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全员合同制工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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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01]87号发布日期: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1]93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
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资局:为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厦门市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意见》(厦府[2000]97号)中关于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补偿金的确定
  1、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企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度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人数。
  4、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2)计件工资:是指对职工已做工作按照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3)奖金:是指按月、季、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超额劳动报酬,但不含各项专项奖励金等;(4)津贴:是指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保健津贴,从事特殊劳动的高温、低温、矿山、井下津贴等;(5)补贴:是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物价补贴。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津贴、补贴不包括防暑降温费、中餐、夜餐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电话费补贴、过节费及其它福利性津贴补贴。
  二、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发。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被解除或终止的,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金的来源
  1、企业自行解决。企业有净资产的,应鼓励职工购买企业股权以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企业净资产不足,但资产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或企业已资不抵债,但仍有资产的,都应积极变现资产,包括催讨各种应收的款项、有形资产变现,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让。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土地出让资金,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2、投资主体帮助解决。企业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解决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向投资主体报告企业的资产现状、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主要情况、己采取的措施及要求帮助解决等问题。投资主体接到企业的报告后应深入调查了解,采取有关措施,帮助解决。
  3、政府帮助解决。投资主体采取有关措施后,仍没有能力帮助解决的,需由政府垫付资金或申请补助的,应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需暂借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的,一律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并办理借款,具体要求详见《厦门市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须申请从再就业资金补助的,由投资主体向劳动部申请,抄送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申请经市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计算标准应以不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其职工法定连续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企业职工分流方案根据有关程序通过后,企业、投资主体(主管部门)应支付的资金如数到位后,经审核批准的再就业资金再予以拨付。
  4、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先由应付工资余额(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后的余额)、应付福利费用余额(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后的余额)中列支;不足部分,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等资金弥补。
  四、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男1953年底、女1958年底前出生的除可依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外的富余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根据其距离法定退休的年限,按当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一次性缴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富余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由最低生活保障接续。该富余人员重新就业后的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资金,纳入其本人的补充养老保险。
  原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办理"协保"手续的下岗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也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和[2000]77号文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市地税部门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1983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办理。
  2、实行以承包经营或业务提成、分成等分配方式取得劳动报酬的职工,按同期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其经济补偿金。如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3、原固定工如在"三资企业"工作的,其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按分段计算的办法。即在"三资企业"工作的年限按其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进入"三资企业"前的工作年限,按其进入"三资企业"时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原集体固定工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转制调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的,其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按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
  5、原为本市城镇户口的临时工被企业招收为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按此计发经济补偿金。
  6、列入国家计划内实施破产的企业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列入国家计划内的及关闭企业按亏损企业的办法确定其经济补偿金。
  7、劳动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派出单位的外派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原派出单位按本办定支付。
  8、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按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9、由本人申请停薪留职、"两不找"、长期病休和请长假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按我市当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10、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并与企业办理了内退手续的富余人员、因企业减员增效等原因而被停薪留职的职工及协议期满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11、进入市、区再就业中心期满出中心或者提前出中心的人员,仍按有关规定处理。这些人员不再参与原单位改制。
  12、属于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在企业改制中经本人申请可自愿选择按干部或工人身份进行分流。
  七、对符合下列条 件的职工,企业应多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安置费:1、夫妻一方已经失业或下岗(下岗或失业人员须持失业保险机构的证明,夫妻双方同时下岗的须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2、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适应期末满的复转军人;4、有其他特殊困难(如单亲家庭抚养子女、赡养无经济来源老人者等)的。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日。原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改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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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六月五日厦地税发[2001)87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 关于的通知》(厦府办[2001)93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厦府办[2001)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
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资局:
为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厦门市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意见》(厦府[2000]97号)中关于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补偿金的确定
1、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企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度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人数。
4、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职工已做工作按照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按月、季、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超额劳动报酬,但不含各项专项奖励金等;
(4)津贴:是指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保健津贴,从事特殊劳动的高温、低温、矿山、 井下津贴等;
(5)补贴:是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物价补贴。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津贴、补贴不包括防暑降温费、中餐、夜餐 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电话费补贴、过节费及其它福利性津贴补贴。
二、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发。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金的来源
1、企业自行解决。企业有净资产的,应鼓励职工购买企业股权以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企业净资产不足,但资产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或企业已资不抵债,但仍有资产的,都应积极变现资产,包括催讨各种应收的款项、有形资产变现,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让。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土地出让资金,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2、投资主体帮助解决。企业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解决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向投资主体报告企业的资产现状、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主要情况、己采取的措施及要求帮助解决等问题。投资主体接到企业的报告后应深入调查了解,采取有关措施,帮助解决。
3、政府帮助解决。投资主体采取有关措施后,仍没有能力帮助解决的,需由政府垫付资金或申请补助的,应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需暂借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的,一律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并办理借款,具体要求详见《厦门市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须申请从再就业资金补助的,由投资主体向劳动部申请,抄送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申请经市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计算标准应以不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其职工法定连续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企业职工分流方案根据有关程序通过后,企业、投资主体(主管部门)应支付的资金如数到位后,经审核批准的再就业资金再予以拨付。
4、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先由应付工资余额(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后的余额)、应付福利费用余额(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后的余额)中列支;不足部分,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等资金弥补。
四、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男1953年底、女1958年底前出生的除可依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外的富余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根据其距离法定退休的年限,按当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一次性缴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富余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由最低生活保障接续。该富余人员重新就业后的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资金,纳入其本人的补充养老保险。
原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办理“协保”手续的下岗职 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也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和[2000]77号文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市地税部门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1983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发[1986]77号)办理。
2、实行以承包经营或业务提成、分成等分配方式取得劳动报酬的职工,按同期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其经济补偿金。如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3、原固定工如在“三资企业”工作的,其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按分段计算的办法。 即在“三资企业”工作的年限按其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进入“三资企业”前的工作年限,按其进入“三资企业”时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原集体固定工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转制调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的,其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按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
5、原为本市城镇户口的临时工被企业招收为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按此计发经济补偿金。
6、列入国家计划内实施破产的企业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列入国家计划内的及关闭企业按亏损企业的办法确定其经济补偿金。
7、劳动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派出单位的外派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原派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8、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按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9、由本人申请停薪留职、“两不找”、长期病休和请长假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按我市当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10、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并与企业办理了内退手续的富余人员、因企业减员增效等原因而被停薪留职的职工及协议期满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11、进入市、区再就业中心期满出中心或者提前出中心的人员,仍按有关规定处理。这些人员不再参与原单位改制。
12、属于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在企业改制中经本人申请可自愿选择按干部或工人身份进行分流。
七、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企业应多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安置费:
1、夫妻一方已经失业或下岗(下岗或失业人员须持失业保险 机构的证明,夫妻双方同时下岗的须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2、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适应期末满的复转军人;
4、有其他特殊困难(如单亲家庭抚养子女、赡养无经济来源老人者等)的。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日。原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改按本办法执行。一、解除劳动关系后
1、 一般在单位主动解除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有经济补偿金
2、 如果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没有欺诈,不给工资,减低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没有补偿金(即使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3、 如果一定任务的合同完成的,也有补偿金。任务完成可获补偿金
4、 2008年以前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人死亡,单位被解散,退休的)如果用人单位减低劳动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起算)。因为日以前的合同,自然终止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5、 单位违法解除的,要支付双倍赔偿金
6、 如果单位依照46条规定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工作年限起算时间为计算
7、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8、  1、依照新的《》,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即日)计算。
2、如果你当初参加工作是劳动人事部门以“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招工的,则要按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这个《暂行规定》执行到2001年6月被废止,但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也要执行到2001年6月。
3、如果你是以“农民合同制工人”招工的,应继续按1993年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目前这个《规定》还有效)。
《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条文再次突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情形列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也就是说,在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单位不仅需要支付工资,还要额外支付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在该单位工作一年时间,那么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如果工作六个月以内,则可以多拿半个月的工资。这是防止一些单位用这种用工形式来逃避法律责任。
二、补偿工资应是“全部工资”
《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四、具体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未足额支付工资,保险,制度违法)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医疗期house培训后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履行不能协商一致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破产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条件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死亡,单位被解散,退休到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破产 )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之前存在的合同解除时补偿金的特殊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工资保险保护,欺诈订立合同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患病后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者调整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破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也就是当单位降低标准时候,劳动者不同意续签,企业要支付补偿金),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二倍标准)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四)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例如任意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五、经济补偿年限起算
如果单位依照46条规定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工作年限起算时间为计算
不是46规定条件解除的应该从用工之日起算。
合同在日以前正常到期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工资保险保护,欺诈订立合同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患病后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者调整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破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也就是当单位降低标准时候,劳动者不同意续签,企业要支付补偿金),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二倍标准)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单位有过错)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违法解除合同应该给补偿金,从用工之日起算,如果合同自然到期,补偿从起算
《劳动合同发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双倍)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赔偿金的法律属性实质应当与经济补偿金相当,故赔偿金不能与经济补偿金同时适用。
(五)1995年《劳动法》规定的补偿(如果是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续签,则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2008年以前的如果是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续签,则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一:员工陈某,日入职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日期满。
1、如果A公司日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如何支付陈某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说明:日,A公司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可以正常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日之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正常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即计算陈某经济补偿的年限只有四个月,只需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A公司日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如何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A公司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公司应支付陈某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是三个月工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即相当于六个月工资。
有观点认为,此案日之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一样的,不应计双倍,只有日后的工作年限才计算双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论什么时候都不应该相同。
3、如果A公司日合法经济性裁员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如何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说明:由于经济性裁员,按劳动法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规定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应支付陈某的经济补偿金是三个月工资。
案例二: 员工李某,日入职B公司,与公司签订了1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日期满。
1、如果日李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公司却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如何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说明:由于李某在B公司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李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必须与李某签订。公司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李某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不能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行终止的,法律后果应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是十三个月工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即相当于二十六个月工资。
有观点认为,此案由于是终止劳动合同,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经济补偿金,日后的工作年限才计算双倍经济补偿金;还有观点认为,此案日之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一样的,不应计双倍,只有日后的工作年限才计算双倍。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值得商榷。无论何时,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应该一样。
2、如果B公司日违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如何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说明:由于李某在B公司已连续工作十三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李某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是十三个月工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即相当于二十六个月工资。
有观点认为,此案日之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一样的,不应计双倍,只有日后的工作年限才计算双倍。笔者还是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无论何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都不应该一样。
3、如果B公司日合法经济性裁员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如何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说明:由于经济性裁员,按劳动法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规定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应支付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是十三个月工资。
笔者特别说明:也许以后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不一定采纳笔者关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也应双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观点,但笔者始终认为,无论何时,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与违法解除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都不应该一样,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重于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止违法解除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只有这样规定,才更合情、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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