等形成项目单位固定资产的建设内容,按形成固定资产投入的比例实行补助,其中龙头企业为50%,其它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70%。
  第七条
“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自愿申报、审核立项、自主建设、精准管理、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要求管理。
  1.自愿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当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项目。申报时应提交“先建后补”项目申请材料和实行“先建后补”模式建设的承诺书,明确自愿投入的资金额度以及保证如期完工等事项。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政府补助资金。
  2.审核立项。“先建后补”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县级农发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建立县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项目库。市(区)、县级农发机构要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金自筹能力和项目建设能力进行核实,并对拟建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保留项目建设前相关影像或图片资料;市级农发机构要对申报的“先建后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在同级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经审定批复县级机构并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备案。
  项目单位应在收到县级农发机构项目计划批复20天内,按照项目计划批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级农发机构审核。县级农发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级农发机构审批。市级农发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同时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备案。
  3.自主建设。县级农发机构要和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自主组织施工,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项目财务账和档案资料,完整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
  4.精准管理。项目建设由县农发、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可研及批复要求对项目建设地点精确定位和确定项目建设范围。并对项目建设原貌确定参照物拍照,留取资料。项目建设过程填写施工日志,按确定的参照物拍照,使影像资料和施工日志及监理日志相吻合、相印证,并作为各级验收的依据。
  5.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建设资料,包括工程预决算、项目财务账目、支出原始凭据、第三方审计报告、项目总结等,向县级农发机构提交验收申请,并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县级农发机构应在收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等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对项目投资额度进行核定,对项目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查验。验收完成后,县级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单位发出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验收报告要求验收组成员本人签名,农发机构领导签字,并加盖农发机构公章。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明确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以给予项目单位30日的整改期限,经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以下情况为验收不合格:项目建设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实施方案的;项目投资规模达不到计划要求90%的;项目单位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点,不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的;未按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使用补助资金的。
  6.信息公开。项目单位要设立公示牌,将项目建设情况在项目建设地点或办公地点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年度、建设内容、工程数量、项目总投入、财政补助投入等。
  第八条
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发[2013]41号)的相关规定,按权限报批。
  第九条
“先建后补”资金按照“日期追溯、先验后拨、结余留用”的要求管理。
  1.日期追溯。计算补助资金时,项目单位对项目的资金投入可以追溯到县级农发机构申报日。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申报日之前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发出日之后发生的支出,未经验收或超出期限建设的项目支出,均不得作为项目单位计算补助资金的投入额。
  2.先验后拨。竣工项目后,项目单位向县级农发机构申请验收,经县级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财政、农发部门申请报账,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的会计资料。县财政、农发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审核,如无正当理由,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报账资金的80%拨付项目单位;待市级复验通过后,将剩余20%报账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1)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账所提供的项目建设支出凭据必须是原件,财政局在原始凭证复印件上加盖“财政已补助”,复印件退回项目单位做账,原件留财政局存档。
  (2)申请财政补助的报账资金,必须出具正规的税务票据,建材和机器设备不得代开发票。项目单位用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的项目支出,按照据实、科学的原则,使用票据应合法合理。
  3.结余留用。“先建后补”项目结余资金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本县范围内重新选定项目,也可以用于本县次年的土地治理项目。结余资金不足30万元的(不含30万元),一律用于本县次年的土地治理项目。无论是重新申报“先建后补”项目,还是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均需按程序、依权限报市(区)、省农发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条
市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农发办负责解释。农发机构指各级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财政局、农发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项目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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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合作社项目资金“先建后补” 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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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合作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伊吾县将合作社项目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方式发放,即合作社获得各级项目后,由合作社根据项目批复先行实施项目,然后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再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合作社的一种支付方式。
截止目前,伊吾县已有110万元合作社项目资金已通过验收,拨付到合作社,有90万元项目任务已下达至合作社,正在等待合作社完成项目实施后,统一验收。
责任编辑: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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