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县嘉裕超市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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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淄博市沂源县教体系统公开招聘教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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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淄博市沂源县教体系统公开招聘教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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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 & 2013年沂源县教体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106名
& & 报名时间:日至8月2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 报名地点:沂源县历山中学(沂源县城历山路17号)
& & 领取准考证:日下午2:00-5:00
& & 笔试时间:
& & ①科目一:日上午8:00&9:00;
& & ②科目二:日上午10:00&11:30
& &笔试科目:
& & ①科目一:公共基础知识,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公共管理、科技知识、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 & ②科目二:学科专业理论
& & 笔试成绩公布:日
& & 面试时间:日
& & 面试形式:讲课和专业技能测试
& & 根据沂源县教育体育事业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 2013年沂源县教体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10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一、招聘范围与条件
& &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 & 2、适应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
& &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日及以后出生);
& & 4、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需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 & 5、派遣期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2012年毕业生及2013年应届毕业生)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 & 派遣期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派遣期外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需具有淄博户籍;
& & 派遣期内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和派遣期内非师范类学前(幼儿)教育专科毕业生,需具有沂源户籍;
& & 6、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我市招募的&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选聘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 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限户籍。
& & 7、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具体条件。
& & 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同意并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的,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并出具同意报考证明。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招考(聘)主管机关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 &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 & 招聘学科(专业)及有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013年沂源县公开招聘教师计划表》。
& &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资格审查
& & 实行现场报名的办法。
& & 1、报名时间:日至8月2日
& & 上午:8:30&12:00 & 下午:13:30&17:00
& & 2、报名地点:沂源县历山中学(沂源县城历山路17号)
& & 3、报考专业要求:每位考生限报一个学科,且符合招聘学科的学历要求。专科学历的只能报考小学段相关学科或学前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可任选报一个学段相应学科。考生须按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认定学科)报考相应招聘学科(所学专业与教师资格证认定学科不一致的,师范类毕业生,若所学专业设立招聘学科的以所学专业为准报考,所学专业未设招聘学科的以教师资格证认定学科为准报考;非师范类毕业生,以教师资格证认定学科为准报考),非英语专业考生不能报考英语类,报考学前教育的须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未设招聘学科的可报考小学语文或小学数学学科。报考普通初中、小学语文学科的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应聘定向招聘服务基层人员学科(专业)的不受所学学科专业限制。
& & 4、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报名时需提交本人近期同底半身免冠正面1寸彩色照片3张、《2013年沂源县公开招聘教师报名登记表》、《2013年沂源县公开招聘教师考试诚信承诺书》各一份(两表从沂源县教育信息网下载http://www.yiyuanedu.net/),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教师资格证、户口簿(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另外,报考普通初中、小学语文学科但教师资格证不是语文学科的还须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取得国外学历的人员,需要出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认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属在职人员(含已签就业协议人员)的,还须提交由用人管理权限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派遣期外的、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未就业的,还需提供未就业证明或失业证明。
& &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减免笔试考务费,报名时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报名表、家庭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报名表、家庭所在地县(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复印件)。派遣期内毕业生应聘人员,也可持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出具的《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原件、复印件)减免笔试考务费。
& & 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我市招募的&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选聘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2009年、2010年、2011年招募和选派的)应聘的,可报考定向招聘岗位。已享受优惠政策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再应聘定向招聘岗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应聘定向招聘学科(专业)报名时,除提交相关材料和当年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原件、复印件)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要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三支一扶&大学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选聘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的毕业生,属于在岗的,要出具县(区)或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在岗且同意应聘的证明,属于服务期满的,要出具服务期满证书。
& & 沂源县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报名范围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供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核。应聘人员若不按要求报名或提供虚假信息,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 & 5、学科(专业)计划比例: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3倍的岗位(专业),计划招聘1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照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急需学科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2倍的岗位(专业),计划招聘1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照1:2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
& & 面向基层服务项目的招聘计划,若应聘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3倍的,按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将取消或核减的计划依次按顺序调剂到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小学英语、小学音乐、小学体育、小学美术学科(专业)。
& &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研究生学历毕业生招聘的学科(专业)岗若应聘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2倍的,取消招聘计划,将取消的计划调剂到同学段同学科。
& & 6、收费:笔试考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报名时缴纳);面试费每人70元(进入面试范围人员)。
& & 应聘人员于8月6日下午2:00-5:00凭身份证及交款发票到报名处领取准考证。
& &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 &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
& & 应聘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研究生学历毕业生招聘学科岗的,直接参加面试,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 & 山东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盖有&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方可认定为师范类研究生。在山东省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的接收单位应为&山东省教育厅&,毕业生应先到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处报到,由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处加盖&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后改派至相应市、区县教育部门,方可认定。
& & (一)笔试
& & 笔试采取闭卷、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 & 1、笔试科目:
& & ①科目一:公共基础知识,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公共管理、科技知识、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 & ②科目二:学科专业理论,应聘中小学各学科(专业)笔试内容为所报学科教材的专业知识、教材教法、课程标准(2011版)。报考初中各学科及小学音乐、美术、体育、英语、信息技术学科的笔试专业知识内容为淄博市现行初中段相应学科教材内容;报考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学科笔试专业知识为淄博市现行小学语文、小学数学教材内容,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各占50%。
& & 应聘学前教育的笔试专业知识内容为:学前教育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学前教育理论(《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幼儿卫生学》)和教材教法有关内容。
& & 应聘定向招聘服务基层人员学科(专业)的笔试专业知识内容为:淄博市现行小学语文、小学数学教材内容,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各占50%。
& & 2、笔试时间:
& & ①科目一:日上午8:00&9:00;
& & ②科目二:日上午10:00&11:30
& & 3、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结束后,按科目一成绩占20%的比例、科目二成绩占8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根据各学科(专业)笔试成绩,招聘计划在10人以下的岗位按1:3的比例,10人(含)以上的为1:2(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因弃权等原因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等额递补,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一并进入面试,达不到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 & 本次考试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招聘主管部门根据应聘人数和考试情况确定。
& & 日在&沂源县教育信息网&和笔试地点公布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 & (二)面试
& & 面试主要通过讲课形式进行,应聘音乐、体育、美术、学前教育专业的,还需参加技能测试。
& & 1、抽签确定面试具体时间和讲课年级。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于日上午8:00到县实验中学报告厅,凭身份证、准考证,缴纳面试考务费,领取面试通知单。9:30抽签确定各学科面试讲课的具体时间和年级,讲课具体年级由全县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在县纪委、县监察局等部门监督下,在县公证处现场公证下,通过公开抽签确定。
& & 2、面试时间:日。
& & 3、面试形式
& & ⑴ 讲课。讲课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教学设计、教学能力、教学基本功、教学思想、专业知识等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讲课使用淄博市现行相应学科教材,参讲人自备教材,临时抽取课题,准备1个小时后,讲课10分钟(应聘学前教育专业的讲课时间为8分钟),讲课成绩按每5人一组现场予以公布。
应聘定向招聘学科(专业)的讲课学科自愿选择小学语文或小学数学。
& & ⑵技能测试。参加音乐、体育、美术、学前教育专业招聘的人员讲课结束后,进行专业技能测试,讲课成绩和技能测试成绩各占面试成绩的50%。
& &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总成绩占6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讲课成绩、技能测试成绩、面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 & 五、考察和体检
& & 考试总成绩于 日在考试地点和沂源县教育信息网(http://www.yiyuanedu.net/)公布,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各学科(专业)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所有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如同一个学科(专业)出现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体检人员;面试总成绩仍相同的,采取加试的办法确定考察、体检人员。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 
& & 考察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现实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并通过查阅档案、复核证件等形式对其资格进行全面复核。体检工作参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考察、体检时先按1:1的比例进行,对因弃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从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未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不再递补。
& & 具体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 & 六、公示与聘用
& & 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经公示后,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招聘学科(专业)有多个单位(岗位)的,由同学段同学科拟聘用人员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照面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选择工作单位(岗位)。
& & 对符合聘用条件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属在职人员聘用的试用期为六个月,新就业人员试用期为一年,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享受所在单位的各项待遇,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 & 被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 & 七、监督及咨询
& & 本次教师招聘工作,在县纪委、县监察局的全过程监督下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应聘人员聘用资格,应聘人员考试有舞弊等违纪违规问题将取消其聘用资格,5年内不准报考,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 & 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 & 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执行。
& & 监督电话:县纪委 &
& & 咨询电话:县教体局
& & 县人社局
(责任编辑:&&免费咨询热线:(40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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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沂源县公安消防大队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及执法内容
  第一部分
  各级人员职责
  一、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大队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大队长职责
  一、掌握全大队防、灭火业务、军事业务训练、行政管理等情况,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依照消防法规,组织开展辖区的防火监督工作。
  三、根据辖区火情特点和规律,探索和研究防、灭火的对策,适时提出消防安全的工作建议,当好党、政领导消防工作的参谋。
  四、熟悉辖区建设规划及消防设施情况,熟悉水源、道路和重点保卫单位的灭火作战方案,领导辖区消防队伍做好执勤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灭火战斗及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
  五、开展辖区的防火灭火宣传教育,推动消防群防群治工作的落实。
  六、领导全大队军事业务训练,组织落实教育训练计划,保证教育训练任务的完成。
  七、领导部属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遵守法、严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八、掌握全大队的军事实力,负责兵员、装备器材的管理,保证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器材的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
  九、教育培养所属警官,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领导全大队的农副业生产,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一、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政治教育员职责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本单位党的委员会决议。
  二、组织领导官兵学习科学理论,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政治教育,掌握官兵的思想情况,和骨干队伍的基本财政部,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三、协同军事主官组织灭火抢险救援,做好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执法的政治工作。
  四、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的政治任务。
  五、指导和帮助所属党支部健全组织、落实制度,培训党支部骨干,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考核了解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帮助干部提高军政素质和工作能力,抓好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官兵学习科学,开展文体活动。
  八、掌握部队和驻的政治情况,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预防犯罪案件发生。
  九、指导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开展分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做好奖惩工作;组织开展拥政爱民活动。
副政治教导员协助政治教导员工作,当政治教导员不在位时,代行政治教导员职责。
  副大队长职责
  一、协助大队长抓好大队的各项工作。
  二、协调督导社区进行消防建设、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活动。
  三、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完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它单位的监督抽查任务,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发法律文书,督促单位整改。
  四、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配合支队有关部门完成大型工程和易燃易爆工程、自动消防设施工程的消防验收任务
  五、掌握辖区火灾情况,组织进行火灾形势分析,研究消防工作措施。
  六、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和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七、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八、完成上级和大队长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建审人员岗位职责
一、建审人员按照公安部要求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建审人员应加强业务理论学习,认真学习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不断提高理论素质和执法水平,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资格证书》。
二、建审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公安部《消防监督部门廉政建设规定》。要遵守支队各项规章制度,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建审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按规定及时出具有关消防法律文书。完成领导安排工作后,要将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答复有关问题,要事实确凿,依据充分。
四、要强化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要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认真履行承诺。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挂牌上岗。
五、加强消防产品、自动消防设施安装队伍管理,提高自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率。
六、掌握全市消防建审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消防建审工作意见,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指导区县做好消防建审监督工作,落实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
& 七、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工作标准,定期召开建审人员调度会、研究、部署、检查、总结全市建审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一般火灾和重大火灾组织调查。
二、负责协调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特大火灾组织调查。
三、负责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调查访问,并出具现场勘查笔录。
四、负责查明火灾损失,查明原因的火灾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需要重新认定的出具《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
五、确定火灾事故责任后,出具《火灾事故责任书》,需要重新认定的,出具《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六、及时建立和完善火灾档案。
七、火灾原因查清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八、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做到火灾原因、责任认定证据充分,有科学依据,法律文书规范、严谨,火灾统计准确、真实。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岗位职责
一、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制度。
二、对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申报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申报表》及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三、负责对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和个人进行审查,办理准运手续。
四、对申领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审查并实地考察,按规定程序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储存许可证》。
五、对单位变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数量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六、负责建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档案。
七、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培训、并颁发《消防安全培训证书》。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消防产品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加强理论学习,精通本职业务。
二、负责按规定进行消防产品管理工作。
三、负责按规定进行工程队伍消防监督管理。
四、负责按规定进行装修企业消防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工程队伍、装修企业进行消防技术培训。
六、负责建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管理,工程队伍、装修企业管理档案。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法制宣传科岗位职责
一、支队法制宣传科主要负责支队及大队的执法监督,在省公安厅消防局法规处和市公安局法制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负责对各区县公安消防大队、防火监督处各职能科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崐督、消防产品监督、火灾事故调查及对违章举报处理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三、负责对各大队呈报要求审核的案件和建审科、监督指导科作出的崐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罚、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审核意见报支队首长签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或适用法律条文不当、违反程序的,退回原办案单位补充调查取证或提出纠正意见,退回原办案单位纠正。
四、对已办结的案件,发现确有不当或错误的,报支队首长批准后,可责令有关单位重新调查处理。
五、受理单位或个人对各大队或防火监督处各科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
六、组织进行听证。
七、适时组织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为支队首长决策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服务。
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法制意识,督促自觉依法办事。
九、结合消防监督工作需要,负责提请市政府法制局、市人大起草、修改消防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十、认真完成支队、防火监督处、省厅消防局法规处、市公安局法制科交办的其他工作。
消防大队法制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不断丰富法律知识,强化业务水平,适应消防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
二、负责对本大队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消防产品监督、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三、负责对本大队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从适用程序、法律条文、处罚辐度、证据的收集等各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问题有权退回原办案人员重新办理。
四、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听证。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法制意识,督促自觉依法办事。
六、及时上报行政处罚月报表。
七、负责将责令&三停&和五万元以的罚款处罚案件报支队审批。
  八、认真完成支队、各公安分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勤岗位职责
  一、起草各类工作文件,并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抓好贯彻落实。
二、负责处理上级来文,逐项做好登记、传阅、存档等工作,并及时崐收集总结落实情况,按照要求上报上级机关,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三、分阶段总结本单位的业务、学习工作情况,分析问题,总结经验,为领导决策防火监督工作提供依据。
四、逐月统计辖区火灾及扑救情况,及时上报。分析火灾统计数据,掌握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指导有重点地开展季节性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五、注意收集整理有关消防监督工作的资料、信息并加以提炼总结后报有关领导审阅,主动为各级领导当好参谋。
  六、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消防宣传岗位职责
一、广泛深入地宣传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普及消防知识,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遵守新闻宣传报道纪律,客观、公正、及时地报道消防工作动态,做到帮忙不添乱。
三、宣传人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悉本职岗位职责,不断增强宣传业务能力,做到会写作、会拍新闻照片、会录像,一专多能,完成支队要求的宣传报道任务。
四、掌握火灾发生的规律,在火灾多发季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常识宣传,督促社会各界做好季节性的防火安全工作。
  五、与各新闻单位搞好协调,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积极争取新闻单位的支持,认真做好社会消防宣传工作。
城镇消防规划工作职责
  一、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将城市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措施。
  二、根据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定期修订城市消防规划,使城市消防规划能够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合理布局,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与城市其它专业规划相协调。
  三、依照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规划成果形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依照批准的城市消防规划,积极督促城建、公用、市政、电信等部门落实消防规划。
  五、督促做好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六、参加大型技改和公建工程及小区的初步设计审查,落实消防规划要求。
  七、做好城市消防规划的宣传工作,普及城市消防规划知识。
  三、沂源消防大队工作标准
建审工作标准
  一、严格落实分级、分专业审核。实行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防火处消防设计审核分为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消防用电和自动报警、装饰装修工程审核四个专业
二、实行技术审核和工程监督检查验收分离制度。编制消防专篇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消防竣工专项验收,由防火处组织防火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战训和建审专业及所在区县人员共同参加。
三、督促指导各区县开展工程定点、申报、审核、施工检查、收取消防建设资金及竣工验收。定点及时出具《定点意见书》、申报当年竣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四、严格工程设计审核期限。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答复,即为同意。
  五、严格建筑工程验收时限。自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起,及时查验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材料,材料齐全后,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完善建审管理档案。每月审核工程月底归档,每半年整档一次。建审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
七、及时查处未经审核擅自施工、未经验收擅自投用等违章行为,查处率不低于90%。
八、严格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管理。严禁超资质设计。
消防监督工作标准
一、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详细了解每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二、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率达到100%,无漏管现象存在。
四、每月三日前,各大队上月监督检查情况月报表报支队。
五、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准确,《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下发不超时限,大队下发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及时抄报支队,支队下发的及时抄报总队。
六、存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到期不整改或未完全整改的进行立案查处,查处率达到100%。
七、对辖区内派出所的工作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八、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复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及时,不超时限。
  九、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做到检查内容不漏项,符合规定程序和时限,法律文书使用规范。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标准
一、辖区内发生火灾事故后,及时到达起火现场,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
二、认定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及时,出具的法律文书规范,程序合法。
三、每月按时上报火灾统计表,并用微机统计。
  四、万元以上火灾查清率达100%,及时出具原因认定书和责任认定书并上报。
消防产品管理工作标准
  一、对各消防产品生产、维修厂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
  二、在建工程检查率不低于所有新建工程的50%。
三、对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消防产品管理按支队管理规定统一管理,在建工程使用消防产品申报率达100%(即必须持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登记表》)。
消防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标准
一、每年按规定调整充实消防重点单位,下文公布并上报备案;
二、各重点单位防火档案齐全,内容详细,且与单位实际情况相一致;
三、重点单位法人代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四、每年对各重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不少于3次;《防火检查记录》填写规范公整、内容齐全,并按年度归档;
五、《重大火险隐患档案》、《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档案》内容齐全,档案中所使用的法律文书,一律采用微机打印,并按年度编号归档;
(一)《重大火险隐患档案》内容包括: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火险隐患整改责任书、(单位申请延期整改报告、消防监督机构的批复意见、及相关询问笔录、处罚裁决书等)、复查验收意见书;
(二)《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档案》内容包括:
(三)当场处罚:违法情况记录、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一般程序:违反消防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
(五)听证程序:违反消防管理案件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告知笔录、单位听证申请书、听证会笔录、处罚决定书;
  (六)按《十项标准》要求、对所辖区消防重点单位进行考评验收。验收标准、计分表、汇总材料按年度归档。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标准
一、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单位底数清,有专门的档案;生产单位办理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经营、储存单位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有签发登记,并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编号、内容相一致;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每进行年审,按年度有审核登记和审核档案;
三、按规定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申报表》齐全,有签发登记;按年度归档;
  四、运输车辆底数清,督促单位办理了驾驶员、押运员的《准驾证》和《押运员证》;督促所有车辆参加年审;档案完整齐全。
消防法制工作标准
一、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营业、停止举办和罚款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报批率达到100%。
二、全市消防监督人员人均处罚案件每年不少于8起。
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查处率不低于90%。
四、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条文正确,处罚程序正确,处罚辐度适当,证据确凿,无复议撤销、诉讼、行政赔偿等案件。
五、法律文书除询(讯)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记录等材料外,其余全部实现微机打印。
六、每月三日前,各大队将上月行政处罚情况月报表报支队。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五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行政处罚情况报总队。
  七、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并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在七日内立案进行调查。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经支队长(或大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下二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结案十日内归档。
内勤工作标准
一、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各类文件的起草工作,不拖延,不误事。
二、及时处理上级来文,按要求报有关领导阅示,并将领导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责任人员,抓好上级来文的贯彻落实,不丢失,不误传,不积压文件。
三、各科(大队)内勤每周对本单位的工作进行一次小结,每月进行一次汇总报支队防火监督处,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并书面报支队。防火处内勤每周负责收集各科上周工作情况和本周工作安排,并制成周工作计划,书面报处首长和支队首长。
四、大队内勤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火灾及扑救情况报支队,处内勤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火灾及扑救情况报省总队。大队内勤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行政处罚情况书面报支队,处内勤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的全市行政处罚情况报总队防火监督部法规处。
  五、每半年分析一次火灾形势,报各级党委、政府及公安局、劳动局等部门,为领导决策消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消防宣传工作标准
  一、贯彻消防法规、宣传消防常识,褒扬消防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剖析火灾案例,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消防宣传工作年度有计划,重大防火宣传活动有实施方案,有部署,有总结。
三、按照支队制定的《干部奖金奖励制度》的规定,积极完成消防宣传报道任务。
四、严格执行新闻稿件审核把关制度,凡未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的稿件一律不予公开发表,做到帮忙不添乱。
五、每月更换一次本单位防火宣传橱窗(栏)内容。
  六、积极发动社会各界订阅消防报刊,认真完成消防报刊、杂志的征订发行工作,。
  七、对新闻报道工作情况实施统计并及时上报。
城镇消防规划工作标准
  一、从事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人员应熟知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原则、编制方法、编制内容、规划成果内容及审批程序。
  二、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应高起点,高要求。要做到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协调统一、突出重点。
  三、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作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与城市消防规划有关的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资料收集应详尽、全面。
  四、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遵循有关法规,符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并与城市其它专业规划相协调。
  五、规划编制中,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方比较论证。
  六、根据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定期督促修订城市消防规划,以适应城市不断发展的需要。
  七、定期宣传城市消防规划,加大城市消防规划的实施力度。
第三部分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依据及内容
(一)行政许可责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设计变更核准[《消防法》第十条第一、二款;《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款;《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第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第二十条?e: collapse">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法》第十二条;省《条例》第二十一条;《办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法》第十三条;省《条例》第二十二条;市《条例》第二十九条]。
(5)《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从事消防设施安装或者从事涉及防火规范的装饰装修的审批[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消防法》第四十条;《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六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消防法》第四十条;《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六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法》第四十条;《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六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消防法》第四十一条;《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消防法》第四十二条;《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营业性场所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第四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法》第四十六条;《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或者爆破作业的。[《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办法》第二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条例四十四条第(七)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五条]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
[《消防法》第五十条;《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12)《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违反本条例,不按照规定建设、维护消防供水设施、火警通信专线的。[《条例》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二十条]。
(13)《山东省消防条例》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相关认证(认可)证书或者检验报告,擅自生产消防产品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生产、安装、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14)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监理、检测、维护保养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开通运行的。[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消防设施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不按规定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开通运行的。
[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
(15)《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未经核准擅自变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施工的。[第二十四、二十六条]
(16)《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规定的。[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17)《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依法申报备案的。[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不按照规定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或者培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不按照规定设置禁烟禁火标志的。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不按照规定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的。[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18)《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经营性公共场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营性公共场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并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营性公共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报警装置等疏散设施及指示标志(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共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下列处所:(一)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二)文物古建筑、博物馆或者图书馆内;(三)重要仓库或者危险品仓库毗邻;(四)居民住宅楼内。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安排员工留宿]规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有第一款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19)《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锁闭、遮挡安全出口的。[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的容纳人员超过额定人数的。[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常闭式疏散门不能正常开启与关闭的。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脱岗的。[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20)《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的。[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和选用装饰装修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未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合格证明文件即予以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
(21)《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火灾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22)《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擅自清理火灾现场,挪动现场物迹或者干预、阻挠火灾调查处理工作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
(23)《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高层建筑、公共场所、商店(场)、集贸市场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24)《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工程项目应当设计消防专篇而未设计或者未按公安消防机构的变更意见变更设计而交付建设单位的。[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的。[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取得消防许可证书,从事涉及防火规范的装饰、装修的。[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施工中未委托具有消防监理资格的单位进行监理的。[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动消防设施工程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或者已投入使用的自动消防设施不进行定期检验的。[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消防产品的。[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25)《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第四十四条]
2、处罚内容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2)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3)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6)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罚款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8)处警告、罚款(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9)处警告或者罚款(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警告或者罚款(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10)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1)处警告、罚款(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罚款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1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正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除对单位依法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除对单位依法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6)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除对单位依法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18)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19)责令立即改正;不立即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0)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办法的,除对单位依法处罚外,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2)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3)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25)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强制依据及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违反规定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省《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条例》第三十 七条第八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安消防机构在责令消除重大火灾隐患、调查火灾原因和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需要传唤有关人员。[第三十五条],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处罚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查封。[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3)《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四)行政确认的依据及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消防法》第三十九条;《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消防法》第十六条;《消防条例》第十五条]。
(五)行政执法其他类的依据及内容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变更情况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第六条]。
第四部分工作制度
一、按要求统一参加支队四级值班。
二、每周制定本单位值班表,工作日期间每个单位不少于一人值班,负责接收办事单位报送的各种材料,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人来访。
三、节假日值班由支队统一安排或由本单位首长决定。各大队节假日轮流参加中队值班。
四、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不得擅自脱岗、替岗,有事要向值班首长请假。
五、值班人员要着将整齐,注意仪表,热情周到,文明礼貌。
六、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处理好各种事务,遇紧急情况要立即向值班首长汇报。
七、值班人员要认真管好办公室内的物品、设施,提高警惕,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每周一为处长(大队长)接待日,原则上不安排外出活动,接受群众咨询,集中处理处(科)内行政事务。
二、各科室及各大队每天至少留一人在办公室内值班,负责收取单位报来的材料,接待来人来访,接受群众投诉,发放文书证件,并认真做好接待记录。
三、接待人员要严格要求,严禁擅自离岗,严禁不假外出。
四、接待人员要做到着装整齐,仪表整洁,讲究文明礼貌,坚持使用文明用语,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五、接待人员要及时安排来访群众就座,做到来有迎声,走有送声。
  六、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处长(大队长)或值班首长汇报。
业务学习制度
  一、制定年度业务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每年举办一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培训班,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就案说法,增强全体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业务学习内容要与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
  四、从事建审、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等岗位的人员按规定参加国家、省组织的业务考核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五、坚持业务学习与政治、理论学习相结合,按照支队统一要求,确定每周一晚7:30至9:00为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时间。建立学习记录本,严格落实点到补课制度,依据支队下发的《干部理论学习日配档》认真组织实施。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档案室,分类管理,统一保存档案资料。
二、建立收、发文登记簿,由各科(大队)内勤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工作。
三、需要查阅档案资料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应当场查阅,带离档案室的要办理借阅手续,未经登记许可,一切档案资料不得外借,严防丢失。
四、查阅完毕要及时归还,并按原来摆放的位置放好,不得随意放置。档案资料不得长期个人存放。发现长期不归还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催还。
五、档案室要做好防潮、防鼠、防虫蛀,并搞好卫生清洁工作。
一、处(队)务会每周一上午8:00和每周五下午(4:00)各召开一次,由处(大队)长主持,全处(大队)人员参加。
二、各科(或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按照工作分工,逐项汇报本周内工作打算或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对处(大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建审科、监督指导科、法制宣传科每月召开一次各大队及本科人员参加的业务工作会议,总结当月工作,部署下月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工作方法和对策。处长或支队首长可视需要参加。
四、对总队、支队部署的紧急、重要工作,及时组织召开处(队)务会,进行传达贯彻落实。
五、各科(大队)内勤要对会议情况做好记录。
请示报告制度
一、按上级文件要求,及时上报各种工作计划、总结,做到计划切实可行,总结实事求是。
二、按时上报火灾统计、行政处罚、建审等工作情况月报表。上报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评。
三、大型工程项目的审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及其他重要情况要按支队统一要求,逐级请示汇报,不得越级请示汇报。需要书面汇报的,要以正式文件经支队(大队)领导签发后行文上报。
四、各科(大队)上报材料要有专人负责。上报的材料要认真核对,报领导签批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错报、漏报、误报。未经领导审核不崐得上报。防火处(大队)报总队的信息、工作总结必须经支队领导审核同意,不得越级上报。
五、对外发送的消防业务书籍、资料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考勤讲评制度
一、建立考勤讲评登记簿,由专人负责对处(大队)人员的上班、下班、值班、外出、请假、休假等情况如实进行登记。
二、考勤实行&三点名&制度,每日早上上班前、中午午餐前、下午下班前由处(大队)领导主持进行点名。点名要做到人员在岗在位。未在岗在位的,须经科(大队)领导批准。处、科不在岗在位的,须经支队分管领导批准。点名情况要如实登记,未在岗在位的要注明原因。
三、每月进行一次讲评,按照个人自我评价、群众互相评价、处(大队)领导综合评议的方式和顺序进行。
四、考评情况由专人负责记录。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依据。
内务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物品要严格按照支队统一规定摆放,不得随意摆放与崐办公无关的物品。
二、办公桌要及时清理。每日上午、下午下班前要整理好办公物品,存放到规定地点。办公桌上除办公必需的文具盒、纸、笔、微机等物品外,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三、要注意保持办公室卫生。卫生区按照&四定&原则(定时间,定范围,定人员,定标准)进行管理。卫生区具体划分到各科室的每个人,每日上午提前半小时上班,集中打扫卫生。
  四、要建立办公物品登记制度,个人使用的物品由个人负责管理,损坏要照价赔偿。
安全保密制度
一、认真执行《保密法》、《档案法》,正确划分档案密级,处理好档案保密和提供利用的关系,保守机密,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要增强保密观念,做到守口如瓶,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向外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不提供。
三、认真做好机、绝密资料的管理,不得随意带出档案室外,对档案的内容不得外传和泄密。
四、借阅档案非经领导批准不准传抄。
五、对利用过的档案、资料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无缺失后,再入库保存。发现问题,及时酌情处理。
信访登记处理制度
一、防火处(大队)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来信来访登记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市局、支队的信访登记处理规定。
三、建立信访登记簿,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情况、处理情况要如实记录。
四、上级交办、转办的信访要按时办理。处(大队)的信访一般问题不得超过10天,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受理信访问题后及时逐级上报有关领导,并按领导要求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
六、接待来电、来信、来访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不得推诿,要讲明政策和法规,结案后及时向信访人员反馈。
七、受理信访案件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八、要为信访人员的控告、检举保守秘密。
财物管理制度
一、各大队当天收取的现金下班前必须存到银行。防火处收取的现金当天必须交到后勤处财务科。办公室内不得留存现金。保险柜内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
二、不准私设小金库。各大队除消防设施配套费银行帐户外,不得设立其他帐户。
三、支队实行一支笔签字制度。防火处(大队)的业务开支由支队后勤处审核把关后,支队首长签字报销。防火处及各大队不得擅自开支。
四、各大队一次开支超过1000元的项目,必须事先报支队政治处审批。
五、去银行存取款必须两人以上同行,严禁单独行动。
六、采购物资不得大量携带现金。确有特殊情况必须携带的,需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七、部队之间及与省总队之间的经济往来,要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八、各项业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严禁乱立名目,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九、罚没款一律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处(大队)除法律规定外,不得自行收取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款严禁挪用。
统一受理制度
  一、各项消防监督管理业务实行统一受理制度。
  二、防火监督处及各大队建立接待窗口,统一受理,按照内部分工,分别交由有关科室或人员处理。
  三、受理人员由防火监督处和各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担任,每周轮换一次。
  四、受理人员受理事情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查单位呈报的资料是否齐全,并填写受理或不予以受理通知单。
  五、受理人员要坚持使用文明用语,态度、仪表端正,严禁冷、硬、横,杜绝四难现象。
  六、各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受理人员统一受理交办的工作,并交给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发给办事群众,严禁各业务人员直接与办事群众接触。
警务公开制度
  一、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度,将办理消防设施设计、安装、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消防器材维修许可证,消防产品生产许可、销售备案登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准运证、建筑工程设计、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竣工检测,公共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原因或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和消防行政复议的范围、所需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承办单位(或承办人)面向社会予以公开。
  二、防火监督处及各大队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聘请社会消防监督人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通过制作警务公开图板,印制警务公开手册,发放消防安全明白纸、挂牌上岗、在新闻单位设立专栏等形式,按照规定公开有关内容。
  四、每半年一次以问卷调查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群众满意率不低于95%。
  五、加强对警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成立警务公开领导小组,各单位一把手亲自挂帅,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警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一、实行执法情况月报制度,各大队及其他执法单位每月3日前将上月消防行政执法情况填写行政执法月报表报支队防火监督处法制科。
  二、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全市的消防行政执法情况报省厅消防局法规处。
  三、责令&三停&或罚款数额超过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报市公安局消防分局防火处法制科审核,并经支队领导签批。不得擅自决定。
  四、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报市分局或省厅消防局。
  五、市分局要以简报等形式,及时将各地的执法情况通报各区县,指导各执法单位更好地开展执法工作。
  六、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被有关部门撤销、变更、败诉,或发生国家赔偿案件的要及时上报市公安局消防分局或省厅消防局
法律审核制度
  一、防火监督处法制科在分局领导和市局、省厅消防局法制部门的指导下,履行案件审核职责。
  二、各执法单位法制员在本单位首长和防火监督处法制科的领导和指导下依法执行对本单位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的职责。
  三、所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本单位法制员审核后,单位领导方可签批,否则一律不予签批。
  四、各大队办理的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案件和罚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以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制员审核、单位领导签字、报分局防火监督处法制科审核、分局领导签批,再由各大队执行。
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制度
  一、内部执法监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和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是内部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或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消防监督人员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防火监督处法制科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单位,在分局的领导和上级法制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三、各执法单位设立兼职法制员,在本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消防分局防火监督处法制宣传科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日常执法监督工作。
  四、执法监督的范围是:本单位及下属各执法单位办理的各类行政处罚、刑事案件,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消防监督检查、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消防产品管理、施工队伍管理等执法行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五、执法监督的方式:一是由法制宣传科或法制员对各单位所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法制审核;二是依法组织听证;三是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四是组织专项、专案检查;五是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六、对各执法单位及其消防监督人员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视情作出撤销、变更、退查、责令补充调查等决定;
  七、对执法单位及其监督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追究执法办案违法责任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八、对执法检查中指出责令纠正执法问题的单位,应当在纠下问题后,及时向法制部门汇报整改结果。
  九、对执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消防监督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
  一、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由防火监督处法制宣传科在分局防火监督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二、每年举办一次行政处罚案卷展评。
  三、每年举办一次消防监督人员行政执法培训班,就案说法,不断提高消防执法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
  四、结合年度消防监督业务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大检查。考核的重点是:
  (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况,是否有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情况;
  (二)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情况,是否有拖而不办、不作调查、不了了之的情况;
  (三)行政案件的处罚情况,是否做到了&五不裁&。
  (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凿、处罚是否适当。
  五、执法质量评议考核结果与本单位年度工作总评和干部奖金奖励制度、评优创先制度挂勾,执法质量评议不合格的单位及其消防监督人员,除按规定扣除本单位或本人年度奖金外,还要取消评优创先资格。
  六、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纠正执法问题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和执法人员限期整改。对各执法单位及其消防监督人员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视情作出撤销、变更、退查、责令补充调查等决定;
  七、对执法单位及其监督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追究执法办案违法责任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消防法律宣传制度
  一、提请政府和党委宣传部门同意,把消防法律法规列入年度普法教育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同部署,同宣传,同总结。
  二、把消防法律法规列入学校消防教育、职工消防教育、妇女儿童消防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进行宣传。
  三、要与各级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开辟消防宣传专栏,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法制意识,增强社会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火灾统计制度
  为切实搞好全市的火灾统计工作,如实上报火灾统计数据,根据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和省厅消防局的要求,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大队、中队和公安派出所各确定一名兼职火灾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火灾数据统计工作;支队确定一名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全市的火灾统计工作。
  二、中队火灾统计人员负责灭火和抢险救援数据的统计,每出动一次消防车辆和警力,如实填写《公安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数据统计表》,并向大队报告;大队火灾统计人员负责火灾起数、直接财产损失、死、伤人数的统计。大队接到中队火灾情况的报告,应当及时派人赶赴现场调查统计,填写《火灾事故基础数据统计表》;未报警、未经公安消防部队扑救的火灾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统计。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消防大队;
  三、各大队每月3日前将上月火灾统计数据输入微机,复制到软盘上报支队,支队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火灾统计数据报总队;各中队每月26日前将当月火警情况填写《火警情况统计月报表》报支队,支队汇总于27日前报市公安局;
  四、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火灾,必须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支队。发生特大火灾,支队要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总队和市局及有关领导,并及时续报和补报;
  五、要严格遵守《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和《统计法》的有关要求,如实、及时统计上报有关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六、火灾统计资料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七、火灾统计应当建立统计档案;
  八、火灾统计纳入各大、中队和公安派出所年度工作总评,未按规定统计的,依照规定扣减工作总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单位主官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一、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二、对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铺,责任自负及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三、错案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案件主要违法事实失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违反办案程序或因其它原因造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
四、对错案责任的追究,由支队消防法制委员会负责认定错案,追究错案责任。
五、被追究责任的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十日内向支队消防法制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对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员适用于下列处理:
&&&&l、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晋级、晋职的资格;
&&&&3、调离防火监督岗位;
&&&&4、降级、取消警衔;
&&&&5、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错误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因过失造成的错案可以从轻处罚。
  八、对于贪赃枉法、玩忽职守、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对上级纠正决定不执行的,多次发生错案的,造成错案影响大、后果严重的,故意造成错案的应当从重处罚。
执法责任制分解制度
  一、法律责任实行各层责任制,局(大队)长为第一执法责任人,对亲自审批决定及集体研究决定的执法行为和全局执法情况负总责,分管副局(大队)长对自己审批的各类案件、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各单位执法人员对本岗位和个人的执法行为负责并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分局成立执法责任领导小组,由局长、政委、副局长、防火处长和政治、纪委、法制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防火处法制科,负责全局执法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并对是否属于错案进行认定。对一般违法办案行为由法制科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确定为错案或确定有违法办案行为的,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由纪委予以通报。
  三、执法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内有一次违法办案行为的,年终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单位年内有一次违法办案行为的,年终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单位负责人也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四、个人有两次以上重大违法行为的,予以调离原单位,有三次以上重大违法行为的予以离岗培训一个月。培训完毕经试用三个月合格后,再予以返聘。单位有两次以上重大违法行为的单位负责人要向执法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有三次以上重大违法行为的,报分局党委研究决定予以行政处分。
  五、对虽未经执法领导小组处理,但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案件复议撤销、诉讼败诉、国家赔偿的,视为重大违法行为。
  六、因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执法办案违法的不予追究。
  七、错案的认定及责任追究依照《淄博市公安局消防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行政听证、重新认定、复议、诉讼、申诉
  一、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支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各区县公安消防大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支队防火监督处及各大队要认真做好答辨工作。
  二、当事人对大队做出的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支队或当地主管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当事人对支队做出的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市公安局或省厅消防局申请重新认定。
  三、案件听证由支队或各大队自行受理,亦可委托支队或分县局受理。
  四、支队防火监督处法制宣传科在支队和防火监督处及市局法制科、省厅消防局法制处的领导和指导下,认真做好听证受理、复议答辨、应诉、重新认定工作。
  五、造成复议撤销、败诉、重新认定撤销案件的,按照《错案追究责任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需要赔偿的,按照《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六、对群众要求听证、重新认定的案件,法制员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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