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一方贷款买房的算夫妻夫妻一方处置共同财产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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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梅州中院对此给出了答案,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日在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据阿军讲,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在2010年9月时,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有着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个人债务。所以,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判决作出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近日,经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共有。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共有,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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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婚前一方按揭买的房&婚后一年还是买房一方把房款付清&那如果离婚的话房产怎么算?
问题来自:北京
| 提问时间: 13:25
因为是婚后一年左右才一次性付清&对方会不会说付房款的钱也是夫妻共有财产?(这个钱里面有我婚前别人欠我的债,还有一部分是我父母给的)婚后对方几乎没有付过房贷&就是想问下&这个房子如果离婚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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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 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①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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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能证明房子所有的钱都是你说地的情况,就是离婚房子也是你的,不能证明的话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购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 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①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1。只要没有特定的材料证明,法律上合乎人情都为共同财产。办法:现要有房子你一个人婚前买的证明,再有婚后还款的钱与对方无关的证明,这样的话法律上按情办理也会分的很少或者材料很全的话房产与对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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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出钱买房后离婚怎么办?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你好,后一方出钱买房,产证上一人名字,买房或结婚前可否去进行财产公正,此房产非,这样后另一方是否就不能分得这个房产?
提问者:上海-浦东新区婚姻家庭浏览2024次 06:51:04
共有 7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56499**** (上海-闸北区)帮助网友:7724称赞:20其实不难。主要是一方要保留好一个人出资的证据,且该笔出资是婚前财产,即可。不需要公证。 09:21:4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52496****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5495称赞:11双方可以书面约定房产归属,经过公证后的效力更强。 11:09:3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19583称赞:44如果双方协商好所有权,原则上可以 12:59:1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上海-黄浦区)帮助网友:164353称赞:63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1:45:0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91898**** (上海-浦东新区)帮助网友:28363称赞:44婚后所购房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 09:48:3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76123**** (上海-闵行区)帮助网友:1198称赞:0你们可以约定该房产是属于一个所有,再去做个公正。 10:35:3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76167**** (上海-普陀区)帮助网友:3203称赞:3可以财产公证。 10: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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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后一方出资买房子算共同财产吗?
案情:我的爱人在婚后拿她婚前的房子婚后卖了的钱(婚前买房子时候是40万,其中增值42万共计卖了82万),随后在婚姻存续期间买了我们婚后的房子,她能举证是婚前房子婚后变现所够买的我们婚后房子。并此房子装修入住。前不久她提出离婚,并说我们婚后增值部分的钱不属于我,婚后的房子因为她拿的婚前个人财产变现的钱买的也不算我不能分割一半。在婚姻存续期间卖婚前房子时我也以共有人身份签字的,而且最起码婚前的房子婚后下达的产权证.产权证付款的证明应该是债权关系啊,产权以登记生效主义。 所以付款证明只是合约的履行证明,只是表达一种债权关系,对外无公示效力。产权的实际获得以房产证日期为准,才实际产生排它性。所以不存在产权证上的权属状态和实际不一致的情形,是一致的,只是这个产权通过双方的买卖合约和付款,甲方已经同意把产权转移给乙方,但同意转移和已经实际转移是两码事。转移需要具体的人去实施具体的行为,(就是带相关资料到房管局,经过房管局的规定程序和核查并办好产权证),才能说物权已经实际转移了。所以物权法才规定产权以登记为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取得房产证,才是取得房产物权即房产所有权的标志。既然是在婚后取得的产权证,那么,其在婚后对房产物权的所得自然要适用《婚姻法》第十七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只是法院在分割诉争房产时.而且前面卖掉的房子我们并没有约定,如果是她自己的不是共有的何必找我签字我同样拥有处分此房子的权利?她卖的时候自己去就好了?有必要找我去吗?(这些前提全是策划好的了,所以她能证明这些钱,我们婚后10几万的存款她全部花掉买杂七杂八的东西了)
我现在想请教各位律师的就是,我们婚后买了40万的房子,其中25首付16万贷款,贷款已经还了9个月,每月还1600元。房子装修也花了20万(包括家具家用电器,她说全是卖婚前房子买的)。现在这个房子是我选的地方,而且又增值10万。我想请问各位律师几个问题。
1:就是我们婚后的一和二套房子增值部分算盈利吗?有我的份吗?如果没有理由是什么?(买时40万卖了81万,婚姻期间没有书面约定这笔钱她一人支配,只是存在她名字的银行帐户里,婚前的房子也没有做婚前财产公证。而且我认为她的钱以在我们夫妻共同花消的范围内,也没有做书面的约定得到此钱后就是她个人与我无关,我认为应该在收益增值上有我的一份。)
2:就是婚后的房子,就算她一人出资,而且能证明是婚前房子变现的钱,是如她说的这个婚后房子与我无关不是我们共同婚后共同财产吗?理由是什么?我觉得婚后不论一方或双方任何人出资都应是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后一方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都应是为共同财产。
3:我就想请教大家,一个数学问题,如果前面的房子的收益增值部分和婚后我们买的房子都有的份的话应该怎么计算,我应该得多少?第二问题就是如果只算婚后房子财产,应该怎么计算,我可以拿多少。谢谢大家。
4:我想问法院规定婚后贷款房子产权证没下来不与判决,私下协商不成的,要等到产权证下来才判决归属,难道我们这个房子贷款10年才还了不到1年我还要等9年钱全还完了我在要求分割??
最后在问一句,我就搞不懂了,正常结婚后买房子也是拿个人婚前的钱买房子,刚结婚的年轻人有几个不是婚前的钱在婚内买婚后的房子的?为什么到这里就变成不是共同财产了?贷款买房子合同能找我签字以共有夫妻身份签字,分的时候就不算共有了着是什么道理??在说婚后不论一方或双方出资买的东西全是共有的。就算她一方拿婚前钱买婚后的东西了,那也符合共有的法律条文啊。难道她买的房子只是借给我住?那我何必有义务和她一起还贷?为什么我要以夫妻共有人身份在银行的贷款协议书上签字?在房地产商那商品房合同上我还签字?前面卖的房子我已共有人签字卖了房子,婚后又买的房子我也在贷款和购商品房的合同上我也已夫妻共有人身份签字了,这就足以证明这是我们共同财产的意思表达。难道有人能反对我们不是在夫妻共同意志下买的共同财产?况且并没有约定这房子只是借我住的?大家也不能理解她只是借我住而没有赠于家庭一方共同一起使用,为家庭成员服务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我自己作以下理解:
1.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外,均是共同财产。
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我这套房子是婚姻关系存续其间买的,原来的房子做过婚前财产公证归一方所有,则其卖房得款归一方。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买婚后房子的时候我们没有约定这套房子属于谁或用谁的钱的,我们两在新买房子后如果没有房屋归属协议.就只能认定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这可是婚后贷款买的房子,婚后房子不是婚前房子。如果在夫妻存续期间是以女方的名义支付了全部的房款,虽然是个人支付的,但由于夫妻同体主义,如果婚前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贡献的漠视。讼争房产虽系女方在婚前购买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其配偶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就算是婚前房子增值部分和婚后购买的房子这笔钱男方也有一半的权利。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女方需要支付房屋现值的房款的一半。我认为是共同财产难道我这么理解不对吗?
qingqiubangzhu2 &&&&等级: 列兵 &&&&时间:02-08&&&&悬赏:0分 &&&&
解决时间: 08:36
共 1 条 1婚后的一和二套房子增值部分算盈利2婚后不论一方或双方任何人出资都应是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后一方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都应是为共同财产。3前面的房子的收益增值部分和婚后我们买的房子都有的份的话应该平均计算回答者:&&&&等级:列兵&&&&时间:02-08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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