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江津区的农村医疗,到巴南区人民医院住院可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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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ICP备号&&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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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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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城乡贫困群众缓解就医难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区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为成员单位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研究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有关制度,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生局、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规范使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救助对象的审核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的预算,由区财政局按全区救助对象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其中:区级50%,镇(街)50%。
第二章& 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具有本区居民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下同);
(四)其它特殊困难群众:未享受城乡低保的重度(一、二级,下同)残疾人员、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简称“城镇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高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倍以内的家庭。
第三章 医疗救助的方式、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以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为主,以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的方式。医疗救助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第七条&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范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资助范围。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
(二)资助标准。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全额资助,其余对象按照重庆市当年规定的资助标准资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城乡困难居民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残疾证、身份证以及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到镇(街)医保办自愿申请参保;镇(街)民政办协助镇(街)医保办对参保资助对象进行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镇(街)医保办按规定收取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同时,将资助参保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区医保中心;由区医保中心将全区资助参保人员送区民政局审批。
第八条& 日常医疗救助的范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范围。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70岁以上老年人;农村五保对象。
(二)救助标准。救助对象门诊和购药时,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保险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城乡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余下的费用由日常医疗救助金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00元。门诊单张处方限额、限量制度按《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三)申请审批程序。镇(街)民政办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对象登记造册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后,于3月31日前填发规定数额的《日常医疗救助证》,并将发放情况录入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经批准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凭本人身份证(代领需出示受助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及受助人与代领人关系证明)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日常医疗救助证》。
第九条&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范围。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二)救助标准
1.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符合报销的医疗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符合规定的自负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救助,每一救助对象每年仅可享受一次。继续治疗或再次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报销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后,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
2.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住院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上述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办法给予救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救助对象患大病按就近就医的原则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户供养证》、《优抚证》、《江津区城乡居民医保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镇(街)民政办申请。
2.镇(街)审核。镇(街)民政办对其身份、病情和参保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大病救助通知书》;属异地就医的,由所在地民政办公室和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由区民政局出具《大病救助通知书》。
第十条& 临时医疗救助的范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范围。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城镇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高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倍以内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
1.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患大病住院,大病医疗救助后,余下的符合报销的医疗费部分,再按照8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再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
2.重度残疾人、城镇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高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倍以内的家庭,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当年累计在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2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临时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止后3个月内,凭收入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和住院医药费发票等原件,向户口所在地镇(街)民政办提出申请。
2.镇(街)民政办对其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提出拟救助标准,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公示5天。公示结束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每月召开的办公会研究一次,再按会议意见执行,由镇(街)民政办发放救助金。
3.镇(街)每月将临时医疗救助情况向区民政局上报一次,由区民政局汇总生成报表,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特别困难群众,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当年累计超过50000元的,经区民政局审核后,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受助人凭医疗机构的病历材料、医疗费发票、户口本及身份证、收入证明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户供养证》、《优抚证》、《定期定量救济证》等,向区民政局申请,并填写《江津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经办人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慈善医疗援助是城乡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受助人凭医疗机构的病历材料、医疗费发票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户供养证》、《优抚证》、《定期定量救济证》等,向区慈善会和镇(街)稻草援助中心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慈善医疗援助按照相关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未经同意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工伤、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第十四条& 医疗费用是指《江津区城乡合作医疗临床诊疗规范》、《江津区城乡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江津区城乡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所规定的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救助费用,必须是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费用。
第十五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
(四)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五)不在当地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 医疗救助服务及管理
第十六条&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由区民政局、区卫生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建立以农村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城乡医疗救助网络。日常医疗救助机构,农村原则上由村级医疗机构承担,城镇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由辖区内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区级医院承担,实行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珍制度,确需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由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经镇(街)民政办同意后才能享受大病医疗住院后的救助。市内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区民政局同意后,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实行医疗救助。& &&&
第十八条& 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严格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制行。
第十九条& 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免收普通挂号费,磁共振、CT、彩超、普通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等费用按15%予以减免,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给于适当减免。
第六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拨入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上级拨入的城镇特困居民的“特补”资金;
(三)上级拨入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上年结余部分;
(四)区财政每年按全区人口每人3-5元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五)福利彩票公益金20%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20%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
(七)社会各界定向捐赠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八)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
(一)资助参保资金的拨付。区财政局凭区民政局审定的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从医疗救助资金直接划拨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二)日常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救助对象持《日常医疗救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中的村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或购药的,限额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由村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日常医疗救助证》和《日常医疗救助就医登记册》上记录就医时间、治疗金额、救助金额等信息,救助对象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确认,并出具医疗发票。村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月将处方、医疗费发票和病人签字的《日常医疗救助就医登记册》送指定的医疗机构汇总并输入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由镇(街)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末20日前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各医疗机构,村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各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三)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后只交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补偿和救助标准经审核后垫付,实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金额同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将相关材料每季度末20日前报区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审核后,再将审核资料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复核后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区财政每年按镇(街)实际人口数每人1元的标准将临时医疗救助金划拨给镇(街),由镇(街)负责管理和发放。临时医疗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终时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镇(街)自行负担。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拨付。由区民政局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区财政局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区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 镇(街)民政办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台帐和个人档案的电子文档,加强规范化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建立联动的督查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统一监管,聘请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督查组,查处违规行为,有效地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查实,区卫生局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收回已拨付的救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医疗救助管理人员对救助对象故意刁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金的,构成违纪的,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为救助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骗取救助金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追回损失的医疗救助资金。视其情节轻重,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江津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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