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房产税如何申报申报后系统提示已拆分不能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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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土地使用权核算的规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明确,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对于外购的房产,由于取得时房价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合并在一起的,财务核算已记入房屋、建筑物的原值,应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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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金三系统更新升级较快,以上操作指南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为准。
一、税(费)种认定
纳税人通过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或者在窗口申报个税(工资薪金)时,提示“申报期内无该税种认定,请联系管理员”。
答复:请联系管理员将个税工资薪金的
“征收代理方式”认定为“代扣代缴”。
二、纳税申报
2、问题:纳税人对以往属期的未申报记录进行补申报但无法申报。
答复:先联系管理员检查税种认定情况,对税种认定不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可通过
“网报系统”的“分税种申报表”进行以前属期申报(非当期申报无法通过“待申报”取得应申报信息)。
3、问题:实行按次申报的,纳税期限多长?
答复:目前按次申报的纳税期限为
15天,即从申报当天开始15日内应当缴纳。
,按次申报缴纳时间与按月申报的缴纳时间不同步,有可能逾期被
加收滞纳金
缴纳,因此,提醒纳税人申报后应及时缴纳。
4、问题:金税三期正式运行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纳税申报有何变化?
1、与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划缴协议实行批扣划缴的,仍实行简易申报办法;
2、未与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划缴协议的,应使用《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申报;
3、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填报《定期定额分月汇总申报表》。
5、问题:定期定额户如何实现超定额补税?
答复:分两种情况:
1)如果是金三上线后征收的定期定额户的税款,通过“申报错误更正”模块,调用“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来进行全量更正,重新申报,实现超定额补税。
2)如果是旧系统迁移的数据,通过“申报错误更正”模块,调用“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来进行全量更正,重新申报,实现超定额补税。
定期定额纳税人进行申报时候打开定期定额申报表,或者变更时候调用通用申报表或者定期定额申报表时,经常出现计税依据,税率或者税额有错,怎么办?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模块,或者“申报错误更正”模块调用申报表的操作方式,会出现该问题,需联系管理员
重新核定定额
即可解决。
7、问题:纳税人既有欠税,又有多缴税款的,如何处理?
答复:纳税人既有欠税,又有多缴税款的,应将多缴税款先抵缴欠税后,仍存在多缴的,可办理退税手续。其中:税只能抵税,费只能抵费,社保费不参与互抵。
由于纳税人资金不足,或者强制执行金额不足,不能同时缴纳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要如何操作,能否先入库税款部分,暂不加收滞纳金。
金三系统税款征收规则是税款与滞纳金
(按滞纳天数计算的比例),无法先收税款,暂不加收滞纳金。
金三上线后要补申报营业税如何办理?
金三上线后,纳税人要补申报
月前税款属期已申报(包含零申报)的税款,通过
“申报错误更正”模块办理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
10、问题:纳税人2015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预缴后多缴纳税款,留抵下一年(即2016年)抵缴,系统原始数据只带出当年的已缴税款,对于上一年的留抵税款如何处理?
答复:申请退抵税。
11、问题: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出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负数现象,是否影响申报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造成该原因是企业在第
季度申报时,填报的利润总额小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只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是准确无误的(请注意核对),则不影响第
季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因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按累计数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2、问题:
房屋应税信息(从租)登记维护弹出
“房屋应税信息(从租)中的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与已存在的从租应税信息所属期交叉,不允许保存”提示,如何处理?
当前版本的金三系统强制限制要求为:一个房产编号从租的应税信息在同一个租赁所属期内只能有一条信息,可通过
“删除从租应税”删除从租信息,保留一条信息。
从租房产税计税依据错误的,如何处理?
金三系统按月申报从租房产税的,当月应申报租金收入
申报租金收入
÷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时间段中实际包含的月份数(税种鉴定为按季、半年、年的同理推算)。纳税人务必注意核对当期应缴房产税的信息,有错必须
先修改税源信息应税明细
再进行申报。
14、问题: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作废申报时,提示
“应税信息已经被拆分,不能进行申报作废”的,如何处理?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产生相应申报数据后,如在税源采集操作时,不管有无变更界面数据,只要点击应税明细信息维护中的
,即会产生上述提示,
请务必慎重操作
。如果是多缴税款,请到税务窗口办理
“申报错误更正”后,走退税抵税流程。
15、问题:
社保费网上申报后,无法缴费也无法作废操作。
)缴费人反映网报点击
,页面提示
“当前纳税人不存在欠税信息”,该情况一般为:缴费人已点击缴费操作而系统未同步到网报,存在费款已划缴的情形。可联系税管员通过金三系统“税款开票查询(社保费)”模块核实费款状态,如果费款为“已入库”或“已上解未入库”的,待入库数据同步到网报,缴费键即更新置灰,状态将显示“已缴款”。
)如果出现
“与国库通讯超时、通讯故障”等异常状态的,必须到税务机关进行“单笔交易处理(社保费)”或“社保费
机银行端缴税凭证处理
”恢复数据后,再次重新缴纳。
16、问题:纳税人社保缴费账户问题,造成医保、社保批扣缴费不成功
答复:请联系管理员对目前未扣缴成功的医(社)户进行扣缴账户排查,重点清理出现多个基本账户或存在建立过多个
“三方协议账户”的情形,仅保留一个在用的基本账户,对仍存在多个“三方协议账户”的缴费人仅保留一个有效扣款账户(多余账户需作废“三方协议”)。
“纳税人识别号”低于15位数的,纳税人要进行“纳税人识别号”变更。其中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新的行政事业单位登记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并重签“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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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财产行为税申报表有关注意事项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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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自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申报表将启用新表式,新版申报表式和填表说明可从上海财税网“最新文件”栏《关于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纳税申报表的公告》附件中下载,现将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2015年度下半年房产税申报期限为11月30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为12月21日,请您在申报2015年度下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请先确认申报界面中应纳税额是否与实际应纳税额一致,一致的方可申报并扣款;若发现不一致的,请不要申报,携带房产权证、租赁合同、房屋用途等资料立即与管理员联系,待调整完善系统税源明细信息后再予申报。
  以后纳税人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如新增加房产、土地或者出租房产租金发生变化等),请在发生变更后的第一次申报前先到税务所办理税源明细信息登记,携带房产权证、租赁合同、房屋用途等资料,填写完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适用于房产自用)或者《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适用于房产出租),税源明细信息登记后,方可进行申报。
  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本次土地增值税申报表调整后分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适用”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适用”两大类,大类内又分核定征收和查帐征收两种表式。
  其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适用的表式中新增加了尾盘销售和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申报表,在具体申报内容也进行了细分,如收入项拆分为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住房类型拆分为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等。
  纳税人自日起需使用新的申报表申报土地增值税,按照实际情况分别适用对应的申报表,具体申报内容按照表式要求进行细分。
  目前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可以进行电子申报,清算申报和尾盘销售申报前请先联系管理员做好“项目清算面积维护”工作,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手工申报。
  三、印花税申报(报告)表
  本次财产行为税申报表修订后新增加了印花税申报(报告)表,本市印花税纳税人从日起需按期填写《印花税申报(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完税情况,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次月(即1月、4月、7月、10月)申报期内,可通用过电子申报报送,也可至办税服务厅报送。
  因此发生过印花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首次报送时间为2016年1月份申报期内,首次报送时填报2015年11月份、12月份印花税完税情况,请注意在报送时要按照应税凭证类型填报实际贴花情况。
  黄浦区税务局
  2015年10月31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地址:斜土路313号
邮政编码:200023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hptax@
建议使用:分辨率 16Bit颜色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和中文大字符集尊敬的纳税人:
一、本月申报时间
2015年4月份申报期限为2015年4月20日(星期一),纳税人必须在20日前申报并缴纳税款。逾期将无法进行网上申报,须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手工申报。
二、本月应申报的税种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预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按季:2015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2015年一季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2015年一季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按年: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该项工作将于2015年5月底截止,请纳税人错开办税高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三、本月申报操作提示
纳税人申报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网上办税厅纳税申报登录方式为:登录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网站(),点击&网上办税厅&&申报纳税&&企业纳税人申报纳税、查询&栏目,使用CA证书选择&数字证书用户登陆&方式登陆申报系统。
2.纳税人申报时应根据申报页面中的&本月需要申报的报表&中的内容进行操作,并注意如下事项:
主页将本页可申报列表拆分成本月需要申报的报表(必报部分,依认定)和本月可以申报的其他报表(选报部分,依发生)。
本月需要申报的报表(因纳税人类型不同,以实际列出申报表为准)有:
①《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表》;
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适用于普通算法)》;
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适用于特殊算法)》;
④《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⑤《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⑦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后再销售);
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3.本月可以申报的其他报表(选报部分,依发生):
①《地方税通用申报表(用于非认定税种税目申报)》;
②《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发生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时才需申报,一般企业不用申报);
③《地方基金费通用申报表(用于非认定税目申报)》;
④《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
⑤ 《印花税专用申报表》
4.《查补申报》,此报表用于缴纳稽查查补税款。
5.《税收评定申报》,此报表用于缴纳税收评定税款。
6. 自2013年11月起,苏州市试点上线应用减免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关联涉及以下外网申报表:
①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减除项目申报表
②金融商品转让(买卖)减除项目申报表(年度汇算)
③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④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⑤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⑥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⑦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
⑧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申报表
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⑩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新)
纳税人填写上述申报表时,减免税额的填列与《减免税申报表》自动关联,必须明细采集相关信息。
7.其他网上申报更新内容可查看系统升级日志中的操作说明,
上述具体操作步骤可以登录江苏省地税局网站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8.停用纳税申报一体化平台后,网上办税厅的财务报表需进行手工输入。
&&&&&&&&&&&&&&&&&&&&&&&&&&&&& 苏州市昆山地方税务局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电子办税服务平台-常见问题整理()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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