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国税局张文军 期货是蓟县人吗?

蓟县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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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区县联盟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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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的十一月份到来年的五月份是重点森林防火期。为确保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万无一失,最近,蓟县召开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三年度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加大森林防火工作力度,全力保护好天津的绿色屏障。
  蓟县是天津市唯一的山区县,山区面积近八百平方公里,林地面积一百多万亩,承担着全市的森林防火任务。由于今年夏季雨量充沛,山场植被茂密,林下可燃物大量积聚。加上入秋以来风天增多,气候干燥,致使山场可燃物干枯易燃。针对这一情况,蓟县在渔阳、官庄、罗庄子和下营四个森林防火任务艰巨的镇乡增设了四支森林防火中队。
  官庄镇镇长张文军说:“今年我们在火险重点林区、重点部位修建防火通道十一点六六千米,各大防火隔离带五十七点三三千米,备足了灭火工具和必要的通讯器材,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
  罗庄子镇镇长王光会说:“罗庄子镇地处北部山区,全镇总面积九十九平方公里,有林面积十二万七千五百亩,林木覆盖率百分之八十五,现有镇办林场五个,森林防火任务十分艰巨。我们一定强化防范、严格管理,努力实现全镇无森林火灾的目标。”
  近年来,蓟县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的工作方针,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深入开展宣传教育,狠抓野外火源管控,加强森防基础建设。这一系列防控措施的实施,使得蓟县连续二十二年没有重大森林火灾发生。但是由于今冬明春气候条件不利和火源隐患突出等实际情况,森林防火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蓟县县委书记肖松说:“各级各部门各镇乡特别是各山区镇乡一定要落实好‘领导干部包片、一般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山场农户、户主包全家’的四级包保人防网络责任制,确保形成群防群护的良好局面。科学严密制定扑火预案,确保第一时间预警,第一时间处置。”
  会上,十四个山区镇乡、五个国有林单位向蓟县人民政府递交了《二零一二至二零一三年度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会议结束后,蓟县相关领导分组实地查看了重点山区镇乡森林防火情况和新增防火队伍建设情况。
  (天津区县联盟广播蓟县台记者 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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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张文军与魏振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全文】CLI.C.
张文军与魏振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634号  委托代理人杨秀发,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振生。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振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文军与被告魏振生、第三人天津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秀发,被告暨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魏振生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原系第三人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日,原告与被告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所持有的第三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为1000万元。协议订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股权出让义务,并与被告一起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亦未向第三人进行注资。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2975045元。
  被告辩称,日,原、被告订立《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两份协议,合计价款2000万元,其中原告将其所持有的第三人股权转让给被告系无偿转让,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二重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
  第三人宏凯公司成立于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为张文军、张明磊、张铭鸿,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张文军出资11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6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500万元),张明磊、张铭鸿各出资200万元。宏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铭鸿。日,宏凯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公司注册资本从1500万元减至1000万元;股东转股;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变更登记:1、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铭鸿变更为张文军;2、注册资本15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3、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日,第三人宏凯公司从其在天津农商银行蓟县下仓支行开立的账户中取出两笔款项,合计为7024955元。由张文军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本金700万元和利息24955元。
  日,原告张文军与被告魏振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卖售方:(甲方)张文军(宏凯公司),买售方:(乙方)魏振生。该协议约定:甲方卖售给乙方土地及地面附着物共三宗。总体价格为:贰仟万元人民币。1、官庄镇玉石庄,面积4556.7平方米。价格:陆佰万元人民币。2、官庄镇政府西院,面积11555.1平方米。价格:玖佰万元人民币。3、罗庄子,面积10022.3平方米。价格:伍佰万元人民币。甲方在日前,需将甲方名下的三宗土地及所属地面附着物即三个房地产证完整无误地改至宏凯公司名下;同时对宏凯公司工商、税务、资质代码证等手续进行变更,法定代表人为乙方,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并承担以后的相关费用。协议签订后,张文军将上述三宗土地登记至宏凯公司名下,三宗土地的所有人为宏凯公司。
  日,第三人宏凯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议决定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转让,魏振生货币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任命魏振生为执行董事。变更股东:张文军将其持有的公司100%股本转让给魏振生,转让数额1000万元。公司章程修正为:公司由魏振生货币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金100%。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载明的具体变更事项为: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发起人)由张文军变更为魏振生。宏凯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魏振生系公司唯一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日,原告张文军与被告魏振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文军同意将其在宏凯公司占有的100%的股权转让给魏振生,魏振生同意接受张文军在宏凯公司中占有的100%股份转让,转股前后,魏振生按其在宏凯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承担有限债权债务。
  日,原告张文军与被告魏振生、第三人宏凯公司因建设用地转让合同纠纷成讼。该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2010)蓟民初字第405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即:一、被告魏振生给付原告张文军拖欠的土地转让费和房屋买卖款1390万元,于日前给付300万元,余款1090万元于同年7月2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如被告魏振生未按期履行属违约行为,诉讼前被告魏振生已付原告张文军610万元不再退回归原告张文军所有,并由被告魏振生协助原告张文军将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原告张文军的姓名和返还诉争的三宗土地和房屋归原告张文军所有和使用;二、原告张文军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损失款500万元予以放弃;三、别无其他争执。协议后,魏振生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给付张文军土地转让费和房屋买卖款1390万元。诉争三宗土地和房屋经强制执行,于日过户至张文军名下。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蓟县分局作出津工商蓟处字(2011)第6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第三人宏凯公司未按照规定接受2010年度企业年检,吊销宏凯公司营业执照。
  2012年7月,第三人宏凯公司以被告张文军抽逃出资为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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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国家税务局局领导工作分工
【发布日期】:日&&&&&&&&&&&&&&&【来源】:天津市蓟县国家税务局
&&&&&&&方秋生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联系下营税务所;
&&&&&&&张文军副局长,分管人事教育科、离退休干部科、信息中心,负责党务(党总支)工作,联系第二税务所、尤古庄税务所;
&&&&&&&赵庆轩副局长,分管税政科、国际税收管理科、财务管理科,联系第三税务所、邦均税务所;
&&&&&&&刘东副局长,分管稽查局,协助方秋生局长负责办公室工作,联系别山税务所;
&&&&&&&吴广付副局长,分管政策法规科、纳税评估科、征收管理科,联系上仓税务所;
&&&&&&&刘俊英纪检组长,分管监察室,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联系第一税务所;
&&&&&&&孙晓军总经济师,分管收入核算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事务,同时协助方秋生局长,负责办公室绩效办工作,联系渔阳税务所、马伸桥税务所;
&&&&&&&于永纯副调研员协助吴广付副局长负责纳税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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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县国家税务局&&地址:天津市蓟县人民西大街&&邮编:301900&&电话:022-当前位置:
本院审理原告张文军与被告魏振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30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主审法官:段兆启。
&&发布时间: 15:05:07
  本院审理原告张文军与被告魏振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30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主审法官:段兆启。
来源: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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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军与魏振生股权转让纠纷案
【全文】CLI.C.8412097
张文军与魏振生股权转让纠纷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振生。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军。
  委托代理人杨秀发,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振生。
  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振生与被上诉人张文军、原审第三人天津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0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振生及委托代理人王永生,被上诉人张文军及委托代理人杨秀发,原审第三人宏凯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振生及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第三人宏凯公司成立于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为张文军、张明磊、张铭鸿,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张文军出资11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6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500万元),张明磊、张铭鸿各出资200万元。宏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铭鸿。日,宏凯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公司注册资本从1500万元减至元;股东转股;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变更登记:1、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铭鸿变更为张文军;2、注册资本1500万元变更为元;3、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日,第三人宏凯公司从其在天津农商银行蓟县下仓支行开立的账户中取出两笔款项,合计为7024955元。由张文军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本金700万元和利息24955元。
  日,原告张文军与被告魏振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书》,卖售方:(甲方)张文军(宏凯公司),买售方:(乙方)魏振生。该协议约定:甲方卖售给乙方土地及地面附着物共三宗。总体价格为:贰仟万元人民币。1、官庄镇玉石庄,面积4556.7平方米。价格:陆佰万元人民币。2、官庄镇政府西院,面积11555.1平方米。价格:玖佰万元人民币。3、罗庄子,面积10022.3平方米。价格:伍佰万元人民币。甲方在日前,需将甲方名下的三宗土地及所属地面附着物即三个房地产证完整无误地改至宏凯公司名下;同时对宏凯公司工商、税务、资质代码证等手续进行变更,法定代表人为乙方,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负担并承担以后的相关费用。协议签订后,张文军将上述三宗土地登记至宏凯公司名下,三宗土地的所有人为宏凯公司。
  日,第三人宏凯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议决定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转让,魏振生货币出资元,占注册资本100%;任命魏振生为执行董事。变更股东:张文军将其持有的公司100%股本转让给魏振生,转让数额元。公司章程修正为:公司由魏振生货币出资元,占注册资金100%。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载明的具体变更事项为: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发起人)由张文军变更为魏振生。宏凯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魏振生系公司唯一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日,原告张文军与被告魏振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文军同意将其在宏凯公司占有的100%的股权转让给魏振生,魏振生同意接受张文军在宏凯公司中占有的100%股份转让,转股前后,魏振生按其在宏凯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承担有限债权债务。
  日,原告张文军与被告魏振生、第三人宏凯公司因建设用地转让合同纠纷成讼。该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2010)蓟民初字第405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即:一、被告魏振生给付原告张文军拖欠的土地转让费和房屋买卖款元,于日前给付3000000元,余款元于同年7月2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如被告魏振生未按期履行属违约行为,诉讼前被告魏振生已付原告张文军6100000元不再退回归原告张文军所有,并由被告魏振生协助原告张文军将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原告张文军的姓名和返还诉争的三宗土地和房屋归原告张文军所有和使用;二、原告张文军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损失款5000000元予以放弃;三、别无其他争执。协议后,魏振生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给付张文军土地转让费和房屋买卖款元。诉争三宗土地和房屋经强制执行,于日过户至张文军名下。
  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蓟县分局作出津工商蓟处字(2011)第6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第三人宏凯公司未按照规定接受2010年度企业年检,吊销宏凯公司营业执照。
  2012年7月,第三人宏凯公司以张文军抽逃出资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诉讼中,宏凯公司陈述魏振生对公司出资了元,但未提供出资元的证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作出(2014)一中民二重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7024955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给付其股权转让款元,但鉴于其应返还第三人注册资本金7024955元,而被告系第三人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相互抵顶后,被告应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2975045元。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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