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假税票十万左右税务部门未介入而主动火车票补票新规定怎么处罚

车主花350元请人办年审 代办人用假税票获利7千
来源:重庆商报
作者:黄平
  原标题:代办年审 竟用假票忽悠车管所
  车主花350元不等的工钱,请串串帮忙代办车年审,结果对方却买来假车船税票忽悠车管所,幸被车管所发现并报警。昨天,记者从渝北区法院获悉,包括邓某等12人在内的串串,以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
  花350元请人代办年审
  相关办案人员介绍,2011年2月上旬的一天,朱先生开着小车到人和华廷汽车检测站办理年审手续,这时一保安介绍了一名代办年审的男子给他。“我除把2300元路桥费的税票给他外,还另外给了他900元。”朱先生说,其中400元为车船税,500元分别是150元检测费和350元代办费,但那名男子后来只给了他400元的车船税税票,未给其他相关缴费凭证。
  令朱先生感到意外的是,2011年6月的一天,他突然接到北部新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办案民警的电话,说他先前找的那个代办车辆年审的男子,因使用假车船税票帮他年审被抓了,请他前去指认嫌犯。
  代办人用假税票行骗
  原来,2011年6月初,北部新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接到人和华廷汽车检测站报案,称检测站发现大量伪造的虚假车船税发票,给国家和车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接警后,办案民警通过虚假车船税发票上的车牌号码,找到了包括朱先生等在内的多名车主。据这些车主称,他们都是通过他人代办车辆年审手续的,代办人给了他们完税证明发票。据查,这些发票均系伪造发票。同年6月18日,嫌犯邓晓川(化名)投案自首。
  后经朱先生指认,当时帮他办理年审的那名男子就是邓晓川,邓今年44岁,家住北部新区龙寿路。自2009年7月起,邓一直在北部新区人和车管所附近的景通、华廷等检测站从事车辆代办、年审等业务。
  警方查明,自2011年2月起,邓晓川从廖某(已判决)处花45元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再花10元购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缴税证明》,至案发时他共购买了20余份,用来为车主办理车辆年审,并按票面金额400元收取车主这笔费用,从中获利7000多元,车主对此浑然不知。
  举报牵出12人作案团伙
  昨天,相关办案人员介绍称,后来警方从该案中查获12人,除邓晓川外还有卖假票给他的人,以及卖假票的上家及其帮工等,后来渝北区检察院对这12人按宽严相济的原则提起公诉。
  检测站是如何发现的呢?据介绍,由于犯罪嫌疑人从事这个时间较长,涉及的次数和人数较多,早已形成一条利益链,后来有人举报廖某及其上家,由此牵出邓晓川败露。假车船税票对车主影响不大,因他们不知道代办者是弄的假票,他们是为了省事才找的代办。如果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是要理赔的。
  昨天,渝北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地税局和车管所缺乏联网,这一漏洞的存在导致代办者弄假票难以发现。
  今年7月,此案在渝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官认为,邓晓川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适用缓刑,遂对他作出上述判决。
  办理车辆年审
  最好自己前去
  昨天,渝北区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介绍,年审业务办理的正规程序是,车辆每两年需年审一次,年审前车辆车主需到地税部门缴纳400元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票面分为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俗称“大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缴税证明》俗称“小票”,在地税机关缴纳400元后,地税机关出具“大票”及“小票”交给事主作为凭证,事主将“小票”出具给车管所验证后,证明已缴纳费用,车管所人员再对该车辆做其它检测、年审,车船使用税需每年缴纳一次。
  邓晓川等人在从事车辆代办业务时,发现年审前每年必须缴纳的400元车辆使用税可以通过造假,蒙蔽地税机关及车管所管理人员。为从中牟利,邓晓川联系到做车船税假票的男子廖某,以45元左右的价格购买“大票”,在帮车主办理完年审手续后,用假完税证明蒙蔽事主,同时按400元的价格找事主索要该项费用。
  相关办案人员提醒广大车主,办理车辆年审最好还是自己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UN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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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之家股权交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税务监管部门介入
  新浪科技讯 5月20日下午消息,股权转让事件再起波澜,据消息人士爆料,由于签订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备案,近日,国家税务监管部门已正式向汽车之家发函质询,并要求其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税务机关备案。
  新浪科技就此向汽车之家进行了求证,对方确认了该消息,称确已收到了通知函。
  该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VIE结构企业涉及复杂的税务流程和监管措施。目前我国税收监管框架主要针对股息、技术服务费和股权转让三项收入进行重点避税监管。
  针对股权转让收入,政府部门出台了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7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7 号文件的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自签订境外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备案。
  澳洲电讯于4月15日发布公告,转让汽车之家47.7%股份予平安信托,并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股权转让协议,至今已超过30天。这意味着包括澳洲电讯,未来不仅可能需要补缴税款,甚至还将承担未按规定备案的罚息。
  自698号文发布以来,已有众多境外PE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的行为被追缴企业所得税。此前,通过离岸公司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双汇股权,因为太高调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注意,被要求补缴4.2亿所得税,被认为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企业间接转让国内企业股权而需在中国纳税的案例。
  这并非汽车之家股权交易首次面临政策风险, 。
  对于上述所说的税务申报问题,新浪科技询问了澳电方面,对方表示不予置评。不过有相关知情人士表示,该问题不会成为澳电和平安信托股权交割的障碍,“股权交割结束才会涉及缴税问题,而且如果涉及税务问题,协议里也已经写明会由澳电承担。”(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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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将针对网址导航网站在网站推荐和内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21世纪不动产业务员涉嫌假税票诈骗 警方介入调查带走嫌疑人
北京安信瑞德经纪有限公司(动产奥运村店)  买房交40多万税款却得到假发票 警方介入调查 涉事地产公司业务员被带走  法制晚报讯(记者 董振杰 实习生 刘思佳)市民王女士称,三年前花费1500万购买了一套别墅,委托21世纪不动产业务员代为缴税办理过户,总费用为159万元,其中有40多万的契税。然而两三个月前,准备将房子转售的王女士发现,业务员交给自己的契税票据系伪造。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业务员已经被警方控制,此案仍在调查中。  事件 卖房时得知税票系伪造  2013年夏秋时节,王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朝阳区北五环附近的水岸庄园小区住房,这是一套联排别墅,面积为340平米,总房款1500万元。  王女士说,家里人东筹西措,总算是将房款凑齐。“我们对买房子办理手续实在没有经验,为了省去各种麻烦,所以全都委托中介公司办理。”  王女士委托了一家名叫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1世纪不动产奥运村店)的中介方,业务员陈某某每天和同事跑前跑后,为王女士的房子买卖一事忙碌。将1500万元房款交付之后,作为购房一方,王女士要承担各种税款和中介费用。“业务员陈某某告诉我,契税、地税等加起来,总共需要159万元。”王女士听从业务员的建议,将钱交给对方,“日,21世纪不动产奥运村店的业务员陈某某把税票及房产证交给我,合同执行完毕。”  当时业务员话语中的一个细节,被王女士屡屡提及。“当时,这个名叫陈某某的业务员告诉我,以后房子要是出售的时候,他还希望能够代理,让我一定给他打电话。”王女士说,这一句话还真的应验了。“因为家里碰上些麻烦,急需用钱,所以只好将这套房子出售,我又想起来那名帮助办理各种手续的21世纪不动产业务员。”  2016年5月,王女士在卖房子准备过户时,才从业务员陈某某那里得知一个惊人消息,当年并没有为王女士缴税,也就是说,王女士手中持有的那张税票是有人伪造而成,至于使用假税票如何办理下来房产证,一切都不得而知。  王女士说,当时虽然拿出了159万元钱给中介,但她本人手里最后只得到一张40多万的假契税票据,其他的票据要么中介没给,要么在当时的卖房一方手里。  王女士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在得知税票系伪造之后,她也曾到机关进行过验证,工作人员确认她手中的税票的确是假的。  进展 双方金额对不上 还在调查  王女士说,她家里急着卖房筹款,为了尽快完成交易,日,自己补缴税款(含罚款)合计257万元。“21世纪不动产奥运村店于6月份归还了43万元,可是这只是部分损失,剩下的怎么办呀?”王女士说,无奈之下,她选择了报警。  发现此事后,王女士找到了陈某某,陈某某手写了事情的经过。陈某某说,2013年8月在21世纪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在交易过程中,收取30万元中介费,后又收到了王女士一方转来的97万元钱和42万元现金,由陈某某代办过户、税款、房产证等手续。陈某某在说明中还表示,自己将139万元现金交给了另外一个人,由对方代为办理。  陈某某所说的139万与王女士所说的159万对不上。对此事,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追访 警方介入调查 涉事业务员被带走  昨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看到了警方出示给王女士的一份受案回执。朝阳公安分局奥运村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向王女士表示,业务员陈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经过前期调查之后,已经转交给朝阳分局办理,而嫌疑人陈某某也被警方带走。  为了了解事情进展,记者随着王女士来到位于光华路汉威大厦的21世纪不动产中国总部。负责受理客户投诉的工作人员江女士代表21世纪不动产回应了业务员涉嫌使用假税票诈骗的问题。  江女士说,事情暴露之后,警方介入此事,如果客户或者警方有需要,一定会配合调查,王女士认为21世纪不动产存在问题,可以走渠道解决。  江女士表示,一般情况下,房产中介的经纪人是不能随意收取客户现金的,收到的每一笔钱都要经过公司账户,收取现金肯定是那名业务员的私下个人行为,公司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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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稽 查 实 务】(三)偷税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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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稽 查 实 务】(三)偷税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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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税相关知识
1、偷税的概念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另根据第63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视作偷税。
2、偷税的主体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有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另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外,据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个人则是指个体经营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个人。
(二)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 代征人是接受税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的委托,按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的单位。所以,代征人不应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第二,税务代理人是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单位或个人。税务代理是属于民事代理中的委托代理,只要具有主观偷税的故意采取了法定偷税手段造成侵害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就和纳税人构成共同犯罪。
第三,承包、租赁、联营、挂靠等经营方式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视作纳税人,而将负有代扣代缴税金的一方视作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其中一方未履行纳税或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当然能构成偷税的主体。
第四,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者,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因此这一部分经营者不构成偷税的主体。
3、偷税的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和200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采取下列五种手段中一种或数种手段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才能定性为偷税,否则,无论未缴或少缴税款税额多少,都只能定性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一)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1、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依照账簿、记账凭证的式样、大小、图案,制作假账簿、假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如模仿原始账簿资料,制作假账本、假税票、假发票、假报销凭证等。2、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以涂改、剪贴、增删等方法对原有的账簿、记账凭证加以改造的行为。如将原始凭证中的数量、金额、单价进行涂改,剪贴发货票、税票,开具底、面不符发票等。3、隐匿账簿、记账凭证是指:将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藏匿起来,拒不提供的行为。4、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是指:故意将法定保管期限内的账簿、记账凭证不予妥善保管或擅作主张予以销毁的行为。如将保存期内的账簿、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精心保管,随处放置,以致毁损无法修复,或者被盗、遗失、或者故意撕毁、烧毁等。
(二)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1、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是指人为地扩大生产成本、违反规定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或者多计进项税额等,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如虚列原材料消耗,乱摊不合理费用,虚增人工工资,任意扩大列支范围、将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税额等。2、不列、少列收入是指收入不记账,少记账或少计销项税额的行为,如账外经营、隐匿收入、大头小尾记账、销售货物不按规定计提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等。
(三)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纳税人就有义务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其申报纳税时无须税务机关再行通知;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少缴税款,认定其偷税时,应当以是否“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为前提,未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而少缴税款的,不能认定为偷税;3、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税款,作偷税认定时也应当以是否“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为前提。
(四)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虚假、既是不真实,虚构或捏造事实,不能真实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如不按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制作纳税申报表,少申报缴纳税款等。
(五) 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退税。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即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再捏造涉税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方式获取国家税收优惠,退回已缴纳和税款。当然,采取这类欺骗手段骗取税款认定为偷税时,应当以其已经缴纳的税款额为限,只要不超过其已经缴纳的税款额,其所退回的税款均属于偷税,超出部分则为骗税。
4、偷税的处罚
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照《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的3倍以下的罚款。
5、偷税的追溯期
1、偷税的追征期
对偷税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无论何时都不能免除。
2、偷税处罚的追溯期
(1)根据违反税收法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即追溯时效为5年。
(2)计算:违反税法的处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时效的起始时间有两种计算方法:1、一般情况下,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一般为违法行为成立之日,由于违法行为成立的标准不同,只要实施了规定的行为即构成了违法,而不需要危害后果的行为。对需要有某种危害后果的,应从危害后果如少缴或不缴税款之日算起。 2、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这种违法行为都具有一定延续时间,追究时效都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算起。
6、偷税案件的移送
(一) 偷税案件的移送标准
1、定性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正列举了偷税手段,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发生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行为才能定性偷税,除此之外的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不应视为偷税。
2、定量方面的规定。包含两个指标:偷税数额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偷税数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的大小,偷税数额多少实际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一个比例,同时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作为基数,这样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和所应给予的处罚比较准确科学。这里涉及税款均指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管辖的税种。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这是对绝对数额的规定。偷税数额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2)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计算,一般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总额,是指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所应缴纳各税种应纳税额的总和,具体包括本纳税年度纳税人已申报应纳各税种税款的总额与查出应补缴各种税款的总额。一个纳税年度,通常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的应纳税事项,而不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申报期间。除此以外,还有三种特殊情况下的百分比计算方式:A,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即从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向前推算12个月确定;B,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C,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确定纳税人是否构成偷税罪时,各纳税年度的偷税税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一定纳税年度最高的百分比确定。标准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
注意: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也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偷税案件的移送环节
经审理认定达到移送标准,报经局委会研究同意,由税务稽查审理环节进行。
(三)偷税案件的移送文书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税案件移送书
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规范执法暂行办法
为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促进税务稽查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稽查操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及山东省地税稽查局制定的稽查涉税文书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地税稽查工作实际,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规范执法暂行办法。
(一) 税务稽查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
根据济宁市地税稽查局工作实际,在稽查局内部应设置六个岗位,分别是稽查局局长岗及主管局长岗、综合科岗位、选案岗、检查岗、审理岗、执行岗。稽查局局长岗岗位职责包括:负责稽查选案的审批管理、负责税务检查文书的核批管理、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核批管理、负责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审核管理、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审批处理、负责行政诉讼应诉、行政赔偿的审批管理、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管理。稽查局主管局长岗岗位职责包括:协助局长负责税收检查、司法保障和协税护税工作、负责检查任务的分配、协查、举报案件的安排工作、负责对检查文书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综合、选案、审理、检查和执行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协助局长指导和管理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税收检查计划的编制、做好其它方面税务行政执法工作。选案岗岗位职责具体又包括:选案分析岗,负责利用计算机或人工手段分析和筛选待查纳税人。案源管理岗,负责案源的接收、处理与管理工作;举报管理岗负责举报案件管理和举报奖励管理。协查管理岗负责委托协查的综合管理。检查岗位具体包括负责稽查实施任务的接收、负责稽查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负责稽查实施工作、负责稽查实施的终结工作、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传递。稽查案件审理岗负责接收、登记稽查实施(审计)终结案件及其案卷资料、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负责接收听证申请和赔偿申请材料、负责办理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事项、负责向各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传递和报告工作、负责典型税务稽查案例的编写、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的立卷与归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岗职责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受理和通知、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和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文书制作、处理、报批和传递。档案管理岗职责负责税收检查档案的整理、归档、移送、负责税收检查档案的保管、调阅、销毁。稽查执行岗岗位职责:负责稽查执行任务的接收、负责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税务文书的送达和执行、负责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的采取、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负责执行环节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汇总、传递。 (详见2004年创建六好时济宁市地税局稽查局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
(二) 税务稽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税务稽查局内部管理,实现税务稽查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约束人,济宁市地税稽查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特制订与税务稽查执法的有关制度、办法,主要包括10个行政执法制度,即: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税务执法人员着装挂牌上岗制度、税务稽查四分离工作制度、税务稽查辅导制度、税务稽查告知制度、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税务执法责任制度、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制度、税务行政处罚制度、税务案件移交制度、税务稽查监督管理制度。税收法规文件17个,即: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把关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案件公告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件回访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局举报案件管理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应诉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赔偿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具体制度详见2004年创建六好基层分局时制度汇编)
(三)税务稽查的操作流程
建立分权制衡机制,规范稽查操作流程是保证税务稽查廉洁自律、公正执法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税务稽查监督制约机制的关键所在,税务稽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权力行为,它包括稽查对象的选案权、检查权、审理权和处罚执行权等方面。在稽查工作中,应当细化权力的分解与制约,既要做到使稽查各环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相应的权力,又要形成任何一个环节无法独揽从立案、检查、到审理、执行全过程办案的全权。同时各业务环节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以达到完成稽查任务和提高稽查水平的目的,操作流程主要是从四个方面来体现:
1、税务稽查的科室、岗位设置要按照“四分离”工作程序进行,实行定人、定编、定岗。人员的职责分工要按照岗位的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工作规程》,体现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机制。
2、推广使用省地税稽查局开发的稽查软件,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内部科室职责的权限,在网上运行,税务稽查文书除需签字的文书外,均实行网上操作、设置口令确认。
3、税务稽查档案要体现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工作机制,档案中对稽查各环节填写的各种文书及《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经双方核实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上签字确认接收。对税务检查档案必须将原件移送给相关单位包括国、地税之间互相移送、稽查局向济宁市地税局移送或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必须填写《税收检查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并办理交接手续。
4、税务稽查的程序上,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执行,对税务案件的查前评估、调查、分析有选案科负责,对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相关检查科负责,对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由审理科或审理委员会负责,对税务案件的听证、复议或诉讼有具有听证、复议或诉讼资格的人员组织实施,本稽查局如果没有具有听证、复议或诉讼资格的人员,则聘请上级税务机关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受理。
(四) 税务稽查选案环节管理规范
选案环节要建立多级选案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选案计划,避免只查生人不查熟人、只查大户不查小户、只查远舍不查近邻的现象。多级选案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确定稽查对象;二是日常稽查采用二级选案,避免“抓大放小”。同时要逐步提高计算机选案的比例,增强选案的随机性,减少随意性,提高选案的科学性。另外,在开展专案稽查之前,选案环节对所要稽查的行业进行解剖一个“麻雀”,充分了解该行行业的特点,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能查处的金额,然后报经局长批准,向稽查环节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采取调账方式稽查的,选案环节把账簿调到选案科,根据稽查环节的工作进度,安排税务稽查户数。税务稽查执法行为要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提高税务稽查对象产生的透明度,充分体现税务稽查的公正和公开性,实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目的,逐步达到税务稽查选案环节的规范化、科学化。
1、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计划。拓宽选案渠道,实现计算机选案与人工选案相结合,每年开展信息调研不少于2次,收集纳税信息,为检查选案提供第一手资料。税收专项检查和对举报、交办、转办、协查案件除外的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实行检查计划制度,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市局安排的稽查计划执行,坚持“一级进点,各税统查,多家认帐”的原则,避免重复检查、争户检查、随意检查。检查计划要搜集纳税人的各类资料,特别是群众举报、上级税务机关转办、交办的案件或纳税评估、社会综合治税、资料共享等搜集的相关内容确定稽查对象,根据确定的选案标准和参数,运用科学合理的选案指标和分析方法,对各种数据归集,统计分析处理,确定稽查对象和待稽查项目,下达稽查任务,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诚信分类稽查的意见》,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稽查。
2、选案环节出具的文书,主要有群众举报、上级税务机关转办、交办的案件《立案审批表》、《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计划任务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协查案件交(转)办函》(JC056)、《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JC035)、《待查纳税人清册》(JC004)、《专案检查通知》(JC055)《专案移交通知》、《专案暂存待查通知》、《税务违法案件交(转)办函》(JC113)、《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等。相关涉税文书,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04年制定的涉税文书的规范标准执行。
制作《稽查任务通知书》的时限要求:专项检查为收文后15日内(含上报批准时间),举报案件、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协办的案件2天。对受理的应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和线索,应在2日内制作案件呈报单并送达到相关部门,特殊、重大情况应在12小时内报送。
3、选案台账和举报台帐的记录要详细真实,由专人保管和记录,能够具体反映出案件的来源、检查时间要求、纳税人名称、检查所属年度、检查科室或单位、案件跟踪处理情况、记账人员、科室负责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及跟踪监督,要按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53号)执行。受理举报案件的第一人员为第一责任人,根据受理举报的具体材料内容,汇总登记举报案件台帐。并逐案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JC057),整理、归纳举报重点,提出拟处理意见,连同举报具体资料,例行稽查局长审批制度。举报案件的查处:如果是省局转来的案件,有市地税稽查局组织稽查,转各个县(市)区的稽查案件实施市地税稽查局督办制度。
举报案件查处的时限规定:(1)对上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举报受理环节交办并要求报送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查报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2)对受理环节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到本岗或报告批办的领导,并负责催办、督办。对于案件举报奖励事宜依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号办理。
5、信息共享。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国税、地税系统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稽查局在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或专案检查之前,应向税务信息储存中心和处理中心等相关税务机关索取有关的业务信息,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纳税申报有关信息,协查信息,上级税务机关要求协查案件的结果,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大案要案的处理情况,举报案件的查处资料,相关查补税款入库信息、社会各执法单位有关综合治税信息等。
6、选案环节应上报的各种资料。按照省地税稽查局对上报资料的要求,(1)全年举报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打算于每年的12月底前报省局举报中心;(2)年度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情况统计表(表1、表2、表3、表4、表5、表6、表7),应予季度季末前报到省局举报中心;(3)协查按照协查的通知要求及时完成各种协查任务,上报资料的要求均用A4纸。复印件应按《税务稽查规程》的取证要求由“相关单位”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我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经办人签章,从企业调查取证的表格经企业经办人签字后盖企业公章汇总上报上级稽查机关。(4)其他上报资料按照上级稽查机关的要求办理。
(五) 税务稽查检查环节管理规范
稽查实施环节,在税务检查的开始阶段,由税务稽查人员向纳税人下达《税务检查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稽查回避制度、稽查工作质量保证制度、税务稽查主查负责制度、集体稽查制度和稽查工作廉政纪律,为提高税务稽查的工作效率,充分体现“政府提速、地税先行”,在税务稽查环节实行了限时稽查工作制度,并向社会承诺。
1、实施精细化检查:在税务稽查检查环节,稽查人员接受任务后,应根据检查任务的要求和被查对象的情况等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步骤及检查的范围、重点。要研究检查方法,努力实施精细化检查。稽查事项处理规范:①检查中发现业户有税收违法行为,应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按规定处理并监督其改正。②检查过程中认真执行违章线索、单据采集报告制度,发现的违法线索、单据应采用记录、复印、换票等方法,制作违章单据、偷税线索采集报告单,传递到审理岗位。③稽查报告和附表应内容完整、项目齐全,计算准确,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并对案件定性和处罚提出意见(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④检查人员应认真听取检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⑤对稽查对象的税收违法行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至少在3天前送达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听证事项制作陈述申辩笔录。⑥对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检查人员应当对成本、费用进行剥离和分解,归集和整理,严格执行纳税调整的各项制度规定。⑦滞纳金的计算,对当事人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足额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实行稽查主查员制度,明确主查和副查。在稽查报告及稽查底稿等文书资料中应明确反映主查人员。实行税务稽查人员能级管理,根据稽查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综合表现,结合民主评议,经过严格考核,将稽查干部评定为一级稽查员、二级稽查员、三级稽查员,实行分级管理、挂牌办公,以绩定级、以级定岗、以级计奖,不同级别享受不同的待遇,在收入上拉开档次。对稽查人员的分级能力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优者升级,劣者降级,任期内有突出贡献的可随时破格晋级;在廉政方面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工作上有失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经济处罚。在稽查人员等级评定上,坚持客观公正、逢评必考、综合考评、注重实绩、民主评议、定期考核的原则,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
3、实行限时稽查制度,提高稽查效率。全面执行《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增强稽查工作透明度,履行税务稽查执法环节中对社会进行的承诺。在税务稽查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实行限时稽查制,提高税务稽查的工作效率。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事宜对社会的承诺:(1)税务稽查应于三个月内结案(缴款类文书已送达,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入库或已采取充分的强制执行措施)。疑难重大案件除外。(2)限时稽查,在被查单位资料齐全、充分的情况下,对年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检查时间不超过6个工作日;对年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纳税人,检查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对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检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发票举报案件检查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其它举报案件不超过30个工作日,疑难重大案件除外。(3)所有文书的送达和检查以及调查取证都要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实施。(4)举报案件查处要快查快结,一般性举报案件应于接到举报后3日内实施检查,对职守、贩卖假发票的案件应于接到举报后2日内实施检查。发票举报案件检查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其它举报案件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制作规范的税务检查文书。检查必须重视证据的获取和保全,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支持稽查报告和处理处罚决定,制作的文书要明晰、完整、规范。检查环节的文书主要有《税务行政执法文书审批表》、《立案审批表》(JC016)、《税务检查专用证明》(JC010)、《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发票换票证》(FP048);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FP049)、《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附表》、《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协查函》(JC026)、《税务登记核查单》(JC030)、《举报案件核查情况说明》(JC10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21)、《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等。相关涉税文书,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04年制定的涉税文书的规范标准执行。
5、案件检查完毕2日内报审理岗位审理,报送应资料齐全。审理岗位及上级(同级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上级税务机关等)要求补充材料应在2日内完成。特殊重大案件除外。按要求登记稽查实施台账。检查台账的制作要详细真实,能够具体反映出检查的时间、纳税人名称、检查所属年度、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查补的税种、税款、加征的滞纳金金额、处理情况、记账人员、科室负责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6、搞好纳税服务。为了更好地提高执法水平,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诚信纳税,规范执法,把执法和服务结合起来,理顺征纳关系,检查环节要积极提供相应的纳税服务。(1)实行纳税辅导。对根据稽查对象的要求和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辅导的对象和方式,对于无特殊情况,所有稽查对象均为辅导对象。辅导要根据稽查对象所涉及的税种、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及相关的涉税法规等的不同而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关内容。稽查辅导方式灵活掌握可以深入稽查对象的机构所在地召开座谈会,也可以告知稽查对象联系电话号码进行电话辅导,还可以举行培训班等。(2)例行检查告知制度。根据选案科确定的稽查对象,检查环节要在接到稽查任务通知书的三日内,告知被确定的检查对象。告知书的内容主要有:检查所属期限和检查时间,稽查人员的姓名和税务检查证号和稽查对象申请回避权 ,稽查对象陈述权、申辩权和对查出问题有的知情权,对国家的税法及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了解权、稽查对象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检举权和控告权,稽查对象应准备好的涉税资料。(3)开展税务约谈制度。税务约谈是指税务稽查机关根据纳税评估、税务初步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和疑点,通过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面谈的方式,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和疑点,督促其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实施税务约谈前,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约谈通知书》,约请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在税务约谈过程中,由约谈人员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或纪要),并将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必要时可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协商,对约谈过程录音,作为相关的证据资料。税务机关根据约谈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其涉税资料问题的,可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
(六) 税务稽查审理环节管理规范
税务稽查的审理环节是税务稽查的中间环节,它既是对税务稽查环节的监督,政策把关,又是涉税案件能否顺利执行,复议、诉讼案件能否维持的关键。对税务稽查的审理环节,要实行了税务案件初审制度、集体定案制度和重大案件会审制度。实行税务稽查初审是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反映了税务违法处理决定形成的全过程。实行税务稽查案件初审、集体定案制度和重大案件会审,主要是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通过审理来监督检查环节,规范税务稽查行为,统一税务稽查文书。为引起稽查人员的高度重视,经过审理的案件由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按业务流程,全部通过文书传递。
1、强化涉税案件的初审制。税务稽查审理环节管理规范,首推初审制,初审是搞好涉税案件审理的第一步,初审的内容要从税务稽查报告入手,对稽查底稿、相关的证据、法律依据涉税文书的否规范、数字的勾稽关系、处理建议、执法程序等全面进行规范,确保审理的质量,避免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审理时限:(1)对稽查岗位报审的案件,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10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并制作审理报告,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告知超过3天)等相关文书。(2)对达到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标准的案件(包括专项、专案、转办、汇缴、举报等),审理岗位应进行初审,在接到审理材料3日内将资料报大局审理,报送审理应有交接手续。(3)稽查岗位转来的违章线索、单据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纳税人名称及违章情况报相关单位备案。
2、推广集体定案制度。税务稽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关系到处理决定的质量和实施效果。因此对经过初审后的案件,要有审理部门提议实行稽查局集体会审研究、定案。集体定案人员的组成,有稽查局局长、副局长和各科的负责人,要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保证对案件进行客观、全面的处理,防止由于个人的主观片面性或随意性而造成的工作失误,避免少数人徇私舞弊。集体定案制度规定一般性案件查出数额在5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均实行集体审理定案制度(各个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对集体定案有具体标准的按照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标准执行),凡是参加集体定案的人员,都在税务稽查定案明细表上签字,实行责任共担;对政策把握不准、案件影响大、涉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稽查局均报同级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定案。地方税务局在进行审理的同时,对税务稽查局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依据和各种涉税文书的规范等综合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就这样在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在稽查局内部的各业务流程之间,形成了一种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集体定案制增强了稽查定案的严肃性、合理性和税法的透明度,体现公正、公开、慎重原则,在加强两权监督的同时,也解决了一个淡化责任的问题,避免了定案处理的随意性。
3、重大案件提交上级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制度的程序及内容:重大税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案件:(1)案件查补税款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各个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对重大案件有具体标准的按照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标准执行);(2)案件查补税款虽未达到100万元,但罚款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3)案件查补税款或罚款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是案情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对达到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标准的案件(包括专项、专案、转办、汇缴、举报等),审理岗位应进行初审,在接到审理材料3日内将资料报地税局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的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并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1)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纪要。(2)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三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3)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4)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5)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案件移送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6)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案件移送部门执行。(7)《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
4、积极落实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为提高税务稽查的工作质量,强化税务稽查监督机制。在税务稽查案件查结后,按10%的比例,对在审理中发现有疑点的纳税单位、社会上群众有反映的纳税单位、各执法部门综合反馈某些单位的涉税信息,或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可对原税务稽查报告所查的违纪实事和税务复查报告所查的违纪事实合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也可只对税务复查中所查处的违纪问题单独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但不得加征滞纳金和罚款。通过复查能够挽回国家税款、维护纳税人的利益、纠正稽查中的错案、消除税务部门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将复查的结果与检查结果相比较,发现问题、分析原因、追究责任、提出改进意见,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稽查案件复审制度由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审理中发现的税务稽查环节出具的检查报告中有疑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税企有争议的;群众反映税务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有违纪或不廉行为的;各县市区的地税稽查局要求进行督查复审或复查的;省(市)局执法检查有问题的案件;各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涉及地税稽查有重大问题的;社会上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国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审计及纳税人)举报有问题的情况要进行复查。在开展复查前,复查人员要明确稽查报告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确定相应的复查方法,拟定复查方案。复查可采取只对案卷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阅检查的方式,但主要采取调阅企业有关纳税资料、会计报表、帐簿及凭证,询问当事人或到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的方法,认真组织实施。复查要求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得出的结论准确。复查结束后,复查人员写出复查报告,审查后,提交局长或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定案,最后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稽查结论。实行稽查复查制,将事前制约与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完善税务稽查监督制约机制,使执法意识在监督中提高,执法程序在监督中完善,执法行为在监督中规范,执法监督在制约中强化。
5、制作规范的涉税文书,主要包括《补充调查通知书》、《延伸检查通知书》、《税务稽查结论》、《审理报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CF01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CF006)、《听证笔录》(CF00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JC031)、《税务违法案件报告书》(JC048)、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JC11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JC078)、《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答辩状》(YS001)、《行政上诉状》(YS005)、《赔偿申请书审查表》(PC001)、《赔偿决定书》(PC005)等。相关涉税文书,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04年制定的涉税文书的规范标准执行。
6、税务稽查典型案例是查处涉税案件的范例和标本,它是从税务稽查案件中提炼出来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可借鉴性的案例。审理科按照省局要求每季度往系统科至少保两篇典型案例,往举报中心报一篇举报案例,专查期间每季往检查二科报一篇专查案例。税收大案要案的案例要随时上报省局一、二科。一篇完整的典型案例应包括以下内容:案件来源、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的方式方法、基本案情及主要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的定性及处理结果、偷逃税手段特点、成因剖析、分析该案反映出的税收政策,征管薄弱环节和案件查处得失分析、对策及建议。撰写典型案例应注意做到“主题突出、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详略得当、数字准确”。要注重典型。案件的典型性靠挖掘和发现,要善于从所查案件中及时、准确地选择出有具有代表性、可交流性和个案特征的案件。要客观、真实反映案件查处的全过程,尤其是要突出检查中采取的行之有效的稽查方法的技巧,突破疑点、难点问题的方式和方法。
7、审理台账的制作要详细真实,能够具体反映出审理的时间、纳税人名称、审理人员、查补的税种、税款、加征的滞纳金、罚款金额、初审的相关问题、集体定案情况、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记账人员、科室负责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8、定期与征管、国税等执法部门进行联系,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加强协调和配合,传递和反馈税务稽查的相关信息,实行征管与稽查良性互动。审理部门要根据每季度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征管建议、意见等,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稽查信息传递有关单位,增加税务执法的透明度,搞好资料共享,督促稽查人员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避免责任追究案件的发生。
(七) 税务稽查执行环节管理规范
税务稽查执行环节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一般案件执行规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的规范、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等
1、一般案件的执行:一般案件的执行要求税务检查人员送达涉税文书,对税务处理情况纳税人自行履行的,由执行人员整理相关文书归档。(1)执行岗位收到稽查岗位、审理岗位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稽查执行文书后,应于收到执行文书后2日内送达被执行人,登记执行台账。(2)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送达回证》;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送达回证》。(3)对于超过税务处理决定书所规定的缴款期限而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执行岗位应在期满后及时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要求:(1)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款的,应在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15日后向地方税务局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应在逾期后3日内向上级地方税务局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转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扣缴税款通知书》,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上报有关案件材料,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执行。(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必要的财产调查,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作为税收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并确定适当的执行方式。扣押的物品应由专人专库保管,保证其安全完整并按规定及时拍卖或变卖(6个月内)。执行完毕应制作执行报告,同时附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按要求登记执行台账,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馈。
3、执行完毕应制作执行报告和执行台账,并附完税凭证复印件并索取被执行对象的调账凭证及相关账簿复印件整理归档,按要求登记执行台账。执行台账的制作要详细真实,能够具体反映出执行的时间、执行的次数、纳税人名称、执行人员、执行方式、执行入库的税种、税款、加征的滞纳金、罚款金额、税票号码、记账人员、科室负责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制作规范的涉税文书:相关涉税文书,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04年制定的涉税文书的规范标准执行,主要包括:《执行报告》、《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BQ010)、《冻结存款通知书》(BQ0050)、《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BQ006)、《扣缴税款通知书》(BQ013)、《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BQ014)、《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BQ017)、《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BQ015)《查补税款未入库清册》(JC042)、《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三)》(BQ018-019)、《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BQ020)等。
5、重大案件曝光制度的落实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曝光办法》办理,曝光案件的一般要求:①对假发票案件、偷税在1万元以上及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案件,加大曝光力度,可通过媒体、业户经营地张贴曝光材料、政务公开曝光台等方式进行曝光,曝光台至少每季更新一次。②抗税案件曝光面达100%,重大偷税案件曝光面达到50%以上。③案件曝光由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④通过媒体的曝光材料要经主管局长审批。⑤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与公安、国税联合打击涉税犯罪。对涉嫌违法的重大案件,税务机关采取行政措施无法查证或者追缴税收款项的,由稽查局上报本级地税局,本级地税局提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或者依照规定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要随时掌握案情和查办情况,并按照规定上报上级税务机关。首先,地方税务部门对已查结的案件要按季度进行梳理,对已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或公安机关对在侦且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加强事前沟通交流,切实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的发生。其次,对公安和税务各自掌握的信息,要进行信息共享,及时进行沟通处理;另外,要通过联席会议、案件线索通报、联合督办案件和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等形式,认真研究和掌握涉税大案要案的发案特点,提高对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敏锐性,加强与国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协同作战,及时沟通信息,充分发挥地税稽查的职能、区位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对于暴力抗税案件,由于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受到限制,依靠税务稽查本身已不能有效制止涉税违法犯罪,只有借助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和威慑力,才能提高税务稽查的效率与质量,严厉打击暴力抗税行为。出现暴力抗税案件执行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与公安部门联系,按照与公安110联动的承诺及时内到达现场。
(八) 税务稽查档案管理规范
税务稽查档案管理,要按照档案法、创建“六好基层单位”的要求,规范制作电子文档和纸字文档。
1、档案管理员的一般要求。档案管理员要专人负责,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会计业务知识和《档案法》的相关内容。档案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档案人员调动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逐卷核对,发现问题,分清责任,逐级上报。档案室人员下班离岗前,要认真检查门窗,关闭室内电源,注意办公室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把贵重物品或现金按规定存放,税收票证、发票、印章要妥善保管,严防被盗或盗用,凡因人为因素而被盗的,责任自负。清退、销毁文件、资料时,要按照规定认真清理登记,严格审批手续。
2、稽查档案装订的顺序及内容。对未经立案的税务违法案件,稽查完毕后,稽查人员可根据《税务稽查底稿》(JC018)制作《税务稽查报告》(JC017),报经稽查局长审批后,对有问题的,制作相关文书;对没有问题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JC027),建档立卷转入稽查档案岗。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经检查有一般税务违法行为的未立案案件,应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求的内容,将全部稽查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案卷》(JC014)。税务稽查案卷的立卷相应包括以下内容:(1)稽查案卷目录(JC015); (2)税务检查通知书(JC008);税务检查专用证明(JC010);(3)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JC011);调取帐簿资料清单(JC012);(4)《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JC031);(5)《待稽查纳税人清册》(JC002);(6)《税务文书传递附送资料清单》(WS002);(7)询问通知书(JC009); (8)立案审批表(JC016);(9)税务稽查报告(JC017);(10)税务稽查底稿(JC018);(11)审理报告和案件集体审理会议纪要;(12)税务处理决定书(JC019);(13)帐务调整通知书(JC019-1);(14)询问(调查)笔录(JC023);(15)提取证据专用收据(JC024);(16)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JC025);(17)税务稽查结论(JC027);(18)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CF011);(1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F013);(20)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21)税务稽查案件延期检查审批表(JC089);(2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CF001);(23)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JC077);(24)其他文书资料(包括如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应文书,包括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BQ001)、纳税担保财产清单(BQ002)、纳税担保书(BQ003)、解除税担保通知书(BQ004)、冻结存款通知书(BQ005)、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BQ006)、查封(扣押)证(BQ007)、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BQ008)、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BQ009)、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BQ010)、阻止出境通知书(BQ011)、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BQ012)、税务登记核查单(JC030)、协助税务检查通知书、收缴、停供发票决定书、解除收缴、停供发票通知书、失踪纳税人通知书(JC032)、《稽查局协查案件交(转)办函》(JC056)、《税务检查回避决定书》、《税务行政听证通知书》(CF006)及《纳税人延期听证报告书》(CF032)、《听证回避决定书》(CF034)、《答辩状》(YS001)、《赔偿申请书审查表》(PC001)、《赔偿决定书》(PC005)等;(25)《税务文书转递卡》(WS001)。本环节产生的其他有关资料,应按照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和归档。
3、稽查档案管理要求。税务稽查资料要及时立案,交档案室归档,单位和个人不得分散保存。档案室必须完全保密,室内橱架摆放整齐,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 档案室要时刻做到防霉、防虫、防水、防盗、防鼠、防火。
4、稽查档案借阅要求: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并遵照档案室有关规定阅读。属于本局工作人员查阅税务案卷的,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属于本局以外的单位和人员查阅税务稽查档案的,应当报分管局长批准。稽查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应报经局长批准,办理外接手续后方可借出。需要抄录、复制或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查阅人员必须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九) 税务稽查事后监督规范
税务稽查事后监督制约机制,能够促使税务稽查人员努力做到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提高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创造良好的内部执法环境,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对税务稽查工作建立起全方位的事后监督,能使为政不廉等腐败行为失去生存的土壤。在使稽查人员高效履行职责的同时,又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树立起地税稽查的良好形象。
1、税务稽查的案件回访办法,稽查局长和专职纪检监察员,要对已查案件进行50%以上的回访,了解掌握纳税人对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过程中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文明用语、廉洁从税、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一般在查结后六十日内进行。案件回访制是对每个被查单位发放《执法反馈书》,《执法反馈书》由被查单位填毕盖章后,可由稽查局长和专职纪检监察员直接带回,也可邮寄地税稽查局的纪检监察室。
2、社会调查:实行稽查廉政建设意见反馈卡制度和问卷调查制度,对税务稽查中的廉正建设、税务执法行为、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态度等情况,由上级税务机关的人员或地税稽查局纪检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问卷调查,其问卷调查面不抵于稽查案件的50%。自觉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监督。进行社会调查的形式:(1)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社会各界、各级、各类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了解社会对税务稽查的满意度;(2)定期走访纳税人,了解纳税人的心声,从税务稽查的角度开广大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保障;(3)发放社会问卷调查表,结合全市开展的行风民主评议活动,来发现我们稽查内部存在的问题、差距和不足;(4)聘请社会特邀监察员,了解社会对税务稽查工作人员执法、服务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3、执法评议。按照《济宁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制度》、《济宁市地方税务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监督管理制度》,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要每半年对所辖分管的执法部门、科室进行一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严格按照《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考核时应对执法的各个岗位、执法程序等全面认真的考核,并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情况统计表》,对每个考核人员写出税收执法评议分析报告。
4、责任追究的落实。地方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1)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法定程序,擅自决定减税、免税和缓缴税款的;(2)积压、截留、挪用国家税款的;(3)违反规定,擅自不征、少征或多征税款的;(4)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使处罚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5)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偷税、骗税、抗税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致使国家利益和税收秩序遭受损害的;(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7)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税、抗税的;(8)擅自制作法律文书、更改案卷材料,在查处涉税案件中,不如实报告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9)无正当理由,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责任追究按照《济宁市地方税务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理。
5、建立日常监督制约抽查机制,由各科室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组成督查小组,每月对检查情况进行1次抽查,对滥用权力、违规操作、处罚尺度前后不一致、处罚额度异常等问题进行督查。日常考核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报告表,报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上一级税务机关在年终税收执法检查中进行更高层次的监督和检查,形成上下结合的监督网络。监察工作要从业务入手,对暴露出来的个案,要顺藤摸瓜,一查到底,严肃处查。同时,建立与企业签定廉政公约制度,让企业成为监督的主体之一。坚持特邀监察员制度,完善内外监察相结合的监督网络。重点考核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和日常考核结果不定期进行,市级以下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两次。
(十) 税务稽查执法质量指标
1、实行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办法。将执法办案活动直接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稽查工作透明度,是税务机关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依法稽查,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在稽查执法办案中,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税务机关的操作规程、工作规则、纪律规范以及监督措施,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主要包括(1)检查计划、方案的公开;(2)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公开;(3)负责检查主、付查人员公开;(4)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5)被查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6)税务检查结果、处罚标准公开;(7)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对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8)案件回访结果和责任追究公开;(9)财务纪律和党风廉政纪律公开;(10)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2、稽查执法的十率的内容及标准
(1)选案准确率:实施检查后有问题户数/经选案并实施检查总户数×100%。选案户数不包括上级部署的全面检查以及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案件。选案准确率要达到80%以上。
(2)立案率:实际立案户数/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户数×100%。该立案查处的立案率要达到100%。
(3)滞纳率:加收滞纳金户数/应加收滞纳金户数×100%。应加征滞纳金的滞纳率达100%。
(4)入库率:(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100%。(经认定的因自然灾害、破产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确实无法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不统计计算入库率。滞纳金以税务检查报告的计算数额为准);入库率要达到85%以上
(5)处罚率:包括处罚面和处罚率两个指标。实际处罚户数/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户数×100%要达到100%;偷税处罚金额/偷税税额×100%。定性偷税的处罚率要达到100%。
(6)移送率: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户数/达到移送标准的户数×100%。涉税案件移送率达到100%
(7)复查率:已复查户数/已检查户数×100%。复查率要达到10%以上。
(8)检查金额误差率:(上级税务机关、审计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对涉税案件复查查出税款总金额-复查前检查税款金额)/复查前查出税款总金额×100%。检查金额误差率不高于20%。
(9)执法程序正确率:执法程序正确的检查户数/已检查总户数×100%。执法程序正确率达到100%以上。
(10)上级督办案件按期查结率:按期查结的上级督办案件数量/应查结的上级督办案件总数×100%。上级督办案件按期查结率要达到100%。
(十一) 行业专查执法规范
作为专司偷、逃、骗、抗税的税务稽查机关,肩负着整顿经济秩序、治理税收环境,开展行业税收专查的重任,每年都要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检查。从规范行业税务稽查行为来说,行业专查执法规范主要涉及到执法与服务等十项内容,主要是:
1、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制定,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专项税务稽查计划和意见制定;
2、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暂行办法》,对专项税务稽查计划、内容、程序、时间等进行对外预告;
3、预告后对实施纳税专查的纳税人,要及时进行纳税辅导;告知其相关的政策、程序、要求和处理方式等;
4、纳税辅导后7日,要求相关纳税人进行自查,并制作相关的涉税文书;
5、自查完,实施重点检查前,对实施重点检查的纳税人,要逐户进行查前告知,告知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6、告知2日内,要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精确的检查;
7、检查期间,对于较大的问题或与纳税人有争议的问题,按照约谈制度,在规定的时间里,对具体问题要实施约谈,并制作完相应的税务文书提交审理;
8、审理部门实施初审和集体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提请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或上级税务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并制作相应的涉税文书;
9、税务专项检查结束后,对专查的行业存在问题、核算情况、税收征管情况、执行国家政策情况,要实行集体税务稽查恳谈;
10、恳谈后要对我们税务稽查的综合执法情况、服务情况、廉政建设情况、作风纪律情况等进行回访或问卷调查。
(十二) 税务稽查人员的规范
1、对稽查人员的基本要求
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必须是经批准的组织行为,是按照选案科确定的稽查对象,经局领导批准,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因此,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权限,正确运用税务稽查权,保证税务稽查合法有效。稽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在实施稽查过程中,要按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规范执法;
(2)稽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案期限实施稽查,不得延误办案的有利时机;
(3)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必须廉洁自律,文明执法,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4)在实施稽查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为被查对象保守秘密。
(5)稽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假证;对关键证据,必要时经主管局长批准可请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6)稽查人员在税务违法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告、作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扰调查的,经局长批准,可通过“地税公安协同查处涉税案件办公室”转公安机关处理。
(7)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的,要主动填制《回避申请卡》,报科、分局长批准后予以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申请回避。
(8)稽查人员实施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9)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准将被查对象的案情透露给对象;不分为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2、稽查干部形象规范
稽查人员处在征管一线,直接与被查对象打交道,是反映税务机关形象和税务干部队伍形象的窗口。按照省、市局的有关要求,稽查人员必须从衣着、仪表、语言、礼仪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1)衣着规范 ①稽查局工作人员无论何环节、何岗位,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上岗,标志齐全;②着装必须整洁合时,保持风纪严整,不得歪戴帽子、衣扣不系;③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税便混装;④穿长袖衬衣要前后摆系在裤内,税服袖口不得卷起。
(2)仪表规范 ①男同志不得蓄胡须,头发不得超过耳尖和衣领;②执行公务时,男女均不得戴戒指,女同志不得戴大耳环;③女同志执行公务时,不得浓妆艳妆,不得涂口红、指甲油和气味浓烈的香水;④女同志不得长发披散,必须扎束。
(3)语言规范 ①稽查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严格使用文明用语,严禁出现工作忌语;②对被查对象提出的任何涉税问题,不允许说“我不知道”、“我不清楚”、“问别人去”、“自己查书去”等,确实遇到难题,要向被查对象耐心说明,并立即请其他同志协助解答;③不得与被查对象发生口角,遇到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应立即提请有关领导或“地税、公安协同查处涉税案件办公室”处理。
(4)礼仪规范 ①上班期间不得随意躺卧,站立要正直,坐姿要端庄,手势要得体;②尊重上级,礼待下级;③接待被查对象来访,要一请进、二让座、三倒水、四办事、五送客,做到礼貌热情;④执行公务时,要向对方通报姓名,说明来意,并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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