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供热公司市供热条例中关于非住宅超高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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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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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实施 规定室内温度不低于18℃
11-08-19 11:19
  近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是内蒙古首部供热管理地方法规。而在此前,内蒙古各盟市地区均执行地方供热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采暖期起止时间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调整
  过去内蒙古地区的供热时间都确定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中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调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起止时间。
  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赵军介绍,这个规定使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年气候情况调整供暖期,在气候升温较快的情况下提早结束供暖,或是在气候寒冷期延续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延长供暖期。这样的规定是符合节能减排降耗的要求的,同时也能更加灵活的服务于热用户。
  18℃以上成为供热室内温度达标的唯一标准
  记者注意到,对于供热室内温度达标标准方面条例也有新的规定。过去室内温度供热标准为18℃正负2度。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
  条例积极推动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供热计量一直是国家积极推行倡导的热费计量方式,呼和浩特市近几年也在大力推进此项工作,新建建筑供热设施都已实现了分户控制并安装了分户计量设备。条例此次也明确规定了新建建筑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当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
  针对此事,呼市公用局相关负责表示,目前呼和浩特市地区计量收费的标准还没有出台,还在实行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的规定。但是计量收费的标准,有关部门正在制定之中,预计不久的将来会正式出台。
  无法保证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 行政主管部门可应急接管
  每到供暖期来临后,因为无力承担供热成本等问题,就会出现部分小锅炉房弃管不烧的情况,针对这种分散小锅炉房出现弃管的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条中规定,供热单位无法保证正常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正常供热。
  管网维护有了保障 困难群体可分期交纳热费
  记者了解到,在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条例还明确了热用户缴费期限,也关注了困难群体的实际。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约定,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 (内蒙古新闻网 刘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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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发表时间: 16:49:27 文章来源:
《2016年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年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呼和浩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欢迎阅读!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已经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柳秀  二OO一年三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以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房产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平等的原则。政府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竞争,实行等级管理,优质优价,禁止强行收费和牟取暴利。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  、公众性代办服务收费和特约性服务收费。  (一)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下列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  公共卫生的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安、绿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内的场地占用。  (二)公众性代办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是指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特约性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与消费者协商定价。是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应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要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由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市房产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第七条&公共性服务收费的构成及服务内容:  (一)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消防、室外上下管道、  围墙、垃圾投放设施等的维修养护。  (三)绿化管理费。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其附属设施的白常维护、养护。  (四)清洁费。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停车场、庭院、楼阁道、电梯间的清扫以及垃圾的收集、掏运,化粪池的清掏、清运。  (五)保安费。服务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区内的安全保卫、昼夜巡逻值班。  &nbs  p;&(六)办公费。用于物业管理区的日常管理、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保管、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的办公经费,  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事务相关的合理费用。  (七)物业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在上述1―7项基础上计算。  (九)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控制在上述1―7项的8%以内,高级公寓、写字楼控制在上述1―7项的10%以内。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百分制等级考评,按分值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得90分以上者执行甲级收费标准;得80―89分者执行乙级收费标准;得70―79分者执行丙级收费标准;得60―69分者执行丁级收费标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凡考核不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经审批只能收取丁级管理服务费,不得收取日常维修养护费。  第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和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等有关资料。  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核准后,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证书》和《收费许可证》,并实行年审、验证制度。凡经批准收费的物业管理单位,应详细填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卡》,并开据国家规定的发票。  &nb  &第十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内的场地占用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征得委托人和有关部门同意,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内的公共场地和道路上划出停车泊位,供管理区内的住户停放小型车辆(4吨以上货车、12座以上客车不得停放)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公共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含室内),统一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车辆在管理区内的场地占用费和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收费,应当分科目记帐,独立核算,并全部用于管理区内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以弥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足。  第十一条  别墅、写字楼、综合楼、高层公寓(七层以上)、高级住宅区、商厦、酒店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按本办法执行,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成本制定。  第十二条&空置房屋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按所在管理区收费标准的50%计收。物业产权人因故未入住的空房,其公共性服务收费,  由物业产权人负担。开发建设单位末售出的空房,公共性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对于物业管理获得自治区(部)级优秀称号的单位,其收费标准可在甲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适当上浮。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物业管理单位要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定协议,实行双向承诺制度。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所签协议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提  供质价相称的服务,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根据所签协议监督其服务,并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公共性服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必须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张榜公布。公共性服务收费一般按月计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预收3个月。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特约性服务费以及配套设施经营性收入,应当分科目建帐,统一核算。市价格主管部门应随机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未经审批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权拒交。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权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单位发生的服务收费纠纷,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协商解决,或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越权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明码标价,不领取《收费许可证》而自行收费的,或者不进行年度审验收费的;  (三)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2016年西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西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的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由于该条例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西宁立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西宁立安物(2000)0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青海省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西宁立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盐庄住宅小区、六一桥、黄沙路、滨河路综合商住楼的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并对所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核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  1、盐庄住宅小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30元;  2、六一桥、黄河路、滨河路商住综合楼: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25元,非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二、供暖热(水)收费  1、盐庄住宅小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扣减公用分摊面积,下同)2.8元;  2、六一桥商住综合楼: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8元,商业用房2.95元。  3、供热水:理发、浴池、居民住宅每吨6元。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年银川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川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欢迎阅读!  -政府指导价每三年调整一次  -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企业协商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宁夏住建厅、物价局7月14日下发《关于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即日起,我区物业服务收费将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从2004年开始,我区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收费机制。大部分市、县(区)的政府指导价是以2006年左右的基准确定的,一直未做调整。目前,我区许多物业在管项目出现了服务费与支出倒挂现象,严重影响了行业的良性发展。为破解“政府指导价对市场没有指导性,反而制约了行业发展”的难题,我区此次出台的新规确定了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的双轨制收费办法。  政府指导价收费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小区  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类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二类为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第三类为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农民安置住宅小区:指在城镇化建设或生态移民等过程中,为安置失地农民统一建设的居住小区。  老旧住宅小区:由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老旧小区可参考5个条件进行界定:1999年12月底以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无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含值班用房)的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时无公用停车场地的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时小区没有安装监控设施或监控设施破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时未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住宅小区。  政府指导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制定物业服务基准价格要召开听证会  《通知》要求,我区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与浮动幅度,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制定物业服务基准价格时,要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加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相应基准价格的动态评估,建立物业服务价格和服务成本联动机制,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对在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业主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各地要明确具体的优惠价格及补贴政策,建立完善物业管理保障机制。  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小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调整收费标准  对于实施市场调节价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小区,我区将按照“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原则,积极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需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申请,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在小区内醒目位置公示调价申请,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并根据本小区物业管理规约的要求,需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对协商困难,无法经过正常程序调整收费标准的,鼓励双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最终确定收费标准,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本文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2016年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兰州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的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由于该条例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兰州物业费收取标准|兰州物业费收取标准2014,兰州物业费标准,兰州空置房物业费  兰州市物价局联合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本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物业费标准、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费何时收取、物业费包括什么以及空置房物业费如何收取等有关内容,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物业费收取标准详情  自办法发布之日起,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具体标准蜂巢物业论坛将在第一时间在本帖二楼公示。  二、物业服务收取法律依据  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兰价办发〔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和各县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所在地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及时协调处理物业收费纠纷和矛盾。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提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确定。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九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电、暖设施运行等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换,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类型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办公及各类商业用房等)以及普通住宅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经同意改变了住房用途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  (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等,根据物业服务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拟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结合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或通过招投标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新建普通住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小区,与业主委员会的约定价、招投标的中标价即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登记。  新建普通住宅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核定制。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的,需召开业主代表会议或采取其它科学方法征求业主的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在约定物业收费标准时,应邀请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社区参与协调。  第十四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和申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新建普通住宅销(预)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交付之日起次月计收。  已符合交房条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已通知物业买受人,因物业买受人的原因未交付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承诺或者与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或入住后不使用,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证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任何费用。  第三章&其它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未收费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二次转供电设施运行费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以及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政策,经公示后据实、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以上分摊费用时,不得提前预收。  第二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还应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件工本费、装修押金等。  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实行物业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费(卡证费)。  第二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单位或个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章&责任义务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质量和价格相符的物业服务。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区内公共性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情况,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社区的意见。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规范,促使物业当事人双方合理约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达不到服务等级标准的,应当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或对其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单位宿舍、业主自行组织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并在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解读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即日起,新版《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12月18日,兰州市物价局联合兰州市住宅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印发通知,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均按此《办法》实施,而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实行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以及普通住宅实行酬金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或入住后不使用,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此前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价格违法,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办法》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类型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办公及各类商业用房等)以及普通住宅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经同意改变了住房用途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共用设施改造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办法》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维修和更换,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等,根据物业服务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拟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结合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或通过招投标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  房屋空置超6个月业主可申请物业费按70%交纳  《办法》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交付之日起次月计收。已符合交房条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已通知物业买受人,因物业买受人的原因未交付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承诺或者与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年海口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口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欢迎阅读!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其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作为物业日常维修养护费应单独列支。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本文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2016年贵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贵阳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的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由于该条例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贵阳市普通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参考标准》(贵阳物业费收取标准2014)于9月30日正式下发,并于即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贵阳市物业服务收费被分成三个级别,其中一级物业每平米每月收费2.05元;二级物业每平米每月收费1.7元;三级物业每平米每月收费1.47元。自此,贵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终于有了人工成本参考标准。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年乌鲁木齐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乌鲁木齐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欢迎阅读!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居住多层住宅及不带电梯的7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是一级服务为0.6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为0.5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为0.4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为0.3元/月/平方米。
  本文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2016年唐山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唐山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的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由于该条例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他人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分为标准物业管理和准物业管理两种形式。标准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的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是指除标准物业管理之外的所有其他形式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的标准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推动物业管理产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对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规划、城管、绿化、环保、卫生、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民政、财政、邮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所辖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可以以单元、幢或者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确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位业主实际入住已经达到两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可以下列形式提出:  (一)由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自行提出;  (二)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提出。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自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和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按照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和方式缴交。  第十一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组织及会议等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三)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  (四)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条件;  (五)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  (六)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并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委托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满一年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委托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七)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一)同意接受委托的声明;  (二)制定并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的管理规约;  (三)居(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材料齐备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业主发现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物业管理职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或者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二)业主委员有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三)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四)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执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六)有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年淄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淄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欢迎阅读!  淄博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占用小区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这也是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当中规定的,当然,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收取必须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而车位租赁费是租赁了产权属于开发商的停车场车位产生的费用。而车位场地使用费针对的是小区公用场所,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共有。  此外,车位场地使用费与车位租赁费的收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根据车位关系、秩序维护、车位租赁费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租赁费是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办法》中提到,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可参照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这名负责人表示,这句话并不表示小区一定要按照这个标准来,物业公司可以与业主协商,也可以一个月是30元或者50元,并不一定要收200元或150元。物业公司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后不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没物业管理的小区咋执行  有些读者反映,自己的房子在淄博城区一些老小区或棚户区,并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物业收费以及停车费用又该按什么标准交呢?  据淄博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主要是针对新建小区或是有物业公司正规管理的小区。老旧小区需由业主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确定,按《淄博中心城区老旧小区简易物业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1]65号)执行。所以说,城区一些老旧小区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不在这次《实施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电梯运行费咋收  在《实施办法》中,配备电梯的物业服务费中包含电梯运行费用。电梯运行所耗电费、日常维护保养以及相关检测等费用,可以平均收取,也可分楼层分摊,其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对此淄博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也进行了解读。  据淄博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这次办法当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及浮动幅度中,直接把电梯运行费分摊到了服务收费中,一二三星级的物业的电梯运行费当中增加了0.4元/建筑平方米?月,四星级增加了0.45元/建筑平方米?月,五星级增加了0.5元/建筑平方米?月。当然,如果业主不同意平均分摊,也可以分层分摊。例如,配备电梯的物业服务费一星级标准是0.75元/建筑平方米?月,上下浮动20%,即这个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是在0.6元/建筑平方米?月到0.9元/建筑平方米?月之间,如果物业服务费按0.6元/建筑平方米?月来执行,按楼层来分摊的话,一楼物业服务费可以为0.55元,10楼可以是0.65元,根据楼层的系数来划分,只要总数平均是0.6元/建筑平方米?月即可。  车位场地使用费如何返还于全体业主  小区公共区域停放车辆收费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可是这部分钱如何真正做到归全体主业所有成了许多业主关注的事情。  据淄博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实施办法》中对这部分资金也进行了规定: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这名负责人表示,有的业主担心物业公司私吞这部分资金,据他了解,淄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非常成熟和健全,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按照这个模式来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调查  物业服务三大热点受关注  《实施办法》出台后引起市民广泛关注。昨天上午,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物业收费、停车位收费、物业监督成了最受关注的焦点。  物业费价格  物业收费涨幅有点大  “小区保安没尽到安保责任,楼道里卫生差,灯经常不亮,绿化跟不上,物业公司凭啥还收取那么高的物业管理费?”市民向先生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现在物业费不但没降,反而上升了一毛钱,他感觉不合理。  “原来物业分三个等级,最高收费标准也只有0.65元/建筑平方米?月,现在物业分5个星级,最高一级直接提升到1.60元/建筑平方米?月了。以100平方米的住宅为例,每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就160元了。”家住世纪花园的李女士直呼物业服务费上涨的幅度太大。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以下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年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温州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欢迎阅读!  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由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由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鹿城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县(市、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普通住宅小区收费等级按服务内容与标准的不同,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详见附表一,等级标准详见附表二。  温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本文是独特资讯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2016年昆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昆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的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由于该条例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价综合〔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县(市)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昆明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最高收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包括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五类,每类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五个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服务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  三、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上(含8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内,将上年全市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8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抄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四、经招投标中标或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总平面图及车辆(机动、非机动)停放平面图(室内、室外或地上、地下);  (三)前期物业服务(含物业服务合同)方案,申请备案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收费等级的书面文书;  (四)成本测算表及物业服务费等级资料;  (五)已售购房合同抽样复印件。  五、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在业主入住前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收费地点进行公示。标准不得超过同等级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六、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相关内容。  房屋满足交付使用条件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日期生效后,无论业主是否接收房屋,其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未满足交付使用条件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费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  七、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质量,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双方协商一致的,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请求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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