楂找房产证划拨地土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地出售价格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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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收支情况时间:日09:41来源:财政部
原标题: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收支情况
  2015年,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房地产投资增速大幅回落,经济增速放缓,土地市场需求不足,全国土地出让收支规模出现“双降”。  一、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情况  2015年,全国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33657.73亿元,同比下降21.6%。其中,招拍挂和协议出让价款29820.20亿元,下降22.4%;补缴的土地价款1455.18亿元,下降23.0%;划拨土地收入1103.57 亿元,增长17.8%;出租土地等其他收入1278.78 亿元,下降24.4%。当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别为436.69 亿元和423.51亿元,同比下降33.4%和35.6%。  (一)土地出让收入呈现的主要特征。  1、前三季度持续下降,第四季度止跌回升。具体来看,前三季度分别下降34.6%、37.9%、26.0%,第4季度止跌回升,增长9.5%,原因是从一季度开始,面对“三期叠加”的局面,积极财政政策注重加力增效,稳健货币政策注重松紧适度,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稳定房地产发展政策,促使下半年房地产市场需求逐步释放,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由负转正,带动第4季度用地需求回暖。  2、个别地区逆势上扬,大多数省份降幅明显。分区域看,东部地区18797.99亿元,下降23.6%,占55.8%;中部地区8672.40亿元,下降17.3%,占25.8%;西部地区6187.34亿元,下降21.2%,占18.4%。分地区看,除深圳(36.9%)、西藏(1.8%)、厦门(1.2%)、甘肃(0.2%)4个地区同比增长外,其他32个地区均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大连(-56.4%)、宁波(-54.1%)、内蒙(-51.8%)3个地区降幅超过50%。深圳市土地出让收入增长较快,主要是该市经济增长强劲,房地产市场交易火爆,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地价持续偏高所致。  (二)土地出让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  1、土地市场需求不足。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 受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土地市场需求呈现不足状态。2015年,全国国有建设用地实际供应量为53.36万公顷,同比下降12.5%。其中,工矿仓储用地供应12.48万公顷,下降15.2%;房地产用地供应11.98万公顷,下降20.9%;基础设施等其他用地供应28.90万公顷,下降7.1%。  2、用地结构发生变化。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5年国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上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分类型看,工矿仓储用地、房地产用地和基础设施等其他用地分别占土地供应总量的23.4%、22.4%和54.2%,三类用地占比分别较上年下降0.8个、2.4个和提升3.2个百分点。由于基础设施用地价格较低,而房地产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价格较高,因此,当年用地类型结构的改变对于土地出让收入减收影响较大。分区域看,东、中、西部地区用地分别占供地总量的33.5%、27.3%和39.2%,与上年相比分别减少0.6个、1.0个和提升1.6个百分点,由于东、中部地价高于西部,因此,地区间用地结构改变也对土地出让收入减收产生了一定影响。  3、出让面积继续萎缩。在房地产高库存压力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置土地更加谨慎。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面积22.14万公顷,同比下降18.6%,与上年相比下滑3.1个百分点。其中,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分别下降24.7%和19.1%。全年土地出让合同成交价款2.98万亿元,同比下降10.6%。  4、地价增幅逐步趋缓。2015年4季度末,全国105个主要监测城市综合、商业、住宅和工业地价,分别为3633元/平方米、6729元/平方米、5484元/平方米和760元/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3.16%、2.70%、3.92%和2.38%,较一季度分别下降0.09个、0.52个、提升0.94个和下降1.24百分点。  二、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支出情况  受土地出让收入下降的影响,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支出33727.78亿元,同比下降18.5%。由于土地出让收入实行全额“收支两条线”管理,包含了须依法支付的征地拆迁等成本补偿性费用,因此,土地出让收入并不完全由政府支配,只有扣除成本补偿性费用后的土地出让收益,才是政府可用的财力。根据这个特性,土地出让支出可区分为成本性支出和非成本性支出(即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支出)两大部分。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支出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一)成本性支出占支出总额的比重略有下降。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支出中,用于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被征地农民、土地出让前期开发等成本性支出26844.59亿元,同比下降20.7%,占支出总额79.6%,占比下降2.2个百分点;用于城市建设、农业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非成本性支出6883.19亿元,同比下降8.6%,占支出总额20.4%,占比提升2.2个百分点。  (二)征地拆迁补偿和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占比有所提升。在成本性支出中,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和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17935.82亿元,占66.8%,占比提升1.7个百分点;用于土地开发支出6533.90亿元,占24.3%,占比下降3.0个百分点;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等其他支出2374.87亿元,占8.9%,占比提升1.3个百分点。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和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占比提升,主要是当年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同比增长28.0%。  (三)土地出让收益注重向农业农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倾斜。在非成本性支出中,用于农业农村支出2528.17亿元,占36.7%,占比提升1.1个百分点(其中,教育支出436.69亿元,增长16.2%);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823.49亿元,占12.0%,占比提升1.7个百分点(其中,棚户区改造支出308.54亿元,增长66.5%);用于城市建设支出3531.53亿元,占51.3%,占比下降2.8个百分点。上述支出结构的变化,体现了土地出让收益向农业农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倾斜的政策导向。  当前,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土地违法案件未得到彻底遏制,大多数违法用地未缴纳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土地市场化配置比例偏低,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等其他用地存在粗放利用现象,导致土地价值难以完全实现;一些地方仍存在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通过空转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和违规安排支出等问题,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下一步,应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打击力度,依法征收土地出让收入,避免土地出让收入流失。同时,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此外,应进一步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盘活土地出让收支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土地供应及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土地供应及收支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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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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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土房信箱[
发布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
来信内容:
划拨土地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按什么标准收取
本人有一套商品房在石油路地区,但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现将要出售此房,请问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费用是如何计算,什么标准?
办理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
办理结果:
肖先生:
渝土房信箱[号转来“划拨土地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按什么标准收取?”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为住房所有权人办理购房转移登记后,由住房所有权人自愿、单独申请办理住宅划拨调整为出让的,按住房所有权人提出办理出让手续申请时市政府公布执行的对应级别基准地价折算楼面地价的10%与申请出让的住宅用途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土地出让金。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建平 金永
  土地的划拨性质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仅是在办理过户前需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合同当事人缴纳相应的争议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据此主张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
  原告曹平、季花(乙方)与被告崔利斌、徐善琴(甲方)于日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天诚房产中介所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金沙镇花行桥新村20号楼202室(67.93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总售价为41.8万元。中介成交费由甲、乙双方各负担4000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乙方预付定金人民币2元,余款39.8万元,甲方2011年8月份交钥匙时,乙方款清后,双方即办理过户(交房前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结清)。房产证过户费、契税由乙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承担。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的赔偿金为总房价的20%。原告曹平于当日汇款2万元定金给被告,被告崔利斌于次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
  另查明,徐善琴未出面签订合同,合同上徐善琴的签字系由其丈夫崔利斌代签;出售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天诚中介负责人钱某证明,在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约定由原告负担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
  曹平、季花认为,划拨土地不应进入市场流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同时,本案徐善琴未在合同上签字,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遂起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房屋定金2万元。两被告在审理中不同意返还房屋定金,并要求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讼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仅是在办理过户前需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当事人缴纳相应的争议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故对原告诉称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现两被告始终愿意出售房屋,并无违约之情形。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通州法院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两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曹平、季花称划拨土地上房屋不应进入市场流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规定来看,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并非绝对禁止转让,只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即可转让。且曹平、季花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案涉土地为划拨土地,此后也未积极办理相应土地出让手续,故法院对曹平、季花该主张不予支持。崔利斌、徐善琴在原审审理中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应视为徐善琴对案涉合同予以追认,故法院对曹平、季花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南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夫妻一方签订售房协议及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关于夫妻一方签订协议出售共有住房的效力问题。本案中,被告夫妻一方为代表与两原告签订了售房协议,该协议是成立还是不成立,其效力如何确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原、被告经中介签订售房协议,原告支付对价,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故即使售房一方徐善琴不同意转让房屋,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告依法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况且,本案中,被告徐善琴并未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反而对崔利斌转让房屋的行为予以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后为有效。故本案原告方主张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效力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因而本案当事人约定转让房屋则该房屋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依法转让。由于该房屋所占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系被告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房地产转让时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获得批准后还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售房协议时未经过政府部门批准,那么是否影响到协议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仅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效力。本案中,两被告房屋所在小区土地使用权均为划拨取得,两被告转让房屋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仍为居住而使用房屋及土地,故不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且该小区未列入政府拆迁计划范围,政府不存在不予审批的理由。因此,两原告完全可以通过采取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方式取得原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所规范的是直接以土地使用权为合同标的的转让行为,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可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涉及规划变更,同时,划拨土地为无偿取得,故需政府审批前置。而当事人在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时约定将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概括转让,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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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有套房子准备转让房产证上写的是“土地:划拨” 这类跟土地出让有什么区别,需要什么另外的税费?
您的回答过短,请将答案描述得更清楚一些
按您所说的,您的房屋应该是房改房,主要是看那种性质的房改房:1、成本价的已购公房,现在涉及的税费:满五年唯一,只需要缴纳契税,满五年不唯一,需要缴纳个税,契税不满五年不唯一,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契税已购公房,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个没有多少钱,15.6 * 房本面积)备注:丰台区的已购公有住房,名下非唯一的房产,按1%征收个税2、优惠价或者是标准价的房改房:涉及税费包括个税、契税、营业税满五年唯一,只需要缴纳契税,土地出让金满五年不唯一,需要缴纳个税、契税、土地出让金不满五年不唯一,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契税土地出让金备注:土地出让金为:(居室面积 * 15.6 *7)这是为您做的一个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您要是还有什么别的需要咨询的,请及时电话联系,联系电话:,链家地产:过先奎
阿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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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为划拨和出让的本质区别在于,划拨地不用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而出让地则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买划拨地的房屋单纯从居住上来说,与出让地的房屋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但是涉及买卖或拆迁,从价值上来说,划拨地性质的房屋与出让地性质的房屋就有很大的差距了,建议还是购买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商品房
按您所说的,您的房屋应该是房改房,主要是看那种性质的房改房:
按您所说的,您的房屋应该是房改房,主要是看那种性质的房改房:1、成本价的已购公房,现在涉及的税费:满五年唯一,只需要缴纳契税,满五年不唯一,需要缴纳个税,契税不满五年不唯一,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契税已购公房,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个没有多少钱,15.6 * 房本面积)备注:丰台区的已购公有住房,名下非唯一的房产,按1%征收个税2、优惠价或者是标准价的房改房:涉及税费包括个税、契税、营业税满五年唯一,只需要缴纳契税,土地出让金满五年不唯一,需要缴纳个税、契税、土地出让金不满五年不唯一,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契税土地出让金备注:土地出让金为:(居室面积 * 15.6 *7)
(个税:现在的网签价格减去当时购房的网签价格的20%)(营业税:网签价格*5.6%)(契税:90米以下缴纳1%,90米以上140米以下缴纳1.5%,140米以上缴纳3%)满五年唯一,只需要缴纳契税,满五年不唯一,需要缴纳个税,契税不满五年不唯一,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契税已购公房,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个没有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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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现在的网签价格减去当时购房的网签价格的20%)(营业税:网签价格*5.6%)(契税:90米以下缴纳1%,90米以上140米以下缴纳1.5%,140米以上缴纳3%)满五年唯一,只需要缴纳契税,满五年不唯一,需要缴纳个税,契税不满五年不唯一,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契税已购公房,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个没有多少钱)
第1-10条,共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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