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在理赔 门诊病历时怎么调取被保人的住院史 病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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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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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是一定要病历才能报销的,建议请您的业务员协助理赔。要不等一个星期后在报销,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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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报销是需要病理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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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理赔材料必须的,所以一定要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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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报案,然后联系业务员准备材料,病例可以由业务员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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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投保人住院理赔被拒 湖南平安人寿:未如实告知
网友投诉:    红网长沙3月17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朱湘平)保险合同中有一项重要规定叫“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作为拒赔的理由。近日,长沙网友陈女士在红网“消费维权”投诉称,2014年8月,他的丈夫为自己和孩子在平安人寿购买了一份保险,两年共花费近13000元,然而,在日,丈夫因病住院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单方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理由是“未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如实告知”为由,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客户买保险怎样才算是已尽到“告知义务”?对此,时刻新闻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网友投诉:平安人寿单方面撕毁合约    据长沙陈女士介绍,日,丈夫在平安人寿保险业务员的推介下,在平安人寿湖南分公司购买了一份“智胜人生”保险,缴费两年,共花费近13000元。    陈女士回忆,在保险业务员推销保险时,并没有明确告知哪些情况不符合投保条件,对于投保单中必须说明的“健康告知”等事项也没有详细沟通,更多地是向他们推销保险的诸多好处。想着“买一份保险,多一份保障”,丈夫便为自己和孩子投保了这一份保险。    2015年9月底,丈夫因癫痫病入院,陈女士和丈夫收集相关的住院资料,向平安人寿提交了理赔申请。不料,这次等来的不是保险理赔金,而是平安人寿湖南分公司发来的一纸“解除保险合同”的理赔决定书,并退还部分保险费6931.42元,理由是“投保前已患病,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对于这一理赔决定,陈女士感到十分委屈。她称,2009年,丈夫确实曾因某精神类疾病住过院。但由于此前保险业务员没有对“个人健康是否符合投保条件”进行充分告知,丈夫并非故意隐瞒病情而“带病投保”。    此外,陈女士认为,该保单已连续缴纳了两年保费,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应无条件继续承保。    陈女士表示,令她更为生气的是,日,平安人寿湖南分公司向丈夫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后,便单方面终止了保险合同。“没有经过客户的同意和签字,就单方面解除合同,平安人寿就是这样对待客户吗?”陈女士愤愤不平地哭诉道。    平安人寿:四种途径等认定“未如实告知”    针对陈女士的投诉,平安人寿湖南分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该公司表示,认定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行为,主要通过四个方面。一是,根据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的说明栏告知投保前患癫痫等疾病并住院;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接受公司的新契约回访时称:投保申请确认书和投保提示书上均是亲笔签名,已经阅读了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均已了解;三是,该公司调查获悉被保险人于2009年8月因某精神类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历,被保险人认可本次住院史;第四,该公司经与业务员确认,业务员根据投保书进行的详细询问,已经代表公司尽到了健康询问等合同义务。    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投保人能否满足继续承保的条件?平安人寿湖南分公司回应,该保单从投保至出险仅1年多,不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范围,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和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对于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质疑,平安人寿湖南分公司回应,该公司拒付解约流程符合法律时限规定。该公司依据现行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的是保险合同单方解除权,若双方不能就合同理赔事宜协商一致,则有权单方解约拒付。    律师提醒:两种情况“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约    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客户买保险怎样算是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对此,红网联动律师、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忠军表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自然要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因而,如实告知义务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保险事故的理赔。”    同时,他指出,投保人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公司提出了具体的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颜忠军表示,如果保险公司提出了具体的咨询,但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当初未提出具体的询问,或者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事后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来解除保险合同、逃避赔偿责任,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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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15年,生病住院第一次理赔突然被告知不能续保
买了15年的保险,需要的时候,却被告知明年不接受续保了,58岁的孙先生有点想不通。
15年前,40多岁的孙先生就开始购买一款名为“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每年保费250元。今年,孙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这也是他投保15年来第一次理赔。
6月9日,理赔的结果还没出来,孙先生就收到了保险公司的通知,不再续保。对此,孙先生表示无法接受,直言保险公司缺乏人情味。
昨天,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回复钱报记者时强调,孙先生购买的住院险,是短期险,一年一签,保险公司有权停止续签。
对此,专业保险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周毅律师分析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并无过错。
刚理赔就要停止续保
孙先生购买的“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是一款附加险,每年保费250元,保额是6410元。
15年来,每年7月,孙先生都会按时交纳保费,目的也是希望多一份保险。
今年,孙先生动了一个大手术,出院后,他想起了这份住院保险,所以就准备好了医疗病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险金还没有拿到手,他就收到了保险公司不再续保的短信:“经我公司重新审定,现决定从下一保单年度起,不再对您继续承保。”
对此,孙先生表示无法理解,交了十几年的保费,等到自己有需要时,保险公司突然就决定不保了。
“买的时候,如果我有病,保险公司拒保,我是没有疑问的,可是我买的时候身体都好,就是为了保险,现在我身体不好了,保险公司就停保,难道保险公司就是为了赚钱?”
孙先生最大的不满是,他购买了15年,需要保险的时候,被保险公司断然拒绝了。“现在知道我有病了,一脚把我踢开了,怎么有这样的道理?”
短期保险,一年一签
保险公司认为有权不再续保
昨天,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在详细了解孙先生的投保种类后,给出了一个专业术语,“短期险”。
据了解,人寿保险根据产品保障时间,可以简单分为两种:短期险、长期限。
短期险,大都是一年有效期,保险公司只对一年内负责;到期后,投保人可以继续申请,保险公司需要重新审核,如此循环。险种包括医疗险、意外险。
还有时间更短的,比如交通工具上的意外险,仅仅针对交通运输的过程。
另一种是长期限,最长的为终身,主要的险种包括大病保险等。
两者的区别除了时间,最大的还是保费差距较大,短期险便宜的只要几块钱,而长期险大多以万为计算单位。
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孙先生购买的就是短期险。“他的保单今年7月即将到期,所以不影响他这次的理赔,但对于明年是否续保,我们的审核意见是不予续保,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他的身体状况已经不适合这款产品了。”
钱报记者注意到,在孙先生和保险公司的合同中,第七条规定:本公司保留终止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
采访中,保险公司负责人也坦言,商业保险不同于社保公益,作为保险公司必须要有风险经营和管控。按照孙先生现在的身体状况,继续续保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风险就很高。
(记者 李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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