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网上申请办理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卫生许可证呢?

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指南 转报省局 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局 出具初审意见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出具书面意见 审查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指南 审查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转报省局 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局 出具初审意见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出具书面意见查看: 27009|回复: 10
请问现在食品还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吗?卫生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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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essyapple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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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在食品还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吗?卫生许可证在哪里办理?现在申请生产许可证还需要卫生许可证这个资料吗?求助,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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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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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去年就取消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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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公司需要上述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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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朋友能否提供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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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由卫生部门(一般是由防疫站)发的卫生许可证已经取消了。卫生部门已经把发证的这部份职责转移到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局”)。而食药局发的证,现在不也叫卫生许可证了,他们发的是餐饮许可证---只针对餐饮行业。申请食品许可证现在已经不需要卫生许可证了,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已设立的)或是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拟设立的)。不过有一点需要提醒各位的,广东省已经正式规定,只有以企业的资格,才能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个体工商户不能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按省级所规定的小作坊相关的管理办法来办理。----其余各省是否也这样规定,建议你电话咨询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详细了解。
权威解答啊,O(∩_∩)O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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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你是做什么的,卫生许可证已经取消了!可以多看看那食品安全发的具体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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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办生产许可证&&不用办卫生许可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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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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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不再发卫生许可证,深圳对餐饮\食品流通\食品生产全部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他地方需询问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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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取代卫生许可证了,不要单独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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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经营食品如何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网上经营食品如何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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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东昌站地铁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1J
&日(距今48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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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条件 -----》 咨询樊先生2 -----》消极的人受环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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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关于淘宝后台关于淘宝店铺上传《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 & & & &随着食品行业的发展和电子商务在食品行业的普及,食品安全在网购中的重要性正在逐步增强。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日正式生效,因此会对淘宝食品卖家的产生影响。
& & & & 淘宝后台通知:日前仍未审核通过的食品特种经营卖家(除农产品外),淘宝将根据食安法要求限制您在食品类目的新发布商品(&保健食品&商品从日开始限制新发保健食品类商品)。淘宝小二提醒:为了不影响您的正常经营,请日前上传《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通过淘宝网审核。具体操作参照淘宝卖家中心体检中心。
& & & & 相信很多在网上经验食品买卖的店家都会接到平台的通知,不管你是在淘宝、微信,还是在其他平台经营食品,都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可能够上下架食品正常经营。
& 如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 食品流通许可证属于后置审批
& 如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 要先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 如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 去医院办理健康证(要两个)
& 如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 食品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
& 如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 实际地址紧缺,先到快速办理出证
& 如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 欢迎咨询樊先生2 &^O^&
& & & & 真实的生活是,认真做好每一天你分内的事情。不索取目前与你无关的爱与远景。不纠缠于多余情绪和评断。不妄想,不在其中自我沉醉。不伤害,不与自己和他人为敌。不表演,也不相信他人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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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志趣网 版权所有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经营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渭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 |& |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经营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食药监发〔2013〕27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
为了做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强化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精神,省局组织制订了《陕西省药品经营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013年12月2日
&&&&&&&&&&&&&&&&&& 《陕西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流通质量管理,规范我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药品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认证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GSP认证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认证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负责建立相应的检查员库。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的药品GSP认证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对各级药品GSP认证机构(或认证管理办公室,下同)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总部和门店,下同)和零售企业的药品GSP认证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相应的检查员库。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GSP认证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和零售企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定期对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GSP认证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销其认证决定。
第二章 认证管理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0日内申请认证。
已持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认证。
药品经营企业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应无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
&&& 非法人药品批发企业如与法人企业在同一质量管理体系内,不独立购进药品,不设置库房的可以与法人企业合并申请GSP认证。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申请认证前应当按照药品GSP认证标准进行内部评审,确认符合药品GSP认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件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批准经营特殊药品的,应提交相应的批复复印件;
(四)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说明;
(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六)企业制定的应对经营活动中质量风险点的管理重点和处置预案;
(七)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八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有资质要求的人员简历、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九)企业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十)企业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并严格标明比例;
(十一)企业合并认证的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十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SP认证。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申请人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或申请人补正的申请资料存在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且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交认证申请的决定;
(五)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药品GSP认证申请,应当出具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药品GSP认证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GSP认证机构。
第二节& 资料审核
第十三条& 资料审核应当核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准确、规范,并按照药品GSP认证申请资料项目和要求逐项核对申报相关资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资料审核中需要企业资料补正的,药品GSP认证机构应当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书面通知应当以传真或邮寄的方式送达企业。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必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按通知要求完成资料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药品GSP认证机构应当做出终止认证的意见,并连同认证申报资料转交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资料审核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进入现场检查安排阶段;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终止认证意见,连同认证申报资料转交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节& 现场检查与公示
第十七条& 对经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认证申请,药品GSP认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抄送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当日由认证现场检查组送达企业。&&&
第十八条& 认证现场检查组一般由3名药品GSP认证检查员组成,由药品认证机构从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选派,实行组长负责制和企业所在地检查员属地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检查组按照《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现场检查。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按照批发企业检查评定标准、零售连锁门店按照零售企业检查评定标准实施。
检查时间批发企业不少于2个工作日,零售企业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1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负责现场检查过程中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首次会议应当由检查组组长主持,确认检查内容,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二)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和检查评定标准对企业实施药品GSP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现场取证;
&&&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方案内容如发生以下变更,检查组须报经组织认证的药品GSP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
1.检查组成员发生变化;
2.需延长认证检查时间;
3.发现企业地址或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情况与申报资料不一致;
4.企业近3个月内未开展过任何经营活动;
5.其他必须报告后方可继续认证现场检查的情形。
(三)检查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应当如实记录。检查组长负责组织汇总检查情况,确定被检查企业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撰写现场检查报告。汇总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当回避。现场检查报告须经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记录表、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检查组在末次会议上向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对缺陷项目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解释和说明;
(五)《药品GSP认证缺陷项目记录表》(附件2)应当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对企业存在异议并未能达成共识的问题,经检查组全体成员一致讨论签字后,检查组应当做好记录,双方各执一份;
(六)检查组应当将现场检查报告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组织认证的药品认证机构;
(七)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的问题,检查组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隐瞒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取证并在报经组织认证的药品GSP认证机构批准后立即终止认证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药品GSP认证机构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现场检查报告和有关资料的复核。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药品GSP认证机构应当在18个工作日内在省局网站完成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现场检查时间、结论及检查员等。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做出结论。
第二十五条& 药品GSP认证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完成现场检查的企业资料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节& 审批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做出通过认证、限期整改、不予通过认证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做出不予通过认证的结论:
(一)资料审核工作中因资料不符合要求被终止认证的;
(二)资料审核工作中逾期未提供补正资料被终止认证的;
(三)未通过认证现场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工作中,企业因故意弄虚作假、隐瞒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等行为被终止认证的,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出不予通过认证且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交认证申请的结论。
再次申请仍被发现弄虚作假、隐瞒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等行为的,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出不予通过认证且不得再次提交认证申请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对限期整改的企业,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附件3),责令其在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通知书应当同时送至组织认证的药品GSP认证机构和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应当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按照要求对现场检查的缺陷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向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认证申请。
第三十条& 对不通过认证的企业,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给《不予通过药品GSP认证通知书》(附件4),在通知书中列明理由。《不予通过药品GSP认证通知书》应当同时发送组织认证的药品GSP认证机构和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认证企业(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在《不予通过药品GSP认证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后6个月内可再次申请认证。
第五节 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药品GSP认证结果。
药品批发企业除在本地区公告外,还应当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全国公告;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通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载明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及减少或被依法责令核减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相关项目同步变更。
第三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变化的,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专项认证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项认证。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一)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
(二)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申请认证的。
第三十六条 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注销后应停止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证书注销之日起3个月后6个月内可再次申请认证。
第三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关媒体上登载声明,并及时向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补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核准事项予以补发。补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相同。
& 第三十八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发放、收回、补发、注销等管理情况,由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并将信息上传至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对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对其进行至少一次跟踪检查;对初次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认证证书下发的12个月内对其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第四十条& 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出现如下情况的,应当进行内部审核。
(一)因故停业或歇业三个月以上,恢复药品经营的;
(二)调整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制定本辖区监督检查计划,对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屡次违反同一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对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指药品批发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初审系指对企业申报资料的数量、格式等对照文书原件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四十五条& 重大情况系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上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化。
第四十六条& 弄虚作假系指企业以隐瞒质量管理的真实情况为目的,采取伪造证件或证明文件、临时聘用关键岗位人员等方法欺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关键人员系指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
版权所有 2013 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 weinan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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