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炸骗偷一百元判几年三十万如果退帐法院是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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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世民、刘保建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世民,男,日出生。辩护人宁建军,山西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保建,男,日出生。辩护人徐海亮,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民、刘保建二人犯合同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安刑二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明的代理人朱志勇,被害人周某强,被告人张世民及其辩护人李剑锋、宁建军,被告人刘保建及其辩护人徐海亮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4月下旬,被告人刘保建找到被害人李某明说做煤炭生意利润很大,让李某明出资来做煤炭生意。李某明经被告人张世民同意后以上海芝荔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南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公司)签订了一份(9)号煤炭买卖合同。随后李某明通过刘保建与张世民通话后,先后于日、5月8日、5月10日、5月13日给上海芝荔工贸有限公司驻青海西宁办事处会计刘某杰账户上汇款357万元。同时于4月29日给刘保建现金50万元,刘保建将其中20万元汇给上海芝荔工贸有限公司驻青海西宁办事处出纳张某。张世民收到货款后并没有给李某明发煤。后李某明写了一份与张世民的合作协议让刘保建带给张世民签字,张世民以马上执行合同为由拒绝签字。因张世民一直没有执行发煤合同,李某明派其业务员梁某到西宁找张世民催张世民发煤并在合作协议上签字,梁某和刘保建让张世民签字,张世民仍以马上发煤为由拒不签字,并将梁某领到青海省天峻县陶力火车站骗其说马上用火车发煤。经调查上海芝荔工贸有限公司驻青海西宁办事处根本没有资格在青海用火车发煤。至今张世民和刘保建既没有退还李某明货款,也没有给李某明发煤,致使李某明被骗407万元。2、2009年4月,被告人刘保建以能从青海购到便宜煤,每吨煤给30元利润为由,让安阳县善应镇南平村的常某丰及其朋友王某涛等人出资用于购煤及付运费。常某丰等人先后于日、4月30日、5月5日给刘保建汇款100万元用于让其从青海发煤,因刘保建没有及时发煤,常某丰向其索要货款,刘保建于日退常某丰50万元。后因刘保建保证发煤,常某丰经刘保建通知,于5月25日往上海芝荔工贸有限公司驻青海西宁办事处会计刘某杰帐户汇款45万元,于5月29日给刘保建弟弟刘某国现金80万元。刘保建和张世民给常某丰等人发煤2300吨(共计价值133万元)后,常某丰又于6月4日、6月5日两次给刘保建汇款50万元。刘保建和张世民便以种种借口不再给常某丰等人发煤。日常某丰等人到青海西宁找刘保建和张世民要煤时,张世民让常某丰等人看2000吨的煤票,并称通过火车运输费用低,让常某丰再汇60万元的火车运费。常某丰等人于日汇刘某杰帐户60万元。7月7日给刘某国现金15万元。后二被告人未再发煤,经多次催要亦不退款。后因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李某明被骗案,二被告人于日至日通过刘某国分五次退还常某丰50万元,刘某国退常某丰3万元,至今尚有114万元未追回。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世民、刘保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明、常某丰等人陈述,证人梁某、樊某萍、霍某锋、刘某国、刘某杰、马某青等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世民、刘保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世民辩称其只委托刘保建签订日(9)号合同,且在收款后给刘保建发煤已全部履行合同。其也没有诈骗常某丰钱款。其没有骗取他人钱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①本案指控事实不清。②张世民只认可日(9)号合同,并在收到刘保建货款后执行了(9)号合同,实际履行发煤义务。而刘保建从顺成公司结算货款并占有,与张世民没有关系。③张世民没有骗取常某丰等人钱款。综上,被告人张世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象骗取他人钱财的客观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宣告无罪。被告人刘保建辩称除日自己借李某明50万元现金外,其余李某明357万元已全部汇给了张世民。李某明是直接和张世民做生意,与其无关。其没有诈骗李某明和常某丰,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①刘保建没有非法占有李某明钱财的故意,李某明是与张世民的上海芝荔公司签订的合同,李某明所打的款由张世民公司会计刘某杰收到。②张世民认可(9)号合同,不承认(7)号合同,而张世民从日开始发第一车样品煤到日所发共计3227.9吨精煤是对(7)号合同的履行,足以说明张世民知道(7)号合同的存在。且张世民履行(7)号合同是用煤抵所欠刘保建的款。③指控刘保建、张世民二人系共同犯罪无证据支持。④刘保建不具有非法占有常某丰等人钱财的目的,该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综上,辩护人认为刘保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合议庭评议时慎重考虑。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4月下旬,被告人张世民、刘保建以做煤炭生意利润很大为由,劝说安阳县曲沟镇李某明投资从张世民上海芝荔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荔公司)青海办事处往安阳贩煤。4月29日,刘保建安排霍某锋以芝荔公司名义与河南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公司)签订盖有顺成公司合同专用章(7)的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7)号合同),合同约定到厂价1570元/吨不含税,精煤,汽车运输等。随即刘保建与李某明联系让李某明到顺成公司签订合同,李某明和张世民协商后当日以芝荔公司的名义与顺成公司签订了一份盖有顺成公司合同专用章(9)的煤炭买卖合同(以下简称(9)号合同),该合同约定价格1750元/吨(含税价),原煤,火车运输等。合同签订后,李某明按照和张世民约定制作了一份与张世民芝荔公司的协议,协议写明芝荔公司委托李某明全权负责顺成公司的一切业务事宜包括结帐手续,及芝荔公司在日前供李某明3000吨焦煤并开据增值税发票等事项。李某明将协议交给刘保建带给张世民签字。4月29日下午,刘保建催促李某明抓紧汇款,李某明与张世民电话联系后,李某明向芝荔公司驻青海西宁办事处会计刘某杰帐户上汇款80万元,同时给付刘保建现金50万元。后二被告人以煤正在装专列、需付运费等虚假理由,催促李某明汇款,李某明分别于日、5月10日、5月13日共向刘某杰帐户汇款277万元。张世民收到货款后将其中210万元用于从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购进1万吨精煤(260元/吨),存放在天峻县爱德福利煤炭厂。因张世民收到货款后一直没有给李某明发煤,5月中旬,李某明派业务员梁某到青海省西宁市找到张世民了解情况催促发煤,同时完善双方之间的协议。梁某到西宁市后,和刘保建一同找到张世民让张在李某明制作的协议上补签名字,张世民以马上发煤推脱没有签字。张世民明知自己公司根本没有资格在青海用火车发煤,却将梁某领到天峻县煤炭厂和陶力火车站谎称马上用火车往安阳发煤,至6月中旬梁某离开西宁时仍未发煤。在李某明给张世民汇款期间,至日,张世民从青海天峻爱德福利煤炭厂给刘保建发煤361.48吨,至同年9月13日共给刘保建发煤3200余吨精煤,日和8月25日,刘保建和霍某锋、刘某强两次代表芝荔公司与顺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和煤炭购销合同,由原来1570元/吨价格上调到1887元/吨,后价格为2100元/吨(含税款)。在2008年刘保建已和顺成公司结算清煤款。张世民实际履行了(7)号合同并在芝荔公司下账。至今二被告人始终没有退还李某明货款,也没有给李某明发煤,二被告人共骗取李某明货款407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明陈述证明,2007年1月份,刘保建与张世民在山西合伙做煤炭生意时借过我200万元,当时我还让业务员梁某在山西住了两个月监督款项具体使用情况。后刘保建向我说他从青海给顺成公司送煤,利润非常丰厚,劝我投资从青海往安阳上煤,张世民让刘保建带给我他和青海庆华签订的700元/吨购煤合同看,我就答应投资了。日上午刘保建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顺成公司签订合同,在顺成公司签合同之前,我在电话里和张世民谈好,我代表芝荔公司与顺成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即(9)号合同),现金价1750元/吨(含税价),两票结算,货到付款80%,两票齐全后结清(每500吨-1000吨结算一次)。签订合同后,刘保建拿走合同让张世民签字盖章,我和刘保建又商谈了我与芝荔公司的协议,并打印好我在上面签了名字,刘保建也拿走让张世民签字。协议内容是,芝荔公司委托我全权负责顺成公司的一切业务事宜包括结账手续,芝荔日前供我焦煤3000吨,装车每吨先付800元,货到顺成公司过磅验收后由芝荔公司开据每吨1200元的增值税发票后我再付215元,然后由我向顺成公司开据运费发票。当时在顺成公司院内,刘保建用手机给张世民说明合同签订情况,我又向刘保建要来电话与张世民通话,具体说明我和顺成公司签订好合同及我与芝荔公司的协议内容,让刘保建带走煤炭买卖合同和协议,说明让张世民签字盖章。张世民说可以,并让我抓紧时间给他汇款,我问张世民怎么汇款,张世民说让刘保建安排具体汇款。刘保建一直催我往青海汇款,日,我从安阳市农行市区支行往青海张世民公司财务总监刘某杰账户汇款80万元,给刘保建现金50万元。刘保建给我打130万元收到条后称到青海发煤离开了安阳。日,刘保建给我打电话谎称煤已上火车站台等着装车,让我付款,5月8日我从安阳市农行市区支行又往刘某杰账户汇款150万元。5月10日刘保建打电话谎称煤正在装车,让我先付运费,当天我又往刘某杰账户汇款50万元,5月13日刘保建又打电话谎称第二个专列正在装车,还得予付运费,我又通过网上银行给刘某杰账户汇款77万元。至此我先后共付给刘保建、刘某杰煤款和运费共计407万元。我汇款后,迟迟不见张世民他们给我发的煤,我便派梁某到青海西宁催促张世民、刘保建发煤和让张世民补签双方协议。后经多次向刘保建追要,刘保建说张世民欠山西350余万元,已将煤款全部偿还了山西的债务。后刘保建不见踪影,日经多方查找在安阳市金豪商务写字楼找到刘保建,刘写了还款保证书,并承诺以金豪5楼矾歌美容院房产做抵押,此后刘保建不知所踪,与张世民、刘某杰也联系不上。事后经查矾歌美容院房产并非刘保建所有。2007年1月刘保建借我的200万元本息在月份还给了我,抽走了借条。2、证人刘某杰证言证明,张世民上海芝荔公司在青海省西宁市设立办事处,安排我作财务总监,负责财务管理及对外签订购煤合同,张世民负责往外销煤,全部是汽车运输。日张世民委托我代表公司和庆华集团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动力煤1万吨,260元/吨,煤款为260万元。同年5月份,刘保建共汇款5次,共计汇款377万元。张世民安排从这377万元中付210万元购煤款,汇给张某玲(张世民之妻)125万元等开支,我作了明细表详细记录收支情况。从庆华集团购进的这1万吨煤是精煤,存放在天峻县爱德福利煤厂。当时张世民将其中4000吨煤拉到陶力火车站准备铁路专用线运,并安排马某和一个姓肖的负责看管,后因故未成。在大约7月份安排汽运往安阳给刘保建运有吨精煤。在2008年5月时,小梁(梁某)到青海来过,张世民安排我给小梁登记住宿,在青海宾馆住两天,也在文泰宾馆住过,当时小梁开着张世民的捷达汽车去天峻县看过煤。在日张世民安排我还签有一份和庆华集团的煤炭买卖合同,焦煤1万吨,700元/吨,这一份合同和260元/吨的1万吨动力煤合同是同一合同号,作废的合同。3、证人梁某证言证明,2007年3月份左右,公司经理李某明说张世民、刘保建在山西做煤炭生意,从李某明处借200万元,让我到山西看看二人的经营情况。我便和刘保建一起到山西赵城镇,刘保建带我见了张世民,介绍了双方的身份,介绍我是李某明的业务员。我待了有两月左右的时间,跟着张世民、刘保建去和别人谈煤炭生意,和张世民、刘保建住在一起,吃住费用由张世民负担。2008年5月中旬,李某明说他向芝荔公司汇款400余万元用于购煤,但一直未发煤,让我到西宁看看,李某明说张世民和刘保建称已经装了火车专列了,到西宁直接找他们就行。我坐火车到西宁,经与刘保建电话联系,又坐车到天峻县见到刘保建和张世民问情况。张世民说煤已拉到陶力火车站了,这几天就装车皮。我问他们不是给李某明说已经装一个专列的煤了吗,刘保建说:不这样跟李某明说,他能打钱吗?张世民又说:你跟李某明说让他再打几百万过来,煤肯定要涨价。后张世民领我到煤炭厂看一堆煤,说是给我们发的,便回了西宁。我跟他们到西宁后住到青海宾馆,第二天我到张世民的房间,刘保建也在,我把李某明给的那份李某明与芝荔公司的购煤协议让张世民签字,张世民说不用签,赶紧给李某明发煤就行了。又过了一天,我问张世民能否发煤,张世民说给陶力火车站打电话催一下,后我和张世民、刘保建三人又到天峻县住了两天,两人也无法解释。张世民又让山西一个姓张的带我到火车站,并保证这两天发煤,我在火车站住了半个月也未见装车皮。给张世民、刘保建打电话,二人总是找各种理由推托。6月中旬我因生病,就回安阳了。后一直未发煤。4、证人霍某锋证言证明,2008年4月份,刘保建准备从青海进煤往顺成公司上煤,让我与刘某强在安阳负责收煤和结算货款,不用我们投资,就算给刘保建打工。我和刘保建、刘某强三人到顺成公司与销售部的杨某清商谈价格,刘保建算了算觉得有利润,便定好具体价格。日刘保建从青海给顺成公司发了一车样品煤,顺成公司化验后鉴定合格。29日上午,我们三人便到顺成公司签订合同,刘保建在外边等着,当时刘保建说他和芝荔公司合伙做的煤炭生意,安排我和刘某强以芝荔公司名义与杨某清签了合同,我在合同上签了名字以方便联系(即(7)号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签好合同刘保建让我保存,过了半年左右,刘保建打电话说要用合同,我便给他了。刘保建从青海用汽车运输过来煤往顺成公司上煤,有2000多吨不到3000吨,都由刘某强从顺城公司领取煤款。2008年7月份煤提价时刘保建安排我和刘某强去签了补充协议,到厂价1887元/吨(含税价)。5、证人刘某强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霍某锋证明情况基本一致,并证明日刘保建安排其再与顺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仍以芝荔公司名义签订,主焦煤,到厂价2100元/吨含税价,签好合同一直由我保管,2009年9月份刘保建才拿走。这样,前后刘保建安排我和霍某锋共签三份合同、协议。结算货款535余万元,都给了刘保建。6、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其是青海新东方煤炭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从陶力车站往全国其他车站发煤,没有往安阳发过煤。其不认识张世民、刘保建和刘某杰,也未听说过。7、证人马某青证言证明其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芝荔公司签过两份合同,即一份为日,260元/吨的动力煤1万吨的煤炭买卖合同,一份在日,优质焦煤1万吨,800元/吨的煤炭买卖合同,第二份合同对方资金未到位,没有执行。除这两份合同外,再没有和芝荔公司签过其他合同。其未签订过日,700元/吨的焦煤1万吨煤炭买卖合同,这份合同上面的签名不是其笔迹,应该是伪造的合同。8、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关于庆华集团与芝荔公司在日签订的动力煤1万吨,单价260元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08-yx108-1-1-08-198-119,已全部履行。焦煤700元/吨,共1万吨的合同与上述合同编号一样,未签订过。及芝荔公司与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在卷证实。9、青藏铁路公司证明经核对日至日上海芝荔工贸有限公司及青海新东方煤焦公司未从青藏铁路公司陶力车站向河南安阳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及李珍车站、水冶车站发煤等货物,由青藏铁路公司发煤必须是持有青海省煤炭经营许可证及青海省营业执照的公司。10、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证明材料证明从2007年9月起至今芝荔公司未领购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纳税申报均为零申报。11、河南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证明日顺成公司与芝荔公司签订两份煤炭购销合同,分别是(7)号合同专用章和(9)号合同专用章,在收货结算中顺成公司执行的是(7)号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合同,(9)号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合同未向顺成公司供煤。及相关合同在卷。12、李某明给刘某杰汇款357万元和给刘保建现金50万元的相关银行支付凭证、刘保建所打收据,及李某明和芝荔公司协议在卷。13、被告人张世民供述证明,2006年以前我公司做生意欠了刘保建209万元左右,到2006年或2007年用装载机抵刘保建100万元左右,还付部分现金,还欠50万元或60万元,至今未结算清。2007年上半年我在山西临汾市与刘保建合伙做煤炭生意,我用装载机在马某四煤矿换了吨煤,刘保建投资153万元。因为亏损就不干了,我亏损100多万元。2007年在山西和刘保建一起和李某明吃过饭,逢年过节互相发短信问候一下。日签订的(9)号合同是我委托刘保建和顺城公司签订的,刘保建无煤炭资质,以我公司名义销煤,从中赚差价30元/吨,刘保建共汇款377万元,我公司月份从青海发给刘保建2000吨煤左右,8、9月份从山西发1100多吨。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他合同均不承认。好像李某明电话中说过供销煤炭的事,具体情况忘了。在西宁见过梁某,知道他与李某明是亲戚,他是催刘保建发煤的。14、被告人刘保建供述证明,2006年以前我和张世民做生意时张世民一直欠我钱,月份张世民在山西做煤炭生意,我到山西找张世民要钱时,张世民说他资金周转不开,通过我借了李某明200万元,出4分利息。因为以前张世民给我发货未开增值税票,我扣了47万元的税款,给张世民153万元。当时李某明到山西看了一下张世民经营情况,又派梁某到山西住了两个月,看挣不挣钱。后来张世民没有融资了,又有几处外债,在山西经营赔了。后来我找张世民要欠款,张世民在西宁做煤炭生意,张世民说用煤来还我钱,让我在安阳找个大户,我介绍李某明,张世民与李某明通过电话商量后,我回到安阳当面把张世民说的情况给李某明详细谈了一下,张世民把与青海庆华集团1万吨购煤合同(700元/吨)传真了一份,我给了李某明。这样,李某明才在日与顺成公司签了合同。当时我先安排刘某强、霍某锋以芝荔公司名义与顺成公司签订了供煤合同后,我又给李某明打电话,李某明和张世民商量好供煤数量和价格等,又以芝荔公司名义与顺成公司签订了供煤合同,这两份合同都是张世民让签订的。签好合同李某明写了和张世民的协议让我带给张世民签字,我将李某明所签协议带到西宁,让张世民签字时,张世民称尽快给李某明发煤,要发不了煤就退款,没有必要在协议书上签字。签订合同后我和张世民联系怎么给他钱,张世民让李某明将钱直接汇到青海西宁刘某杰账号上,这样我将刘某杰账号给了李某明,刘某杰收到李某明汇到的款后给我打了电话。因为李某明不太相信张世民,怕拿钱发不了货,在每次汇款前,李某明都要问我汇款事由。张世民也让我给李某明传话。2008年4月底至7月底,张世民共给我发精煤3000多吨,我和顺成公司已结算清,结算现金514余万元,支付运费、短途运费和占地费外,共得款368余万元,从2008年6月至10月份付李某明本金200万元,利息105万元。月份张世民电话说要用顺成公司的过磅单、结算单、运输合同下账用,我便传真给了芝荔公司。15、有河南顺成公司精煤供应结算单,芝荔公司相关帐目、进出煤调运单、精煤结算单、煤炭经营许可证及银行转款明细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间相互关联,形成证据链。被告人张世民的辩护人当庭提供二被告人之间对账单、账目明细表、货运手续等,及被告人刘保建的辩护人提供张世民发给刘保建手机短信内容、闫某证明等,以证明二被告人没有诈骗李某明407万元之理由,经质正,二被告人之间经济关系存在,并因此起意合同诈骗被害人货款。故各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人当庭相互推诿,虽均不供认合同诈骗,但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二)2009年4月,被告人刘保建以能从青海购买便宜煤,每吨给20至30元利润为由,让安阳县善应镇南平村的常某丰及其朋友周某强、王某宙、杜某威、王某涛、常某明、刘某选等人出资购煤。日、4月30日、5月5日常某丰等人给刘保建汇100万元煤款。5月11日,被告人刘保建用该款在郑州消费116800元购买轿车一辆。因未及时发煤,经常某丰催要,刘保建于5月15日退常某丰50万元,后经刘保建保证发煤,常某丰于日向芝荔公司驻青海西宁办事处会计刘某杰帐户汇款45万元,5月29日给付刘某国(刘保建的弟弟)现金80万元。后刘保建和张世民陆续发煤2300吨。在洗煤厂加工后,刘某国给常某丰10万元,常某丰从顺成公司结算125万元。常某丰又于6月4日、5日两次共给刘保建汇款50万元,之后二被告人以各种借口敷衍、推脱,不再发煤。日常某丰等人到青海省西宁市找到刘保建和张世民要求发煤时,张世民拿出一张2000吨的煤票让常某丰等人看,谎称煤已办好,通过火车运输费用低,可以赚取更多利润,让常某丰再汇60万元火车运输费用。常某丰等人于7月2日向刘某杰帐户汇款60万元,7月7日给付刘某国现金15万元后,二被告人便失去联系。后常某丰与霍某锋、刘某国一块到西宁找张世民,张世民谎称用汽车发煤,便再次失去联系。后因李某明向公安机关报案,日至日二被告人通过刘某国退还常某丰53万元。二被告人共诈骗货款112万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常某丰陈述证明,2009年4月下旬,经刘保建之弟刘某国介绍,我和朋友王某涛、常某明在安阳两岸咖啡厅与刘保建见面,刘保建说他与芝荔公司张世民合伙做煤炭生意,他和张世民二人能以低价250元至260元买到优质煤,这个生意一定挣钱,但必须由我们垫资,销售到顺成集团,不管利润多少,让我们每吨抽取30元。我们商量后同意做,因需要大量资金,我和周某强、杜某威、王某涛、常某明、王某宙、刘某选共同出资。日,刘保建安排刘某强与顺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品种主焦煤,承兑到厂价880元/吨。签好合同,刘保建告诉我们已和张世民说好了,让我们抓紧时间汇款。日通过银行转帐给刘保建汇款50万元。第二天刘保建打电话让再汇50万元凑够100万元,开煤时价位就便宜。5月5日又给刘保建汇款50万元。刘保建于、12号从卡上消费11.68万元,装修费950元,从郑州购买汽车一辆。后让周某强到西宁找张世民谈谈发煤事宜,并看看张世民公司情况,周某强回来说张世民让多找煤款,最好能定一两万吨,煤价低,当时周某强在西宁还去张世民办事处和煤场看了看,像是做生意的人。日刘保建让我们将煤款和运费80万元给刘某国。日至5月29日刘保建共给我们发原煤2300吨,全部汽运,运费350元/吨,经洗煤厂加工后有1400吨精煤销至顺成集团,价值125万元,另外洗煤厂洗煤剩下的煤及煤泥卖给洗煤厂,除了顶加工费后,刘某国又给10万元。2009年6月初,刘保建谎称6月份争取给我们发5000吨煤,让我们抓紧再找一部分钱汇给他,我们又借钱于6月4日给刘保建汇款37万元,6月5日汇款13万元。汇过去钱后,张世民和刘保建一直未发煤。我和王某宙、杜某威三人于6月27日到青海西宁市找到刘保建,次日刘保建和我们三人到西宁广场附近张世民的办公室见面,并介绍张世民和我们认识,说他俩合伙做生意已有7、8年了,关系很好像朋友一样。张世民说已经把刘保建当成兄弟,张世民告诉我们因为煤矿一个多月来一直检查,一直没有煤,运输汽车也不好找,上两个月没有给我们发煤。张世民说保证7月份给我们发吨煤,全部用火车运输。让我们回安阳找400至500万元,保证让我们到7月底能挣几十万元。当时张世民让我们看了看芝荔公司在青海省海西州热水煤矿2000吨的定煤单,并将定煤单交给刘保建安排刘保建带我们三人到热水镇煤厂看煤。中午吃饭时张世民说他青海铁路局有朋友,已经找好30至35个车皮,能拉2000吨煤,运费300元/吨,让我们这几天必须先付2000吨火车运输费用60万元,付了运费七天之内煤就能发到。并让我们留下收货地址河南顺成集团煤焦有限公司李珍站。张世民再三交待说过了这几天车皮就没有了,一定要抓紧时间汇款。第二天,刘保建开车带我们三人到热水镇看了看煤场,并没多少煤,刘保建又将定煤单交给煤场负责人,一起去煤矿看了看,那位负责人说明天就给我们发煤,并电话联系拉煤车辆。回到西宁后刘保建催促抓紧时间筹钱,这样我们回安阳筹钱。日我们给张世民汇煤炭运费款60万元,汇到刘某杰帐户上。过了两三天我们打电话询问刘保建和张世民发煤情况,他们二人说正在装车,十天左右煤就能发到。十天后再联系,他们二人不接电话,还总关机。后来我与霍某锋、刘某国三人到青海找刘保建和张世民要求发煤,张世民称铁道部出了两次事故,铁路运输目前不行,还是汽运吧。张世民让我们到热水煤场拉煤,煤场有大约1000吨煤,但当地两个人不让拉,说张世民欠他们15万元。张世民电话中说停停再说。我们没有办法就回来了,回来后我们一直联系不到张世民、刘保建二人。购煤款中我出资85万元,杜某威出资60万元,周某强、常某明、王某宙、王某涛各出资30万元,刘某选20万元,共计285万元。在日、5月5日两次汇过100万元后,因一直未发煤,我便与刘某国联系。停了几天刘保建给王某涛的卡上打回50万元。2009年8月、10月、11月通过刘某国追回50万元。2009年年底,刘某国分两次给3万元。至今张世民、刘保建二人骗走我们112万元煤款。2、被害人王某宙、周某强、杜某威、王某涛陈述被骗经过与被害人常某丰陈述证明内容基本一致。3、证人刘某国证言证明,我通过表弟姬某卫认识常某丰,我介绍常某丰、杜某威与刘保建在两岸咖啡店见面谈做煤炭生意,具体商谈细节我不清楚。证实日常某丰分两次汇给我20万元(5万元、15万元),5月26日给我现金15万元,5月27日汇13万元(5万、4万、4万),5月28日汇12万元(5万、7万),5月29日给现金10万元,5月29日汇10万元,共80万元,是运费。在5月29日我给常某丰打了取到某丰80万元收条。日常某丰往帐户上打12万元,给现金3万元共15万元。后因张世民一直不给常某丰发煤,我与常某丰、霍某锋到青海找到张世民,张世民说铁道部出了问题,不能用火车运输,让用汽车运输,并让看了看煤,大约有800吨。三人看了煤质不好,拉到安阳也不赚钱,便从当地找了个买主。去拉煤时,几个人拦住不让拉,说张世民还欠人家运费一二十万元,便与张世民联系,却联系不上,到他住的宾馆也未找到,便回来了。常某丰一直找不到刘保建,就找我要钱,还说要报案。我听我哥刘保建说还欠常某丰他们105万元左右。4、证人刘某杰证言证明,2009年4月初张世民安排我和刘保建一块去化验过电煤,是我们从青海焦煤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进的煤,进价280元/吨,短途运费每吨99元至130元,存放在热水镇煤场。日刘保建转款45万元,5月21日转54950元,6月4日转37万元,6月5日转13万元,7月7日转60万元,另外汇给张世民6次共165000元。以上合计1769950元。张世民日至7月6日往安阳给刘保建共发煤2326吨,合款79万余元。2009年8月至11月分6次退王某涛50万元,10月14日退刘保建20万元,7月3日退高某平(刘保建老婆)1万元,7月27日退刘保建1万元。芝荔公司还欠刘保建25万余元。5、辨认笔录证实经混和辨认,常某丰、王某宙、杜某威指认被告人张世民系与刘保建共同从青海发煤的人。6、购车手续证明被告人刘保建利用收到常某丰等人的货款,在郑州以116800元购买锋范牌HG7154CAA蓝色轿车一辆。7、汇款手续、收到条及刘某国记账凭证证明常某丰等人通过银行汇款及给付现金情况。8、被告人张世民供述证明,2009年上半年,刘保建打电话要购买我的原煤(低质煤),我们谈好价格每吨380元左右。之后刘保建分几次往西宁市我公司财务总监刘某杰处汇款170万元左右。我公司煤存放在热水镇煤场,刘保建让霍某锋到热水镇煤场往安阳运输原煤,我给刘保建共发2000多吨煤,还欠煤款60万或70万元左右。常某丰到过西宁两次,第一次刘保建领常某丰等3、4个人在西宁市一西餐厅和我见面,并介绍其中一人叫某丰。第二次常某丰和刘保建的弟弟找到我,常某丰说给刘保建煤款200多万元,我让刘某杰核实了一下只转给我160万或170万元左右,我后来让刘保建写汇款证明,根据汇款证明给王某涛卡上汇去60万元。还欠大约27万元。9、被告人刘保建供述证明,我通过表弟姬某卫认识常某丰,2009年4月,我和常某丰、王某涛、常某明在两岸咖啡厅见面,我给常某丰说能从青海弄过来煤,然后上到顺成公司,从中能赚取40元至50元利润。我们商量一起做煤炭生意,由常某丰垫资,我负责找洗煤厂加工煤,常某丰负责与顺成公司签订合同结算煤款,每吨煤我给常某丰20元至30元的利润。在我和常某丰谈之前张世民说让我找个洗煤厂,保证每月发5000吨原煤用于还我和李某明的欠款,我只出运费就行了。但这是次煤,常某丰垫资是好煤。从日至6月5日常某丰往我银行帐号共汇款150万元的煤款。是买好煤的款。我先后给常某丰发2300吨原煤,共价值79万余元,常某丰付运费84万余元,加工费65250元,常某丰从顺成公司结算126万余元。我在发2300吨原煤后一直没有再发煤,后我在青海给常某丰打电话说已经把煤票开好,让他过来看看。常某丰、王某宙、常某明三人便到了青海,张世民安排了住地,我领三人到张世民办公室让他们看了看2000吨的煤票。第二天吃饭时张世民给常某丰他们说:因为煤矿出了点事,开不出煤票,所以一直未发煤,现在能正常发煤了,你们也看了煤票,用汽运价格太高,我与火车站有关系,每吨运费300元,你们想法多找点钱,发2000吨太少,我每月给你们发吨,还是用火车运省钱。张世民让常某丰先准备2000吨的运费60万元。随后张世民安排我和他的司机开车领常某丰三人去煤矿发煤,看到开始运2000吨煤后,常某丰等人就回安阳准备60万元的运费了。过了几天张世民让我给常某丰说打运费,张世民让我给常某丰说车皮已经给车站说好了,要先给车站运费。这样我叫常某丰将60万元打到刘某杰的帐户上。因张世民欠从煤矿到煤场的运费,张世民用60万中的18万元还了运费。现在我还欠常某丰等人煤款90余万元,张世民欠26万余元。10、有相关账目,往来款明细,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在卷证实。以上证据间相互关联,形成证据链。二被告人虽当庭相互推诿,均不供认合同诈骗,但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民、刘保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订立合同后,又编造各种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达5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核二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世民辩称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和理由,经质证,被告人张世民在明知其芝荔公司负有巨额债务,公司无力领购增值税发票情形下,与被害人签订需要增值税发票结算的(9)号合同,证明被告人蒙骗他人签订合同,具有欺骗性。2008年5月张世民只从庆华集团购进1万吨煤,总价260万元,而张世民收取被害人及他人货款远远超出其履行能力,且将李某明货款125万元转给其妻张某玲,有其公司明细账目证实。其辩解转给其妻张某玲款项系支付短途运费,而其公司原煤出入库明细中清楚显示短途运费系他人支付。另外从庆华集团证明和刘某杰证言、李某明陈述及刘保健供述看出,张世民伪造了与庆华集团700元/吨的1万吨煤炭买卖合同,虚构货源之事实。证实了张世民具备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犯罪故意。张世民蒙骗被害人签订(9)号合同,骗取货款,确实际履行了(7)号合同,并在公司下账。其虽当庭百般抵赖,但有其公司账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刘保建供述等证实。被告人刘保建辩称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刘保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和理由,经质证,张世民在2006年欠刘保建货款,二人存在经济关系,刘保建供述是张世民称用煤来还账,让其在安阳找个大户,之后刘保建找了李某明。证实了刘保建与张世民有共同的犯罪动机与目的。李某明信任刘保建,而张世民每次都通过刘保建传话,二被告人互相配合,进而骗取了被害人407万元货款。卷内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予以证实。刘保建辩解50万元系借款之理由,经查,有刘保建所打收条证实系货款,故该辩解不能成立。另外二被告人诈骗常某丰等人一起,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及对账明细表等书证,证实二被告人先发少量煤,进而骗取被害人更多货款的基本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张世民在既无经济实力,又无可靠货物来源和无铁路运输资格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刘保建一起编造能购到便宜煤炭并保证铁路运输的虚假事实,以垫付煤款和铁路运输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巨额钱财,二被告人在骗取巨额货款后,均失去联系。二被告人之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故二被告人辩称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保建虽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属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互为主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世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保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二被告人诈骗被害人钱款,责令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鸿峰&&&&&&&&&&&&&&&&&&&&&&&&&&&&&&&&&&&&&&&&&&&&&&&&&&审 判 员 初蓓佳&&&&&&&&&&&&&&&&&&&&&&&&&&&&&&&&&&&&&&&&&&&&&&&&&&审&&判&&员 张&&婵&&&&&&&&&&&&&&&&&&&&&&&&&&&&&&&&&&&&&&&&&&&&&&&&&&&&&&&&&&&&&&&&&&&&&&&&&&&&&&&&&&&&&&&&&&&&&&&&&&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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