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开发商帮我贷款非让买地下室还不给收据只给个协议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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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处地下室,没有房产证,只有售房合同和收据,可是,现在这两样凭证都丢了,我该怎么办?
这个地下室还是别人转让给我的,有了解这方面情况的请帮帮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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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一下啊
看不可以在补办手收据与合同了
既然没有产权证,签的合同本身就属于无效合约,你还丢了2个凭据,,现在你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咯
这个暂时是没问题的,但以后万一房产升值了,原卖家和你要争回这一房产时,在法律面前你是比较吃亏的,应该在这时和原卖家到房产开发商那里把房产的权力转到你名下,保障自己利益
找一切那的开发公司 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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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签完住房合同之后一年,打算买个地下室,开发商告知不能写入合同,也没发票,只有收据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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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河梅沙湾《京津花园》地下室为什么买了,合同上不让注明,只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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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梅沙湾《京津花园》地下室为什么买了,合同上不让注明,只给一个收据?认购书也不。。。
香河梅沙湾《京津花园》地下室为什么买了,合同上不让注明,只给一个收据?认购书也不给,请问为什么?望有关部门检查一下。为什么?有买房的人注意点。
香河梅沙湾《京津花园》地下室为什么买了,合同上不让注明,只给一个收据?认购书也不给,请问为什么?望有关部门检查一下。为什么?有买房的人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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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好多不合理,我们一起告他们!我QQ:
地下室和车库是没有产权证的,也就是说:无效合同。
这是一个圈套!
那就不要收房,等问题解决了再收房
让开发商给你补认购书,或再签一份协议说明交那些钱到地下室,拥有了地下室的那些权利.
觉得值你就买!反正我觉得值了!
回复:香河梅沙湾《京津花园》地下室为什么买了,合同上不让注明,只给一个收据?认购。。。
我也是,不知道为什么
> 香河梅沙湾《京津花园》地下室为什么买了,合同上不让注明,只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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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交房时才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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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及交房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现双方对该合同补充如下: 一、面积差异 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已经房管部门预测为 平方米。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双方同意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结算房款,多退少补。 双方同意不适用合同第五条的约定。 二、逾期付款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部分或全部房款或按揭首付款,出卖人交房的时间和办理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可以顺延。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部分或全部房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但是,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自第91日起买受人每日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出卖人有权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除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应付款项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外,房屋已交付的,买受人应予返还。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完毕按揭手续且未以现金等出卖人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的,适用上一款约定。 办理完毕所有权证书前,买受人未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银行贷款致使出卖人被扣(转载自: 千 叶帆 文摘:购房合同交房时才给吗)划保证金或承担其他担保责任的,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追偿并有权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房屋已交付的,买受人应予返还,已交付的房款出卖人不予退还。 国家对按揭贷款或税收政策的变化,不构成买受人逾期付款或不能办理按揭的抗辩,对合同履行有影响的,买受人自行解决。 合同解除的,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双方同意不适用合同第七条的约定。 双方同意不适用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三、房屋的交付 房屋交付的条件为房屋已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五家单位验收合格。 买受人未按出卖人发出的房屋交付通知载明的日期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发生的一切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房屋交付通知可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双方同意除交付期限外,不适用合同第八条的其他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所购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双方同意不适用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 四、物业管理 买受人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和业主委员会未聘选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使用房屋的物业管理先由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依法制定的临时规约以及出卖人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买受人在接受商品房交付时,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同意与出卖人所签订临时规约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继续履行并严格遵守,并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缴纳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用。 五、部分建筑物权属的约定 该房屋所在社区内的地下车位、地上车位、会所、人防工程等未作为公摊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开发建筑成本未计入房价,其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任何人不得占用、破坏、封闭。 六、出卖人应按相关规定在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且完成备案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七、本补充协议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八、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除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 九、合同及本协议自出卖人、买受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年 月 日 年月 日 交房标准 1)外墙: 2)车库、小棚、夹层楼地面: 3)标准层、阁楼层楼面: 4)室内墙体: 5)房间内墙面: 6)卫生间、厨房内墙面: 7)户内顶棚: 8)门窗: 9)入户走廊、合用前室、走廊、楼梯踏步: 10)楼梯: 11)采暖:地暖。房款包含:燃气、暖气开通费。 12)厨房间、卫生间按图管道安装到位,各安装水嘴一个。 13)计量表:水表、电表为一户一个。 14)安装开关、插座、安装灯泡。 15)电话、有线电视、宽带预留接口。 16)热水系统:篇二:交房时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的文件 交房时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的文件
房屋建筑完成之后房地产开发商都会及时通知购房者收房。因为只有购房者最终签署了《入住交接单》,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业主,开始美好生活的新一天。作为准业主的您,要留心以下收房步骤和方法,才能顺利领到钥匙,入住自己的新房(见上图表)。 收房第一步:关注收房通知 购房者一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了解收房的事宜:第一:开发商以挂号信的形式进行书面通知 按照您之前留下的联系地址,您会收到开发商寄来的挂号信通知。挂号信内一般包括收房通知书、当日收房流程图、收费通知单等文件内容。仔细查看收房通知书内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牢记收房时间,按时去收房。 第二:售楼人员电话口头通知 在没收到书面通知之前,如果您着急了解情况,可以直接打电话向当时销售楼盘给您的销售人员咨询情况,如询问收房时间、面积是否有变、需要交纳的费用等。 第三:开发商在报纸或网络上发布收房信息 有些开发商会提前将收房信息刊登在当地报纸或房产类网站上。因此,在临近收房期间,您应该多注意当地报纸新闻和房产网络上的信息。 小贴士:临近收房日期间,一定要勤问、勤关注!收房第二步:准备收房所需提供的业主材料 购房者应在收房通知单上注明的时间内(通常是30天左右),带齐收房当天所需文件资料,包括收房通知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原缴交房款收据等单据、购房合同等,到开发商指定地点(一般是楼盘现场)办理收房入住手续。 误区:很多购房者以为收房日期不是特别重要,也没什么可准备的,反正钱都交了,到时候拿钥匙入住就可以了。其实,如果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则视为开发商已实际交付了房屋。 因此,购房者自己就必须从收房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以及税费,需要大家重视收房通知书,积极准备收房材料,按照要求履行收房验房的权利和义务。 收房第三步:审核开发商必须提供的材料 购房者在接到购房通知后,应该审查开发商的交房手续是否完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在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因此,验收合格的房子都有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有了这“两书、一表”,才能说明该楼经相关部门验收,并且合格。此时,应当详细察看“两书、一表”中的内容和验收部门的盖章,如有异议应该马上询问。 牢记:一旦签了《入住交接单》或类似文件,就视为对楼宇质量的认可。因此,收楼前千万记住要求发展商出示“两书一表”,确定该楼已验收合格,并且与购房合同一致。只有证件齐全了,您才能签署入住单。但时下不少发展商交楼时,大多未能出具完整的文件,若您确实急于想收楼,在验收过《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永久水电、消防、电梯使用等单项验收合格证书后,确保项目具备居住条件,也可自愿收房。 收房第四步:争取先验房后收房 购房者当然希望按照先验房再缴费、办理入住手续的正常程序进行收楼,但目前发展商能让您先验楼后办手续的并不多。通常的做法是让您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再发批条,让购房者到物业管理处去拿钥匙。因为您已经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了字,等您进入房间后发现货不对板,与开发商争执起来也会软弱无力。也许一些负责任的发展商会积极的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善后解决,但也可能遇到无良的开发商不解决问题而一拖再拖,让购房者劳心劳力,这是不公平的。为了避免这种事件发生,工作室特向您提出几个妙招,让您能够更加稳妥地实施验房活动。 工作室小贴士:购房者可以事先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楼。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可采取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表明购房者在签署文件时并没有对房屋进行认可,从而方便今后如发生房屋问题可以得到更有效的解决。 购房者可以在房子盖好后上锁前去看,细节问题虽然不明显,但主要毛病已经能看个八九不离十了。购房者可以跟开发商交涉组织集体看房,这样通过集体验房的形式,可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如果有共性的问题,可以与开发商交涉集中解决。 收房第五步:综合验收,对自己的家负责 在收房当日,购房者最需要了解的是国家专业机构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给予的标准审核。开发商必须按照规章要求,出示专业机构检验的合格证书,购房者才能够继续验房活动。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些文件,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这些证书包括: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竣工备案表》上有没有建委同意备案的章) 《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盖测绘队公章) 《住户验房交接表》 《楼宇验收记录表》 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 验房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所交付的房屋是不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 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检查房屋质量,包括墙壁、门窗、阳台等部位有无开裂现象; 核对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施、设备等是否有遗漏、品牌、数量是否相符; 检查墙体平整度,是否渗水、是否有裂缝; 仔细检查地面有无空壳开裂情况; 水电煤畅通情况和能否正常使用; 打开龙头查漏堵; 用万用表测量各个强弱电是否畅通; 验收下水情况。 工作室小贴士:在验收过程中如果购房者发现有问题的地方,一定要在《验楼单》上详细注明,并同发展商或物业人员确定解决和解决日期,一般情况是15日解决。如果房屋问题较大,确实不能当时收房的,要详细写明不能收房的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以明确责任。 在验收过程中,购房者如果发现购买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是不是都可以退房呢?那倒不一定。因此,购房者需要搞清楚,什么情况下才能够要求退房。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四种情况可以退房:一是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二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三是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四是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 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购房者就有权利提出退房。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购房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篇三:签订购房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 签订购房合同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
一、基本的“五证”齐全(要合法有效)。 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证。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且还要核对一下其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一般情况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等违规行为主要有三方面: ①是对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对等。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60天,如继续履行合同,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五;而出售方逾期交房超过60天,则只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一。 ②是对违约责任的起始期限约定不对等。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方逾期付款超过60日、出卖方逾期交房90日需承担违约责任。 ③是对定金的约定违法违规。《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实际上,很多房产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都规定,只要买受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方都要没收定金。 ④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对于期房,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规范的《文本》,则开发商在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如含有模糊性词语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交房有两个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楚,不能接受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交付)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⑤对房屋及小区内的描述要清楚不可使用模糊字眼(具体地址、房屋面积、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以及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等描述) 有时合同中还会进行如下描述: “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所以对于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有时还会出现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所以对于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再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⑥公摊面积: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⑦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⑧合同陷阱几经斟酌后,客户便要决定购房了,因此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
三、检查房屋质量。 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并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房屋的交接: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在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四、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一个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让你永远觉得不舒畅。所以要多看看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如何,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五、重点约定违约责任。 ①对于期房,甚至现房,都有可能与开发商的描述不一样,此时应该明确合同违约或与描述不一致时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可参考: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别漏了违约责任的平等性。 ②未注明因何种原因可以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需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但在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开发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 所以买家最好与开发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③擅自扩大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政府交通管制竟也在列 《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某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在出卖方无过错的前提下,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或者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包括施工期间,由于政府重大活动规定不得开挖、运土,交通管制等。”合同条款明显违法。 ④损害共有权益,将共有场地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混为一谈 《物权法》 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在实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经常通过明示或者混淆概念等方式,对买受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进行限制或者排除。 如在某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商业用房的外墙面外立面、屋顶使用权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授权的单位统一管理,自行使用或授权使用,产生受益归出卖人。”明确排除了买受人的共有和共管权利。 此外,采用混淆概念对买受人共有权进行限制和排除也很普遍。如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或规划车库混为一谈,明确排除买受人对这部分车位的共有权利。⑤某房产公司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屋内出卖方提供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若因该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人生损害或财产损失,买受方或受害方应直接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⑥登记手续约定违规,办“两证”大大超过法定期限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但有些《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期限约定大大超过了法定期限。 ⑧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⑨延期交房: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六、签订合同时的法人代表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七、关于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 约定了办理产权证的时限,以及违约的条款,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违约金。按照现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在60天内,开发商应将登记资料提供给产权办理部门备案。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购买人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可以约定一个处理方式,可以退房,对于违约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之间,也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选择。也可以选择不退房,如果选择退房,*作起来有一定困难,比如说你已经入住了,因为办理产权,是在入住之后的二三个月进行,如果这时你因为产权证的原因要退房,可能会不太利,建议大家在确认这个项目是一个合法的项目之后,那么办理产权只是开发商工作的一个程序问题,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并不是说没有办理产权证,是因为这个项目的本身合法性有问题,在这个情况下建议你选择不退房,让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支付违约金。 附件一是房屋的平面图,在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个图纸要用坐标来确认这个房屋的朝向;第二要标注面积,或者是面积的标尺。 八、买房签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①、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的内容写进补充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②、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③、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④、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⑤、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⑦、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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