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意外两次住院电子病历软件没有联系一定要写在病历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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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一份写在病历上的遗嘱背后隐藏的惊天秘密——虚假诉讼
《经济与法》一份写在病历上的遗嘱背后隐藏的惊天秘密——虚假诉讼
央视《经济与法》报道的沛县法院日开庭审理的一份写在病历上的遗嘱,背后隐藏的惊人内幕是虚假诉讼,且诉讼时效已过。法律只处理公开的事实,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7月8日当庭看完法庭出示的遗嘱见证人武安娜、马春梅的录像后,立即反击,当庭播放了日对关键见证人马春梅所作的录音证据进行反驳(该录音清晰响亮,法庭每个角落都能听到),两份马春梅的证言大相径庭,在遗嘱的内容时间地点等方面完全不一致,根本没有在场见证这回事情,在场见证是伪造的,不存在的。由于案情重大逆转,涉嫌虚假诉讼,根据最高法《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沛县法院本应当传唤当事人韩女士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以质证主要证据。沛县法院却没有传唤当事人韩女士到庭,查明事实,就扯央视大旗作虎皮,于日不负责任地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代理律师到7月28日才签字收到判决书。沛县法院协拍的一份写在病历上的遗嘱,并不公正,技术性河蟹掉了被告律师当庭播放马春梅录音进行反驳的关键视频。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又当庭出示证明诉讼时效已过等证明目的录音证据,由于法庭插座不能供电被告律师带的笔记本电脑无法播放,仅用手机播放了十几秒,就被主审法官嫌声音小打断,让庭审后提交法庭,被告的辩论话语权被剥夺了。韩秋无视法律尊严诚实信用原则价值观,公然伪造遗嘱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沛县法院在判决中竟然不予确认不予制裁这一民事违法行为,反将伪造的无效的主要证据遗嘱予以认定,用来证明遗嘱的实质要件真实性,真是荒唐,给姜家人造成极大物质精神双重利益损害,司法不公,强烈不满。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9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沛县法院应当确认欺诈串通存在,并认定遗嘱无效,却在判决书中认定证人武安娜、马春梅能够证明遗嘱系姜晓辉亲笔书写,实在荒唐。沛县法院判决书第2页第2段原告诉称部分遗漏了起诉状事实理由部分中“但因被告异议致原告无法享有权利”这句关键词语,在7月8日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追问对方律师何时异议怎么异议的?怎么无法享有权利的?对方律师答不知道何时异议怎么异议的,仅知道因为异议无法享有房屋处分权。被告代理律师当庭指出有录音证据能够证明何时何地异议的怎么异议的,并当庭播放了十几秒,主审法官嫌声音小,让庭后提供视听资料录音光盘,该录音清楚证明在2012年底2013年元旦前被告对遗嘱明确表示异议,在录音中韩女士讲:“你的意思就是说你对你对遗嘱有异议,是的不?”,小姜讲“对”。韩某讲“那必须(经过法院),两条路子都得经过法院。一个是调解一个是上诉。学校只给我准备到元旦的假。小姜讲“这么大的事,不能立马答复你。”根据韩某、小姜、渠奶奶三人会谈的录音,韩某口口声声多次提出去法院解决,也清楚表明韩某已经知道两被告对遗嘱有异议,不愿意签字办理房屋过户。对这两段确凿充分的录音证据判决书只字不提,却以一句“因被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故两被告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打发敷衍,一笔带过,不说明录音证据是否采纳理由,这明显是无视当事人被告合法权益,因为两段录音证据足以证明诉讼时效已过。被告代理律师提供的录音,沛县法院你到底有没有听过,就武断地讲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渠奶奶出资出了大头,在三人会谈录音中韩某是默认的,在7月8日庭审记录中已经记明,韩秋对此良心是过意不去的,加上伪造遗嘱虚假诉讼心理是害怕的,所以才导致诉讼时效已过。案件中,问题的正确表述通常是解决它的钥匙。判决书中称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由原告方占有使用至今,并不正确,实际是霸占使用至今,在庭审录像中,被告律师当庭纠正了对方律师的用语。韩女士早在姜晓辉去世前一个月(2012年10月),就蓄谋已久地将渠奶奶从其经常居住地403房屋恶意野蛮赶出,造成非法抢占房产的既定事实,将渠奶奶赶到小儿子的六楼家中。《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14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 16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第22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益,子女或者亲属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对韩女士的抢占侵吞行为,渠奶奶忌怕激化姜晓辉病情,采取了忍让的态度。但坏人是不会变好的,道貌岸然的韩女士三婚后,先是亲口告知渠奶奶要对姜尧改姓被依法拒绝,后又在第三任丈夫怂恿下,得寸进尺,恶人告状,虚假诉讼,将渠奶奶等告上法庭,企图从法律上彻底霸占房产。沛县法院不负责任糊涂乱判,姜家人被迫上诉。渠奶奶作为主要房产出资人,与姜晓辉口头约定拥有一间房屋所有权,姜晓辉知道负有赡养老人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必须对生活困难年事已高没有住房的母亲作出赡养遗产安排,临终口头留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那是在2012年10月(姜晓辉生日是10月18日),在徐州四院(第四人民医院),母亲渠奶奶与儿子姜晓辉(被继承人)对话如下:“子,我最后一个中秋,最后一个生日。母,你想说啥,你就说吧,你想写就写。子,没啥可说的,不就是那两间房子吗?一分为四就是喽!”11 月17日姜晓辉去世。姜晓辉遗留的403室是三室一厅,这段遗嘱意思一是对渠奶奶享有一间房屋所有权的承认,二是交待另外两间一分为四,按法定继承办理。韩女士却抛出一份不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所谓遗嘱。自然的才是真实的,所谓书面遗嘱,没有抬头,该书证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被继承人的行为是在立遗嘱。抬头下面应当是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却签名和年月日倒置,这还是书面遗嘱吗?姜晓辉中文专业毕业竟然将日期和签名顺序颠倒对调,犯如此低级错误,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令人不可相信!因为先日期后签名,不能断定签名日期是在何时,视为无签名日期。空间位置的变化会导致发生质的变化,该所谓书面遗嘱根据继承法17条第2款自书遗嘱在形式上已经不合法。所用纸张随随便便很不正规是一张病史录纸片,教师家庭难道没有一张像样的纸张?很不严肃,轻飘飘的,不符合姜晓辉的做事风格,姜晓辉做事细心认真,不会这样草率写出这样的遗嘱。从所谓立遗嘱时间到死亡有三年多时间,为什么不正式地写一个遗嘱,为什么不公开让共有权人老母亲渠奶奶知道。根据继承法17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是见证,为何没有遗嘱人签名,不签名就表示不承认,不签名不符合见证的法律要求。所谓书面遗嘱虽有姜晓辉三个字,但与日姜晓辉在沛师全体教职工集体请愿上的签字检材相比较明显不像,一个人三个月之内签字应当没有变化。韩女士提供的所谓书面遗嘱中见证人与见证日期书写笔迹及颜色与所谓遗嘱的上文部分的笔迹及颜色很不一致,上面是蓝色圆珠笔书写,下面见证人部分是黑色签字笔书写,同一时间空间竟然用两种笔书写,根据民诉法解释105条,人民法院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于是被告代理律师怀疑是否有见证人签字,是否见证日期就是立所谓遗嘱的同一时期。疑则求证,9月 30 上午被告代理律师电话询问马春梅,10月6日又进行了电话录音。马春梅证实是韩某拿着一张写好内容的纸片从沛县跑到徐州幼师门口的金山桥大厦让其签字的,马春梅没有亲眼目睹姜晓辉书写遗嘱过程。另一见证人武安娜不知道联系方式所以无法求证。继承人在场影响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难以保证客观真实性。两个见证人一个是韩某的媒人,一个是韩某要好的朋友,都与韩某有利害关系,根据继承法18条,不能作为见证人,所以见证没有法律效力。所谓书面遗嘱标注见证日期是,而实际见证形成日期却必然是在2010年9月后,因为沛师教师分流到徐州幼师工作众所周知是在2010年9月之后。所谓书面遗嘱日期相差一年时间,所以该所谓书面遗嘱不具有真实性。该所谓书面遗嘱来源于何时何地?2009年5月至2011年9月,姜晓辉没住院,何时写的,何地写的,经不起推敲,所谓书面遗嘱来源不明。真的不假,假的不真,种种表象,林林总总,证明所谓书面遗嘱疑点重重矛盾众多,无法排除,不具有真实性,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关联性,根本不是遗嘱,而是韩某为达不可告人目的耍弄的手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制裁,伪造证据指使作伪证,妨害案件审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遗嘱是任何人都不能认可的。 作者:陪审团时间:
补充内容 ( 15:48):
7月8日被告代理律师当庭环顾四周大声质问韩秋到庭了没有?对方律师称这个问题不需要回答。(见庭审录像)。央视称7月22日一审判决,沛县法院判决书是7月19日判决
&&视频我看了 , 多吗的让人心寒 。 说那么多有什么意义 , 总归来说都是钱的原因,& &如果逝者去世后, 欠了一大堆钱看看你们还争着去还钱吗&&? 人要有良心, 要对的起自己逝去的亲人、& &虽然我和韩女士素不相识 我支持她们娘俩& &。&&相信法律&&正义的判决&&
真相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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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支持事实
<font color="#0957052 发表于
视频我看了 , 多吗的让人心寒 。 说那么多有什么意义 , 总归来说都是钱的原因,& &如果逝者去世后, 欠 ...
法院有些法官很黑的
这个官司上周我在中央2套看过了。最终判决是把房子判给了死者的儿子。可是,我当时看完就觉得沛县法院判决的不公正。我也觉得这个案子怎么是这样的结果,希望那个老奶奶上诉成功
希望法院的人公正一点 ,开庭时法官 审判员都不说普通话的
公正,按遗产法。按遗产法。
房子等孩子大了,给孩子娶媳妇多好,现在哪个结婚不要房子。
楼主对法律旁征博引..看出深厚功底.确实是法律界高才生|不当个法院院长或检察院检察长实在屈才,沛县埋没你太可惜了。我不懂法律,无法评判法律问题,我是个有感情的人,从人情世故谈谈看法,楼主能看到庭审录相及对方律师讲的没有写判決书中的话,足以说明楼主参加了庭审,楼主态度应该是被告,何必遮遮掩掩,假借他人之名,完全应该堂堂正正实名谈看法,这不是未来院长风范。回到案子中房子问题上,渠奶奶只想要房子,未看到听到孙子如何抚养,成长的只言片语。做人要尊重自己的亲人逝者,要知恩图报。如果楼主和渠奶奶只考虑要房产,没考虑孙子,侄子,人品是让大家品味的亮点,这亮点比你文才亮多了。仅供楼主和渠奶奶参考。
只口口声声同情遇难的电视中的孩子,而对自己身边从3岁就失去父爱的孩子一次次进行伤害,不是中国人所宣扬的。
在这里瞎咧咧啥!楼主是男人你把孩子要走,房子是你的了,多简单。女的不给,就是图房子,也别瞎比比。粗人说话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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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住院押金会不会写在病历本上?_百度知道保险公司会不会因为病历写错就不理赔了?
我没资格写专栏,所以题目我是自问自答的,原因是 在《我为什么要告诉你?》里面的一个段落对保险可能不是非常了解,可能会对阅读者造成误解。我觉得非常有必要正面解释一下。原文链接如下
兄之邀。算是献丑,有不正确的地方请方家指正。病历写错是否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要看具体理赔的项目和险种。就专栏所指身故赔付(注:专栏作者后期做了修改,似乎不单纯是身故金理赔,而更侧重于医疗金理赔),病历并不是理赔的必要证据。寿险保单,一般在保险合同中均有理赔提示书。身故赔付一般需要如下资料:1、有效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死亡证明;3、受益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4、理赔申请书。若理赔非本人亲自办理须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若未指定身故受益人,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继承权公证书。因此专栏文章对保险理赔这块儿内容确有误解之处。但专栏文章的本意是好的,主要是提示医学实习生注意保护患者隐私。不过,在医疗险或疾病险理赔中,病历的作用就大了。若出现错误,会影响理赔决定(但是否完全不赔,需要看其他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明或证伪保险事故)。举例而言,我张俊杰因为急性肠炎住院治疗。愈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理赔,但提交的病历却署名林俊杰。换言之,我提供的证据无法支持我的主张。保险公司拒赔亦在情理之中。但如果我能请医院及医生证明,属于笔误,保险公司应当会理赔的。专栏中所描述的现象,随着社保的普及、身份证数据的更新换代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发生概率越来越小。另外,病历若出现书写错误,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日施行)修改即可,大动干戈,绝无需要: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最后需要说明一下,实践中,保险公司真不怕理赔。因为所有的风险在事前都经过精算,责任准备金都已事前提取好。营销员中有理赔案例,都会觉得又是销售的好机会,不会那么猥琐的“眼珠子一转”。从这个角度而言,专栏作者的描述过于文学化而失之公允。
刚好负责查勘理赔工作,手里有过名字错误的案例,没有拒赔,伤者拿去医院手工更正加盖公章就完成了赔付。每个行业都有相关的流程,特别是牵涉到金钱,更会严谨,并不是要故意折腾客户,又不是理赔人员自己掏钱赔付,只要流程正确,不会故意不赔付的,相反流程不正确,理赔人员也要被折腾的,逐级审核,有时候加错几毛几分,或者差一个单证都会被退回。顺便吐槽下,很多业务线的同事确实不够专业。举个简单例子,建工险,很多客户为了省保费,少投保,比如工程造价100万,只投保80万,投保的时候这没问题,到理赔的时候按照规定是要根据少投保的比例,对赔付金额打折的。最后客户又要骂保险公司坑人了。
-----第四次更新,也是最后一次更新非常感谢各位的关注,再次强调一下,自问自答的目的只是为了解释可能对保险业产生的误解,并不搞人身攻击这种事情。本次更新以下两个内容:1、考虑到保险业的保险法是在1995年实施的,所有内地保险业真正的发展是1995年开始起步的,2003年新版保险法实施,保险行业有了第一次的洗牌整顿,到了2009年第三版保险法实施的时候,整个保险行业已经非常规范了。但是在2003年以前的保险业的确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考虑到 老师实习的时候可能的确保险业还有混沌的时刻,所有难免会鱼龙混杂。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昨天发生的事情是流氓行为,但是鉴于原文并没有指出具体发生时间,所以我还是用现在的标准来解释一下,对事情没有任何批评的地方。2、我从来不怀疑原文的真实性,也不怀疑原文的立意。昨天接到 老师的私信,因为两个人可能都很忙,断断续续的交流了一个晚上,其实也没说到几句话,但是真的被 老师的诚意感染,比起那些私信喷我的喷子不知道好一万倍啊一万倍。本次我再调整了一些措辞,但是文字就是这样了,我只能表明我没有任何不敬的地方,其他就不要揣测我了。最后,谢谢各位的关注,如果有问题可以在评论提出,我基本上都会回复的。-----第三次更新第三次更新感谢 提出来的语言过于刺人的问题,我会对文字进行调整,本意是解释,而不是攻击,谢谢提醒。另外更新一些评论里面的问题。直接更新在最后,如果看过前面的知友需要了解可以直接拉到最后。-----第二次更新回答了一部分知友的问题,希望能一起探讨。----------以下原文:调整---------我没资格写专栏,所以题目我是自问自答的,原因是@ 在《我为什么要告诉你?》里面的一个段落对保险可能不是非常了解,可能会对阅读者造成误解。我觉得非常有必要正面解释一下。原文链接如下利益相关:保险从业人员,不直接参与理赔工作,但也协助不少客户进行了保险理赔。原文我就不全部引用了,很多学医的东西我不懂,我只提出部分有争议的地方,我尽力做到不断章取义,但是文字表达难免语意不同的情况,下面是对原文的引用和解释,如有不到之处,请提出探讨。1、原文已改,此条删除。2、我顿时就感到我闯祸了。我立刻说,我不清楚,我是实习生,可能是我记错了,我去给你找医生来吧。这个男人已经撇下我,径自到医院走廊尽头去打电话给他的上级:“这个人确实已经死了,但是他名字对不上,我们可以说他根本不是我们的投保人……”“这个人确实已经死了,但是他名字对不上,我们可以说他根本不是我们的投保人……”保险公司的确会对保险事故进行暗访,这是保险公司的权利,不过一般保险公司的暗访会做得比较漂亮,比起举例的这个,保险公司一般会买好花或者其他营养品(根据事先了解到的情况,如果已经病愈了,就送花多一点。)去医院探望,探望过程中会在征得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其他相关利益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对保险事故进行询问或者了解,询问过程中可能会拿出调查问卷,或者笔录等模式,也可能什么都不拿,就是问几个问题,不做记录,这取决于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判断情况,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保险公司有严格的流程的。有人会质疑说你们是大公司,比较正规,但是难免小公司就不会啊,这我想做一个解释,不管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应该是符合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办事的,无论哪家公司都不会就凭一个陌生人一句话就回复公司该赔还是不该赔的。如果就是这么简单就不赔,那么就会显得保险公司太不严肃了,也显得保险合同太不严谨了。另外,普及一个普遍性的利剑错误,保险公司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进行理赔,和投保人人没关系,除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但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提出“他不是我们投保人”就不理赔的说法,不过这点就和我不懂医学术语一样,非保险从业人员说错都是无可厚非的。3、我头皮都麻了,我马上去值班室敲门。我的老师一脸惨白双眼浮肿开了门,听我说了这事,顿时就清醒了,恶狠狠瞪我一眼,说,不要再乱讲话了!然后立刻就跑去问死者家属。实情就是,这个人真的叫王某某,在南方,这两个发音经常搞混,出车祸那天晚上,他是急诊送入院,立刻就开了刀,争分夺秒在抢救,所以问名字的时候,就写错了。我的老师都快气疯了,说,那,这床头卡摆在这里这么久,你们怎么也没提出来名字错了呢?!死者那没文化的老婆,未成年的儿女,也吓坏了,说,我们也不知道……要给你们惹麻烦了吗?实际的保险理赔中,哪怕被保险人在投保的时候名字写错了,或者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真的改名了,这都不会影响保险理赔的。保险是严肃的合同行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对象是保险标的(专业术语,就这个事情里面来说,大家就理解成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吧),而不是保险标的叫什么名字。只要能证明这个人就是被保险人,那么哪怕名字从张三改成李四也不会影响理赔的。怎么样证明是这个人呢?一般是身份证号码,但是我也处理过一起身份证号码错误的案例,也不难,相关部门出具相关合法的证明就行。顺便吐槽一下,我还真只能写相关部门,因为每个地方政府对这个的责权部门都有点不一样。再吐槽一下,身份证号码这种本应该唯一ID的东西,很多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已经被投保了,再查才发现,原来这个世界上不止他一个人用这个号码,到公安机关去看,大家都是合法的,公安机关也不知道为什么会有重复的,只能改其中一个了,改谁的都是一个灾难,改谁的都意味着你从小到大的所有和身份证有关的证明都和你无关了,你回家去看,结婚证上的那个人都不是你了。4、不是我们麻烦啊!保险公司会抠这个字眼不想赔的啊!保险的核赔、理赔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有专业的操作流程和标准,这一点和医生动手术前要做的手续一样,按照规章办事,在规章制度要求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会非常严谨,也就是所谓的【抠】,但是保险公司抠的是合同和事实,而不会去抠字眼。5、最后,我的老师说,妞啊!这事你脱不了责任!你去把那个保险公司的人赶走,或者拖时间,老子要叫上护长把他病历全部重写一遍,到明天保险公司再来,名字就对了。说完忍不住又骂我一句,你真是多事,这个人的两个小孩马上高考了,没有这个赔款,挣钱的人又死了,你叫他们拿什么去读书?在那个没有电子病历的年代,我的老师简直闪闪发光……原文的话比较刺,已经删除,而且我也不是学法律的,对医院的规章制度也不甚了解,以自己的“以为”去揣测事实,的确非常不对,就这个问题上,我引用另外一位知友在本提问下的回答,应该比我的回答规范:感谢的回答。但医生随意修改病历,在专栏作者看来,是情有可原,甚至可歌可泣,但从法律和职业守则而言,却是有悖常识。现在医生可不敢这么做。以上引用如果介意,请告知,我会删除。6、后来,幸好幸好,保险还是赔了。保险终归是合同行为,按照合同办事,和幸好无关。7、所以,即将踏上临床岗位的医学生们,我想劝你们,谨言慎行;而亲友住院,想到医生办公室打听病情的人们,我也劝你们,好好表明身份,好好说话,因为我们见过不怀好意的人,后来我们变得不愿意说话,生怕说错话。说真的,你是他什么人?我为什么要告诉你他的情况呢?这句话应该是原文的立意,我非常赞同,任何一个可能涉及到自身或者别人隐私的行为都应该认真的考虑,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你提供什么资料,你有权要求他出示相关证明以后,才配合工作,当然,你也可以不配合,走法律渠道也是合情合理的。对于这个观点,我是赞的。8、原文已改,此条删除9、最后说一句,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医院,都是收费的,没交保险费保险公司不会赔钱给你看病,没钱,医院不会免费给你治病。今天所有的果都是昨天种的因,天助自助者。感谢知友 和
的提醒,将原答案进行修改,避免倾向性错误。感谢知友的讨论,您提到不喜欢因果论,我只是想在这说明下,今天保险公司会理赔,这是果,因是我们昨天买了保险,仅此而已,不扩展。--------------------------以上为本题自问自答-------------------------------------------下面这个是一个实例-----------------我想,大家可能对保险有一点曲解。最后补一张图,一个客户,2013年购买的保险,大概缴费1万多,2014年查出重大疾病,8月19日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一次性将所有理赔资料交到保险公司,8月20日保险公司完成理赔流程,理赔款39万元,因为现在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必须零现金支付,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一般银行会在1-3个工作日到账。为了保证隐私,关键信息我马赛克了。请所有说保险是骗人的人,认真想一下,保险哪儿骗你了。请所有劝别人不要买保险的人,掂量一下,如果有有一天你的朋友发生了意外,没有保险公司来承担的时候,你是不是会上去掏钱买单。保险从业人员的确有参差不齐,但是和所有行业一样,大部分的人都是在为了创造更多的价值在努力着,请不要因为极少数的不法分子就误解他们。--------------------------第一次更新知友评论讨论-----------------知友评论的一些回复,提上来大家可以一起讨论。知友 评论但是如果有发生意外,人也应该有积蓄啊。保险公司不可能做赔本生意,还不是因为大部分人交了保费但是用不了多少。所以有了“骗人”的说法。答复:这个很简单,坐飞机,交20块钱买保险,飞机掉了,人没了,赔30万,大部分人只看见飞机没掉,我人也在,所以我的20块钱被保险公司骗了。算一笔账,一个飞机200个人,20块钱一个人,4000块钱保费。如果一个飞机掉落了,200个人,估计一个都跑不了,全部赔30万,6000万赔款,6000万对比4000块钱是1.5万倍。也就是说,15000次飞机里面,掉一架保险公司就没赚钱了,还不算保险公司的成本。有14999个人交的保费都没拿回来,于是这14999个人都骂保险公司骗钱,但是真正拿到钱,为家人提供责任的那个人,却不会说话了。以上是个大概例子,具体有精算师计算。最后,保险公司有保险法和相关规定,里面保险公司能有多少利润,都有规定了的。所以不用担心保险公司骗你钱。知友 评论你说的都对,但是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怎么解决,极少数这个比例又是多少?答复:参差不齐也分好几种,这样说吧,老百姓说的保险从业人员大部分是指保险营销员,就我了解的保险营销员的确有参差不齐的现象,总体分两种:1、属于技能不够的,心没坏心,但是个人能力水平达不到,老百姓一般会说是好心办坏事的,这种人大概能有一半。在医学里面叫庸医,在商人里面叫赔钱货,演艺圈叫8流演员。不过区别是庸医会害死人,商人会伤害合作伙伴或者家人,8流演员会被吐槽。不过这种技能不够的在保险行业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因为保险营销只负责销售,但是所有合同的拟定,售后,理赔及给付都是保险公司负责,所以有问题,但是问题不会太大,因为保险合同是公平的,对所有人一样的。(话这样说,其实我心里是没底的,我觉得保险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就是非常大的问题,只是就目前的从业环境,总体提升很难。)2、属于有坏心的,骗客户保费,骗保险公司理赔,欺诈营销等等。这种人就不在其他圈子举例子了,放什么行业都是极个别老鼠屎类型的。这种人在保险行业比例不会超过1%。(不要不相信,我们几千个营销员,每年的确会接到非常严重的投诉,但是的确就是几件,我们一直在致力降低这部分营销员数量。)不过比起被其他行业骗了钱,骗了色,骗了人,被保险公司营销员骗的,保险公司一般会承担责任的(这个责任分很细,该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公司不会推诿。),比如你把保费给某个营销员,让他给你交,但是他没交,而是带着钱跑路了,只要你能举证证明,保险公司会认同你已交的,至于怎么找那个营销员是保险公司的事情。总体来说,这个行业的营销员属于能力不足,而不是品行有问题,没大家想的那么不堪。如果你是问后援理赔这些,那么就不要太担心了,保险公司这十来年大大小小理赔的案子太多了,流程规章非常清晰,如果理赔人员态度不好,打电话投诉就好了,其他不敢保证,最少比送快递的服务周到。知友 评论作为一个保险系的学生 我想说两句 我觉得买保险的人应该这么想,买保险,你就是在赌,赌被保险人会不会中招。如果保险期内你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那你赢了,赢了平安。如果发生不幸,你也赢了,赢了一笔钱。(这样想会好受些么,我觉得会)保险是转嫁风险,买了保险没有中招可以赔钱你就觉得亏,这有点搞笑。手机码字,有点乱,不成熟,大家就看着玩吧。BTW,我记得有一个问题是 如果大学可以增加一门课,你想增加哪一门。我的答案是保险课。 最后一句,买保险不一定得去保险公司或者等保险销售员,是有保险中介做这种事的,没事去咨询也是可以的。嗯,你说的都没错,我们可以称为赌,不过是以概率和大数为基础的赌,说转嫁风险这些都没错。但是我说一下我的看法:保险首先是实现承诺和拿走担忧的工具,我的例子就很简单,我当初娶我老婆的时候说【嫁给我,你一辈子吃香的喝辣的。】,这是我一辈子的承诺,不管我在不在。我老爸老妈60多,身体好,退休金高,一年出国玩一两次,国内N次,但是我要做到儿子的孝道,我要为他们养老的,不管我在不在。我孩子在老婆肚子里面,还没出来,我要他,我就有义务为他提供成年前的生活和教育,不管我在不在。所以我给自己大概办了250万左右的保险,我已经给我老婆说了【如果我万一不在了,你可以拿到大概80多万,开开心心的过两年,找个爱你的人改嫁,过完下半辈子。】我也给我的父母说了【如果万一我不在了,你们不可能再生一个,你们两个大概可以拿到160万,就当我陪着你们,全世界想去的地方都走走,不要留下遗憾。】我孩子还没生,现在是老婆、父母三·个人均分,等孩子生了,我会加一点,改成4个均分,我会给我的还在说【如果万一我不在了,你一定要好好长大,不用成什么伟人,最重要自己活得开心。】我觉得,这就是保险的价值。--------------------------第二次更新知友评论讨论-----------------知友 评论所以这不是坑爹么。比如一个健康的人买了医保基本上就是给身体不好的人埋单了,假如我是一个不常生病的人凭什么要给他们买单?如果说不常生病的人集体opt-out医保,那这个系统就崩溃了。脑洞大开得想到如果哪天什么流行病传播开来,需要高昂的手术费,结果大家都求助于医保,是不是保险公司就跪了蛤蛤蛤是啊,所以保险恰恰帮不到最需要帮助的人首相,保险公司是商业公司,目的还是盈利的,而不是慈善机构,所以当一个已经罹患重大疾病的患者来保险公司说要交5000块钱的保险,然后马上让保险公司赔50万的亏本生意,保险公司是不会干的。而保险公司的健康产品就是卖给健康人的,这没有不合理,因为每一个病人在患病前一分钟,都是健康的。比如我今年34岁,身体健康没有任何不良嗜好,是不是我就不用买保险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永远不知道明年我会不会得癌症,所以我要在今天做好未来可能发生风险的应急预案,买保险是其中一种方法,有人说可以靠自己存钱;或者找亲戚朋友借钱;再有就是我的钱已经花不完了,不用保险;这些都是你可以选择的方法,保险仅仅是其中一种,而且也不是必选的,但是比起其他方法一定有其优越性,最终还是要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己选择。保险公司就通过在健体里面可能发生风险的概率来计算保费的,而且不要害怕某天突发性的疾病扩散,导致保险公司入不敷出,再导致倒闭,再导致被保险人人财两空,这个在保险法里面有严格的规定,可以切实的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的所有权益,如果展开就太多了,这个地方展开了。补充一条,我有时候说到保险法,我们的客户会不屑一顾,如果国家法律都已经不屑一顾了,那么我的确没有什么可以说的了,人家讲法律的时候我去讲道德,这是我最不喜欢做的事情。这只是说疾病,意外没展开。是啊,所以保险恰恰帮不到最需要帮助的人这句话我想简单的说一下,保险公司除了在公益、慈善和提供就业方面,帮不了任何人,最后因为保险获得理赔的,都是自己购买了保险的人,准确的来说,是这个人帮助了自己。说一句我对客户说的话【你的面前有一个60岁的老人,没饭吃,你会不会给她饭吃?如果他还生病了呢?你会不会给他钱看病?如果这个人就是30年以后你呢?你有考虑过这个问题么?】,再次强调一下:保险只是应对未来可能发生风险的一种解决办法,而不是唯一,有人会回答我,【我老了就饿死,我没钱看病就去死好了,不用花钱。】,这也是一种解决办法,只是个人选择而已。感谢以上知友的讨论。还要感谢更多没列出来的只有评论,点赞,感谢,谢谢你们的支持。如果有不当之处,请一定提出来,我们一起探讨。
各位大神都回答了,我就随口说两句,作为保险理赔从业人员,看到首推保险理赔类问题不回答似乎太可惜了。1、如果病例填写有问题,医院是可以修改并加盖业务章的2、如果是有曾用名,可以使用户口本或户籍单位开证明证实是本人以上需要被保险人履行举证义务3、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完全依据保险条款规定实施,只要你有真实证据证明,一切都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公检法机关出具的证明)4、现在很多老百姓认为保险公司舍不得赔钱,所以故意刁难客户。其实不是,保险公司巴不得赔钱,好口碑都是靠赔钱赔出来的,理赔是最好的广告。你那百八十万的,公司真心不在乎,只要是合理的,合法的,合规的,都给你赔。5、现在形成一种趋势,很多保险公司不是想办法拒赔,而是想尽一切办法给你赔出去了,有利于业务开展。6、医疗费用性保险的特点是补偿性质,本着不重复叠加理赔的基本原则进行赔付所以,只要是证据确凿,保险公司一定能给你赔。近两年,保险行业发展迅速,尤其在观念方面,公司宣传,国家倡导,正在走上一条奔向阳光的康庄大道,因此,我也希望有更多的人能理解保险,更多的人能够购买保险,也是为社会繁荣和稳定作出几千块钱保费的贡献了!么么哒!^_^
7年我经手过这样的大病理赔案例。当我帮客户检查住院病案时,发现上面有某项疾病病史,而在投保之前客户并未告知该病史。问客户,客户也说自己没有。把情况反映给我们公司理赔部,理赔部人员指导:找医院开证明即可。后来我陪着客户找医院,最终通过医务科找到医生,医生出具的证明大概是(我没有亲眼看到):因病人口误,查阅相关资料,并无此项病史。把这个证明放归到病案室后,我再帮客户提交的理赔申请,5个工作日就获得了批准。
对于的回答表示赞同啊,我刚好是做人身险调查的。这边再次明确一下,保险公司不会因为病历的内容(既往史异常、姓名、身份证等信息)拒绝赔付,但是一定会求证。还是来讲一下理赔的流程吧,以我所在的公司为例。1.报案:被保人出险后,可以通过自行的报案或者由保险代理人、家属、亲戚、朋友甚至是路人报案。拨打客服中心电话,告知投保时使用的身份证号即可,然后在客服人员的引导下,阐述出险经过。客服人员会录入相关情况。2.收单:一般来说,被保人购买的都是住院险(门诊险一般属于团险范畴与个人寿险之间有些许差别,当然也有部分险种针对高端医疗需求的客户,这里先以住院险为例。),那么保险公司会要求交单人(被保人本人、保险代理人、家属、亲戚、朋友)在填写理赔申请书外,提供基本的理赔申请资料,如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发票(基本理赔申请资料不予提供的情况下,收单人员会退回申请,要求补充)。当然,还有一些特殊的,但是常见的情况:被保人有购买关于手术补贴的附加险,还会要求提供手术记录;被保人本次申请重大疾病险,会要求提供病理报告或其他支撑其达到条款内所要求的重大疾病的医学报告等。被保人死亡,会要求提供死亡证明(法医或医院)、销户证明(身份证所在地派出所)、火化证明(火葬场)。3.初核:收单人员将被保人的理赔申请资料录入电脑内,流转至审核。审核人员初步核实时发现被保人提供的资料内,有明显的责任免除或疑似责任免除事项的,会选择是进入协谈或调查。一般来说,金额较小或后续风险小或责任免除事项明确的理赔案件会流转至协谈。反之,上述三点都大的会流转至分公司调查。当然,还有一些保险公司设置的一定会流转协谈或调查的:转协谈的如住院清单与住院发票金额不符、住院发票疑似已发生报销(发票上有印章或签字)、住院发票金额超过购买保额、住院费用超过同类疾病或意外的xx%(不同保险公司的指标不同)、住院清单内显示所用的医疗材料为非医保报销材料等;转调查的如预计赔付金额超过xx万元、短期出险(重大疾病或死亡在投保生效两年内)、先天性疾病、等待期出险(投保生效后一个月内一般疾病,三个月内重大疾病)、港澳台或国外出险、疑似重大免责事项(死亡地点非医院、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高坠、溺亡、车祸;疑似吸毒或艾滋病或精神病)、病历内身份信息不符(原文中提到的情况)、抽样性(按总公司设置的提起调查比,即申请理赔的人里一定有一定的比率的提起调查,哪怕以上所有异常情况都没有发生。)注:如果申请理赔后3个工作日还没有通知付款,那么一般来说都是初核没有通过。流转到协谈,可能客户还能第一时间知道理赔发生了什么情况,但是流转到调查,往往客户知道这个情况都是在已经调查了2-3个工作日后,甚至更晚。4.协谈:协谈人员工作分两个不同的阶段,一个是处理由审核流转的案件,另一个就是处理由调查流转的案件。审核流转的案件一般比较好处理,在通过与被保人及审核人沟通核实相关情况后,如被保人没有异议,案件会流转至审核,由审核人按照之前沟通好的情况,下发通知决定(赔不陪、赔多少),反之如被保人有异议,那么会流转至调查,进一步了解情况。调查流转至协谈的案件不好处理,因为全部是需要拒付甚至是解约(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或不退还保费)的案件,需要协谈人员运用保险法和医学知识与被保人沟通,同时也要及时跟审核人员反馈进度,甚至遇到恶性案件会与法务部的同事沟通。5.调查:调查因为是本职工作的原因,同时也是调查本身是一个灵活度非常高的岗位,这边还是决定以一个案例来说明情况,当然,案例是虚构的:案情:被保人投保1年半因白血病住院,目前仍在住院中,因被保人家庭条件较差,先行申请重大疾病险,住院费用险在出院后再来申请理赔。另外被保人本次住院时所使用的姓名及身份证均与投保时不相符。被保人所购买的重大疾病险保额30万。步骤:1.分析(看理赔申请材料及投保资料):按照一般的血液病发病周期,是有可能在投保后出险的,逆选择倾向未知;被保人所治疗的医院地点与被保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的距离;被保人所从事的工作;被保人所居住地周边的派出所、医院、诊所,有时甚至还要关注药房;被保人的户籍;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地址。2.调查(先后顺序看调查人的喜好,我就说我的吧):a、安排其他区域的同事以被保人投保时的姓名及本次申请理赔住院病历内的姓名排查各医院的住院记录和化验科。b、前往保险代理人处了解投保经过,会询问一些问题,我的习惯是先了解情况,视回答的内容来决定是否需要形成调查笔录。一般会询问的问题包括:投保经过、被保人具体的工作性质、内容、单位和地点、被保人生活轨迹(何时来到本地,之前住哪,现在住哪,之前什么工作,现在什么工作等)、投保过程中有无确认被保人健康情况、被保人本次住院名与投保时不同是何原因。c、前往被保人所在的医院(2年多了,我没有一次前往被保人所住的医院是带着水果的,因为公司没有相应的费用),一般来说会直接前往被保人所在的床位(去之前会约定时间),视被保人身体健康情况,有时被保人十分虚弱,不能回答问题,只能退而求其次询问家属问题,短期重大疾病理赔询问被保人或家属的情况一定要做调查笔录的。询问的问题与之前询问保险代理人完全一致,只是会多问一句发病经过,另外因被保人正在住院,相关的病历资料需要被保人提供或由被保人家属向医生索要(插一句医院方面的话题,病人在住院期间虽然是住在血液科,但是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等等都是会在其他的例如检查报告在影像科、病理科,化验单在检验科,主治医生处不一定有,这时需要让医生帮忙去其他科室索要),另外对于被保人住院时所用的身份信息会提出疑问了解原因,如是医生写错,那么只需要医生修改一下就好了。如果是其他原因,如有些客户投保时未成年或调户口或其他原因导致姓名和身份证与投保前不符,我们会要求被保人像相关派出所出具一个证明,即证明某人、身份证XXXX与某人、身份证XXXXX实际为同一人,客户如果前后两次身份证号码的前六位都不同,则需要前后两个不同的所属派出所提供意思相同的一份证明。同时,需要对被保人及现有身份证及投保时所用身份证的照片比对,确认是否为同一人,并拍照。d、被保人如是异地转入本地,需排查当地的医保,同时本地的医保还是要排查。e、被保人后期会提供身份证明的材料,然后前往相关派出所核实。以上调查中,如果都没有任何疑点,那么调查人会撰写调查报告。审核人如没有异议会下赔付通知,如果有异议会再度流转调查。注:从本段来看,调查的花费时间会比较长,特别是涉及多地的调查。另外刚刚翻的回答,发现一个问题,就是病历和发票都能修改姓名,收费处有一个姓名修改专用章,在修改后盖章就可以了。病历是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在病历归档后的1个月内可以修改原件的,但是现在医患关系紧张,患者前往医院要求,哪怕是归档1年的病历一样可以修改,我因为工作原因亲眼看到过被保人找医生修改病历的。======================================================================结尾,还是想说,国内保险的市场环境确实不如其他金融行业,其中有许多的问题,不一一描述了,但是也请不要一概而论,原文中的情况不敢说没有,但是希望,,还有我的回答能让大家对保险公司一些信心。初次回答,如有不足,希望大家指正,另外看到一些好不好赔的问题,也希望能从这个流程描述,让大家了解这个理赔的过程,谢谢。
老师说的挺清楚了。通常,被保险人病例的名字写错后,再补充第三方权威证明的情况下是可以得到赔付的。这里再补充一个新闻中报道过的(病例名与被保险人身份证信息不符)理赔案例,并将保险理赔中投保人需要注意的部分问题跟大家说明一下。来潍打工的菏泽市巨野县的陈令夫被车撞伤。由于送他去医院的朋友平时都叫他“陈文斌”,并不知道他身份证上的名字是“陈令夫”,结果在录入病历时输入了
“陈文斌”,直到理赔时才知道病历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保险公司无法赔偿。本来以为,只需要去医院把病历上的名字改过来就可以了,但让陈令夫没想到
的是,医院始终拒绝给予改正。 据陈令夫讲,平时朋友之间都喊他“陈文斌”的名字,而自己身份证上是“陈令夫”。他还向记者出具了菏泽市巨野县公安局于日出具的证
明,证明上写有“陈令夫曾用名陈文斌,陈令夫与陈文斌是同一人。”上面还写有其身份证号码。巨野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在5月23日,还给他出具了户籍证明,
证明事项一栏中也清晰地写有“陈令夫曾用名陈文斌,实为同一人,特此证明”,并在户籍证明上写有“居民陈令夫确系居住在本辖区内并有正式户口,表内所载事
项均为事实”的说明。
陈令夫户籍所在村、菏泽市巨野县开发区佃户屯村村委在5月20日也为他出具了证明,证明“陈文斌”和“陈令夫”是同一个人。陈令夫说,在医院住了五天院就出院了,与肇事方谈索赔等问题时才知道,本来肇事车入了保险,自己被撞伤后保险公司会按规定给予赔偿的,但由于病历上的名
字与身份证上的不一致,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如果要拿到赔偿,就必须到医院更改其病历上的名字。于是,陈令夫多次来该医院医务科,要求更改其病历,但工
作人员却一直不给改。后来,他又到老家开具了所有的相关证明,证明陈令夫与陈文斌同属一人,但该医院医务科的工作人员仍然称病历不能改。
“这件事,其实错也不在医院,是我的朋友说错了,”陈令夫说,但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上的名字能改,病历的却改不了,这让他很意外。记者在一张医院的住院
收费专用票据上看到,患者的名字由原来的“陈文斌”更改成了“陈令夫”,并且在改正的字迹处,盖有“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姓名纠正专用章”。上面这个案例最终理赔结果如何,新闻没有后续说明。通常情况下,多数保险公司在得到派出所、村委会等第三方机构证明的情况下,即使医院病例中的名字与被保险人证件中的不一致,也会进行理赔。相对而言,全国性的大公司在理赔方面会容易一些,他们业务更多,没那么多精力因为些许纠纷各种救火。但有时,全国性的大公司会将特定险种赔付率指标下放到省公司,如果赶上该省某年赔付率超标严重的情况,其在履行理赔手续时可能会相对严格,但只要符合理赔条件的投保人在公司要求理赔时效内将所需资料提交完整,几乎不需要担心理赔问题。绝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就医后会比较谨慎、小心的保存医院的各类单据,以备保险理赔所用。出现理赔纠纷的案例,或多说少是有些异常的情况。当然,不排除少数公司会像上述案例中那坚持要求医院病例的名字得到修正才能赔付,毕竟被保险人存在人为过失,这种情况可能需要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申诉或走法律诉讼的程序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对相关事故证明资料的要求比较规范和严格,各种理赔资料及证明在各家公司的官网等都会公示。鉴于目前国内医院的管理相对粗放,与非被保险人合谋冒名顶替,医院造假等问题屡见不鲜(好奇的知友可以搜索一下“北京 平谷医院 骗保”看看)。所以,在发生报案后,保险公司一般会通过走访进行调查,有得还必须要现场验伤。像问题专栏中提到的暗访就是类似情况,有得查还算是好的情况,通常,客户不会一出险就报案,多数都是到报销时候才告知保险公司。甚至,有时候,投保人在过了报案时效后,才想起报案索赔,对保险公司查勘理赔造成很多困难,同时,也会影响自己收到赔付款的效率。正如 谈到,通常保险公司是不怕理赔的,而且为保障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监管机构每年对保险公司的结案率都有考核要求。很大一部分的未决赔案是由客户没提供完整资料造成的。所以,在保监会考核数据报送的节点前,各家公司会加大保险案件的“催赔”力度,这点在车险方面表现的更为突出。下面,再说一下报案时效问题。《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虽然保险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如前面所述还是会有部分投保人做不到及时报案,并对定损理赔造成很大困难。车险业务方面因为多数涉及财产损失,有时候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做出拒赔的裁定。但对寿险公司而言,如果出现涉及被保险人死亡的赔案,即使对方有很多“诈骗”的嫌疑,多数也进行了赔付。就在前年,同事办过一个意外死亡(被保险人被电死)的赔案,接到报案之后履行调查环节,发现家人已经将被保险人火化了,而且没有公安等权威部门开具的死亡原因。中间的过程不表,最后,也还是赔了。说这个案例不是鼓励这种行为,为了“社会稳定大局”牺牲市场理性的行为不会一直持续下去。下面是一些险种的报案和求偿时效,大家可以关注一下: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报案;医疗健康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60日内进行报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最后,希望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能将工作做得更好,相关流程和细节设计的更为合理和人性化,通过技术手段减少客户在理赔时的时间成本和大量的精力付出。也希望投保人能体谅一下保险公司,他们必竟是一个商业机构,在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要想理赔更顺畅,需要的是双方的努力。希望不远的将来(更可能实在很远的未来),中国大部分的健康医疗险也能实现对被保险人的提前预付。
由于本人在香港执业,所以对内地的保险公司的具体做法并不了解,但是我可以讲讲香港遇到这种事情是怎样做的。你的病历写错也没有关系,一样可以拿到理赔。具体流程就是,如果我们收到你的单据之后发现单据信息和你的个人信息不符合,我们会通知你告知具体情况,如果你发现仅仅是信息填写错误的话,你还可以到一家第三方医院去做一个证明或者请第三方医院作为公正第三人来证明这件事情。最终我们公司会评估你所递交的第三方证据,多数情况下会修正单据信息然后给你理赔并将理赔款在指定日期打入你指定的账户内。这也是香港保险严进宽出和理赔人性化且便捷所凸显的特点,所以只要是你确实需要理赔就不要害怕香港的保险公司不给你理赔,因为事实总是能够被证明的嘛!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实际上,购买保险就是购买一份安心的理赔和保障,那么,一份保险最重要的环节是后续的理赔环节。因此,我们在选择购买一份保险的时候,很大程度上是购买一种服务,因此,这个时候选择一个靠谱而且又有责任心的保险经纪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内地居民对于内地保险行业失去信心的原因之一也是内地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是“以顾客为上帝”,但是一旦完成保单签署的工作之后,保险销售人员便不再跟进客户的保单,双方从此变成陌路人。因此,在内地购买保险的客户往往面临理赔的时候不知道应该找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内地保险纠纷案件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向客户做了夸张的描述和承诺,因此才造成了客户的误解。本人认为这种理赔纠纷很大程度上是保险销售人员的问题,而不是客户自身的问题,毕竟客户不是专业人员,他们在购买保险计划的时候也难免处于劣势地位,作为保险经纪人,我们有责任向客户详细准确地介绍保险合同条款并提供完备贴心的后续理赔服务。因此,提醒大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选择专业的保险经纪人进行购买!本人在香港友邦保险公司做保险经纪人,一向坚持向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时刻抱着负责的态度;作为一名在香港奋斗和打拼的90后,我也以“帮客户解决问题,提供贴心专业的服务”为工作的最大乐趣,因此,如果你想和我直接交流,也可以加我微信:(请注明“来自知乎”,谢谢)。以上。
谢邀~只是单纯的病例写错,而不是编造虚假病例,对保险理赔影响不大,请放心!
1、门诊医疗保险理赔看收据上的姓名,收据上性命错误去医院改一下盖章就能赔付;2、住院医疗理赔一般医保实时结算,看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病历上有明确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写出了同门诊医疗;3、重疾理赔需要完整的住院,手术,检查诊断病历,需要理赔调查,名字上的错误都是极小极小的事,完全不影响理赔。4、身故理赔更无需担心,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都可以。只要能证明客观事实存在,写错病历这事都是小事,除非没有既往症写上既往症了这类写错病历,那么拒赔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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