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职工按国民经济部门统计的分类,可将城市人口分为哪些类型

广州统计信息网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2007年劳动综合统计和2008年定期报表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及时性,特制定劳动综合统计年报制度实施办法。
Ⅰ报表变动情况:
⑴我市将扩大工资统计范围,对未纳入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内(即非城镇单位)的城镇私营单位和乡镇企业开展工资统计。特制订《城镇私营单位、乡镇企业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具体要求见该制度。
Ⅱ统计调查方法及组织实施
1.组织实施:今年劳动统计年报和明年的定期报表的组织实施,继续实行超级汇总方式。基层单位劳动情况表的布置方式由各区、县级市统计局和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布置,都必须保证《劳动情况》(I102-l表)能全面覆盖劳动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范围的所有单位,做到不重不漏。&
2.调查方法:
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按照国家统计局及省统计局要求,仍采用全面调查。
3.在地统计工作:遵循在地统计的原则,广州地区中央、省、市单位(除国家安全部门以外)继续按在地统计过渡期实行统计报表“双轨制”报送的要求,有主管部门的中央属、省属、市属独立核算单位要向原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级市统计局报送年报和定期报表等统计资料;主管部门按原报送渠道报给广州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无主管部门的直报单位按在地原则向所在区、县级市统计局报送年报和定期报表的同时,也要按原报送渠道报给广州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区、县级市统计局按“在地统计”的原则报给广州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各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单位向所在区、县级市统计局报送年(季)劳动情况表(年报I102-1表,季报I202-1表)。
4.网上报送:
为加快统计自动化建设,提高年报和季报的采集、审核、查错速度和传输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要积极开展网上报送工作,实现劳动工资资料收集、传输和处理网络化。
5.数据处理
:劳动综合统计报表数据处理工作,是保证数据质量的关健环节。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要组织好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认真抓好劳动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今年的劳动统计年报和明年定期报表,必须采用计算机处理方式处理数据,数据处理程序由广州市统计局统一编制和培训。
Ⅲ上报时间及内容
2007年年报我市实行以定代年,即快报与年报结合在一起,不用报送第四季度快报,上报时间及内容如下:
1.综合单位:
(1) 2007年年报上报时间及内容:
2008年1月9日-1月14日到广州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送审(具体时间安排见附录八)。年报送审内容:
①计算机打印的按《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全套年报表(包括基层单位全部职工人数与工资一览表、基本单位名录库一览表);
②报送I102―1表数据库和《企业(单位)名录库》数据库磁盘(包括各区、县级市的基层库);文件名分别为
I102-1.DBF和
dwmlk.DBF;
③年报说明
。主要是本单位情况及与上年比较有哪些变化,如单位个数、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等情况及原因。
⑵2008年定期报表上报时间及内容:季末月份27日前。各单位在报送定期季报和数据软盘的同时,实行网上报送。季报报送内容:
① 计算机打印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I401表)和《
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I402表)
以及直报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一览表(I204表);
② 报送季报I202―1表数据库和《企业(单位)名录库》数据库磁盘(包括各区、县级市的基层库);文件名分别为
BfI202-1.DBF和
Bfmlk.DBF;
③季报说明。区、县级市统计局的季报说明要考核,其他各主管局根据本单位情况及与上年比较有哪些变化,如单位个数、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等情况及原因。人员变动与年报对比,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增长与同期对比。
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社年12表)
于2008年3月1日前由各区、县级市统计局报送软盘,基层报表由区、县级市统计局负责归档。
2.直报单位:
2008年1月9日前到广州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送审年报I102―1表,2007年定期报表I202―1表于季末月份25日前报送,(年报和季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一份按在地的原则交给所在区、县级市统计局)。年报说明(同上)。&&
&Ⅳ报表质量控制要求
1.劳动情况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口径范围要符合规定,各项指标要以劳动工资统计台帐为填报依据。
2、计量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填报。人数以“人”、金额以“千元”为单位,一律不留小数。
3.表内平衡关系要符合规定,相关指标的逻辑关系、与上年年报的趋势要合理。
4.平均工资指标要符合逻辑关系。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高于80000元的单位及职工人数增、减100人以上或增减人数在5%以上的单位必须附简要说明。
5.认真做好劳动统计年、季报主要数据质量评估工作。
各单位今年劳动统计年报数据及明年定期报表汇总后,主要数据要与人事、劳动、财务、计划等部门的有关数据核对、比较分析,查明原因,核实情况,确保数据质量,在报送年、季报表的同时,报送年、季报文字说明材料及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年报数据报出后须对本地区、本系统下属单位实行数据质量自检、互检和抽检,结合全面情况和检查工资现金的发放工作,于明年3月15日前向市统计局报送检查总结报告,切实做到依法统计,确保2007年劳动统计年报及2008年定期报表数据质量。
(二)主要指标解释
Ⅰ劳动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1.年末人数:
指填报单位年末的总人数。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在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生活费)的人数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这里包括以下6种人:(1)在岗职工;(2)不在岗职工;(3)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4)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5)民办教师;(6)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
注意:在年末人数中不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2.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劳动力)、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单位、股份制单位、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其他单位的职工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4.省外员工:
指户籍在广东省外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5.省内市外员工:
指户籍在广东省内,广州市辖区(包括两个县级市)外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指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在岗职工(包括临时职工、外来劳动力)和不在岗职工。
&7.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包括由单位派出学习、劳务及病(病假6个月内)、伤(工伤)、产假且仍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8.专业技术人员:
指在岗职工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前评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9.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划外用工。
&& &10.临时职工:
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11.其他从业人员:
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并包括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从事第二职业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1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指本单位聘用、留用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包括留用的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聘用的社会上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各类人员。
13.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不包括临时访问、讲学和以从事某一课题(或任务)进行短期(半年以内)研究或工作的人员。
1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长期病休职工(吃劳保人员)。
&& &15.内部退养职工: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16.长期病、休假人员:
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17.停薪留职人员:
指职工停止在原单位的工资关系而只保留其职务和工作关系,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其他活动、并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人员。如经单位批准,自费上大学、出国探亲、自谋职业等人员。
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
1.月平均人数:
以报告期内每天拥有的人数相加除以报告期日历日天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新成立的单位要从实际开工之日起到月底每天拥有的人数相加除以日历日天数。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2.年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
其计算公式是:年平均人数=
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人数之和/12
年平均人数=
报告年内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4&&&&&&&&&&&&&&&&&&&&&&&&&&
人数增减变动指标
1.本年增加人数
(1)从农村招收的人员:
指从户口在农村的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2)从城镇招收的人员:
指从城镇社会青年、失业人员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城镇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3)录用的退伍军人:
“录用的复员军人”和“录用的转业军人”统称为“录用的退伍军人”。
录用的复员军人:指从部队复员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的人员,包括参军前是职工或已办理了招工手续,服役后又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人员。不包括复员回农村参加生产后,又被城镇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这一部分人应计入“从农村招收的人员”人数中。
录用的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分配到各类单位直接录用或由职业介绍所介绍而录用的部队转业军官和干部。
(4)录用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包括以下两部分:
录用的大学毕业生:指从大学、专科学校及研究生院(部)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包括由学校推荐、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而录用的各类应届毕业生。
录用的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指从中等专科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后直接由单位录用的人员。
(5)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
指的是原无岗位的职工本年内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包括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同时也包括社会上的不在岗职工到本单位上岗工作。
(6)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调入: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
(7)其他增加入员:
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增加的人员。包括增加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
2.本年减少人数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现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
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在单位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统计到退休人员中,仍应统计为单位不在岗职工。但如已被社会统筹机构承认并发放退休费的提前退休人员,可计入本项中。
指职工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指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指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由单位办理除名手续的人员。
指按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以及由于其他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⑺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合同:
指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后,因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⑻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
是指年内新增加的不在岗职工,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的减少。
⑼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的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中的“死亡”指标,是指标指因各种原因死亡而发生的减员。
指除上述几类人员以外的各类减少的人员。包括减少的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劳动报酬指标
&1.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
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劳动力的报酬(生活费)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即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民办教师劳动报酬;兼职人员、借用外单位人员及从事第二职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其中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不包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
2.过节费:
指遇节假日各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人员的过节费用,是全年劳动报酬总额的其中数,同时应分别统计在“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中。这个指标原来在工资总额外统计,为与国家统计局保持一致,进行了指标口径调整,统一调整在各类人员的劳动报酬中。
3.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过节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等以及由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房租水电费等。但单位应缴纳的各项保险基金不应统计在工资总额内。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4.计时标准工资:
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⑴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⑵机关新工资构成中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新工资构成中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运动员的体育基础津贴。
⑶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生活费)。
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
⑸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工资。
⑹凡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明确纳入基本工资(即计时工资)的各项物价补贴性质的补贴。
5.计件标准工资:
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照批准的计件单价和规定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应支付给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
6.计件超额工资:
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
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 &(2)节约奖:
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 &(3)劳动竞赛奖:
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节支奖励:
岗位责任奖励及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
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
①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遗返岗位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助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职务补贴等;
②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和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③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④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⑤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⑥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津贴等。
补贴包括:
对于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原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扣除冲销的各项补贴32.44元外保留归并的各项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肉菜补贴、粮差补贴、生活用煤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补贴等。包节假日的一次性补贴和“过节费”。
指在城镇住房改革中,对提高公房租金后发给个人的房改补贴。不包括发给个人的住房维修费,亦不包括单位发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其他工资:
包括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众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也包括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不在岗职工生活费:
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兼职人员、第二职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劳动报酬:
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在填报此项时,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
与“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指标相对应。指支付给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但不包括离退休费。
(五)职工平均工资:
指各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内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
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职工平均工资可分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不在岗职工平均生活费。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不在岗职工平均生活费=
报告期实际支付的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总额/报告期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16.单位发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个数”:
指期末实有的各级各类企、事业、机关独立核算的单位个数,包括期末已停产的单位。但农、林、牧、渔、水利业非独立核算单位以独立的业务单位计算单位数;教育事业以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计算单位数(即有一个学校成幼儿园算一个单位)。
统计从业资格证号:指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授权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认定并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号码。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以填报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号码。
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1.国有企业:
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
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国有控股:&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号文)精神,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可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两种。
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含50%和纯国有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该部分资料由各地从基本单位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01-2表)中的相关资料中汇总取得。
4.民营经济:
粤发[2003]4号文对民营经济作如下定义: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规定,暂定为股份合作制、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
5.股份合作制: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金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6.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其他联营企业是指除国有联营、集体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以外的联营企业
7.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8.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9.个体经济:
个体经济包括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企业。个体经营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人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规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企业。
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指标解释
本表按在地统计原则,按区、县级市统计局要求上报时间交给所在地统计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报表中仅指事业、企业单位中已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二十九个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基础上,将事业、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归并为: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含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人员,工艺美术人员,体育人员,艺术人员及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人员,共十七个专业技术职务类别。另外,为保持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口径的一致,广州市仍对海关人员列入统计范围。
表中未列出的计量检定人员按工程技术人员统计;民航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并入工程技术人员统计;专利技术人员按科研人员统计;法医技术人员按卫生技术人员统计;幼儿园的教师按小学教师统计;审计人员按会计人员统计;群众艺术馆(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统计;纺织品设计人员、服装设计人员按工艺美术人员统计。
现在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不一致的,按现在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的相应职务进行统计。如聘任职务或原职称是工程师,现在从事的是科研工作,则按助理研究员统计。
Ⅲ 广州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变动和岗位需求情况调查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调查表的填报规定
1.调查范围为广州市辖区内全部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其他各种类型单位及外地驻穗单位。(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由广州市工商局另外组织调查)
2.调查时间为2007年12月。
3.调查表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单位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填写。
4.本调查表中人员需求情况涉及人事、劳动两部分,干部、工人都包括在内,准备招用职位情况是预计2008年全年的。因此,填好本调查表需要单位负责人通盘考虑。
5.调查表中的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和各种代码可取自劳动情况表(I102-1表)的表头的有关关指标。
6.调查表的构成。本调查表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为必填项目,为D部分;第二部分有新增人员需求的单位填写,简称为Z部分。
7.填表方式。“&&&&&&
”由各单位填写,选择题在选中的数码上划圈。
二、调查表的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第一部分(D部分)填报要求
D1单位名称及规模
组织机构代码:要按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2.法人单位名称:即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详细名称。企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工商登记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上级批准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与企业(单位)的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D2.从业人员增减变动
1.2006年、2007年年底从业人员人数:
指2006年、2007年年末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人数取自劳动情况(I102-1表)。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民办教师;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本市非农业户口:
指在广州市辖区(包括两个县级市)
内城镇非农业户籍的从业人员。
3.本市农业户口:&
指广州市辖区(包括两个县级市)
内现仍保留农村户籍系的从业人员。
4.2007年1月至12月底从业人员新增和调入:
包括本单位从农村或城镇招收的人员;录用的退伍军人、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由本市或外省调入人员等。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指标,人员没有变动需补“0”
5.2007年1月至12月底从业人员减少和调出:
包括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开除、除名、辞退、终止、解除合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调出人员等。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指标,人员没有变动需补“0”。
D3.本单位现有技能人才数量:
高级技师(01):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02):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03):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04):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证书的人员。
(05):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初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证书的人员。
D4.本单位目前的经营状况:&
&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圈填,只能圈1项。
D5.对本行业2008年经济情况预计:
根据企业负责人对本行业的判断圈填,只能圈1项。
D6.. 2008年是否有新增人员需求:
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栏。有新增需求的圈 “1”,继续填D6。无需求的圈“2”,跳填至最末一行。
(二)第二部分(Z部分)填报要求
Z1. 2008年准备招用的职位类别及空缺数量:
是指贵单位职位空缺,并准备在2008年招聘以填补的空缺。
职位名称:
需用汉字填写,一个职位只填一栏,人数不限定。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招用情况填写,职位名称和职业代码可参考调查表表背面的“职位名称”和“职业代码”,如某单位要招用会计,职位名称为会计人员,职业代码为2
2.2008年准备招用:
在“&&&&&&
”里填人数。
所需的最低学历及对应届毕业生需求情况:
本栏1-3项人数之和=Z1中2008年准备招用人数。所有新增人员需求的单位均应填报本栏。“其中:应届毕业生”人数应少于或等于同等学历人数。
所需的职称情况:职称指已获得国家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职称或任职资格。如果准备招人,在职称栏为空项,那么职业技能则必须有数,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是两个系列(职称是干部系列,职业技能是工人系列),同一个职位职称与职业技能等级不同时存在(Z3+Z4=
Z1中2008年准备招用人数)。
所需的职业技能情况:获得经过劳动部门认定的技术等级证书。所有新增人员需求的单位均应填报Z3或Z4。
年龄要求:本栏1-3项人数之和=Z1中2008年准备招用人数。所有新增人员需求的单位均应填报本栏。
用工来源要求:按户口划分。本市包括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本栏1-3项人数之和=Z1中2008年准备招用人数。所有新增人员需求的单位均应填报本栏。
如果职位需求表一张不够填写,请在下一页继续填写。并请在右下角注明,本单位调查表共&&&&
张,本表为第&&&& 张。
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所有单位不得漏填。
联系人为填表人,联系电话为填表人联系电话。
(三)有关问题解答
1.有关从业人员统计的问题
(1)银行储蓄代办员、保险公司代办员及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应如何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人口与就业司和原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号,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应由金融保险单位统计为单位从业人员,其分组放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放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兼职人员可暂不统计。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则无论兼职或专职都应作为从业人员统计。
(2)兼职人员应如何统计?
答:国家统计局国统办定[1998]20号文件(《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中规定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在具体操作中,除在岗职工外,其余各类人员均应统计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兼职人员应由其档案关系所在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其兼职单位统计为其他从业人员。如其档案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其所在工作的单位都按其他从业人员统计。
(3)建筑公司使用的农民工应如何统计?
答:建筑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是由本单位直接组织生产并直接支付报酬的由本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②如果是使用的成建制的农民包工队,由包工队组织生产并直接支付报酬,本单位只对包工队按承包协议结算,则应由包工队(即其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统计,本单位不再统计。
(4)参军、吃劳保人员应如何统计?
答:参军的人员无论原单位是否仍发放工资,都不再统计。长期病休人员(吃劳保人员)应作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统计。
&& &(5)外地派驻本地机构和建设工程公司(队)人员及招用的本地人员应如何统计?
答:①外地派驻本地的办事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由派出地统计,但办事机构兴办的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在本地统计。
②外地派驻本地的建筑工程公司(队)应视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本地统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按属地原则,由法人单位统计。报法人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即由派出地统计)。
2.有关劳动报酬统计的问题
(1)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储蓄性保险及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如何统计?
答: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暂不作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商业性保险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因此应计入工资统计。
(2)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如何统计?
答: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统计。
(3)职工不休假补贴如何统计?
答:有些地区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一定的现金或补贴,其性质为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统计。
(4)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工资如何统计?
答: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的部分属劳动报酬性质,应计入工资统计。
(5)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差旅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答: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6)单位代扣代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是否应计入工资?
答: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7)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应如何统计?
答: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都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的工资。
(8)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应如何统计?
答:以工会的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9)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应如何统计?
答: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
(10)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答:由于各地房改政策不尽相同,应区别对待。如果该项补贴为专款专用应不作为工资统计。如由职工自行支配则应统计为工资。
(1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生活费应如何统计?
答:无论资金来源只要是通过企业发放的,都应统计在生活费中。
(12)讲课费如何统计?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职工工资总额统计的有关定义,劳动报酬和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或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因此,各单位发给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在岗职工的讲课费均应统计为劳动报酬或工资总额。
3.有关单位类别划分问题
(1)各级人民银行如何确定单位类别?
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机关,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银行均作企业处理。其行业划人“金融业”。
(2)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集团公司中公、检、法单位如何统计?
答: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集团公司中有关公、检、法单位,如铁路公安局、法院、海事法院等,应从企业集团公司剥离出来作为统计单位,其经济类型填“国有”;会计制度填“机关”;行业划分填“国家机关”。
(3)企业集团公司本部、企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如何划分?
答:企业集团公司本部应按其主营行业进行划分。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亦无产值的企业主管部门分为两种情况:
①主要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性公司(单位),其行业应填“企业管理机构”。
②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应按其主营行业进行划分。
(四)《社会从业人员情况》表的编制方法
辖区内城乡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城乡个体从业人员及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
1.社会从业人员:是指城乡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从业人员、城乡个体从业人员及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包括:
(1)在中央和地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工作的在岗职工、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民办教师,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籍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2)私营企业中的投资者和雇工;
(3)个体经济中的户主和雇工;
(4)农村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
社会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社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是指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以及城乡个体从业人员、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劳动收入(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收入按0.85比例折算成现金收入)。劳动报酬测算方法可参照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当地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测算。
1.社会从业人员总数。社会从业人员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劳动统计报表I301-1表中的“单位从业人员合计”;二是工商统计报表的私营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中“其中:城镇投资者人数,城镇雇工人数”和个体工商业户基本情况统计表中“城镇个体从业人员”;三是乡镇企业统计报表的乡镇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中“从业人员年末数”;四是农村统计报表“乡村劳动者”中从事第一产业的乡村劳动者。
2.国有单位从业人员。数据来源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国有单位从业人员”。
3.集体单位从业人员。集体单位从业人员主要由以下三部分人员组成:一是劳动统计报表I301-1表中的“集体从业人员合计”;二是乡镇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中从业人员年末数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集体企业从业人员”;三是农村统计报表“乡村劳动者”中从事第一产业的乡村劳动者。
4.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单位、港澳台投资单位从业人员。主要由劳动统计报表的其他经济单位从业人员中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单位、港澳台投资单位”从业人员指标,以及乡镇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中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单位、港澳台投资单位”从业人员指标组成。
5.私营企业、个体从业人员。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指标取自工商部门的私营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中“投资者人数”、“雇工人数”,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指标取自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业基本情况统计表中“从业人员期末数”。
6.其他从业人员。主要采用劳动统计报表的其他经济单位从业人员中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其他内资从业人员”指标,以及乡镇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中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其他内资从业人员”指标组成。
7.(1)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由劳动统计报表I301-1表中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农村统计报表“乡村劳动者”中从事第一产业的乡村劳动者、工商部门报表的私营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城镇投资者人数,城镇雇工人数和个体工商业基本情况统计表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城镇个体户等指标合并而成。
8.(2)采矿业、(3)制造业、(5)建筑业、(6)交通仓储和邮政业、(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批发和零售业、(9)住宿和餐饮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从业人员数据测算,原则上是由劳动统计报表I301-1表中的相应行业从业人员年末人数、乡镇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中的相应行业从业人员年末人数、工商局统计报表中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城镇个体户相应行业从业人员年末人数汇总合成。其中乡镇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中的“社会服务业从业人员”应归并“(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工商部门报表中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城镇个体户中“社会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信息咨询服务业从业人员”、“计算机应用服务业从业人员”应归并“(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旅馆业从业人员”应归并“(9)住宿和餐饮业”,“娱乐服务业从业人员”应归并“(18)教育行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理发及美容化妆业从业人员”、“沐浴业从业人员”、“日用品修理业从业人员”应归并“(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
9.(4)电力煤气水的生产供应业从业人员。由劳动统计报表I301-1表中的电力煤气水的生产供应业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中的相应行业从业人员年末人数汇总。
10.(10)金融业从业人员。由劳动统计报表I301-1表中的金融业从业人员、农村统计报表中的金融业从业人员合并而成。
11.(11)房地产业从业人员。由于乡镇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及工商部门报表中均无此行业分类,只能汇总劳动统计报表中I301-1表的“房地产业从业人员”。但由于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时“房地产业从业人员”数字比劳动报表数字要大许多,因此各区、县级市应结合基普数据对该行业数据进行测算。
12.(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从业人员由劳动统计报表I301-1表中的相应行业数据汇总。
13.(16)教育行业、(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由劳动统计报表I301-1表中相应行业从业人员、教育部门报表内有关指标、工商部门报表中的城镇私营企业及城镇个体户中“社会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
娱乐服务业从业人员”合并而成。
14.(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从业人员由劳动统计报表I301-1表中的相应行业取数,卫生部门报表内有关指标。
15.(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应包括:①劳动统计报表I301-1表中的相应行业从业人员数据,②各居委、村委会工作人员。
16.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取自劳动统计报表I301-2表中“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17.集体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将劳动统计报表I301-2表中“集体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乡镇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中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的“集体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以及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测算的“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农民的劳动报酬”合并而成。
18.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单位、港澳台投资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将劳动统计报表I301-2表中上述注册登记类型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乡镇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中上述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并而成
19.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参考本地区劳动统计报表I301-2表中内资企业从业人员的年平均劳动报酬进行测算。
20.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其他经济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参考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测算。同时参考(1)贸易餐饮业:①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财务状况表E103-1
E103-2,②批发零售贸易样本单位情况调查E108表;(2)制造业:①工业企业财务状况B103表,②目录抽样企业基层表N101表,③整群抽样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基层表N104表;(3)房地产开发业:①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汇总表H101-2表;⑷建筑业:
①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C202
表,②建筑业企业财务情况C103表、C203表。
21.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额有两种计算方法:⑴按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收入0.85比例折算成现金收入;⑵)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人数从T104表《农村住户人口与就业情况》的整半劳动力汇总数获得,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劳动者的人均劳动报酬从T304表《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与总支出》中收入减去支出的汇总数除以T104的汇总出来的整半劳动力人数获得,然后将人均劳动报酬乘以农村统计报表“乡村劳动者”中从事第一产业的乡村劳动者总人数便可得出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额。计算收入的方法:①在T304表的“工资性收入”中取“在本地企业劳动得到”下的“在第一产业劳动得到”;②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③家庭营业收入中的农、林、牧、渔业的收入;计算支出方法:①在总支出项下取家庭经营费用支出中的农、林、牧、渔业的支出数;②农业固定资产折旧;③税费支出项下的缴纳第一产业生产税、村提留和乡统筹)。劳动报酬测算方法还可参照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当地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测算。其他分行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数据可按各注册登记类型从业人员劳动报酬进行归并。
22.分行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数据可按各注册登记类型从业人员劳动报酬进行归并。
1.在社会从业人员计算过程中,工商部门报表中的私营企业及个体从业人员和乡镇管理部门统计报表中的乡镇从业人员存在重复统计现象,各区、县级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消除重复计算社会从业人员问题。
各区、县级市在计算社会从业人员总数时应参照广东省第五次人口普查本地区就业人口数据。
3.对乡镇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及工商部门报表中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户从业人员中的“其他行业从业人员”指标,各单位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人员所属行业(主要是估算其中第三产业行业),并将这些人员分配到第三产业各行业中。
(五)民营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数据来源
1.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情况数据按以下2种情况进行取数:
⑴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取自于工商统计年报、季报表中的城镇部分。
⑵乡村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取自于乡镇企业统计年报表,季度数据通过推算取得。
2.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数据按以下2种情况进行取数:
⑴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劳动报酬采取估算、推算等方式进行测算,或采取抽样调查进行推算。
⑵乡村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取自现行乡镇企业统计年报表。季度数通过推算取得。
(六)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表甲栏分组目录
其中:国有控股
Ⅰ.国有单位合计
一、按隶属关系分组
2.省、自治区、直辖市
4.县及县以下
二、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
&&&&&&其中:地&&&
&&&&&&其中:地&&&
&&&&&&其中:地&&&
三、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农、林、牧、渔业
&&& 1.农&&&
&&& 2.林&&&
&&& 4.渔&&&
&&& 5.农、林、牧、渔服务业
&&&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5.非金属矿采选业&
&& &6.其他采矿业&
&&& 1.农副食品加工业
&&& 2.食品制造业
&&& 3.饮料制造业
&&& 4.烟草制品业
&&& 5.纺织业
&&& 6.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 7.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 8.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9.家具制造业
10.造纸及纸制品业
11.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2.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3.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5.医药制造业
16.化学纤维制造业
& 17.橡胶制品业
& 18.塑料制品业
1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2.金属制品业
& 23.通用设备制造业
& 24.专用设备制造业
2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6.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2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29.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0.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 2.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3.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 2.建筑安装业
3.建筑装饰业
4.其他建筑业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铁路运输业
&&& 2.道路运输业
&&& 3.城市公共交通业
&&& 4.水上运输业
&&& 5.航空运输业
&&& 6.管道运输业
&&& 7.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 9.邮政业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1.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2.计算机服务业
(八)批发和零售业
&&& 1.批发业
&&& 2.零售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 &1.住宿业
(十)金融业
4.其他金融活动
(十一)房地产业
&& &&&其中:1.房地产开发经营
&&&&&&&&2.物业管理
&&3.房地产中介服务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研究与试验发展
&(1)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2)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
&(3)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4)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 (5)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2.专业技术服务业
&&&&&其中:
(1)气象服务
(2)地震服务
&&&&&&&&&&&& (3)海洋服务
&&&&&&&&&&&& (4)测绘服务
&&&&&&&&&&&& (5)技术检测
&&&&&&&&&&&& (6)环境监测
&&&&&&&&(7)工程技术与规化管理
3.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4.地质勘查业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水利管理业
2.环境管理业
3.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居民服务业
2.其他服务业
(十六)教育
其中:1.初等教育
&&&&&&&&&&&& 2.中等教育
&&&&&&&&&&&& 3.高等教育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社会保障业
3.社会福利业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新闻出版业
2.广播、电影、电视和音像业
3.文化艺术业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其中:(1)中国共产党机关
&&&&&&&&& && (2)国家机构
      &&
(3)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 (4)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Ⅱ、城镇集体单位合计
一、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
& &1.企&&&
&&&2.事&&&
&&&3.机&&&
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同国有单位)
Ⅲ、其他单位合计
一、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1.股份合作
其中:国有联营
3.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国有独资
4.股份有限公司
(二)港、澳、台商投资
(三)外商投资
二、按企业、事业分组
三、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同国有单位)
(七)《广州市城镇就业人员变动和新增就业岗位需求调查表》职位职位代码
注:职业应互不重复
(八)综合单位送审时间安排表
1.中央单位
1月9日(星期三)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2.省属单位
1月9日(星期三)
8:00―10:00
10:00―11:45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员委会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三茂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粤海进出口公司
省侨务办公室
省经协集团公司
省委办公厅管理处
省信息中心
省府机关服务处(办公厅)
省监狱管理局
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
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月11日(星期五)
8:00―10:00
10:00―5:30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南方日报社
广东省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粤海企业有限集团公司广州办事处
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广东联络部
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
省羊城晚报社
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省风险投资集团
广东省地质矿产局
广东有色地质勘查局
广东国际问题研究中心
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
广东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省珠江电影制片公司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白马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南方通信集团公司
3.市属单位
1月9日(星期三)
1月10日(星期四)
1月11日(星期五)
4.区、县级市单位
1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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