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西安市残疾人就业年审保障金年审怎么办理

2016年度徐州市区特困职工开始申报和年审-徐州市总工会-微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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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徐州市区特困职工开始申报和年审
阅读&10358&发表& 16:40:47
从现在至8月底,市总工会将进行特困职工的申报和年审工作。申报对象特困职工申报对象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中的困难职工;与用人单位有明确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在职职工(包括在城镇定居一年以上,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退休退职人员、失业人员(须是工会会员)。申报的特困职工须具有本市(包括县、市、区)户籍。纳入低保者不再办理特困职工证。?? &&申报条件一低收入职工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失业人员因有特殊原因未进入低保的。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558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30元。1&本人和家庭成员下岗失业(零就业),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就业意愿,但经个人努力仍未实现就业,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2&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但不超过低保标准30%的单亲家庭且有未成年子女,生活难以为继的。二大病致困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医保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当年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提供疾病证明及今年以来自付医药费数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的。2 家庭成员身患大病、重病、慢性病,且当年医疗总费用超过本年度家庭总收入2倍的。三特殊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但不超过低保标准30%,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非低保职工家庭:1 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2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和成年的未婚子女)因残疾或意外伤害失去劳动能力的。3 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拥有汽车、近年来高标准装修住房、有价证券买卖行为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不得申报特困职工。已享受居民“低保”待遇的困难职工家庭,不得重复申报特困职工。特困职工的申报、审批和建档申请:在职职工家庭符合特困职工家庭认定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其他特殊情况的职工可以向居住地街道(社区)工会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全面真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一审核基层工会要对照今年的申报条件,负责对申报人填写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身体健康状况、家庭住址、致困原因、是否已纳入低保、联系电话以及申报人在申报表上漏填的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补填有关内容并签署意见。二公示经基层工会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社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附家庭收入、子女上学、残疾、疾病证明等相关材料,经产业(系统)、开发区(园区)、街道(乡镇)工会向市、县(市、区)总工会申报。三审批基层工会申报的特困职工家庭材料,汇总上报区(局、公司)工会,区(局、公司)工会要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审核盖章,报市总工会审查确认后发证。上年度已脱贫的特困职工由区(局、公司)工会填写《徐州市2016年度特困职工脱贫登记表》。未脱贫者,严格按照新证程序办理且由区(局、公司)工会统一将原特困职工证收回,市总工会审核加盖年审章后生效。四建档市、县(市、区)总工会完成审批程序后,将特困职工家庭的审批情况逐级向下级工会反馈,并严格按照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执行,在10个工作日内建立纸质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特困职工证的申报、年审发证时间安排第一阶段,基层工会调查、公示、申报阶段,应在7月25日前完成。基层工会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通过调查要做到“五知”即:知家庭住址、知家庭状况、知困难原因、知救助需求、知进低保情况。对符合低保条件未能进入低保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弄清原因,详细了解该困难职工申报低保的时间、不予审批的理由(要附简要文字说明)。第二阶段,区(局、公司)工会审核阶段,对基层工会上报的特困职工申报表及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要认真负责地搞好复审工作。(困难职工有就业能力且三年仍未脱贫的,单位工会要入户调查,写出情况说明),应在8月5日前完成并报送市总工会。第三阶段,市总工会审核确认、发证阶段。市总工会在听取各区(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审核汇报及抽查合格的基础上,予以审核确认发证。特困职工年审发证工作应在8月30日前结束,逾期不予审核办理。特困职工申报应提供的材料1 个人申请报告。2&家庭《户口簿》全套(含首页和正面)复印件。3&职工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等,在职职工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出具个人工资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退休人员提供银行工资收入清单。4&家庭失业人员,应提供人保局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或失业救济金领取证明及享受期限的证明。5&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是否纳入低保证明(企业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是否为低保证明)。6&多子女家庭应提供计生部门核发的准生证。7&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应提供残疾人证明。8&在法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提供证明或医院的病情证明。9&夫妻离异的家庭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决书。10&患大病的职工或家庭成员应提供能说明病情的病例及医药费(提供疾病证明,2015年以下半以来自付医药费数额)单据的复印件。11&有子女上学的,应提供子女就学证明(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证明)。&市区特困职工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医疗方面市区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在爱心医院就医(也可由爱心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在市区各大医院就医),享受医保报销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每人每年不高于35000元,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金每人每年不高于1000元。&教育方面学校对市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全免,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就学的学费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住房保障方面经济实用房:享受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一年以上;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可享受优先购买经济实用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享受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一年以上;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家庭,可以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货币配租:享受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一年以上;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对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的特困职工家庭,按照1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最多补贴人口数为4人。物业:特困职工家庭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居住的,其物业收费减免50%。&自来水费用市自来水公司采取先交后返的方式,对市区特困职工家庭每季度减免15吨水费。&垃圾处理费用市城管局采取先交后返的方式,对市区特困职工家庭减免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48元/年。&有线电视费用市广播电视台对市区特困职工家庭,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及月使用费。&天然气费用对市区特困职工家庭实行优惠减免政策,每户每月免费使用管道天然气6立方米。市总工会帮扶救助在市总职工服务中心可申请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服务。享受92家爱心商家组成的特困职工爱心基地优惠减免服务,并可享受市总工会定期资金、物资救助。&长按二维码发现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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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第06版: 徐州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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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欠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徐州市各用人单位:&&根据徐采谈T(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受保障金征缴单位的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清欠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法缴纳该保障金是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我所特发公告,请尚未按规定缴纳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于号前按《缴款通知书》上载明数额及时到地税部门缴纳;逾期,我所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助保障金征缴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告知!&&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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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徐政发〔2015〕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促进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统筹推进城乡就业创业工作,推动扩大就业与提升质量并重、创业带动与促进就业并举,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最大限度激发全民创业潜力、释放创业活力。
&&&&&&(二)主要目标。初步建成统一规范和灵活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实现普惠均等,就业创业环境更加宽松和公平,形成彰显时代风貌,具有徐州特色的创业机制和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打造&创业徐州&的品牌。到2020年,城镇新增就业达到4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调查失业率保持在稳定合理区间;扶持成功自主创业6万人,带动就业30万人以上;创建以&互联网+&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空间为一体的全新创业载体,遴选认定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 40个以上;技能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资源总量分别达90万人和28万人。
&&&&& (三)工作重点
&&&&&&& &&促进就业稳定增长。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的影响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高端延伸的同时,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提升企业吸纳就业能力,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徐州市国税局、徐州地税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 &&&积极推进大众创业。分类推进各类创业主体自主创业,重点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农村创业富民、引进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等计划,突出抓好创业能力提升、创业政策拓展、创业孵化推进和创业服务优化。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吸引和集聚高层次人才到徐州创新创业。统筹推进特色产业基地和科技产业园建设,把各类园区建成创新驱动发展的主阵地。加快推进中关村信息谷创新中心建设,构建黄淮区域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团市委)
&&&&&&& &&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大力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就业机会平等和就业服务共享。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提升精细化服务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二、突出创业带动就业
&&&&& (四)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逐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一照一码&。优化登记方式,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优化工商注册流程,实现网上办理名称核准、网上预审登记、网上核准登记,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在大幅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徐州市国税局、徐州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编办、市法制办)
&&&&& (五)推进创业载体建设。加快以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为主的创业基地建设,开展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每年认定一批市级众创空间。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整合现有创业孵化建设补贴政策,着力扶持示范基地建设,争创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基地。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新引擎、新载体、新样板&的要求,利用辖区内现有的闲置楼宇或场地,至少建成1个不低于3000m2的&众创大厦&作为创业创新平台。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示范基地(重点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鼓励各类创业载体和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提供优质创业服务,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给予50%的补贴。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基地创业孵化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徐州市国税局、徐州地税局、团市委、市妇联)
&&&&& (六)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机制,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扩大创业投资规模。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和众创公益基金,增加资金的可获得性,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徐州市国税局、徐州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农委、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徐州银监局)
&&&&& (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市本级及各县(市)创业担保基金总额要在2-3年内增加到不低于3000万元和1000万元。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妇联)
&&&&& (八)落实创业创新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区)的初创企业,出园后生产经营正常的,2年内仍可减半享受各项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徐州市国税局、徐州地税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
&&&&& (九)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 &&创业培(实)训补贴。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大学生),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现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 &&创业培训师资补贴。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建市级创业培训师资库。经批准参加SYB、IYB、网络创业和创业咨询师等师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被评为SYB、IYB、网络创业讲师的,给予每人2000 元的补贴;被评为国家级SYB、IYB培训师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补贴。以上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只面向实际从业人员,取得相关证书(资质)后实际从业时间不得少于1年。&&
&&&&&&&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主体,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持证残疾人初次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主体,给予最高6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70%,第三年不低于6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含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的孵化基地),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对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1年内可给予每户每月200元的水、电、宽带接入等创业基本运营经费补贴。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招用5人(含5人)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招用5人以上及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 &&失业人员创业就业补贴。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资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对创业企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培训的,参照各地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且成功创业的,给予创业企业一次性补贴,其标准不超过其所招用人员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补贴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在金融机构首次贷款,可比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办法,给予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 &&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可以采取缓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劳动自立。对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3个月内保留原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4个月退出最低生活保障,退保后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十)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创业。鼓励城乡劳动者投身&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十一)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氛围。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就业培训体系。制定政府购买公共创业服务目录,科学合理确定购买项目和绩效标准,积极引入专业服务机构、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创业服务。每年举办市级综合性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对优秀项目予以奖励。健全完善创业项目库,对于入库1年内成功转化的项目,每年评选一批优秀项目,给予项目提供方5000元的奖励。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持续推进省级创业型城市和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 三、统筹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登记及就业创业服务,扎实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调查登记、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做到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两个100%&。对到苏北指定的县以下(不含县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学费补偿。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位,专门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由政府购买一批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对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补贴标准从2016年起提高到每人1500元。完善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对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就业见习计划的,给予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见习期为3&6个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的政策。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构建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残联)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各地要将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用人单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公益性岗位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徐州市国税局、徐州地税局、市残联)
&&&&&&&(十五)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全面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断创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模式,积极探索具有徐州特色的&城乡就业等值引领转移就业模式&(即城乡劳动者在从事产业、从业地域、从业环境、薪酬获取方式等存在客观差别的情况下,多改联动,多管齐下,逐步促进城乡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社会保障权利、收入水平与劳动强度或智力投入相关程度、就业政策匹配、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基本相当)。探索制定我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在原来&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劳动力&单一群体基础上适度扩大认定范围,给予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同的就业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研究制定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农村劳动保障协理、治安巡逻、辖区保洁保绿、助老助残、公用设施维护、村道养护、护林防火等岗位;农村公益性岗位纳入同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主要安排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将主要面向城镇劳动者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向农村和农民延伸,切实解决农民创业资金不足的瓶颈问题。大力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或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对农村劳动者&转移前、转移中、转移后&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尽快实现城乡岗位供求信息全市共享,市县镇村四级联动;深入落实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拓展和强化镇、村就业平台服务企业的功能,为企业和求职者搭建桥梁。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 (十六)做好退役军人的就业工作。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应提供一定比例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设立和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低于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徐州市国税局、徐州地税局、市编办)
&&&&& (十七)完善帮扶与救助的联动机制。加强就业创业帮扶与困难救助联动协调,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 (十八)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3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完善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正在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0.5%)的政策,在日到期后继续执行。用好用足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政策,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十九)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加大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创建一批创业创新示范县(市)、区,培育一批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 (二十)完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统一按对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补贴。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并由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
&&&&& (二十一)鼓励企业稳定用工。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工资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需要裁员的,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按事先制定的方案和帮扶计划,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稳定福利企业发展,制止随意关停福利企业、解雇残疾职工的行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人社局)
&&&&& 五、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 (二十二)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进一步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居民就业机会平等和就业服务共享,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精简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提升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推进就业服务专业化,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力量,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购买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形成社会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配备,人口8万人以下(含8万人)的镇所工作人员配置不少于3人,8万人以上的不少于4人;各行政村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每村至少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妇联)
&&&&& (二十三)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市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打造社会保障卡、门户网站、12333电话咨询系统、自助服务一体机、基层服务平台&五位一体&的公共服务信息化网络体系。优化就业信息服务手段,在各级就业服务场所推广配备电子化便民设施,提供网上就业办事服务,开通自助办理业务。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 (二十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力培育和发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实施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工程,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园区建设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完善和落实产业园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园区培育、孵化、展示、交易功能。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培育工程,壮大产业发展规模,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打造一批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鼓励新技术、新知识在人力资源服务中的运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综合载体,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向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妇联、市残联)&&&&&&
&&&&& (二十五)强化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调整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健全以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为主要评价依据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普惠同等的培训补贴。对参加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对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以及在大陆(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本地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台办、市外办、市残联)
&&&&& (二十六)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及时按规定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依托信息数据共享,推进《就业创业证》业务电子化办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 六、加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投入
&&&&& (二十七)保障资金投入。各地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相关资金,确保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资金落实到位。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市、县(市)区两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 (二十八)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成效进行科学、客观地评价,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资金的依据,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 (二十九)规范就业资金管理。加快建立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内控制度,进一步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在业务受理、审核、公示、拨付和监管等重点环节,做到岗位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推行补贴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逐步改进补贴审核方式,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形成数据共享、运行规范、延伸基层的资金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 (三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将创业、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好创业、就业工作专项规划,健全规划编制和评价体系,完善规划实施保障制度,形成系统、完整、科学的规划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形势稳定。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和督促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组织实施、政策制定和措施落实,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共青团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实施。(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三十一)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明确序时进度和责任分工,加大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要加大工作问责力度,对落实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三十二)加强就业创业统计监测工作。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近年来推行的就业动态监测制度,强化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实名制、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失业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努力防范和化解失业问题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风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残联)
&&&&& (三十三)加强舆论氛围引导营造。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就业创业这一主题,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有关决策部署、政策举措及其实践成效,以及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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