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咨询合同纠纷可以提异议登记吗

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了纠纷,买方是否可以申请异议登记?_房可圆-爱微帮
&& &&& 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了纠纷,买方…
&&&&房屋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了纠纷,买方是否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等事项有错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交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等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持权利归属等事项可能存在错误的有关证据申请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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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房产被查封执行,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怎么办
未过户房产被查封执行,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怎么办
买房常驻后,卖房人逃债在外,无法过户,房产被查封执行,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怎么办
具体经过是这样的:
本人因家住农村的父母年岁较大,体弱多病,尤其是父亲得了胃癌晚期,更需要方便照顾,根据父母和申请人的意愿,本人请于日和卖房人(即两年半后被所在县级市人民法院2010*建民初字第00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15、16号车库房产的原房主)陈某洽谈并签订了售房协议(合同),购买该房产装修供申请人父母居住。5月24日申请人付清全款,卖房人陈某正式交付给申请人该房产钥匙及房产证,土地证,协议约定卖房人有义务协助过户。随后申请人实施装修,至今一直居住使用。可自原告购买之后,陈某即长期逃债在外(有其左邻右舍,亲朋好友及其债主可证),电话不通,无法知晓其实际住址,至今联系不上,因而无法过户。
日本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浙江债主倪某(2002年至今在本地区市开机电门市)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并于日作出(2010)*速民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该房产至强制执行前未被本县级市人民法院调查,申请人亦无从知晓此查封事宜)。日倪某申请本县级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时本人才被告知上述房产早在日即被法院查封,时值强制执行。日申请人向本县级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日本县级市人民法院仅以“上述房产仍然登记在原卖房人即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为由作出了驳回申请人执行异议的(2011)*执异字第0014号民事裁定书。
附相关裁定书:
& && && && && &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 && &&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速民初字第0055号
原告倪**,男,****年*月*生,身份证号码:1323************,汉族,现住**市***************。
被告:陈**,男,****年*月*生,身份证号码:320926************,汉族,现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陈某位于*********的15、16号车库予以保全,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陈某位于位于*********的15、16号车库予以查封。
& &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 && && && && && && && && && &&&审 判 长:***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 && && && && && && && && && && && && &(*市人民法院&&章)
& &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 && && && && && && && && && && && && &&&书 记 员:****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 && &&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执异字第0014号
异议人:丁某,男,****年*月*生,身份证号码:320926************,汉族,现住**市***************。
申请执行人倪某,男,****年*月*生,身份证号码:1323************,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某镇某村。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陈某,男,****年*月*生,身份证号码:320926************,汉族,现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拟对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陈某位于********15、16号车库进行强制执行。异议人丁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丁某称,法院查封的****15、16号车库,异议人早于2008年5月付清全款而购买,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按协议约定卖房人陈某有义务协助过户,由于陈某在卖房后一直下落不明,造成所购车库一直未能过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未能登记过户并非第三人即异议人原因造成的,所以应当认定其已取得了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因此,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所购房屋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了倪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并根据倪某的申请,于日作出(2010)*速民初字第00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陈某所有的****15、16号车库。日,本院作出(2010)*速民初字第005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陈某给付倪某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其利息。日,倪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丁某提出法院所查封的****车库自己早于日以50000元价格向陈某购买。异议人遂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日的售房协议,陈某在协议上所书的50000元收条以及户名为陈某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有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异议人丁某虽然提供了售房协议及收条等证据,但****15、16号车库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依法查封并无不当,异议人丁某所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丁某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 && && && && && && &&&审 判 长:***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 && && && && && && && && && && && && &&&审 判 员:***
& && && && && && && && && && && && &&&(*市人民法院&&章)
& && && && && && && && && && && &&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 && && && && && && && && && && && && && &书 记 员:****
本人获知陈某欠倪某共计20余万元,上述裁定书中得的三万及其利息只是按陈某欠倪某只见得约定应归还的第一批的金额,第二批另有16万余元需还,倪某已向上述法院对相关财产进行了二次保全。
现在针对这个案子,我们一起探讨一下相关的法律,旨在抛砖引玉,恳请各位不吝赐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并没有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概规定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本人所购房产即2010*建民初字第0055号查封标的物应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同时规定,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车辆)国家有特别规定,以登记公示为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还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并没有不动产物权未依法登记的规定。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再者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凡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应当保护第三人利益。执行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由第三人占有;二是执行标的物是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共有财产。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应当坚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根据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等关系而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能因强制执行增加第三人的负担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影响第三人对该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同时有关法律规定还指出,即使第三人当时购房时只支付了部分房款,只要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公平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国家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一方的利益出发,在现实登记的实践中,引入过错原则。如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或者其他非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原因,也应当认定其已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应当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明确规定,6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这6种情形的首条就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现申请人已向本县级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申请人与卖方人陈建生的房产买卖合同有效并请人民法院依法为申请人判决强制过户。
据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客观事实,综合相关法律,本着法律的宗旨和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同时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宗旨。
目前类似本人这样的案件越来越多,现把本人这案件晒在网上,恳请各位分析,并且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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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提问者:卢鸿煊|
浏览次数:542|
提问时间: 14:19:05
已有5条答案
回答数:94938|被采纳数:174
四川省柯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94938
若合同有效,则定金可要求双倍返还(2万元)。但现在合同有效性有问题,你需要叙述清楚签协议者签的是本人的名字还是他哥哥(产权人)的名字,另外有授权委托书吗? &&
如果没有授权书,合同可能无效,你不一定能得到2万元。 &&
你理解有问题,建咨询。 &&
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适用一种。
回答数:3212|被采纳数:17
上海绽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3212
随着二手房市场交易的越来越火热,二手房交易纠纷也是直线上升,接触过二手房买卖的朋友都知道二手房买卖的流程是比较复杂的,在此过程中,每个细节处理不当都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如果在交易中我们真的遇到了纠纷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呢?
二手房交易纠纷解决1、协商。任何纠纷解决的首选方法都是协商,因为协商不需要走太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耗费时间短,虽然也存在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等缺陷,但在有些情况下反而是比较有效的方法。
二手房交易纠纷解决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以保护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
二手房交易纠纷解决3、仲裁。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二手房交易纠纷解决4、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这四种方式在时间上并没有严格起承关系,发生纠纷后可以直接起诉。
回答数:16762|被采纳数:243
广州铭筑雅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16762
<p class="ask_one_p edit_、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二手房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二手房买卖交易双方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与二手房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合同,多称为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将二手房买卖合同与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内容约定多含糊不清。
3、逃避居间义务
1)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深圳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现变更为《深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间义务。
2)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经常会就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发生争议。
4、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完整
1)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和附件等8项内容。
2)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二手房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质量及附属设施等;二手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和二手房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
3)价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合同中应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4)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约定。
5)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二手房的期限等。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亦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6)支付价款的方式,应明确以现金还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数额等。
5、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不确定
回答数:1470|被采纳数:5
所有回答:&1470
一、二手房买卖中的纠纷有哪些?
1、“一房两卖”中的两方买受人。出卖人受快速上升房价的影响,宁愿承担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与另一手买受人签订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往往在两方均未过户的情形下,两方买受人针对各自合同的履行情况,或者起诉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或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返还房款并赔偿购买同等地段同等面积房屋的差价。
2、涉诉房屋的共有人或者真正的所有权人。买房人依房产登记公示效力考察房屋产权证上无共有人、抵押人及其他权利人的信息后签订买卖合同,但往往又出现夫妻另一方、遗产继承人、经公证共同出资购买人等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或者以交易价格极低,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真正权利人利益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3、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目前房屋租赁市场活跃,但买卖双方对合同签订时房屋是否存在承租人及其优先购买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认识不到位,忽略对承租事实的考察认定,往往在买卖合同纠纷之外又出现承租人起诉买卖双方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4、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大多数的二手房交易都是经中介居间促成,中介机构参与交易整个过程,交易环节多,在介绍房源信息、协助办理网签、贷款、解押、登记等环节往往存在隐瞒房屋信息、违规申报、支招避税、以贷款政策变更为由误导当事人等问题,或者享受居间服务者对居间服务的内容和标准有异议,拒不支付居间费用,导致买卖合同争议之外的居间合同纠纷产生。
5、提供物业服务的机构。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买卖双方对交接时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约定不明,事后互相推诿,均不承担相关的费用,将导致相关物业单位起诉买卖双方的服务合同纠纷产生。
6、涉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部分当事人因房屋交易时参考的房屋登记信息不准确,导致交易不能,或者以房地产登记部门审核不利,依据虚假的材料做出错误登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撤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如何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
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重叠现象,该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由诉争房屋所涉买卖合同纠纷、撤销权纠纷、居间合同纠纷等承办法官及时集中沟通案情,全面考察诉争房屋的交易历史、权属情况、登记公示信息,梳理相关利益关系。二是把握诉讼时机和节奏,必要时追加相关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或者适时中止诉讼,待优先权利人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三是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净化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四是建议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完善共有人登记、异议登记等制度,加大登记手续审核力度,弥补管理漏洞,避免因房产信息固化中的不完备、不准确引起纠纷。
回答数:32515|被采纳数:22
所有回答:&32515
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方法; 因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
  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类案件一般还会伴随着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不同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审理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此,在平时的交易中,各种协议文书都要完整保存,还需违约方签署书面的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确认书或事先告知的电话录音。
  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
  由于卖方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遭到买方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卖方已就房屋质量的问题明确告知买方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房屋的隐蔽瑕疵并非卖方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此是知晓的,则卖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质量及瑕疵问题都要明确写进买卖合同里。
  因户口迁移引起的纠纷
  房屋交付后,买方才发现房内有卖方的户口或他人的户口,即使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当保证户口迁走,但这类纠纷诉至法院还是不会被受理。所以,此类纠纷暂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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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装修网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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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版权:中国法制出版社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4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一、商品房预售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合并审理思路 ——肖树生、陈晓玲诉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按揭贷款合同案 2在父母以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房屋的方式规避房屋限购令情形下合同相对方、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无锡嘉南置业有限公司诉王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3重大误解的司法认定 ——叶平、陈国瑛诉上海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4对一房二卖情形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处理 ——刘加诉朴顺德房屋买卖合同案 5预售商品房的交付问题 ——张照华诉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6对“处非”背景下当事人只签订《认购书》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却要求交付商品房的司法处理 ——黄金香、彭礼军诉湘西自治州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7买受人转让房屋后还能否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刘晓梅诉创辉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8商品房高度缩水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 ——张惠元诉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9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应以补偿性赔偿原则为基础 ——周敏诉苏州瑞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10商品房预约合同中定金罚责的适用 ——刘晖诉北京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案二、商品房销售 11明显加重购房人付款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刘岩诉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12以房屋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物的约定的效力认定 ——邱士杰诉御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13关于商品房买卖协议的性质为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的界定 ——李洁、吴月红诉常州正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14借款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区分 ——张思诉李露房屋买卖合同案 15房屋贷款未能办理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王文霞诉河南省太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16开发商在售房宣传中的瑕疵是否构成对购房者的违约责任 ——凌晓健、张雪梅诉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17房屋内设施存在质量问题致损,开发商能否因交房时房屋已验收合格而免责 ——侯捷诉北京中加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18城市规划调整能否成为开发商逾期交证的免责事由 ——姜小林诉扬州茂远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19司法拍卖所涉房屋的原所有权人是否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买受人主张民事权利 ——上海亿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田沁建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20执行异议之诉审查范围 ——上海新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徐惠民、叶利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案 21买房人已支付房款、实际占有的房产虽未登记但不得被执行 ——山东现代达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庆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三、二手房买卖 22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汤伯顺诉邱敏房屋买卖合同案 23房产新政对判决效力的影响 ——陈卜东、王媛媛诉秦谊、张建民房屋买卖合同案 24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权属转移二层次问题 ——王红诉孙宝珍房屋买卖合同案 25如何确定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北京结识朋图书中心诉北京华银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瑛房屋买卖合同案 26基于不动产登记信息买卖房屋是否构成欺诈或重大误解 ——李墨稼诉刘荫堂房屋买卖合同案 27情势变更对合同长期履行僵局的适用 ——杜小宝诉杜月娣房屋买卖合同案 28无权处分共有物合同及处分行为的效力判定 ——张林诉雷秉欧、李术宝房屋买卖合同案 29无权处分权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夏颖诉常颖、常伟房屋买卖合同案 30无书面买卖协议的资金往来是否构成房屋买卖 ——王俊亭诉王盈、李鸿文房屋买卖合同案 31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审查义务 ——秦二卫、李鹏诉宋美芳房屋买卖合同案 32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司法认定 ——王友亭诉司少君房屋买卖合同案 33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事实物权人的利益保护 ——熊波诉陈金花房屋买卖合同案 34房屋所有人生前低价处分房屋后,继承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金进文诉赵鑫、杨媛媛房屋买卖合同案 35违反和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买房合同应予以解除 ——余本伟诉丁国彬房屋买卖合同案 36逾期迁户籍违约金标准的适用 ——褚梦婕诉白宗甫房屋买卖合同案 37确定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赔偿标准的因素 ——天雨丰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鲁能英大集团有限公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 38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要件 ——邢海林诉邵伟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案 39对不同证据如何认定其证明效力 ——王俊亭诉李翊房屋买卖合同案 40被告辩称愿意履行合同且与原告无纠纷法院是否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马德伟诉吴婕房屋买卖合同案四、经济适用房买卖 41借名购买经适房行为的效力认定 ——屈某某诉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42住房限购政策下借名登记购房行为效力及纠纷处理原则 ——徐桂云诉朱春婷房屋买卖合同案 43债务到期无法履行能否成为合同解除理由 ——杨静诉李琼房屋买卖合同案 44运用概率思维判断房款是否支付 ——王宝江诉李宝才房屋买卖合同案五、农村房屋买卖 45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贺炜祥诉赵文忠房屋买卖合同案 46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添附物的处理 ——王新平诉郑桥水房屋买卖合同案 47买卖“小产权房”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李小云诉张志潮、李小艳房屋买卖合同案 48纪检机关询问笔录可否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 ——周立顺诉张兴明房屋买卖合同案 49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公序良俗的尊重和保护 ——孙宏发诉翟小祥房屋迁让案六、拆迁安置房买卖 50被拆迁房屋在册人口是否有权主张拆迁协议效力 ——李凤英等诉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51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 ——崔加宽、葛永风诉龚永超、季力英房屋买卖合同案 52善意取得中“无权处分”之特例的认定 ——郭兰平诉程晓琛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53第三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第三人名下,买受人 可以要求第三人与出卖人一并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朱惠元、柏彩珍诉柏永元、沈四珍房屋买卖合同案 54法律解释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穆瑞生诉北京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七、公房转让 55公房居住权的取得与消灭 ——钱祥珏诉钱锦来、金莹莹房屋买卖合同案 56央产房上市的法律审查 ——高磊诉毕金友房屋买卖合同案八、集资房买卖 57收取预订购房款而未交房的行为构成违约还是缔约过失 ——张大伟诉义马市狂口物业管理处房屋买卖合同案九、其他 58工业厂房预售合同的司法认定 ——上海梦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诉上海派米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轩礼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59临建房买卖合同效力 ——王振杰诉纪建羽房屋买卖合同案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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