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承包合同范本地合同在我手别人能要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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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十年的承包合同土地一块让别人种着现象要回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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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十年的承包合同土地一块让别人种着现象要回可以吗
山东 潍坊 安丘市发表时间: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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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回,但是对方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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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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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不符合农村实际收藏
前天回老家参加了一个定婚仪式,所陪客人均是农民。席间,除了与定婚有关的客套话之外,议论最多的就是当前农村的土地问题。  对于大多数乡亲们来说,历来以农为生,土地是他们生存与希望的唯一资源。国家取消了农业税,使乡亲们松一口气的同时,也让几年来增了人口但得不到增加土地的农户产生不满。席上一个客人就属于这样的情形,在分地后,两个儿子相继结婚生子,但因有“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限制,两个媳妇及两个孩子都不能再分到土地,一家8口种着四口人的地。好歹这些来年轻人多在外面打工,对于土地也没有过于看重,但国家去消农业税后,他看到了种地的实惠,便想向村里要回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份,但村干部明确表示,其他事都好办,就是这事管不了。他不知关于土地调整问题本属于农业局负责管理,而误以为笔者是国土资源局的,便一定能帮他出个主意。但笔者只好苦笑了一下,也不能说出个所以然。也正是这个原因,才有了今天这篇文字。    当前,国家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内容是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农民把这个制度概括为“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一般认为,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给农民吃了定心丸,不亚于第二次土地**,催生了前所未有的生命力,使我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从低谷、停滞和贫穷困境中解脱出来,农业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农村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但是好境不长,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整,农村改革再次被逐步边缘化,早期政策带来的正面影响已逐渐消耗殆尽,一些不应出现的负面效应却逐步显露出来。    在农村,没有赶上首轮或二轮承包期而失去机会的农民,根据国家现有农村常住人口人人享有土地承包权的政策规定,要求乡村重新调整土地,以获得土地的承包权;而已拥有承包地的农民,则根据国家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极力反对重新调整土地。另外,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初期,不少地方实行所谓“两田制”。大部分作为承包地由农户承包,还有一小部分作为机动地由村集体统一发包。且承租期20年以上,实行零赋税后,一方面因土地增值,很多无地或人多地少的农户,要求村集体收回承包地分给他们;而那些已取得村机动承包地的农户,则根据国家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政策和合同法拒绝退地,双方时而擦枪走火。因政策引发的土地纠纷矛盾多有爆发,并闹得乡村不宁。  实践证明,“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不符合农村的实际。在过去,新增人口、结婚迁出、修桥占地、人口死亡等原因,往往采取“多的撤下来,少的添上去,死的人把地拿下来”的办法解决。但“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后,这些做法就受到限制。在不少地方已经导致土地占有不均衡的矛盾,有的农户人多地少,生存困难,而有的农户人少地多,自己种不了就包出去,纯收益。  当前国家重在建设和谐社会,强调以人为本,但按照现行土地政策,早生一年就有30年的土地权利,晚生一年就没有土地承包权利,这绝对不公平,更不是以人为本。因此,笔者以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或者允许村委会根据村里的实际情形对土地进行及时调整,或者是让多种地的人拿出钱来补偿给缺地人家。但不管哪一种办法,都需要国家在法律上认可。所以要求国家及时修改有关土地调整的法律,尽早避免人地矛盾在农村中的复杂化和尖锐化,消除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  山东省阳信县国土资源局 邱海昌
大侠,来看看嘛,我这可都是上等的宝贝。
有些道理。
绝对真理。不知国家怎么想的
国家想的比你多,谁都不想放弃既得利益。农村的问题远比你想的复杂,需从长计议。加快工业化进程,提高就业,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像华西村····
国家是把土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中,集约化发展。现在的农业太占用人力了,土地入股让少数人来种地,闲暇的人就是多出来的劳动力,现在中国劳动力缺了。再说现在的年轻人有几个能把地种好的??人均土地本来就不多,再分分?
我们只能议论…
你们目光太短见了,太简单了。国家想的比你们远得多的多,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土地长久不变都是利远远大于弊的。土地这块只能大局稳定,不能精细到个人。要变更一次土地,浪费费用何止万亿是非常不容易的,变更之后,谁家不死人,结婚,生男孩女孩,姑娘嫁人,难不成每年都要变更土地吗。国家以前就是这样折腾穷的。 你举得例子可以这么认为,他有两个儿子,但是再往下可能就是几个孙女,老人死了姑娘然后嫁出去就又平衡了。所以从长远大局来说。应该说越是长远越是公平。所以现在中央已经提出不仅要三十年不变,应当七十年。现在又延长到长久不变,即土地永包制。从大局和大趋势来看却是利国利民的。不能把暂时个人利益情感色彩带到大局上去的。当然也可以像一些别的办法,如农村自留地或开荒地对其地少人多户予以适当照顾等
我们这里在06年又动地了,说是5年一动,队里以前定的。到 今年又5年了。有地的都 说不动,就搬出了 30年不动的政策。可没地 的就苦了,5口人3口人的 地。不 够吃啊!既然30年不 动地,上一次动地算吗?要这样推算,上次算的话,今年该动地了 。要不算,上次动地是不是该要回。我们村的人。有的说要可人家不给。该怎么办?不 给还 不说,有地的还说你去告啊 。告你 也不赢,就是告也不害怕,和你耗到底。俺有人。那没人的话,是不是就没地方说理去了吗?我们的国家真的都是靠关系生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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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农*税,彻底剥夺了农民作为国*纳税人的对土地的发言权!
农民对土地耕种权的珍惜和保护,被利用土地拉升jdp的*商勾结的利益团体,轻易粗暴的的认定为:霸占白占!
进而进行强取豪夺,农民孤立无援。
农业*贴不单单*贴了农民,也是控制农产品价格的理由手段,保护了大多数也是社会财富绝对拥有者的消费者的利益。
农民应该缴纳合理的农*税!农民可以接受施舍、补贴,但不能失去对土地的发言权!
另: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应该是有法*效应的!任何一方的改变都可以视为毁约,其他附加条件都是浮云!
(原创)本人家有抵挡茉莉花,拒绝请喝茶。
看了你这贴让我想起了集结号中的那谁(当然我们不能和人家那精神层次相提并论)。国家?我(们)只是一介草民啊我只关心我,我的家亲人…然后…才是“大家”…我不想做集结中被丢弃的棋子…
说的种的4个人的地
打比方以前每人平均一亩,现在在给你分地
每人平均3分地,现在家家都人丁兴旺人还是
人数早不是最早分地的那么多人了, 现在工厂企业
宅基地 占这么多的地
没多少可分了
估计分完了还没有现在的多呢
好像说土地永久不变了啊
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有的人说越长远越公平,可眼前的问题是,土地严重不均匀,外嫁女权衡两个村的土地多少进行选择落户,没有新生儿的土地,有的户是5口人种着1口人的地,而有的户1口人种着5口人的地。现在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要求80%的土地补偿款发到承包户手中,虽说保障了群众的利益,可同样激化了本来就土地不均的矛盾,该怎样解决?或许30年换包太长而1年时间太短,折中一下,4—6年换包一次行不行?有的人说要变更一次土地,浪费费用何止万亿,不知道这个帐是如何算的?还有的人说农村问题没有你们想像的那么简单,难道就因为麻烦就不解决实际问题了?麻烦也只是问题的一种情况而不是推脱的一种理由吧?
而且必须是私下,要是明目张胆的讨论.............后果不堪设想
你超生,生了两个儿子,你高兴吧,。但地你多分给你
向你们这种上层社会的人哪知道基层的基本情况,别总是自以为....
我想在此问题上应该尊重群众意愿,我们社会的逐步发展,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其他方面,都是奔一个主题那就是希望越来越公平,越简单,越直接,越公正。没必要把简单的问题在搞复杂。
再者说,人生当中有几个三十年?况且国家又放开“单独二孩政策”,矛盾会越来越突出激化。
一看你也是个读书人,怎么不明事理,一个老农就把你糊弄过去了,你就站在老农的立场上分析问题,如果一个独生子女家庭反对土地重新分配,你怎么办,还有很多拆迁的,有土地占用的,有赔款的,太多了,你能考虑多那么多人?你加两个儿子,又有孙子,人家没有嘛,也不一定多土地,这站在一个很小的立场上看,变了又能怎么样?不麻烦吗?30年不变是维持稳定的基础,如果不是,你认为多少年呐?一年一变,还是10年一变,总有一些照顾不过来的,况且现在没有地也饿不死
土地30年不变 都是在扯淡 不知道那个人想的办法
农民靠的是什么? 是地
农民没有什么本事 收入很底 靠地还能增加点收入。不是你们有些人 月薪多少多少的 。 你们一个月的工资比农民种30年地还多把, 本身收入底 在30年不跟分地 只靠打个工 够花吗? 在说30年 这家能多几口人 ,这家能少几口人?
30年能要3口人种30亩地 也能要30口人种3亩,
你们说合适吗? 都一个村的为什么3口能有30亩地 , 30口只有3亩, 现在有人不种地2包出去 一年3口人能有3万 的收入 ,那30口人只有3千 ,这样以来 旧社会的地主很快就会产生。
农民什么是农民
一个人30年没有地 还能是农民吗? 要没有地你们能按城市户口待遇吗? 真不公平
打个工出个工伤还分城市和农村 ,城市的补偿比农村多的多
要是农民没有地你们按城市的补偿吗?城市的搬迁要比农村的钱多的多,公平吗 农民没有城市人的保障 在没有地 那么那些当官的简直要把农民弄死吗? 你们也想想出的政策对老农民好吗?
你把地卖了再分人家的地不是扯蛋吗
多少卖地的!!!!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耕地性质的发包方式有权利收回的,那样社会更乱。再说有人把地卖给他人了,再分怎么分?这些国家不知道吗?知道得很,睁只眼闭只眼罢了
说说发发唠嗑罢了,八几年分了地的上次没分成的队,现在都分不成,村里不支持,乡里不做主,县里不下命令,国家没文件,分嘛分,俩人种五人的地,一个人种六七个人的地,姑娘出嫁就剩一人了,地多的不让分,说没文件,咬住三十年不分地的文件,分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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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纠纷的三个误区
来源:房地产法 作者:z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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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三个误区 一、承包费数额标准问题 承包费数额标准问题是农村 土地承包 合同纠纷中最为普遍、也最为突出的问题,也多 一、承包费数额标准问题 承包费数额标准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最为普遍、也最为突出的问题,也多为纠纷形成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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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包费数额标准问题
  承包费数额标准问题是农村纠纷中最为普遍、也最为突出的问题,也多为纠纷形成的根源。在承包费的数额约定上,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一个具体的参照标准,难以有一个准确、恰当的把握。例如承包的荒地,承包前可以说没有什么收益,签合同时约定的承包费数额很低。但承包后,由于承包人进行了诸如建厂搞养殖业等投资经营,有了很大的收益,发包方便打破承包费数额的约定,单方擅自增加承包费,由此酿成纠纷。承包费应以什么标准确定?是以承包前的土地实际收益情况来衡量,还是应以承包后承包人的实际经营收益情况来确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双方也很少在合同中就此予以约定。往往表现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擅自提高承包费的数额,如果承包方不同意,发包方往往通过给承包方经营设置障碍诸如采取断电、停水等手段迫使承包方就范,使承包方处于两难的境地;如果同意增加承包费数额,担心发包方往往在这个问题上没有限度;如果不接受发包方增加承包费数额的意见,你知道。则又会面临承受不起经济损失的局面。承包费过低似不公平,而水涨船高没有限度,显然也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积极性。反过来说,如果承包方经营效益差乃至亏损,此种情形下承包费数额能否降低标准予以减交或免除?此类问题仍是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一个难以把握和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擅自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的处理问题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较为严重。承包方出于自己的私利,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经营,是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即村委会,是否有权就此收回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以维护集体利益?这是实务中颇为棘手的一个问题。我不知道。若因此收回其承包地,势必就剥夺了其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也使其失去了生活的依托,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所以,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发包方,应时刻对发包出去的土地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管,不能让土地承包经营人擅自、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从而有效维护集体利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合同的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违法合同和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三十年不变与进行必要调整的关系问题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对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的发包,一般是按照所在村委会土地的人均亩数和农户的人口数量实施发包的。但在土地的承包经营过程中,村委会土地的面积数量和农户的家庭人口处于一种动态的量变过程。如由于国家需要征用土地,使部分农户丧失了承包耕种的土地,但其并没有丧失对所在村委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因为征用土地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征用,看着。而不是对承包该土地农户的。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均享有获得的权利,相应地,由于土地被征用,一部分失去耕地的农户同样享有及时获得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用而形成土地面积的减少和一部分农户丧失土地的情况,就必然会涉及到土地的调整问题。
  同时,农户承包土地的亩数与其家庭人口数量直接相关,经过一段时间的过程,农户家庭人口会发生增减变化,在人地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以调剂余缺也似有必要。
  无论是土地被征用还是一段时间内农户家庭发生人口增减的变动,发包方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对发包土地进行调整是不可回避的。如果面对业已变化了的客观情况,机械地套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的规定而不进行及时的调整,势必会使一部分农户丧失耕地而无田可种。&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应当理解为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制度三十年不变,相应地,耕地的承包期亦为三十年。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和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就土地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为三十年。但不能就此机械地理解为:农户所承包的地块和所承包的亩数一包三十年不变。也就是说,不能排除在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村委会与农户就承包土地进行必要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所h地块和面积是特定的,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的耕地则是泛指的,是不特定的,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当然,进行调整并不是不分情况地随意调整,必须是在经由村民会议通过的情况下进行调整。这样,并不会因对土地进行调整而损害广大农户的利益。调整承包土地,必须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到手续完备,权属明确具体,没有&夹生饭&,不留后遗症,避免纠纷、矛盾和问题的滋生。并通过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确定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从而达到对承包土地进行有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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