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标价签有规定吗新增十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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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其试行期间的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确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国家确认列入《规范》项目后,其价格管理权限按照鄂价费[2005]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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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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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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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转发《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部门文件-庄浪县物价局
庄浪县物价局
&网站公告:
? && ? && ? && ? && ? && ? &&
转发《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
&&& 庄浪县物价局
&&&&&&&&&&&&&&&&&&&&&&&&&&&&&&&&&&&&&&&&&&&&&&&&&&&&&&&&&&&&&&&&&&&&&&&&&&&&&&&&&&&&&&&&&&&&&&&&&&&&&&&&&&&&&&&&&&&&&&&&&&&&&&&&&&&&&&&&&&&&&&&&&&&&&&&&&文件
&&& 庄浪县卫生局&&&&
&&&& 庄物价〔2012〕45号
&&&&&&&&&&&&&
庄浪县物价局&& 庄浪县卫生局
关于转发平凉市物价局 平凉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县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 现将平凉市物价局、平凉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平市价〔2012〕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
&&&&& 平凉市物价局
&&&&&&&&&&&&&&&&&&&&&&&&&&&&&&&&&&&&&&&&&&&&&&&&&&&&&&&&&&&&&&&&&&&&&&&&&&&&&&&&&&&&&&&&&&&&&&&&&&&&&&&&&&&&&&&&&&&&&&&&&&&&&&&&&&&&&&&&&&&&&&&&&&&&&&&&&&&&&&&&&&&&& 文件
平凉市卫生局
平市价〔2012〕77号
平凉市物价局 平凉市卫生局
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市直各医疗机构,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35号)规定,针对目前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不断应用的实际,经研究审核,规范和新增了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请按附件1规定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请按附件2规定执行。
三、本次规范医疗服务项目72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7项。
四、各医疗机构的三四人间和五人间以上床位费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附件1、2规定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按《市物价局市卫生厅关于下发&平凉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市价〔号)文规定执行
在&项目内涵&中,&包括&后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附件1、2中除外内容的医用耗材允许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需要按医用耗材的实际进价向患者单独收费。使用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时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使用的原则,合理施治,合理用药。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必须在各诊疗科室公示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实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收取实际使用耗材的费用。
各县(区)物价、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次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制定和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的负担,严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乱加价乱收费。
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与此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自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一年,试行期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
&&&&&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 医疗& 价格& 通知
平凉市物价局&&&&&&&&&&&&&&&&&&&&&&&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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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现将《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社区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江省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关于改革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医疗项目规范》)规定执行,具体包括婴幼儿健康体检、儿童龋齿预防保健、家庭巡诊、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家庭病床(建床费、巡诊费)、出诊、建立健康档案、健康咨询、疾病健康教育等。
以上服务项目的价格授权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并考虑药品收益、社会承受能力、社区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项目规范》中规定的,除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项目规范》以外新增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群众需求及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状况制定试行价格,并上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备案;试行一年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重新确定价格管理权限。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暂按《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浙价费[2000]10号)执行。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价格实行价格备案公示制度。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政府指导价确定的具体执行价格,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行业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将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内容等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服务网点、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提高价格、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以诱导、强迫等手段使社区居民接受不适当服务的,要按各自的职权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浙江省物价局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5.0font-family:仿宋_GB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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