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住房无证,单位集资盖的,是否超女天团有望出道国家出台政策给予统一办理房产

驻大中城市部队自有住房保障研究--《华南理工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驻大中城市部队自有住房保障研究
【摘要】:我军住房制度改革距今已二十六年的发展历程,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加快和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法规,开展过一系列住房保障理论研究,但是针对驻大中城市部队自有住房保障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目前还缺乏系统性。研究驻大中城市部队自有住房保障问题,对于提高我军自有住房保障能力,解决驻大中城市军队人员“购房难、住房难”问题,推进后勤保障特别是营房保障社会化,减轻军队保障负担,促进部队公寓住房保障良性循环,增强部队凝聚力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进一步提高驻大中城市部队自有住房保障能力和水平为主线,首先回顾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我军住房制度改革的四个阶段,并以美国、俄罗斯、法国、伊朗、波兰等外军住房保障模式及特点为例,介绍外军住房保障的成功经验并得出相关启示.分析了驻大中城市部队自有住房保障体系的结构及军队人员自有住房的主要来源渠道,然后针对军队人员自有住房保障现状,提出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目前我军自有住房保障社会化的四种模式——“集中统购”、“个人自购”、“单位自建”、“集中统建”进行了分析及对比,得出后两种模式是现阶段解决驻大中城市部队自有住房保障问题的有效途径。
本文作者在部队营房处从事营房建设工作近10年,以其所在的南方G省军区单位自建模式的典型代表—广州东莞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为案例,全面介绍了该小区建设的基本情况、总体规划及平面户型设计、施工招标与质量控制措施,详细分析了小区在前期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实施、住房分配及出售、小区物业管理等全过程环节。
另外,本文还以西南某军区为例,阐述了集中统建模式的代表—成都长城小区的建设、管理的基本思路,重点探讨了小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体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法。
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本文得出结论:(1)大中城市部队自有住房保障问题突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深化房改的产物,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经验可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2)从理论上分析,依托社会、依托市场来解决军队人员住房,无疑是最为经济有效的保障方式;(3)从现实情况来看,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还将在一定时期内成为解决驻大中城市部队自有住房保障问题的最有效途径。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2【分类号】:F293.3【目录】:
摘要5-6ABSTRACT6-11第一章 绪论11-19 1.1 问题的提出11-13 1.2 研究意义13-14
1.2.1 理论意义13
1.2.2 现实意义13-14 1.3 研究现状14-17
1.3.1 地方有关保障性住房研究现状14-15
1.3.2 军内有关自有住房体系研究现状15
1.3.3 有关政策法规15-17 1.4 研究内容17-18 1.5 本章小结18-19第二章 自有住房保障体系分析19-36 2.1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19-21 2.2 我军住房制度改革历程21-22 2.3 外军住房保障模式及特点22-27
2.3.1 美军住房保障模式及特点23-24
2.3.2 俄军住房保障模式及特点24
2.3.3 法国军队住房保障模式及特点24-25
2.3.4 伊朗军队住房保障模式及特点25-26
2.3.5 波兰军队住房保障模式及特点26-27 2.4 驻大中城市部队自有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27-28 2.5 驻大中城市部队自有住房保障体系的结构28-30
2.5.1 自有住房保障体系主体28
2.5.2 自有住房保障体系客体28-29
2.5.3 自有住房保障体系对象29
2.5.4 自有住房保障法规体系29-30
2.5.5 自有住房保障机制30 2.6 军队人员自有住房的主要来源30-35
2.6.1 改造盘活军队现有住房31-32
2.6.2 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32
2.6.3 军队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2-35 2.7 本章小结35-36第三章 自有住房保障现状和问题36-41 3.1 保障现状36-38
3.1.1 住房条件和标准大幅提高36-37
3.1.2 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形成37
3.1.3 军队人员住房观念在更新37-38 3.2 保障问题38-40
3.2.1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存在的问题38-39
3.2.2 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存在的问题39-40 3.3 本章小结40-41第四章 自有住房保障社会化研究41-51 4.1 自有住房保障社会化的内容和意义41-43
4.1.1 内容41-43
4.1.2 意义43 4.2 自有住房保障社会化的四种模式43-46
4.2.1 集中统购43-44
4.2.2 个人自购44
4.2.3 单位自建44-45
4.2.4 集中统建45
4.2.5 四种模式对比分析45-46 4.3 自有住房保障社会化的组织与实施46-49
4.3.1 组织方式47
4.3.2 实施步骤47-48
4.3.3 操作程序48
4.3.4 其它政策48-49 4.4 本章小结49-51第五章 案例研究51-90 5.1 单位自建模式—G省军区东莞庄小区案例研究51-80
5.1.1 东莞庄小区项目基本情况51-55
5.1.2 项目前期管理55-62
5.1.3 项目设计分析62-67
5.1.4 项目施工招标阶段管理67-72
5.1.5 施工阶段管理72-76
5.1.6 项目后期管理76-80 5.2 集中统建模式—西南某军区“长城小区”案例研究80-89
5.2.1 该军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情况80-81
5.2.2 “长城小区”历史沿革81-82
5.2.3 “长城小区”项目第四期建设背景82-83
5.2.4 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83-85
5.2.5 资金平衡及启动资金筹措85-86
5.2.6 主要建设思路及特点86-89 5.3 本章小结89-90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90-92 6.1 结论90-91 6.2 展望91-92参考文献92-94致谢94-95附件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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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有住房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是否免征房产税
来源:海南地税&   |
问:单位自有住房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是否能按照财税〔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免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因此,企业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职工出租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自有住房的,免征房产税,否则,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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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政策减轻个人住房出租的税收负担--《黑龙江政报》2001年01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政策减轻个人住房出租的税收负担
【摘要】: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内容有三点:一是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二是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
【关键词】:
【分类号】:F812.42【正文快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内容有三点:一是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粗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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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为湖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下辖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和1所财税职业学院,实行省以下编制、机构、干部、经费垂直管理的管理体制,全系统现有在职干部职工1.7万余人,承担着全省营业税等14个地方税种、5个社会保险费及7项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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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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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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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退&文革&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在清退&文革&中被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工作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把这些问题处理好,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非原共居亲属产权以后,要求是否的问题。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给房主腾退被占用的自住房,应腾退给原住用的产权人及原共居的亲属。&非原共居亲属继承产权以后,要求腾退被占用自住房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原共居亲属及非原共居亲属现住面积已大于被占用自住房面积的,非原共居亲属继承产权以后要求腾退被占用自住房的,均不予腾退。原共居亲属及非原共居亲属现住公房面积小于被占用自住房面积,非原共居亲属继承产权以后现住房困难的,可在应落实的限度内,为其安置适当的公房,现住房不困难的,不予安置。
2.非原共居亲属继承产权以后,现住公房无困难。仍要求腾退被占用自住房的,继承人必须对等地退出现住的公房(含&文革&以前住用的公房)。若继承人不能退出现住公房,有关部门亦不为其腾退被占用的自住房。
二、关于产权人将被占用的自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以后,其被占房屋是否腾退的问题。
产权人将被占用的自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以后,其被占用房屋一律不再腾退。
现住他人私房的产权人在未退还他人私房以前,不得将自己被占用的自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
三、关于&文革&中被占用的私人无证房是否腾退的问题。
&文革&中被占用的私人无证房,凡房管部门已接管订租的,可按被占用的自住房予以腾退,房管部门未接管订租的不负责腾退。
四、关于1980年9月18日以前即由承租人的亲友住用的被占自住房由谁负责腾退的问题。
1980年9月18日以前即由承租人的亲友住用的被占自住房,按照&谁占谁退&的原则,应由现住房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腾退。
五、关于产权人及其法定继承人均下落不明或产权人已故无合法继承人的被占用自住房是否腾退的问题。
产权人及其法定继承人均下落不明或产权人已故无合法继承人的被占用自住房,可单独登记造册,暂不列入应腾退的范围。
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在外地的,其被占用的自住房可以缓退。
六、关于1983年3月11日以后调动工作的职工占用的自住房由谁负责腾退的问题。
1983年3月11日以后调动工作的职工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凡是调出单位已列入当年腾退预分方案的,由原单位负责腾退;调出单位未列入当年预分方案的,由调入单位负责腾退。
七、关于&文革&中被拆除的自住房如何落实的问题。
&文革&中被拆除的自住房落实问题,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原自住房被拆除,对房主一家已用公房作了安置的一律不再安置。
2.原自住房被拆除,产权人或原共居亲属至今未得到安置或被安置在他人自住房的,应由用地或拆房单位给予适当安置。安置的数量(包括现住的公房)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得超过其被拆除自住房的数量。
3.房主自住房的一部分先被挤占而后被拆除,房主全家均住在自有房内,其现住房有困难的,可予适当安置;无困难的,不予安置。安置的数量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得超过其被拆除自住房的数量。
八、关于给占房职工地点远近如何划分的问题。
给占房职工安置住房,凡是在&北京市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的一些政策性问题&中第九条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都不能视为过远。有些单位为占房职工安排的住房虽然距离市区较远。但距离职工上班地点较近,也不能视为过远,占房职工均不得拒绝搬家。如全家迁走确有困难。可以迁走部分成员,腾退占用的部分自住房。
九、关于建设单位的房主被占自住房由谁负责落实的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拆迁的房主被占自住房,不管是过去、现在或今后拆迁的,均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建设单位不仅要负责安置现住房人,而且要依据有关规定,安置被拆迁房的房主及其共居亲属。
十、凡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1986年8月19日
&&&&&&律师预约:
[推荐律师]& 张涛,专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首席律师,()首席顾问律师。张涛律师执业以来主要致力于公司企业、刑事辩护及医疗法务、房地产领域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曾为多家国有大中型公司、企业单位,房地产公司,医疗机构,医保、医药公司及众多患者提供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张涛律师有着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出色的法律文书起草能力,工作严谨、思维缜密,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在客户中享有良好的声誉。张涛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及房地产公司企业相关法律事务,并成功办理诉讼案件千余起,有着广泛的人脉资源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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