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他项权证登记文本

抵押流程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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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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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材料: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6.议价协议或评估报告(原件);
7.专门材料:
(1)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拔用地或集体用地的,应提交:
A.优先补交地价款的保证书(原件);
B.市政府或国土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原件);
C.属村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应提交村委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2)抵押人属公司、合伙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等企业的,应提交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3)抵押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4)抵押人属集体企业的,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5)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6)抵押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其对房地产抵押有决定权的组织机构组成的证明文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二)责任科室:房地产抵押登记科。
(三)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四)发文类型:房地产他项权证。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是指:
(1)属中国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贴有相片的证明或《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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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基本信息可查9项内容东方网2月19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房叔”、“房婶”事件发生后,个人房产信息查询成为关注焦点。近期福建漳州、江苏盐城等地加紧出台了房屋信息查询规范,这些规范对输入人名查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专门约束。昨天,记者从本市部分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获悉,输入某人姓名查其名下有多少套房的方式(即“以人查房”)在沪上是根本行不通的;而输入具体房屋坐落地址信息(即“以房查房”)则可查到该房屋的面积、竣工日期、权利人等基本信息。可查询房产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土地状况信息、房地产权限制状况信息、房屋租赁状况信息等,每件查询收费5元根据住建部2008年公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昨天,在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现场咨询窗口工作人员表示,只要提供查询信息者的身份证和需要查询的个人房产的具体地址,就能查询到该房产的基本信息,包括该房产面积、房产抵押情况、房产查封情况以及房产所有人姓名等。但若想查询他人名下的个人房产信息则不行,“哪怕是配偶也不可以。”在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状况查询窗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要查房,必须提供查询者身份证,并且填写一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查阅申请书》,在填写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以及房屋的具体坐落地址后,可以查询九项内容,包括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土地状况信息、房地产权限制状况信息、房屋租赁状况信息等。九大类房地产登记信息,可选择不同内容查询,每件查询收费5元。记者填写了广中西路一套房屋的信息后,选择了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房地产权限制状况信息、房屋租赁状况信息这三项,这对一般购房者来说也是最重要的三项。工作人员在仔细核对了记者的身份证后,不到一分钟,就直截了当地说这套房没有抵押信息,也没有出租。随后打印出了一张“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的表格,上面有这套房的建筑面积、房屋类型、结构、竣工日期、总层数等基本信息。还能查到这套房的权利人以及两位共有人的姓名。中介“产调”所有内容都查说法:现实中查询房屋状况发现过很多问题;会把查阅结果给购房者看“我们在办理中介服务时会去做房屋状况调查,也就是俗称的‘产调’。”21世纪不动产长宁东区经理李栋告诉记者,一般在买家付完意向金之后,业务员就会到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做“产调”,与个人查询只查几项不同,中介通常所有内容都查。“这种查询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品牌中介和一般小中介服务的重要区别。”李栋说,现实中查询房屋状况就发现过很多问题。比如一个人来挂牌,说房子是他的,结果“产调”做下来发现,房产证上权利人有两个。仔细了解才知道原来是夫妻俩感情不合,老婆偷偷拿出房产证卖房。“还有一次,我们发现一套房其实已经被法院查封了,不能交易。”李栋说,一般做完“产调”,中介都会把查阅结果给购房者看,不过现在购房者自我保护意识也强了,许多人在还没有付意向金之前就主动提出或者自己去做“产调”了。“房屋登记本来就有公示的效果,不能不让别人去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黔林律师认为这样的“以房查房”谈不上侵犯个人隐私,因为它能查阅的信息有限,虽有房屋权利人的名字,但是并没有、身份证号等信息。而且这种“以房查房”是必要的,因为这可以有效保护买卖双方的信息。“买房人有责任,也必须有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房事·各地新规]漳州、盐城:严禁“以人查房”2月16日,福建漳州市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处理好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的关系”,漳州近日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据此办法,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查询工作人员对房屋权属信息的内容保密。漳州市并将强化落实相关问责机制。江苏盐城市日前亦出台《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 (试行)》,对房屋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除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律师等通过一定程序,其他情形“一律严禁‘以人查房“。办法称,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了部分市民对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社会各界也颇为关注”。北京:6类情况可以“以人查房”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昨天介绍,根据住建部相关规定,以下6类情况可以“以人查房”: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登记资料;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抵押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继承(受遗赠)证明,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劵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广州:他人持业主身份证也不行记者获悉,广州市的房屋产权信息查册大约从今年1月起变严格。据介绍,以前产权查册只要有房产证编号、房产地址任何一个信息就可以查询,但1月起需要同时提供房产证编号、地址、登记字号等才可以查询。以前持有他人的身份证原件就可以查这个人名下房产数量,现在仅限于夫妻之间提供证件方可查询。以前输入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现在原则上要求读取身份证方可查询,如果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那就需要多人复核方可查询。“如果显示某人名下的房产数量超过3套,那就需要去政务中心进行书面申请,获批后方可查询详细信息。”记者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查询个人名下房产信息目前只有四个途径:本人持有效证件;他人查询须持被查询人身份证件及签名委托书;来自公检法的合法公函;配偶持有效证件查询对方的房产情况。[房事·案例]曝出坐拥20亿深圳“村官”被逮捕曾在旧改项目中收受千万元“好处费”,涉嫌受贿行贿据深圳特区报报道 社会关注的深圳龙岗南联“村官”周伟思一案有了新进展,周伟思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最近已被执行逮捕,此案牵出的包括涉嫌受贿的龙岗区城管局原副局长何永华等其他3人也先后被执行逮捕。旧改项目中受贿落马去年11月底,南联社区居民周祖杰等人发帖举报称,周伟思在担任南联村村委会主任期间,非法变卖村集体土地,违法承接商业开发,并以村委会名义向政府部门行贿;称其个人拥有物业包括私家住宅、别墅、厂房、大厦超过80处,豪车超过20辆,总资产超过20亿元。今年1月24日,检察机关对周伟思立案侦查。2月8日,周伟思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被执行逮捕。周伟思到底因何事落马?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透露,经初步调查,周伟思受贿主要集中于旧城改造的项目。据悉,在南联社区的一次旧城改造项目中,某房地产公司取得该项目后,与拆迁户由于在补偿标准上难达成一致,便请求担任“村官”的周伟思出面帮忙。周伟思动员拆迁户降低补偿数额,接受开发商补偿条件,促成了该房地产公司与拆迁户达成补偿协议,为该房地产公司的拆迁了大量资金,加快了该旧改项目的推动进程。同时,周伟思还帮该开发商在其它环节推动进程、节省费用等。事后,周伟思先后收受该房地产公司逾千万元人民币“好处费”。
同时,周伟思为了南联社区的建筑不被查处,找到龙岗区城管局原副局长(区查违办副主任)何永华帮忙,并多次送上“好处费”。负责查违工作的何永华也因此而落马。先成富商后做“村官”同村人周祖杰举报周伟思“坐拥20亿身家”后,网上顿起轩然大波。当时周伟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然表示,自己的财富是多年经商积累而成。检方透露,周伟思的身份确实比较特殊,先是农民、商人,近十年才成为“村官”,先后担任村委会主任和社区工作站副站长,成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周伟思拥有的房产等资产,大都在其成为“村官”之前便已购置,是否涉嫌职务犯罪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本文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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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日批准,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决议      (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定的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
&  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依照法定程度进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依法设定并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抵押,应当登记: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   (三)抵押人预购的商品房;   (四)抵押人所有的在建房屋;   (五)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镇、村依法建设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七条 以房屋或者在建房屋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登记;以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登记。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登记: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除外;   (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   (四)无建筑物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六)依法列入文物保护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   (七)被依法查封、监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登记的。   第九条 抵押人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其房地产抵押的,应当报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投资机构审批;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自有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该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以上级调整使用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以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抵押的,应当经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   (七)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中所占有部分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八)以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   (九)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其预售合同应当经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   第十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期限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   第十一条 以未付清房款的预购商品房和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以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其投入建设的资金应当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以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等房屋抵押登记的,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以镇、村依法建设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承包方式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价评估结果,应当经市或者县级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核准后,方可抵押登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由市或者县级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所担保的债务金额不得超过扣除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   第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房地产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登记后,抵押人以其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事先书面告知首次抵押和再次抵押的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被拆迁的,抵押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拆迁补偿价款清偿债务,或者重新设定抵押。抵押当事人也可以重新设定抵押物和抵押权,或者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的房地产座落、名称、用途、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情况以及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等;   (四)抵押的房地产价值;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   (六)抵押的房地产占用管理人、管理方式、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核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经登记的抵押合同需要变更或者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变更或者涂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登记的预售合同;   (五)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件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证明资料;   (七)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二十条 持已经登记的房地产预售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地产预售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由抵押权人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以预购商品房或者在建房屋抵押登记的,房屋竣工后抵押关系尚未终止,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证及他项权证。   第二十二条 登记部门自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当核准抵押登记,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书。自受理抵押变更登记、涂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涂销抵押登记手续。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抵押当事人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部门在法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或者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虚假文件资料等非法手段获得核准抵押登记的,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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