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退休新政策基本生活保障有哪些规定

海南省五指山市专栏
索&&引&&号:/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构:五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法规公文
名&&&&&&&&称: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琼人劳保[1999]51号
发文日期: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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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人劳保[1999]51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国有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深化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三三制”原则,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一)要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中央和省已经明确,应由财政承担的资金,省、市、县都要及时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对社会和企业筹集不足部分,各级财政要给予保证。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摸清底数,认真测算,主动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积极与财政等部门协商,拟定资金筹措方案,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确保财政承担的资金真正落实到位。?  &(二)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确保社会筹集资金落实到位。  我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社会承担部分,主要来自失业保险基金。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千方百计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强化资金征缴,力争把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三)要指导和督促企业自筹资金,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企业要对下岗职工负责,该出的资金一定要出。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亏损企业有能力自筹的,也一定要自筹,对能自筹而不自筹的,要严肃批评,限期纠正。要把这一条作为对厂长、经理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严重亏损或停产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商同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状况、出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企业的出资的比例。?  &(四)要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资金的管理。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条例及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落实资金拨付程序和审批等项制度。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实行社会监督,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督查,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和冒领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二、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  &(一)指导建立健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搞好组织和业务建设。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有下岗职工而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建立中心的企业,于今年4月底前建立中心或类似机构,否则,不能安排职工下岗;对已经建立中心的,要加强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所有企业中心都要做到有领导班子、有专职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帐户、有办公场所、有基本办公设备。都要建立健全下岗职工登记和建档建卡、下岗职工统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等项基本工作制度和再就业培训计划与实施办法。今年上半年,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各企业中心主要骨干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  &1、严格下岗程序。对不按规定的程序安排职工下岗的企业,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该企业将职工收回原岗位工作。在重新安排上岗之前,应视为在岗职工,由企业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2、明确界定下岗职工,统一下岗职工统计口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根据我省的实际,下列人员不再作为下岗职工统计: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疾病、生育等休假且假期未满的;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提前退养的;日琼发[1998]14号文下发之前已办理停薪留职或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手续且期限未满的;企业内部轮训、外出培训和学习的;企业安排转岗分流或劳务输出的;已取得营业执照或营运证,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合伙企业经营的;由于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上和放长假的;经多次教育仍不愿进入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的。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但不愿意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入其家庭了解情况,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向他们宣传政策,促使转变思想观念。并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对愿意补签协议的,作为下岗职工统计,从补签协议之月起享受下岗职工各项规定待遇;二是对不愿意签协议,要求自谋职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与其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不作为下岗职工统计,不发给基本生活费;企业有条件的,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出具证明,享受再就业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待遇;三是对经多次教育无效的,从五月份起,视为已再就业,作为已实现再就业人员统计,不再统计为下岗职工,不再发给基本生活费,三年后也要解除劳动关系。生活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帮助解决。今后,认定下岗职工的基本条件是必须进中心、签协议。新下岗的职工必须随进中心随签协议。?  &3、充分发挥中心的功能作用。中心在筹资金、保生活、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抓好再就业培训和就业工程,落实“一三一”工作目标,即年内对每个下岗职工免费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对每个需要并自愿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4、明确下岗职工下岗、进中心、签协议的起始期限。对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或补签协议的,其协议起始期限一律从日后,以本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计算。但进中心、签协议或补签协议最迟必须在1999年5月底前,超过此期限一律从1999年5月起计算;对下岗不进中心或进中心、不签协议人员,其下岗起始日期以本企业按规定程序确定其下岗之日起计算;随下岗随进中心、签协议的,从进中心领取生活费之月起计算。?  &三、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一)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努力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岗位。同时,要认真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鼓励他们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到小企业、到第三产业中就业。?  &(二)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为了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今年要实现再就业培训2?5万人的目标,各地要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基础上,发挥社会各种培训力量的作用,&批培训机构作为培训定点单位,并指导它们与中心建立伙伴关系,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培训质量。同时,要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当前重点是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和第三产业技能培训,帮助下岗职工掌握创业实用知识和能力,提高创办企业的成功率。此外,要积极落实培训经费。要根据培训任务,争取落实财政拨款,并相应地制定培训经费补助标准和拨付办法,保证经费有效使用。?  &(三)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积极开展再就业服务。一是要抓好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推动劳动力市场规范化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劳动监察机构为主,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对本地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完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职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和监督检举制度,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二是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试点城市要从速完善局域网,逐步实现信息联网,其他市、县要抓好前台服务的计算机应用。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服务。要建立和完善用&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广泛收集空岗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向下岗职工提供准确的就业供求信息;继续采取召开专场招聘洽谈会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免费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开展为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提供代管档案、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服务等。四是要建立健全职业指导员队伍,对下岗职工进行“一对一”指导,提高职业介绍成功率。职业指导员可从下岗职工中择优招聘,原则上每一名职业指导员负责联系、指导100名下岗职工。职业指导员由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和指导,并给予一定报酬,经费向同级财政申请从再就业补助费中拨付。财政拨付有困难,也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的培训费中支付。五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采取典型宣传等方法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树立务实、自强的择业观;引导用人单位改变选人观念,理解、尊重下岗职工,千方百计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四、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妥善处理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  &(一)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对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合同期满的,应依法及时终止劳动关系。通过各种渠道,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包括本企业自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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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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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帮助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1998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随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替。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国有企业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组织再就业服务,促进再就业,从而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应是进入企业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应与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协议期限满未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保障其基本生活,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相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原则上采用"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财政承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负担。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一定的支持。再就业服务中心不仅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还承担代缴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组织培训,推荐就业等任务。基本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和消费水平确定,原则上应略高于失业保险的标准,但要逐年递减。目的是促使下岗职工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使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有进有出,出多于进,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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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如何申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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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的企业自筹资金由企业服务中心直接向企业申请。企业将资金及时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企业自筹和财政拨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领取下岗职工的人数按月直接发放给下岗职工本人。 企业自筹的用于为下岗职工代缴费的资金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到经办机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财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资金时,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划按季提出用款计划,填写的用款申请书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款凭证,经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款申请经核准后,财政部门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自学成才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直接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单独开设的账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使用;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根据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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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我们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虽然这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同时,还必须充分认识到,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的战略问题。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它关系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因此,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宏伟蓝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  控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并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中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落实上述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要求,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同时,要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到底。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应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D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进城务工的规模。  三、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为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织、管理力量,可从行政机关抽调得力人员到中心工作。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具体比例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财政承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对于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支持。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的安排,由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任何方面开支。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兵器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和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我国人口众多,做好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利于扩大就业。要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要把发展中小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要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要鼓励企业主动吸收安置下岗职工,对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具体政策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一些边远地区和矿区,可采取相应政策,鼓励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要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对于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要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岗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同时,要使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立法步伐。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应逐步予以补发。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努力提高收缴率。1998年,要在全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改为参加地方统筹,具体实施办法请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要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形成财政、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要将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六、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  要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各地区特别是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现代化信息网络,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加强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实行免费服务。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要逐一列出名单,由专人负责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歧视下岗职工,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防止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要,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对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的,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七、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  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决不允许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态度。企业经营者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使企业摆脱困境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多为他们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下岗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积极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注重树立并大力宣扬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摒弃“等、靠、要”的思想,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使他们认识到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做任何工作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论从事什么职业都是光荣的,从而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为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中央确定,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地区也可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责任编辑: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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