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可以自己委托第三方付款协议审计村务账目吗

  案情  2013年8月,村民李某等9人对村集体的400亩山林承包费的收入分配事项产生异议,要求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有关账务并接受村民查询,均被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拒绝。之后,李某等村民又多次以各种方式向镇政府领导反映,镇政府一直拖延未予解决。同年10月,李某等村民以镇政府为被告、村委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职责,作出对山林承包费收入分配账目调查核实、责令公布并接受村民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第三人赔偿各项损失2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第三人没有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原告向被告反映此问题后,被告没有履行调查核实的职责,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原告要求第三人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且第三人在本案中不具有行政赔偿的主体资格。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镇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反映的“第三人不及时公布山林承包费收入分配账目应当公布的事项”的问题,负责调查核实并责令公布。  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村民知情权和查询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为确保村民行使这两项权利,日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  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据此,村民委员会对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靠,有凭有据。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村民有权进行查询,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查询。对于村民提出的疑问和意见,村委会要及时予以答复。当村民的知情权、查询权受到侵害时,可向乡镇政府等有关政府机关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及时予以受理并进行处理,以保障村民知情权和查询权的实现。本案中,李某等村民的要求于法有据。  当村民的知情权、查询权等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法律为其设定了向有关政府机关反映解决的渠道,并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如果怠于行使或拒绝履行自己的职责,显然与其法定职责相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张兆利陶玉荣)  作者:张兆利陶玉荣上一篇: 下一篇:>村民能否通过诉讼请求镇政府公布村财务账目?财务账目指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账目,分为总账,明细分类帐(含往来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现金帐、银行帐)。那么村民能否通过诉讼请求镇政府公布村财务账目?
具体例子:
某村村民对村里的财务账目有异议,向村委会提出查询,要求张榜公布,但遭到拒绝。村民又多次以各种形式向镇政府反映。镇政府以各种理由拖延未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镇政府履行其负有的职责,由镇政府对村财务账目调查核实并予以公布。
经典解答:
本事例中村民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镇政府履行村财务账目公开职责。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享有知情权。 该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村民在自己的知情权得不到保护时, 可向有关政府机关求助,有关政府机关应予以受理并进行处理,以保护村民知情权的实现。有关政府机关对村民反映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求助,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这是法律规定的有关政府机关的法定行政职责。
本事例中某村村民对村财务账目有异议,村委会不予以张榜公布财务账目,村民向镇政府反映此问题,镇政府不进行调查核实, 其行为违反了《村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该村村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镇政府对该村的财务账目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公布。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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