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国企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的特殊性

梁山夫妻大办离婚庆典,两人亲自把喜字剪开。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其中还有产妇和6个月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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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先后经历观念导入、结构构建和机制建立等阶段后,当前经济新常态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但公司治理改革的目标始终如下,即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实现公司决策的科学化,最终保证公司在新常态下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李维安系天津财经大学校长、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郝臣任职于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
  作为企业改革核心的公司治理,在先后经历观念导入、结构构建和机制建立等阶段后,进入了关注治理有效性的新阶段。当前经济新常态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在经济增长速度可能放缓的大背景下,作为中国宏观经济微观基础的公司积极适应结构性调整,被监管部门允许在治理方面做出了一些优化和调整。
  公司治理水平:创业板优于中小板和主板
  在所有类型公司中,上市公司治理实践相对来说较为深入和系统。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CCGINK)从48.96提升到62.07,12年间指数上升13.11,提高了26.78%。可见,在这一阶段内,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总体上不断提高,在经历了2009年金融危机后的回调后,又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并在2015年达到新高。
  从地理分布来看,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呈现出从沿海向内地的梯度提升态势。2013年,只有6个地区治理指数高于61,占31个地区的19.36%;2014年指数高于61的地区数量达到了12个,占31个地区的38.71%;而2015年这一数量上升到20个,占31个地区的比重为64.52%(附图)。
  分行业来看,2015年评价排名中,金融、保险业的公司治理指数位居前列,为64.3,紧随其后的是信息技术业、建筑业和制造业等,这些行业治理状况相对较好;而综合类和房地产业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总体仍然偏低,其中,房地产业的公司治理指数为60.55。
  此外,控股股东性质不同,治理水平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继2011年之后,2015年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指数连续5年超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制度红利提供了依据。不同市场板块的公司治理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创业板公司治理指数最高,中小板紧随其后,排在最后面的为主板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对象:从公司治理到社会治理
  中国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关注始于国有企业改革,如今,随着治理理念的深入和治理实践的开展,治理的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组织和社会所认识。这其中,民营企业治理问题日益凸显,例如民营企业代际传承和股权安排,民营企业的政治关联等。而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还在经历从单个法人治理到集团治理、从国内公司治理到跨国公司治理的拓展。
  值得关注的是,治理对象从上述各种类型企业组织逐步拓展到非营利组织。例如,事业单位中,大学是其重要代表。随着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大学进入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新阶段,正在进行构建和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制定大学章程等大学治理的改革。医院也是事业单位之一,2015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合理界定政府、公立医院、社会、患者的责权利关系。
  另一类典型的非营利组织是基金会。2004年国家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逐步放开对基金会的登记注册,之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和企业成立基金会。福布斯中国富豪榜100强中,近40%的企业家成立基金会。无论是牛根生的“老牛专项基金”,还是曹德旺的“河仁慈善基金会”,在成立和运营过程中都遭遇到了“捐股纳税”、“捐股不放权”等难题,其根源在于,面对从企业脱胎而来的企业基金会这种社会组织,各利益相关方仍然沿用企业治理的方式,因此要逐步去“企业化”,建立和完善基金会治理机制,按照出资人类别进行分类治理,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相对于营利性企业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政府组织治理更有其特殊性。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部署全面推进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推进政务阳光透明、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提升政务公开能力和强化保障措施,合计21条内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包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概念的首次提出。在治理改革的演进顺序上,日趋成熟的营利性组织治理如公司治理、金融机构治理是我国治理改革的先行者和探路者,进而包括学校、医院、中介组织在内的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治理,乃至社会治理都已提上了改革日程,从而构成了整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未来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如何全方位运用治理理念和治理思维,值得进一步关注。
  公司治理职能:高管任免等职能开始试点
  公司治理有三大职能,即基本职能、具体职能和协调职能三大类。公司治理的基本职能是合规职能,这是公司治理职能的起点,也是公司治理的底线。合规职能主要是从法律法规角度出发告诉公司“怎么做”。而侧重公司内部的具体治理职能,有决策、权利配置、激励和监督职能,其中决策职能是公司治理的本质职能,权利配置职能是公司治理的关键职能,激励职能是公司治理的条件职能,监督职能也是公司治理的条件职能。侧重公司外部的外部治理职能即协调职能,是指公司治理要能够协调好公司与股东及包括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社区和政府等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由于中国治理改革的路径是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型,因此在治理实践过程中,特别是经济型治理的职能并没有完全到位,尤其是作为关键职能的权利配置职能以及作为条件职能的激励约束职能的不完善,将会直接影响作为本质职能的决策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本应该由公司行使的高管任免、薪酬、股权激励等职能,由外部治理主体来进行决定,这将使得内部治理外部化;而外部治理的很多职能,如企业办社会,却由内部治理承担,即外部治理内部化。这两种现象都会导致治理职能的缺位与错位。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近年来国企的“限薪”令竟也倒逼出了董事会职能的转变。因为“限薪”的同时也留了个缺口,即市场化聘任的国企高管可以领取市场化薪酬而不必受“限薪”的影响,这无意间推动了国企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的改革。
  日,新兴际华董事长刘明忠代表董事会宣布聘任杨彬为集团公司总经理。作为央企董事会行使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职权试点的新兴际华,经过3个多月率先完成了总经理选聘这一改革探索。在央企董事会十年试点中虽然多数国企都成立了董事会,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都由国资委或组织部门任命,国企董事会实际上不具备《公司法》赋予的基本权力,该做法也不符合公司治理的规范。截至2015年底,已有七成以上央企建立董事会,但与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还“形似而神不似”,不能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决策、监督和激励职能。
  随着国企深化改革工作的推进,由外部治理“越位”行使的治理职能将回归到内部治理中,高管将不再是官员,也不按照官员那样任免和考核,而是逐步由市场化方式选人、用人、育人和留人,政企界限将进一步明晰;同时内部治理不该行使的职能也将退还给外部治理,推动社企逐步分离。这都将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两权、政企、社企和党企等“四个不分”的“改革深水区”。
  公司治理机制:控制权争夺案例频现,外部治理机制日益健全
  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相互联系,一方面体现在内外部治理机制的替代上;另外一方面体现在二者的互补上,“用手投票”的决策常常建立在“用脚投票”所反映出来的信息上,“用脚投票”的最终意愿会通过“用手投票”来实现。实践中,过去主要是关注激励、约束与监督等内部治理机制,这也是中国公司治理的一个典型特征;而控制权争夺、产品市场竞争、经理人市场和媒体监督等外部治理机制相对于内部治理机制来说还是比较弱的。
  但随着治理实践的深入,在内部治理已经形成一定基础,或者说进入到一个发展的瓶颈阶段时,外部治理必然会受到更多的重视。特别是作为外部治理机制核心的控制权争夺,也称为接管机制。这种外部治理机制是成熟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治理机制之一,该机制的存在使得业绩差的公司随时可能因为股价的下跌而被潜在收购者接管而危及经营者职位,故而这种机制可以对公司经营者形成一种持续性制约。
  2015年底,由于宝能集团动用巨额资金不断增持地产龙头万科(000002)的股权,超过原第一大股东华润,遭到王石等管理层的强烈反应,引爆万科的控制权之争。又比如,目前还在上演的山水水泥(00691.HK)、成都路桥(002628)的控制权争夺等都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过去,发生在国有企业间的控制权转移,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变化,而没有充分体现其作为重要外部治理机制的功能和作用,控制权的变化往往不能产生公司治理的改善和经营业绩的提升。而现在发生的控制权争夺事件则显著不同,一方面是控制权的转移多发生在民营企业之间或者是国有与民营企业之间,市场化的程度更高,而且是在治理合规下的“真枪实弹”,而非行政干预下的“演习”。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控制权发生变化,必然会带来公司治理安排上的重大变化与调整,从而能够切实体现控制权争夺这种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
  当然,这种控制权争夺有些是“善意”的,有些是“敌意”的,在治理合规的条件下,“善意”与“敌意”的界限并非很明晰。但从被接管人的角度来说,很多控制权的争夺更多被理解为是“敌意”的,因为他们往往不愿意打破现有的治理框架,而频繁的控制权变化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来说也不是一件好事。
  为了防止“敌意”并购,这就要求公司就必须建立防止敌意收购的制度保障,要在中小股东支持的前提下事先设置,如作为防止“敌意”并购得逞的“毒丸计划”、“驱鲨剂条款”等措施。在“野蛮人”已经攻入家门后,再紧急停牌想对策,可能已为之晚矣。作为股权高度分散的现代公司,实际控制公司的管理层应做好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的“事前准备”,即在公司章程、董事会规则中事先预备好“防盗门”;而要达到这些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的“预先性”,必须事先获得广大中小股东的支持。而如何获得中小股东的支持,关键是平时就要做好以中小股东回报为导向的市值管理,以在需要投资者另一个“上帝”时得到其全力支持。
  公司治理手段:导入网络工具,降低股东参与治理成本
  一般讲的公司治理,也就是传统的公司治理是垂直的,但随着集团治理、跨国治理的发展,公司治理实际上也促进了网络治理的发展。而最早的网络治理是指对虚拟企业、战略联盟、企业集团等网络组织的治理,这种治理是横向变化;网络治理的另外一个含义是利用网络进行治理,网络是工具,比如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时就导入了网络投票。现代公司治理利用互联网技术,可以降低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治理成本。
  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并对有关事项进行投票决定的方式,是网络治理的重要方面,美英等国很早就进行了尝试。在中国,网络投票自2004年底正式实施。根据2015年《中国公司治理评价报告》提供的数据,2590家上市公司中采用网络投票的公司数量达到2013家,占到总数的77.72%。事实表明,开展网络投票后,股东参与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着股东大会投票和决策的结果。日。现代投资(000900)收购长湘高速和醴茶高速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在股东大会上被中小股东否决,而此议案之前已获董事会通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2/3多数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份赞成比例为24.95%,反对的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份为13.05%,其中反对的为10.83%。这些汇聚成千上万中小股东意见的反对票最终否决了该议案。
  而且,随着移动互联网被导入网络投票,不但投票更加方便,而且投票地点都可以识别,区域都能被划分出来。从台式机到智能终端,再到2012年以来的可穿戴设备,不断出现的新技术都强化了网络治理,也推动了治理现代化。
  现代公司是广大投资者的公司,投资者才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在中国资本市场长期无法表达自己诉求的中小股东,过去只能“用脚投票”而无法“用手投票”,诸如万科这样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常年股东大会投票率只有35%左右,使得中小投资者日趋短期化、投机化。对于公司董事会、高管来讲,接下来要考虑如何利用移动互联技术和网络治理思想,去营销公司,更好地开展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好投资者这个资本市场上的“上帝”。
  当然,治理手段的变化也带来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新机会和新问题,比如中小股东有了低成本参与治理的工具和平台,对公司来说,也在无形中增加了更多更分散的治理风险点,这些风险点可能是以前所不在意或难以察觉的,如“康师傅地沟油”的网传谣言,就能对公司造成极大的影响,故而需要公司不断提升网络治理的水平,借助“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精准治理”等。
  中国公司治理展望
  公司治理有其自身的逻辑和规律,不能套用政府治理的方式、政党治理的方式来治理企业,要落实“分类治理”的原则,才能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此,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树立正确的治理思维,治理走样或者出现问题,往往是错误的思维导致,正确的思维包括“多元化”思维即多元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过程”思维即公司治理是一个长期建设过程等等。
  第二,在国企深化改革上,要警惕当下以行政干预取代市场为代表的行政型治理的“回潮”现象,要先理顺改革顺序,推进由外而内、先去行政化的治理改革。中国公司治理的改革路径是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变,如国有控股公司的经理层激励机制也应先取消行政级别,然后逐步向市场化激励方式过渡,让市场的力量逐步在公司治理中起到基础性作用。
  第三,在内外部治理机制的安排上,要逐步减少和消除“内部治理外部化”、“外部治理内部化”的治理缺位和错位现象。要强化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推动经济型治理的转型和完善,在持续深入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建设,使之能够发挥其在外部治理方面的基础作用。
  第四,在治理手段和方式上,进一步深化网络治理改革,在已有网络投票的基础上,适时推出移动终端投票平台,方便投资者参与治理。
  第五,在资本市场建设和投资者保护上,要推进适应高技术网络型企业治理“扁平化”需求的相应改革,如放开上市前强制性盈利要求、实施优先股、A/B股制度等;同时,要配套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如在推进注册制上市背景下强化上市后的监管措施,通过普及、支持股东诉讼,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构筑最后一道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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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2012年第10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混合所有制企业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的独特性,决定了其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体现在其公司治理过程中政府角色、企业控制权、股东利益实现、内部人之间关系等方面的特殊性。深入理解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是解决其内在矛盾与难点问题的关键。中国论文网 /3/view-3583062.htm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企业 公司治理 政府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所有制结构的演变集中体现为混合所有制的产生与发展:在宏观层面,形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并存、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在微观层面,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相互融合与渗透,形成越来越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了国有经济的活力,有助于现代企业制度和开放式社会融资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不同所有制性质归属的资本在同一企业中“混合”而形成的企业产权组织形态,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及其他社会法人产权等产权形式间的联合或融合,跨越了所有制性质的藩篱,融合了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所有者主体。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同于传统的国有企业,它既保持了公有制的基本属性,但又不排斥其它所有制的东西,其运营又能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这正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在企业内部的最好结合。  混合所有制企业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的独特性,决定了其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不同于中国传统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也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造之后的公司治理,更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企业的公司治理。深入理解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是解决其内在矛盾与难点问题的关键。  目前,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至少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特殊性: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中政府角色的特殊性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政府与混合所有制企业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政府为特定目标对混合所有制企业进行监护。在当前中国的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中,这是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当地经济的需要。外资、私营、个人等入股者顺应政府的利益,以接受监护为条件,来争取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日后支持。其次,政府对一些特定事件承担适度的义务。这是政府被动地满足社会舆论、原国企职工群体和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一些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在现阶段很难推辞的义务。在中国,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仍然被人们所需要。其三,政府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东之一。这三个方面交织在一起,就是政府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特殊关系。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特定目标监护和适度义务将逐渐淡出。  政府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特殊关系造就了政府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中的特殊角色。政府既可以通过股东会来影响混合所有制企业,又能够通过行政权力来影响混合所有制企业,其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显然不限于所持股份的比例。政府虽然不再像以前那样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但有时侯可能严重干预企业的某些特定事务,甚至某些利益相关者也会在特定情况下将其利益诉求仍然诉诸政府。这使得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东、经营者、员工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会产生一种对未来的不确定感,使得他们在配置和行使权利、分配利益和交换利益时都会瞻前顾后、左顾右盼,从而加大公司治理的复杂性。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控制权的特殊性  公司控制权在现代企业理论中有两种含义,其一是剩余控制权,是指进入企业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在实际中就需要有人决定填补契约中存在的“漏洞”,这就是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其二是一般性控制权,是指对公司经营进行决策和控制他人如何决策的权力,由经营控制权、决策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构成。  首先,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多股东并存,特别是多个持股比例都比较大的股东并存,尤其是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多股东并存,容易出现控制权摩擦。这种控制权摩擦不仅是因为眼前的利益争夺,也因为未来的战略分歧。即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中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同意票数均做出了规定,日常工作中的控制权摩擦也难以避免。  其次,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存在控制权的模糊性。2005年通过的中国《公司法》在规定董事会与股东会、经理之间的控制权界限时,仍然有不清晰或者重复、矛盾之处。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11项权力;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8项职权。但如果仔细推敲,有些地方是有冲突、不清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在实际当中,具体哪些应该由股东会决定,哪些应该由董事会决定,哪些应该由经理决定,很容易形成权力摩擦甚至导致企业陷于治理僵局。  其三,国有股东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可能的强势地位加剧了企业控制权的复杂性。国有股东可能是第一大股东甚至是绝对控股股东,也可能是小股东甚至是消极股东,但往往具有强势地位。国有股东的强势地位在于,股东身份可能会与监护人身份及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合而为一,甚至三种身份产生混淆和错位。  三、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利益实现的特殊性  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不同的股东实现自己利益的方式和手段是有差别的。一般而言,大股东比小股东具有更大优势来实现自己的利益,甚至可以凭借对控制权的掌握来掠夺小股东的利益。已有的实证研究表明,当企业中存在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时,大股东就有动机也有机会滥用控制权以通过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方式来增加自己的不当利益,包括与管理层合谋来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在许多国家,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犯比内部人控制给股东造成的损害要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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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
我是简答题哦!能不能在帮忙精简些啊?谢谢啦!
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征
1、层次性。
你这回答是企业法里面的呀!经济学里面也是如此吗?我学得不是很精通,所以很难权衡、、、
刚才又查找对比了一下,我上面的回答有误。
经济学角度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职工、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研究(P1下)/view/614ffe4f0b5699.html
公司治理的原则包含着好几个要素:诚实、信任、正直、开放、表现导向、责任感及可靠性、互相尊重及对组织有承诺。
(这里说的也比较详细)公司治理/view/603387.htm
不好意思,我的不准确回答耽误你的时间了。
呵呵,,,没有了,很是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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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摘要:在公司治理问题广受关注的今天,学术界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否具有特殊性仍存在不同意见及分歧。本文从商业银行本身的特殊性出发,围绕商业银行在资本结构、产品交易、行业特征及经营目标等方面的特性,分析了商业银行在治理基础、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设置、经理层激励机制、外部治理机制和监管等层面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建议。关键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8-04本文将从商业银行本身的特殊性出发,分析由此引致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一、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具有独特的行业特征及经营特点。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些特点之间亦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银行资本结构的特殊性银行资本结构的特殊性为银行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最大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承担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作用,高财务杠杆是其发挥市场中介作用的必然要求,而这就导致了银行资产负债率较一般企业高,股东自有资本只占总资产的很小份额。即使巴塞尔协议也只规定稳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8%以上,这在其他行业是不可能的。其次,商业银行负债主要由小额存款组成,即使是企业存款,一笔存款相对于总存款来说也只是很小的部分。存款者可以随时方便地转移债权,享受主动权。相对来说,银行处于被动地位,因为银行不可以禁止或限制储户提款,导致银行流动性的不确定。最后,存款性资金通常具有强流动性,而银行资产主要以流动性较差的中长期贷款和证券投资为主,这就导致了银行资产与负债在期限上的不匹配,在提供资产转换职能的过程中,银行通过发行流动性强的负债和持有非流动性的资产,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了流动性,这就是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一个主要特性——流动性创造功能(Jonathan R?Macey and Maureen O,Hara,2003)。(二)银行交易及产品的特殊性银行产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第一,与其他企业产品不同,银行产品即贷款的质量好坏不能被马上观察到,风险可能隐藏很长一段时间(Ross Levine,2004)。第二,银行的产品和收入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同质性,出售的是货币,收入的也是货币。这种表面的同质性往往会带来银行信息的不确切,掩盖银行内部的问题。使银行较一般企业更易隐藏风险,即使贷款出现问题仍可通过放松条件来达到快速改变风险资产构成的目的,如借新还旧,这实际上就是通过后期的资金流出(银行产品的出售)为前期的资金流出买单,尽管只有流出没有流入,但是在信息层面上却很难表现出来。第三,对一般企业来说,产品积压被视为负面信号,而对银行来说,资金的积累很难让人判断是负面信号还是银行管理者对外界风险作出的谨慎反应。正是由于贷款这样具有个性的产品,导致与一般企业产品的市场化交易不同,银行贷款是非市场化、非标准化“一对一”的交易,根据借款者的信用状况,每个合约的条件如期限、利率水平等均有所不同。正因为如此,在贷款期间,排除资产证券化的情况,贷款合同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贷款的价格也无法通过竞争性的价格反映出来。另外,商业银行的其他产品如财务咨询、风险管理等均与一般企业的产品有所不同,其很大程度上依靠人力资源的开发和运用,这也是银行产品的特点之一。以上几个特点大大增加了银行经营的不透明性,加重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三)银行业的行业特殊性对一般企业来说,银行这个债权人是其外部治理中重要的一环,如日本主银行制。但银行本身缺乏这一环,其存款人与一般企业的债权人不同,缺乏专业知识、技能以及时间精力参与到银行的共同治理机制中。且由于人数众多,易产生“搭便车”心理而不愿意积极参与治理。产品交易的特殊及不透明性则更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当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大批、未预期的提款时,造成“挤兑”现象,这就是存款人的“集体行动”问题。此时,存款者陷入了经典的“囚徒困境”,当所有存款人都不取款,则他们的整体状况最优,但由于其不可能协商行动,按照银行“先来者先服务”的惯例,每个人必定争相取款以避免损失,最终造成银行破产。而银行之间的业务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个别银行的破产会产生“多米诺效应”,进而导致银行危机并威胁经济稳定。这就是银行业的刚性及脆弱性特征。(四)银行经营目标的特殊性对一般企业来说,其经营目标为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但这并不适用于商业银行,对银行来说,由于存款者为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片面强调股东价值最大化会导致存款者利益受到侵蚀,此外,由于银行特殊的行业特殊性,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同时,还应考虑本身安全、宏观经济稳定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一)所循治理理论基础的特殊性在公司治理领域,公司应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还是应该更多地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争论由来已久。主流的公司治理观点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控制权自然属于股东所有,即常说的“股东至上主义”。虽说新兴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应尽可能地照顾到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也只是其中的一员。但实践中大量遵循的仍是为股东服务的原则。正是由于商业银行在资本结构、产品以及行业方面的特殊性,银行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存款人远比非银行企业重要得多,因为如果出现破产风险,股东只以出资的8元承担有限责任,其余损失大部分由存款人承担。对银行而言,股东似乎是提供了资金,但如果没有存款人作为主要的资金提供者,银行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因而我们在研究银行的公司治理时,要重点关注存款人的利益问题。正因为如此,银行公司治理应遵循的是广义的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二)银行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体现在股东、董事会和经营者三者之间,公司治理主要目的是消除他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强化董事会职能,形成对经营者有效的监督、激励。对商业银行而言,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一般企业更复杂,由于银行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主要包括存款者、股东、监管人、贷款人等,因此银行的信息不对称不止存在于股东、董事会和经营者之间,更存在于存款人与银行、监管人与银行、贷款人与银行经营者之间,从而导致银行委托代理关系更为复杂。而这些之中又属存款人与银行、股东与银行的委托代理问题最为突出。就存款人与银行而言,由于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特殊性,存款人缺乏动力及能力监督银行的经营管理,对于股东来说,存款人只能索取固定的收益,这样股东就有和管理者串谋投资于大风险项目而侵害存款者利益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投资成功,其可以攫取超额收益,反之则由存款者埋单,从而引发道德风险。这就是有名的股东——债权人代理问题。对银行股东和银行管理者来说,由于上述的银行产品的特殊性和银行交易的不透明性,分散的银行的股东想通过签订和执行激励合同或者通过使用投票权来约束银行管理者、影响银行的经营决策比一般公司股东的成本来得更大。更是由于这种不透明性,使得管理者隐藏和转移银行资产来得更为容易。虽然大股东比小股东更有能力和积极性去监督管理者,但这样也更容易形成两者合谋,掠夺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外,由于贷款人的存在,造成银行特殊的经营模式,即银行并不直接面对市场风险,而是采取与生产企业共享风险的方式获取收益。从而形成了银行特殊的代理模式,即股东——银行——企业的双重代理模式。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后的委托代理关系更为复杂,出资人的权力和监管权力被许多部门共同行使,因此明确界定银行与政府部门的关系,有效协调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成为提高银行治理效率的重要内容。(三)董事会设置的特殊性由于银行的行业特征,监管者更关注其公司治理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从而使得银行董事会在其公司治理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必须认识到监管者与银行的目标未必一致,即安全稳健与股东价值最大化,当两者出现矛盾时,监管者需要一个有效的董事会来解决这个问题。研究发现,银行董事会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往往较一般董事会在规模上偏大,独立性也更强。第二,对于银行业来说,外部董事的激励作用可能更为重要,因为谁都可能成为银行事实上的客户,这就使得银行业董事的独立性其实很难得到满足,银行业董事获取贷款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四)对经理层激励机制的特殊性合理有效的管理层报酬补偿激励机制将有利于提高管理层的努力水平,降低代理成本,管理层的报酬补偿合同由现金分红、股票、股票期权等构成,其中,股票及股票期权计划往往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报酬补偿激励机制之一。这是由于如果对管理者实施固定报酬计划,其缺乏动力提高业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是追求在职消费,如公车私用等等。如果实行股票及股票期权计划,则将管理者报酬与企业业绩联系起来,使其得到更大的激励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通常,我们用报酬——业绩敏感性程度指标反映管理层报酬与公司业绩之间的相关度,该指标越高,说明管理层的收入补偿与公司业绩的相关度越高。对于银行来说,实施高报酬——业绩敏感性的报酬补偿激励机制并不合适,这是由银行资本结构以及银行产品、交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正如前文所述,股东具有过度投机倾向,极易和管理者形成合谋侵蚀具有固定报酬要求权的存款者的利益,投资于高风险项目,如果实施高报酬——业绩敏感性的报酬补偿激励机制,将会进一步助长管理层过度投资的风险,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因此银行宜采用低报酬——业绩敏感性的报酬补偿计划,如现金分红。银行管理层本身也更倾向于接受现金分红等低报酬——业绩敏感性的计划,因为当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而面临破产时,存款人有第一索偿权,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等失去价值。(五)外部治理的特殊性公司治理的外部治理机制由产品、资本、并购、经理市场上的竞争对公司内部经济主体产生激励约束作用,以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资本市场上的控制权竞争、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竞争以及债权人的监督等构成外部治理的主要途径。然而,对于银行来说,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有限。对产品市场来说,银行通常与客户形成长期固定的关系以缓解贷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不利于产品的公平竞争。且银行与一般企业面临的产品市场竞争不同,银行提供的存贷款产品和高度人力资本密集的产品几乎都不具备竞争性,这是由于世界各国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投资领域、资产负债产品以及金融创新等都实施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这样就很难通过产品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以达到给管理者施加压力的目的,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对资本市场来说,债权具有与股权不同的独特作用,债权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单纯依赖股权监督而导致的治理问题,如股东由于股权分散而易产生“搭便车”行为,但这以存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为前提,而目前大部分国家都不具备这个条件。另外,银行资本结构的特殊性导致债权人专家式监督的缺位,使得资本市场的外部治理机制作用难以较好发挥。并购市场是一般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因为一旦公司经营不善,业绩表现不佳,股价下跌,接管者就会在低价位收购公司,驱逐管理层,那么管理层不仅失去位置,还有其在经理市场上的贬值,所以接管机制驱使管理层为股东的利益努力工作。但由于银行行业的刚性及脆弱性特征及其重要性,为了保持金融体系稳健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稳定,国家往往限制对银行的并购及接管,导致银行控制权市场争夺的减少,银行从而部分失去了并购市场这个极好的促进银行治理的外部机制。此外,银行经理人市场也不如一般企业经理人市场发达。为避免操作风险给银行经营安全和稳健带来的不利影响,在银行管制措施中,各国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也作了限制。这类限制性条件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经理人市场上的竞争,削弱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六)银行监管的特殊性由于银行外部公司治理的特性,监管一定程度上起着代替外部治理的作用,但其对银行公司治理也具有不利影响,除了上文所描述的使得银行委托代理关系更为复杂及影响外部治理几个市场作用的发挥等,主要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市场准入的限制。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于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及条件的限制。Barth,Caprio,Levine(2003,BCL)对107个国家的调查显示,41个国家限制单一经济实体对银行控股必须低于50%,38个必须低于25%。一些国家也限制非银行企业、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对银行拥有股权。这不仅使分散的股东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更使这种银行避免了被接管的威胁,也就间接阻碍了公司治理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则在于对新银行进入的限制。对新银行进入的限制会导致市场竞争程度受限,由超产权论可知,竞争有利于银行效率的提高,且是弥补公司治理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银行更需要强有力的公司治理作为支撑。其次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存款保险对于公司治理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1.对存款人的影响。不存在事后债权权益补偿机制的情况下,虽然缺乏动力及能力监督股东和管理者侵蚀债权人利益,分散的小额存款者也会通过事前甄别或要求提高风险补偿溢价等市场措施来发挥一定的监督职能。但一旦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或有政府的隐形担保,存款人利益大部分得到保护,完全丧失监督的动力。2.对股东及管理者的影响。正如上文所述,原本就存在的股东—债权人代理问题会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和隐形担保而趋于严重,因为存款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高风险活动带来的损失,而一旦成功,可以给股东和管理者带来高额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定程度上承担了道德风险的成本,虽然其可以通过分业经营、规定利率上限等措施而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3.对银行监控对象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使银行更多地依靠被保险了的存款人而较少依靠未被保险的存款人,而后者恰恰更加有动力监控银行。三、几点启示及建议银行由于自身的一些特殊性,造成其公司治理结构的缺憾,而这些缺憾,又会被我国特有的体制因素放大。对作为我国银行业龙头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公司治理问题尤为重要。第一,国有股份比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而国家绝对控股主要会导致三个问题:一是始终无法摆脱行政行为模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二是大量非流通股的存在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最后,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对于这个问题,解决方案是逐步降低国有股股权比例,但为了保证金融安全,仍保持相对控股,如30%左右;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或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股,优化股权结构;发展和扩大内部人持股。第二,董事会结构。建议引进更多数量的合格的独立董事;建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如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代表各方利益的董事在董事会中都要有一席之地;建立董事评价制度,明确董事的职责等等。第三,外部治理机制。应消取银行管理者任命行政化,建立经理人市场,使管理者选择市场化,职业化,提高管理者专业水平和经营能力;形成完整体系的信息披露程序,及时准确地提供银行的风险变化信息,注重信息的及时性、规范性、有效性等;完善资本市场,加强资本市场流动性,使股东可以更方便地用脚投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参考文献:[1]Barth,J.R.,Caprio,G.Jr.,Levine,R.,200 1,“Bank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What works best?”,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2]Jonathan R.Macey and Maureen O′Hara,2003,”The corporate Govemance of Banks”,FRBNY Economic Policy Review Vol.9[3]Ross Levine,2004,“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Banks:A Concise Discussion of Concepts and Evidence”,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4]王书文.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思考.经济师,2006;1[5]黄德根.公司治理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李维安,曹廷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模式与我国的选择.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7]夏冠军.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对其公司治理的影响.浙江金融,2005;2[8]黎朝红.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对策.北方经济,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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