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里查以前年度资产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除申报

查补以前年度税款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之前,在一次会议上,有中介机构代表提问到,查补之前年度的税款,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巧合的是,在我国内网交流平台中,也有同行问到,查补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税前扣除。
我觉得这是两个非常好的问题,细细体会,别有一番滋味。
如果查补之前年度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而这个税款的所属期是08年之前的,按实体法从旧的原则,适用原有所得税法的一系列规定。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不变,辽宁地税(辽地税函【号第一条)明确以前年度未缴纳的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实际补缴后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即应按补缴税款的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调整。广东地税(粤地税函【号)明确了补缴之前年度的税款可以税前扣除。可见原所得税法的税前扣除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尽管在我们的印象中,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补扣(财税字【1996】79号)。但是,实际上各地还是从扣除大的原则去制定各地规定。
新的所得税法同样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专门给出了解释,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与会计准则的趋同。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15号公告,实际上是对这类问题的明确和细化;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的25号公告,在之前年度的损失扣除也体现了这类原则。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补缴之前年度的税款。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所属的应纳税年度扣除。在实际征管中,我建议参考25号公告对于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做法。即“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查补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来源于工资,而工资本身已经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本身并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查补的个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否则违背不能重复扣除原则)。企业应该向个人追缴。
在一些复杂的问题面前,需要充分运用所得税的一些扣除原则。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办法“新”在哪里
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自日起施行。旧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有6大变化值得关注:
扩大了允许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范围。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损失、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被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损失、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等。
提出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概念。实际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对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损失如何处理作出规定。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增加了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原则上以清单申报形式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资产损失由纳税人自行计算扣除及税务机关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由审批管理重点转向申报管理。
税务机关的管理程序和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新《办法》将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定位于税前扣除资料信息管理、评估、核查及税务处理,对税务机关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责任的规定相对淡化。(何振华)
(本文来源: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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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公司版权所有以前年度资产损失可否税前扣除_百度知道管理ABC: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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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ABC: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下)
典当行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有申请期限的,一般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在典当企业申报绝当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中,应提交包括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在内的相关证据。其中,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主要包括:典当行的当票、质押合同和质押物清单,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单;经当户确认的绝当通知书;典当行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典当行处理质押物的证明材料(拍卖公告、拍卖会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证明等);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其主要包括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起诉书、司法机关立案、判决或者裁定,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产品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都强调了会计上作出损失处理,保持了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如果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但会计上未做损失处理,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某家电公司以空调做质押,向典当行借款320万元,该公司无力偿还后形成绝当,会计账务处理:借:绝当贷款320万元,贷:质押贷款&动产质押&本金320万元。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委托拍卖行变现弥补典当本金,拍卖行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最终以280万元成交。会计财务处理:借:银行存款280万元,营业外支出40万元,贷:绝当贷款320万元(注:280万元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能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申报材料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还要进行现场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作出相应的税收处理。
如果税务机关审查评估后,不予认可或不予完全认可的,形成的40万元支出或不认可部分需要调减支出,会计财务处理应当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40万元(或不予认可部分),贷:银行存款40万元,调减后需补交所得税。(曹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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