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公用房产安置房办理房产证局有这单位吗

高青县房地产公用事业管理局访问次数:编辑:李波_县信息中心  高青县房地产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县政府负责全县房产行政管理和公用事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县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县房产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和城市房屋他项权利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的登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镇私人建房的审批。
  (三)指导全县房产市场的建立、培育、规范和完善;负责全县房产的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指导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
  (四)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有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有关政策、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住房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贷款计划,监督住房资金的投向及运营,承担县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制定全县住宅发展目标,规划和计划,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县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指导全县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危房鉴定工作。
  (九)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高青县青城路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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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李华军与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淮安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全文】CLI.C.
李华军与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淮安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8民终字第315号  委托代理人高尚霞,营业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靳德勤,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东升,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晨,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华军与被上诉人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事业管理局)、淮安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0186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华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华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尚霞、事业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潘东升、安居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晨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李华军一审诉称:日,原告和事业管理局签定了以产权调换为主的《自愿搬迁协议书》。2007年2月,事业管理局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屋1套(位于清浦区南城小区C03幢106室)。原告现已入住八年,仍然未能依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拆迁协议只规定了原告的违约责任以及后果,没有对事业管理局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根据》(以下简称)第:“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现诉至法院,要求事业管理局赔偿违约金11.096万元。
  事业管理局一审辩称:《自愿搬迁协议书》不是商品房买卖协议,不适用第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按照拆迁协议书,被告只承担提供安置房的责任。原告与安居公司于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了办证人。假如存在办证不及时的情况,应按合同相对性原则执行,不应向我方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安居公司一审辩称:我公司已完成了合同义务,原告已领取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涉案房屋是安置房,不适用。
  一审法院查明,因韩侯大道建设需要,日,事业管理局(甲方)与李华军(乙方)、淮安市清浦区拆迁办公室(丙方)签订了《自愿搬迁协议书》1份,约定对李华军位于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韩城村6组91号的房屋进行拆迁,协议主要内容为:“1、乙方将韩城村六组91号房屋交给甲方拆迁,甲方补偿乙方合计元,扣除房款115500元,乙方应得63250.94元。2、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3、乙方必须在日前搬迁完毕,将空房交给甲方拆除,甲方在收到钥匙且验收后必须同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数额的补偿费。乙方如逾期不搬迁,则按法定程序处理。4、甲方将南城小区C03-106室房房与乙方进行产权调换。”后双方均依约履行。
  日,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协调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产权证办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1份,主要内容为:“1、关于办理房屋产权证免缴契税的问题。根据日市政府印发的《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7)3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安置房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符合省财政部门契税征管有关规定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免缴房屋契税。但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需凭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可免缴等值部分契税。2、关于办理房屋拆迁之前拆迁项目备案的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受土地指标的限制,清河、清浦两区部分集体土地上拆迁项目,由两区政府组织实施了拆迁工作,市房屋征收办无法为该部分项目办理拆迁协议备案手续。目前,该部分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已陆续交付,被拆迁户急需办理契税抵扣手续,以便办理房屋产权证。为解决被拆迁户房屋产权证办理问题,切实维护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缓解信访稳定压力,本着为民办实事的原则,对2007年以来到2011年(《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施行之前)之间实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项目,由清河、清浦区政府负责对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对审核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备案。3、关于部分拆迁项目备案参照执行问题。在2007年《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之前还有一些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项目(采用非宅基地安置方式),也实行了进安置小区集中安置。对于这些拆迁项目备案问题,参照上述第二条执行。4、关于拆迁项目备案后办理房屋产权证问题。清河区、清浦区、市房屋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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