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营改增应对思路"对成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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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 “营改增”的机遇与挑战
发布日期:日&&&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正式开始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2012 年7 月25 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含宁波)、福建(含厦门)、湖北、广东等8 个省(直辖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试点地区自2012 年8 月1 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其中,厦门将于2012 年11 月1 日前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很多试点企业较为困惑的问题是:&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税负是增是减?相关管理措施如何跟上?本文论述&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税负的测算并就如何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挑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做好增值税实际税负测算,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1、了解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不同计税基础及纳税方式
营业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基数计算应交税额,而应交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按照销售环节发生的销项税额减去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之差来计算应交税额,要申报可抵扣进项税的相关依据,增值税适用税率与原营业税率也不一样,纳税申报较营业税复杂。
2、了解增值税下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及会计报表列报
增值税下,营业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开票方收入降低,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显示利润表营业收入减少;受票方成本降低,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成本&及&其他业务成本&为不含税成本,显示利润表营业成本减少,同时,会计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含增值税,即利润表下&营业税金及附加&含营业税及其附加,不含增值税,但含以增值税为税基计算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附加。
3、&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税负的测算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或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人,其税率为3%,税基为不含税价,与原来最低3%营业税的税负相比,实际税负是绝对下降了。但对于一般纳税人,其实际税负是否下降,取决于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的测算步骤:一是要测算在日常采购和费用发生环节,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进项税额,有多少是可以合法抵扣的,即进项税额;二是要按照新增值税率与税基(不含税收入)测算销项税额;三是要测算每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与可抵扣进项税之差)与原应纳营业税额比较,测算税负的增减;四是要预测税负的增减对企业的影响,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下面举例说明。
【例】 设某交通运输企业A公司为生产企业B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税),营业成本占收入的70%左右,其中耗用油品等可抵扣费用约占总费用的65%(17%增值税率)。B公司确认销项税额500万元,进项税额300万元(不包括运费进项)。
假设业务发生在2011年,按照现行政策计算。 A公司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30万元(=30);B公司按照7%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70万元。B公司应缴增值税130万元(500-300-70=130)。
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2年11月后,按照厦门营改增政策计算。A公司进项税为66.11万元(%/1.17*17%=66.11);销项税为99.10万元(*11%=99.10);A公司应缴增值税32.99万元(99.10-66.11=32.99);B公司按照11%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税99.10万元(*11%=99.10)。 B公司应缴增值税100.9万元(500-300-99.10=100.90)。结果是A公司税负增加2.99万元(32.99-30=2.99),B公司税负减少29.1万元(130-100.9=29.1)。
那么,对于&营改增&企业来说,关键的是要测算其可抵扣成本到底要占总成本的多少比例税负才会不增?以便做到心中有数,采取相应管理对策。下面举例说明。
【例】交通运输企业原营业税3%,改增值税11%。设原营业税下营业收入100万元,营业成本70万元,则营业税金及附加3万元(暂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费),营业毛利为27万元。在增值税下,若要保持27万元的营业毛利,要测算可抵扣的营业成本所占的比例。
1、增值税下营业收入=100/1.11=90.09万元,增值税销项税为9.91万元(100-90.09=9.91)。
2、增值税下营业成本=90.09-27=63.09万元(假设维持27万元的营业毛利),增值税进项税为6.91万元(70-63.09=6.91)。
3、进项税6.91所对应的不含税价62.82万元(6.91/0.11=62.82)
注:进项税6.91万元所对应的增值税率可能有17%(采购商品、有形动产租赁)、13%(采购农产品)、11%(交通运输成本)、6%(现代服务业)等等,不同增值税率所对应的不含税价不同,本例假设营业成本以运输为主,按照11%税率测算不含税价。
4、含税价=62.82+6.91=69.73万元
5、可抵扣成本所占比例=69.73/70=99.61%
6、不可抵扣成本所占比例=(70-69.73)/70=0.27/70=0.39%
7、验算:含税营业成本=(62.82+6.91)+0.27=70万元
8、结论:营业成本可抵扣部分要占所有成本99%以上,税负才不会增加,可维持原有营业毛利。
在测算时要注意,若进项税以采购商品17%税率为主,则本例所对应的含税价为47.56万元,占所有成本70万元的67.94%。进项税所对应的税率不同,该比率会产生变化,税率越大,该比例越小,下同。
同理测算,假设原营业税下营业收入均为100万元,营业成本均为70万元,则现代服务业之文化创意服务--原营业税3%,改增值税6%,营业成本可抵扣部分要占所有成本67%以上(设进项税的增值税率6%),税负才不会增加;现代服务业之代理咨询业--原营业税5%,改增值税6%,营业成本可抵扣部分要占所有成本17%以上(设进项税的增值税率6%),税负才不会增加;有形动产租赁业--原营业税5%,改增值税17%,营业成本可抵扣部分要占所有成本94%以上(设进项税的增值税率17%),税负才不会增加。以上四个行业测算图示如下:
图1、交通运输企业原营业税3%,改增值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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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现代服务业之文化创意服务-原营业税3%,改增值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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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现代服务业之代理咨询业-原营业税5%,改增值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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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有形动产租赁业-原营业税5%,改增值税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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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测算未考虑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发生时部分可取得增值税发票以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抵扣越多,企业实际税负越低,总体利润相对越多。测算了&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税负的变化,了解了有多少比例的营业成本需要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原有的营业毛利水平才能维持,企业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在取得进项税环节上加大管理力度,以期降低实际税负,提高盈利水平。
二、应对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挑战
1、熟悉&营改增&税收管理规定,做好改革试点准备工作
为做好&营改增& 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税局一般会开展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发票发售、政策调研等征收管理准备工作,&营改增&试点企业财务部门要积极配合,熟悉&营改增&税收管理规定,共同做好改革试点准备工作。
2、尽可能取得增值税抵扣合法凭证,降低增值税赋
如果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小,或存在大量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或无法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则很有可能在&营改增&之后税负增加,税负增加意味着盈利水平的下降。如试点企业在下面三种情况下,&营改增&后税负增加:一是不可抵扣--纳税人存在大量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如人工费比重大。 二是抵扣无门--从供应商处取得不是合法的抵扣凭证,如外地加油无增值税发票。三是无票可扣--若供应商大部分为营业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造成抵扣困难,如维修费,大多数小维修店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
因此,试点行业企业的财税人员要提醒各部门配合取得增值税抵扣合法凭证,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通用缴款书(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企业日常采购环节上,如购买固定资产、物业服务、物流运输、设计制作服务等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时,要尽可能从供应商方获得增值税发票,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供应商和服务商时,应尽量选择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服务商;试点行业企业的财务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扣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审核,这样公司才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来降低增值税赋。
3、把握税收优惠政策,准备相关材料,及时申报享受
营改增后实际税负是加重或降低,除了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因素外,还取决于是否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一系列配套措施。财务部门要熟悉把握所处行业营改增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尽早准备申请优惠政策所需的相关材料,及时申报享受,争取通过税收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营改增&过渡期要特别关注: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国家对因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和金额的财政扶持;对于研究开发、研究咨询和技术转让等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措施;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等。
4、做好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营业税服务业地税普通发票而言,税务部门管理和稽查更加严格,因为其直接影响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和企业日常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此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上各个环节都非常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
试点企业要做好从发票申购、发票税控系统安装与使用、发票的开具、发票的保管、传递和作废、发票的获得、发票的真伪鉴别等各环节要加强管理,不仅财务部门需要重视,在开具和传递等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如销售人员和项目执行人员等都更应高度重视,注意避免发生增值税发票相关违法犯罪的财税风险。
6、了解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不同及会计处理,做好增值税的核算及财务分析
试点企业财务部门要按照增值税含税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增值税明细账。要掌握增值税的一般会计处程序,以及增值税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还要掌握&营改增&过渡期的特殊会计处理,如差额征税、增值税留抵税额、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缴纳技术维护费而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核算,掌握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其会计处理等等。
同时,要注意增值税下财务分析口径的变化。因增值税不反映在利润表中,在账务处理上也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都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如前所述,利润表中&营业收入&核算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而营改增后&营业收入&核算的内容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假设实际税负变化不大,即使净收益数据的绝对水平不受很大影响,企业的营业利润率(利润/营业收入)数值会由于营业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企业在进行财务分析特别是与以前年度财务分析对比时,要注意数据口径的变化,以免对经营决策产生误导。
&(作者单位: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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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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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作者: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分包成本、材料采购成本、设备租赁成本等包括进项税,如劳务分包价100万元,进项税3万元,含税价(支付分包商)103万元,入劳务成本为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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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成本的十大影响
一是&营改增&前许多项目对下劳务分包或劳务派遣没有取得发票,造成项目成本和税金不实,存在漏税现象,营改增后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可能会造成税负或成本增加。
二是由于劳务分包&营改增&前为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有可能会引起劳务分包单价上涨,造成成本上升。
三是许多项目还有包工头的承包模式,无法取得发票,&营改增&后包工头的承包模式不能使用,要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或劳务派遣,有可能会引起劳务分包单价上涨,造成成本上升,同时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可能会造成税负或成本增加。
四是企业内部的施工队伍,由于没有发票,造成进项税抵扣减少,造成应交增值税增加。
五是&营改增&前许多项目有提点分包、违法分包等,在&营改增&后都不能采取此种分包模式,引起企业管理的变革。
六是&营改增&前许多项目辅料都是普通发票,实行营改增后要取得增值税发票,引起辅料涨价,还有地料和商砼按目前的规定都采取简易计税3%,无法取得进项税,造成应交增值税增加。
七是&营改增&前许多项目租赁施工设备存在向个人租赁的现象,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营改增&会引起租赁费上涨。
八是&营改增&前许多单位材料采用集中采购,有可能造成&三流不统一&,&营改增&后应改变原来的集中采购模式。
九是&营改增&前办公用、劳务用品等没有采取集中采购模式,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营改增&后应改变原来的采购模式。
十是分包成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的进项税抵扣不足。由于专业分包包含大量的材料、设备,相关进项税由分包商可抵扣17%的进项税,而总包方取得其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与直接采购相比,将少抵扣6%的进项税,&营改增&后应改变原来的分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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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我行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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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nbsp&nbsp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明确规定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的全面实施,意味着我行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征税方式有很大不同,我行将面临较多的涉税问题,我们需尽快了解并适应增值税规则,把握营改增后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平稳度过税制改革的不适期。
&nbsp&nbsp&nbsp 一、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nbsp&nbsp&nbsp (一)一般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是指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应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nbsp&nbsp&nbsp 我行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nbsp&nbsp&nbsp (二)纳税范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相关规定,我行的应税销售额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收入。
&nbsp&nbsp&nbsp 1.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nbsp&nbsp&nbsp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nbsp&nbsp&nbsp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nbsp&nbsp&nbsp (三)增值税税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行适用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6%。
&nbsp&nbsp&nbsp (四)计税方法及销(进)项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行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nbsp&nbsp&nbsp 1.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计算销售额。
&nbsp&nbsp&nbsp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是指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如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等);逾期90天内应收未收利息缴纳增值税,90天后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时缴纳。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该项不建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nbsp&nbsp&nbsp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指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这些项目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nbsp&nbsp&nbsp 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所有权转移当天产生应税义务。该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nbsp&nbsp&nbsp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我行因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相应的手续费支出有进项,经营需要日常购买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低值易耗品产生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但需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nbsp&nbsp&nbsp (五)免征增值税项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项目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nbsp&nbsp&nbsp 1.日前,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nbsp&nbsp&nbsp 2.国家助学贷款。
&nbsp&nbsp&nbsp 3.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nbsp&nbsp&nbsp 4.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nbsp&nbsp&nbsp 5.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nbsp&nbsp&nbsp 6.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nbsp&nbsp&nbsp 二、营改增后我行面临的主要问题
&nbsp&nbsp&nbsp (一)财务会计核算成本增加。营业税是价内税,其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全额,应纳营业税额=纳税营业收入×税率,没有抵扣制度,核算时可按照实际收入直接入账。增值税按环节流转征税,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要对计税收入和购进项目成本进行价税分离,需调整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方法,增设会计科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还影响预算管理、报表管理、税务申报、发票管理等工作,财务会计核算成本相应增加。
&nbsp&nbsp&nbsp (二)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存在风险。营业税制下客户可依据我行的利息收回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结算业务收费凭证、手续费收费凭证等记账凭证回单直接记账,我行无需开具税务发票。增值税实施后,对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结算业务手续费、电子银行业务服务费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入均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特别是对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对公业务客户要给予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保管、开具、作废等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及法律规范,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将担负严重的刑事责任。我行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时,尤其要避免因发票管理不善、工作失误、或员工法律意识淡薄、主观犯错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nbsp&nbsp&nbsp (三)实际税负可能会上升。营改增后,我行纳税税率从原来营业税的5%提升到增值税的6%,虽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由于工资薪酬、差旅费用等主要的人力费用不能抵扣,利息支出不能抵扣,可抵扣的项目较少,实际税负可能会上升。我行营业税制时的主要计税收入为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至日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改征增值税后也延续了此优惠政策。现以我行2015年的实际经营数据测算比较如下(单位:元):
增值税销项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手续费支出等中间业务进项
教育费附加
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抵扣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税额合计
应纳税额合计
营改增后应纳税额增加
&nbsp&nbsp&nbsp (四)营业净利润或将减少。一是营改增之后,与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财管系统、业务系统、绩效考核系统、信息系统等都要进行优化升级,短期内会增加我行的管理成本;二是缴纳的所得税额将增加。根据所得税法,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同等营业收入和业务支出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利息收入将减少。利息收入在我行的营业收入中占比达80%以上,在目前的贷款规模和服务模式下,因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含税收入,计算增值税及所得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利息收入将减少。综合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我行在目前经营模式下营业净利润或将减少。
&nbsp&nbsp&nbsp 三、应对措施
&nbsp&nbsp&nbsp (一)加强培训宣传,及早精准把握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降低税务风险。一是开展专题培训。可邀请税务专管员到我行开展营改增税务专题培训,对我行高管、财务主管、基层财税人员和运营队伍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业培训,促使其迅速了解和掌握营改增新政策、新法规及征管操作流程,充分认识营改增对本职工作的影响,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降低税务风险;二是我行可通过网络、报刊等载体进行集中宣传,让客户对我行营改增后的相关规定有个初步认识;还可将相关政策汇编成册在外拓营销时发给客户,帮助客户了解熟悉我行营改增的要求,便于将来的合作;三是加强对新修订制度的培训,重点培训牵涉增值税的定价、合同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等相关要求,明确进项税抵扣范围和实效,提高增值税抵扣力度,按照要求及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避免涉税风险。
&nbsp&nbsp&nbsp (二)全面梳理相关规定,调整和改造相关管理流程、业务方案、系统设置。为满足税改的需要,我行要积极推动经营机制的调整、制度的梳理和流程的再造,主动适应税改的要求。一是考虑增值税对收入和定价的影响,需要相应调整存贷款、资金定价方式以及相关合同条款;二是分析测算营改增对我行成本、现金流和收入的影响,对相关业务流程和产品方案进行优化管理;三是要调整成本管理模式和采购模式。要结合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注重对广告宣传、凭证印刷、电子设备、水电、房屋租赁、低值易耗品采购和不动产的取得等各成本组成项目采购合同及所含进项税额的管理,筛选供应商库,确保对方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要按照标准化的要求,根据增值税法规及“营改增”政策,全面梳理和修订我行招投标、合约、法务、投融资、考核、内控、财务与税务管理有关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
&nbsp&nbsp&nbsp (三)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加强发票管理,降低法律风险。因增值税实行“以票控税”,需要凭借税务机关特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过认证后才能进行抵扣。“营改增”后因销项税金可以抵扣,将大大增加柜面销项发票的开具量,所以我行对增值税发票管理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一是要根据省联社下发的《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暂行)》(皖农信联发〔2016〕62号)的要求,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和开具流程,明确增值税销项发票的申请开具、进项发票的取得认证和纳税管理三个工作流程,规范工作人员业务行为,做到管理有序、合法合规;二是将增值税发票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对发票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核对,确保与“金税系统”统计数据相一致;三是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要取得法定的、有效的可抵扣进项发票,合理控制税务风险。
&nbsp&nbsp&nbsp (四)合理进行税收筹划,积极争取政策优惠,以降低税负。我行应从提高税务风险管理水平、降低税务成本的角度出发,加强税务筹划,通过纳税人身份选择、不同税率适用、采购价和供应商的选择、筹融资模式、内部关联交易、利用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最大程度上合理、合法地把纳税额降到最低。一是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争取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争取营业地址在杜集区、烈山区的支行(如矿山集、高岳、段园、石台、宋疃、烈山)使用简易计税方式按征收率3%计缴增值税,以降低税负;二是加强客户分类和财务管理。同一业务收费对不同纳税人将产生不同的成本,对于对公客户,我行可以尝试转嫁部分或全部增值税。因法律规定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或免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客户不能抵扣。因此,加强客户分类管理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三是要明确进项税抵扣规则,尽可能获取有效进项税发票。增值税新政策规定: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取决于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营改增”后我行进项税额的主要来源应是水电、房屋租赁费用、交通运输工具费用、软件系统采购、电子设备、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和办公大楼的购置等方面。总行要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梳理,明确进项税抵扣范围、项目,尽可能增加进项税税额,且要保证业务真实,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有效,发票内容符合规范,能清晰的表明业务性质,对内容模糊的发票,要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或能够说明业务内容的证明材料,同时,进项税发票要及时认证,不能超过开票日期180天,让所有进项及时、充分抵扣,最终达到降低税负、提高净收益水平的目的。
淮北农商银行&nbsp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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