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举报可耕建房土地,城建不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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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财政下现摞荒房企抢地不开发致百姓无地可耕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作者:高煜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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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财政依赖下的摞荒之殇
&&政府卖地,房企抢地,百姓无地可耕
&&本报记者 高煜荣报道
&&素有中国经济增长&推动器&之称的房地产,最新公布的一季度业绩预报数据有点凄惨。沪深两市103家上市房企近日披露预报数据显示,受毛利率下滑等因素影响,55家公司业绩利润出现同比下滑或亏损,103家房企的合计净利润为79亿元,同比下降27%,环比出现70家企业利润降低。
&&房地产市场尚未来得及反应,各地政府便纷纷出手救市,先是南宁、长沙、无锡、杭州萧山区等地相继出台了松绑限购、下调购房入户标准等措施,继而天津滨海区、福州、郑州官方也放出消息,拟分类、分地区对购房政策进行调整。
&&政府这一举动,被媒体解读为地方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使然。而在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之下,也滋生了另外一种怪相,各地政府争先卖地,房企竞相抢地,抢完之后却又不急于开发,导致农田闲置摞荒,百姓无地可耕。
&&黄埠村的哀叹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这句话因王朔的同名小说而一度风靡于80年代。如今,在山东省昌乐县与寿光县交界处,一半是蔬菜满棚一半是垃圾如山的场景,再度演绎王朔描绘的&奇观&。
&&据当地村民介绍,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黄埠村与蔬菜之乡寿光紧密相邻,近年来当地群众受寿光的影响,都搞起了设施蔬菜的种植,并且随着大家对无公害蔬菜的认知,蔬菜批发价格也是一路走高,家里只要有个七八亩地,一年下来便能挣个10来万元。因此这个村庄也是当地有名的富裕村,几乎家家户户都修了新房,买了新车。
&&但是这样的好日子从2011年开始逐渐画上了句号。由于招商引资企业需要占地,黄埠村村民突然有一天被通知到村委会领土地补偿款,说耕地被占用了。一亩地连同大棚、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款共补偿5万元,土地面积的界定以棚内面积为准。
&&一份由黄埠村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内容显示:根据《英轩重工地块拆迁方案》双方签订如下协议,乙方签订协议,支取人口安置费20多万元。拆迁时间为日至10月25日。10月25日下午6:00由开发区组织统一验收,所有地面附着物必须清除干净。乙方未能在10月25日完成拆迁的户,甲方根据评估价格依法拆除。
&&令签订协议的村民没想到的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大棚被拆除之后,土地竟一直荒芜了下去,而有两三家坚持没有让拆除的住户,依旧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大棚,一年能挣十来万,这两年挣的钱基本上都赶上了大家拿到手的补偿款。
&&&早早的就不叫我们种了,他们征过去后就这么一直荒着,有的都荒了三年多了,西边荒的时间更长,有五年了。&该村一位李姓村民气愤地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抱怨。
&&而对于黄埠村村民反映的情况,昌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吕书记早有耳闻。他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称,由于上述问题都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上一任开发区主任刚刚调离这个工作岗位,而他今年年初刚刚上任,也没有什么可行的办法解决村民的诉求,但他今后会研究找到一个可行的方法,既能保证园区发展,又不让老百姓吃亏,未来不再让类似的事情发生。
&&摞荒背后的隐性利益
&&土地摞荒绝不仅仅是个案,在巨额隐性利益背后,土地闲置两年就无偿收回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4月,南京新街口商业街后面东铁管巷五个地块进入破土动工倒计时,官方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称,这里将建设成商业办公综合体和五星级酒店,并打造成南京的新地标。而上述地块,在此之前已经闲置达10年之久。
&&随后《每日经济新闻》发表文章称,上述地块虽然一直被闲置,但价格已水涨船高。据南京业内人士估算,该地块已由5.45亿元涨至22亿元,总价上涨超过16亿元。
&&而这种现象,在海南省也不鲜见。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最新公布的闲置土地名单显示,近80%以上的闲置土地为房地产企业所占,闲置时间从2年到10年以上的都有,其中也不乏知名房企。《央视财经》也曾报道称,有房企2000万元在海南拿地啥都不干净赚12个亿。
&&记者在海南采访期间也发现,海南省沿海岸线地块大多已&名花有主&,但如今,这些被圈数年的地块极大部分被荒草覆盖,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以联合开发的名义转让。海口市一知名国企更是一次性取得数千亩片区用地,并承接了该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期间由于海口市政府需要用地,再由企业划转部分地块还给政府,如此&土地流转&引起不小非议。
&&据日是《中国证券期货》报道,在河南商丘市的夏邑县,县农村信用社几年前拿到该县城北环西段南侧的300多亩地,但是因为不知道如何操作,闲置至今。据不完全统计,商丘市多地信用社、农商行已囤地千亩,动用资金达数亿。
&&如何彻底解决百姓的土地摞荒之殇,相关各方也在积极探索。江津市政府农办的一位工作人员撰文称,各级政府应该加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执法力度,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农业的宏观调控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使保护耕地、防止土地流失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对弃耕摞荒问题,可采取鼓励扶持等综合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发展规模经济,推进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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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住宅已经没有炒作空间时,公寓才存在机遇,但这显然并不包括苏州、南京在内的二线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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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考点] 行诉强制执行
[解析] 依《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对县城建局强制执行,因城建局为独立行政机关法人,其赔偿责任不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承担,故A项正确, BD项错误。至于C项,其法律依据在于《行诉解释》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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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多选题: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些人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A&审判人员某甲B&被害人某乙C&辩护人某丙D&翻译人某丁答案解析:第&2&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人看见山坡散放着一群羊。三人就把羊群赶到山的东面隐藏起来。并商量由丙某回家取钱作路费,将羊群运到外地销赃。丙某回家取了路费,顺便叫上丁某。丙某、丁某到隐藏羊群处与甲某、乙某会合一同将羊运到县城销售、分赃。后来经查证,该羊群是新疆建设兵团某连所有,他们在山的东面隐藏羊群处并未出某连的地界。丁某的行为属于?( & &)A&转移赃物罪B&盗窃罪共犯C&任意共同犯罪D&销赃罪答案解析:第&3&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是哪项?( )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B&严格遵守法律程序C&两审终审D&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答案解析: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城市居民可以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房吗
 城市居民是否可以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房子?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城市居民是否可以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不可以。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和国办发(1999)39号文件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农民集体土地的法律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农民集体土地确权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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