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得12万以上申报个人所得税年收入12万与两处以上个人所得税年收入12万的区别

年薪12万要自行申报?听说从今年起年薪12万以上的个人收入要自行 - 爱问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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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12万要自行申报?
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是真的吗?该怎样申报?什么时间?如果我有两处收入该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
申报是一定的,这里有个问题,就是你的收入性质。如果你有固定得顾用对象,就是聘用你上班的单位,那你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主要的或者方便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来申报。申报时要将两处收入一并申报。一般来讲,两处收入的年终可能会补点税。因为,写在我们的税收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这一块还是通过法定代扣的。由于你收入分两处,可能在对印税率上就会有出入,分别计算可能会低一个税率级次,所以年终申报时时将两处收入合并申报。那么每月的税率可能会与你实际缴的产生差异。只会补不会退。当然目前税务机关可能还没有正是执行这种补税。因为目前主要的目的是将高收入自行申报纳入规范状态,待以后条件成熟后一定会这么做的。至于申报方式你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的征收大厅领取申报表。咨询税务工作人员是免费的。如果中介帮忙的话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自己会省事。
、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第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见附表2-附表9),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或者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取用。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七条
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
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纳税申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纳税申报的其他事项,依照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情形的纳税申报,按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的施行时间,自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申报规定,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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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即个人境内取得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申报流程
  第一步:自然人登记(如已经进行过登记,则可省略)
  第二步:如是当期税款,可在网上申报;如是往期税款,则需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二、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需要报送的资料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如首次申报,又未办理过自然人登记的(或者登记信息有变化的),同时附报《自然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上述资料可在盐城地税网站&办税服务&中&表单下载&内下载)。
  自然人登记方式及所需资料
  自然人登记方式有四种,即掌上办税APP、网上预登记、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以及委托他人办理,经审核登记成功后方可办理申报,进而办理个人税收业务。
  一、采用掌上办税APP、网上预登记方式
  自然人根据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然后提交等待审核,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根据自然人提交的信息进行电话核实。
  掌上办税APP需先下载,安装客户端 ,网上预登记网址是&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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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卓用户)&&&&&&&&&&&&&&&& &&&&&&&&&&&&&&& (苹果用户)
  提供资料:无
  二、前台受理登记方式
  由前台工作人员操作征管系统,进行自然人信息采集,数据录入。
  提供资料:
  1、《自然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
  如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除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外,还需提供个人的授权委托证明。
  税款计算
  在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次月15日内,纳税人要对多处工薪所得进行合并,减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和费用扣除标准(一般为3500元,涉外人员为4800元),按照所得对应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去支付单位已经扣缴的税额,即为当期应当补(应退)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政策收集至2016年5月,如遇政策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相关政策可关注盐城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404页面没有找到关于两处以上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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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将本市受理取得两处以上工薪所得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个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薪所得,无论支付工薪所得的扣缴单位是否已扣缴个人所得税,均应就其全部工薪所得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计算缴纳税款。
  二、纳税期限
  1.2016年8月31日前取得的两处以上工薪所得,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申报纳税;
  2.2016年9月1日(含)后取得的两处以上工薪所得,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
  三、申报方式
  1、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取得两处以上工薪所得的次月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办理申报手续。
  2、其他纳税人请先咨询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相关申报信息后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
  四、纳税咨询
  关于自行纳税申报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自行申报的有关事宜,纳税人可以前往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或拨12366电话咨询。
  五、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税收失信行为管理。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关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薪收入单独申报个税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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